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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創(chuàng)作自由也有邊界,不正當?shù)厥褂盟酥螒虻拿Q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br/>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6)滬0115民初29964號民事判決(2018年1月22日);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8)滬73民終222號民事判決(2018年7月25日)
裁判要旨
注冊商標的權利范圍不能延及電影名稱,但不否認游戲、電影等作品名稱作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電影名稱通常短小精煉,是對電影內容的高度概括和提煉。公眾有利用相同的名稱創(chuàng)作不同電影作品的自由。但文學創(chuàng)作自由也有邊界,不正當?shù)厥褂盟酥螒虻拿Q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鍵詞
民事/著作權權屬、侵權/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知名游戲名稱
基本案情
原告某出版公司訴稱:
被告某電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電影公司)、某制作公司、某傳媒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將原告注冊的“使命召喚”商標用作涉案電影的中文名稱,構成侵害商標權。涉案電影的海報和預告片中使用的“使命召喚”藝術漢字剽竊了原告的美術作品,構成侵害著作權。涉案電影使用并展示的中文名稱,與《CALL OF DUTY/使命召喚》知名系列游戲的中文名稱相混淆,且進行了虛假宣傳,已導致相關公眾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1.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及攀附原告商譽、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被告某電影公司及某制作公司在全國性報刊(《中國電影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3.被告某電影公司及某制作公司連帶向原告支付賠償金人民幣200萬元;4.被告某電影公司及某制作公司連帶賠償原告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調查費及其他相關合理費用,共計70萬元。
被告某電影公司辯稱:
1.原告未證明其享有著作權,起訴主體不適格。2.某電影公司不構成侵犯著作權。3.某電影公司不構成侵犯商標權?!笆姑賳尽笔亲鳛殡娪暗闹形淖g名而不是商標使用,該名稱只是對電影主題的描述和概括。電影與游戲屬于兩個完全不同的領域,面對的消費者也不同,不會引發(fā)公眾誤解。涉案游戲及商標不具有較高知名度,不被公眾所熟知。原告的商標注冊后并未在影視作品上實際使用,因此涉案電影與該商標的特定聯(lián)系并不明顯。4.某電影公司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涉案游戲在中國的運營商是騰訊公司,造成混淆的主張主體應該是騰訊公司。原、被告不屬于同業(yè)競爭者,原告不符合提起訴訟的主體要件。涉案游戲不屬于知名商品,“使命”和“召喚”系通用詞,不構成特有名稱。某電影公司不存在任何的虛假宣傳。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某制作公司辯稱:
其接受被告某電影公司的委托對涉案影片進行漢語譯制,片名為《狙擊槍手》,至于為何改名為《使命召喚》,某制作公司并不知情。
被告某傳媒公司辯稱:
其經合法授權在互聯(lián)網(wǎng)進行傳播行為,不應承擔相關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
涉案游戲《使命召喚》(《CALL OF DUTY》)是一款由原告動視出版公司最早于2003年在美國開始發(fā)售的第一人稱射擊系列網(wǎng)絡游戲,現(xiàn)已發(fā)行16部。2012年6月15日,原告的游戲《Call of Duty Online V1.0.0.1》由騰訊游戲獨家代理運營。《使命召喚》游戲無論在美國還是在中國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原告就該美術作品于2014年1月27日在國家版權局獲得登記。
原告于2013年在商標局分別注冊了兩個“使命召喚”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分別為第9類,包括計算機游戲軟件、通過視頻點播服務提供的以暗示主題為特點的電影和電視節(jié)目(可下載),可下載的多媒體文體(包括插圖、文本、音頻、視頻、游戲和計算機游戲相聯(lián)系的互聯(lián)網(wǎng)網(wǎng)絡連接),關于軍事主題行動的電影膠片(已曝光)等;第41類,包括電影片的制作(娛樂服務)、電影片的娛樂媒體制作服務、電影制作、電影發(fā)行、視頻的制作(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提供在線游戲)、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
2015年3月,被告某電影公司以買斷方式引進電影《狙擊槍手》(The Gunman),并委托被告某制作公司對該影片進行漢語譯制。2015年5月,涉案電影《狙擊槍手》更名為《使命召喚》,同年9月18日在國內影院發(fā)行。該電影是一部美英法合拍的動作片,講述了一個國際組織的特工為了他的愛人想要退出組織,在完成最后一項任務后,被人追殺而在歐洲展開逃亡的故事。至2015年10月17日下映,獲得票房398萬余元。
2015年12月,被告某傳媒公司獲得涉案電影非獨家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期限至2017年12月18日。該公司官網(wǎng)有涉案電影的劇照、簡介及播放,在電影預告片中顯示的片名與原告主張著作權的“使命召喚”字體相同。
“電影《使命召喚》官方微博V”上有電影《使命召喚》劇照,有“這電影的英文名是The Gunman,和Call Of Duty根本就是兩個意思……”“不是游戲改編的?”等評論,及電影劇照,在劇照中使用的“使命召喚”文字字體與原告主張著作權的“使命召喚”相同。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6)滬0115民初29964號民事判決:
一、被告某電影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某出版公司享有的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侵害;
二、被告某電影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電影上使用“使命召喚”作為電影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被告某電影公司在《中國電影報》(除中縫外)上刊登聲明,就其侵權行為消除影響;
四、被告某電影公司賠償原告某出版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五、被告某電影公司賠償原告某出版公司合理開支30萬元;
六、駁回原告某出版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宣判后,某出版公司、某電影公司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滬73民終222號民事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所要解決的爭議問題是:被告將與原告相同的游戲名稱作為電影名稱使用,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有權;游戲名稱能否作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予以保護;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商標具有專有屬性,其有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如果給予單個的作品名稱商標權的保護,可能會不適當?shù)膲艛嘧髌访Q。當然,一些特定作品在特定條件下,如期刊名稱,由于其經使用已經成為某種商品的代名詞,已經產生了來源識別作用,其不僅是作品名稱也已經成為具有識別作品的標識,具有雙重性質,因此可以受到商標法的保護。由于電影名稱是對電影內容的高度概括,體現(xiàn)的是電影要反映的主題,而不是指代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其通常并不具有標識出處的功能,故在一般情況下,電影作品名稱的使用并非商標性使用。本案中,《使命召喚》游戲名稱被注冊在商品分類第9類計算機游戲軟件、通過視頻點播服務提供的以暗示主題為特點的電影和電視節(jié)目(可下載),關于軍事主題行動的電影膠片(已曝光)等商品,及第41類電影片的制作(娛樂服務)、電影制作、電影發(fā)行、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服務上。商標的功能在于標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原告在第9類商品和第41類服務上注冊商標能夠指代該些商品和服務的來源,但上述商品和服務的范圍并未延及游戲或電影名稱。一般情況下,單個的作品名稱并不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功能,其更多的是體現(xiàn)文學藝術上的內涵,因此原告對于其游戲名稱的使用并不能等同于其在上述類別上對于注冊商標的使用。故原告在軟件等商品和電影制作等服務上注冊了商標并不能阻止他人在電影名稱上合理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因此被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電影名稱并不能落入原告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內。
雖然注冊商標的權利范圍不能延及電影名稱,但不代表游戲、電影等作品名稱不能作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但若要獲得保護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包括權利人的作品是否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控侵權方使用相同的作品名稱是否具有攀附的主觀惡意;被控侵權方使用相同的作品名稱是否具有合理的理由;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等。本案中,“使命召喚”作為原告某出版公司開發(fā)和發(fā)行的游戲,經宣傳和運營,該游戲名稱已為相關公眾所了解,無論是在美國還是在中國,在市場上已產生了較高知名度。該知名度的取得是原告某出版公司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結晶,其所帶來的商業(yè)價值和商業(yè)機會也是原告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因此,“使命召喚”已經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同時,從涉案電影的更名過程及公映前的宣傳情況看,被告使用“使命召喚”作為電影名稱具有一定的主觀惡意。“使命召喚”的含義并沒有體現(xiàn)涉案電影的主題和內容,涉案電影的劇情與“使命召喚”的含義完全沒有關聯(lián)性,而原告在電影宣傳中又不斷以各種方式提到原告的游戲,反映出其搭便車的主觀故意,并故意讓消費者將電影與游戲聯(lián)系起來,且事實上也已經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因此,被告的行為屬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不正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53條、第54條(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4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48條、第4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第17條(本案適用的是1993年12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0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25條、第2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7條、第17條
2010年4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xiàn)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2010年4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8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fā)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010年4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9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1993年12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1993年12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jù)。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數(shù)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jié)綜合確定。
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就賠償數(shù)額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qū)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原告應當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舉證責任。
在不同地域范圍內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在后使用者能夠證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后來的經營活動進入相同地域范圍而使其商品來源足以產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請求責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區(qū)別商品來源的其他標識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
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yè)使用,包括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企業(yè)名稱、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裝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
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
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yè)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應當根據(jù)該項商業(yè)秘密的商業(yè)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商業(yè)秘密的商業(yè)價值,根據(jù)其研究開發(fā)成本、實施該項商業(yè)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yōu)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
(原標題:人民法院案例庫丨某出版公司訴某電影有限責任公司等侵害著作權、侵害商標權等糾紛案)
來源:上海知產法院
作者:錢光文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級高級法官
何淵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三級高級法官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某出版公司訴某電影有限責任公司等侵害著作權、侵害商標權等糾紛案(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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