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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的再審判決有力地保護了伊利公司的馳名商標‘伊利’,并為未來主張跨類保護給予了充足的案例支持?!?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北京市鑄成律師事務所
杭州某公司與國知局、內蒙古伊利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伊利公司”)關于第6類第14111747號、第20類第14112088號、第21類第14112114號、第28類第22841361號“伊麗”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再審案
案件代理律師:屈小春 龐雪
1 、案件背景
該系列案件為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訴訟(再審)。
再審被申請人-內蒙古伊利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伊利公司”)是全國乳品行業(yè)龍頭企業(yè)之一,是國家520家重點工業(yè)企業(yè)和國家八部委首批確定的全國151家農業(yè)產業(yè)化龍頭企業(yè)之一,主要從事各類乳制品及健康飲品的加工、制造與銷售活動。公司按照產品系列及服務劃分,以事業(yè)部的形式,構建了液態(tài)奶、奶粉、冷飲、酸奶、奶酪五大產品業(yè)務群,是目前國內規(guī)模最大、產品線最全的乳制品企業(yè)之一,也是國內唯一一家同時符合奧運、冬奧會及世博標準、先后為奧運會及世博會提供乳制品的企業(yè)。伊利公司于1994年03月28日受讓了第29類第613251號“”商標和第30類第319285號“”商標,2002年01月29日申請注冊了第29類第1706561號“”商標。
再審申請人-杭州某公司于2014年03月04日分別在國際分類第6、20、21類商品上申請了訴爭商標“伊麗”,上述商標分別于2015年04月14日;2015年07月14日和2015年04月21日核準注冊。2017年02月16日杭州某公司又在28類“寵物用玩具”等商品上申請了訴爭商標,該商標于2018年02月21日核準注冊。
被申請人伊利公司于2020年03月31日分別對第6類第14111747號、第20類第14112088號、第21類第14112114號、第28類第22841361號“伊麗”商標(下稱“四件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2月25日分別作出商評字[2021]第0000053121號《關于第14111747號“伊麗”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商評字[2021]第0000053082號《關于第14112088號“伊麗”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商評字[2021]第0000053070號《關于第14112114號“伊麗”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商評字[2021]第0000053062號《關于第22841361號“伊麗”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下稱“四件被訴決定”),駁回伊利公司的無效宣告請求,維持了四件訴爭商標的注冊。
伊利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針對四件被訴決定的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依據法條包括《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判決撤銷上述四件被訴決定,責令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6類第14111747號、第20類第14112088號、第21類第14112114號、第28類第22841361號“伊麗”商標(下稱“四件訴爭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再審申請人-杭州某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最終二審法院同樣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駁回了兩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杭州某公司(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對四件行政判決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伊利公司于2023年07月07日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發(fā)的應訴通知書。經兩次開庭審理,2023年10月17日,伊利公司收到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電子送達的關于上述4件行政判決的再審行政判決書。
2 、案件難點
第一,截止到再審申請人提起再審申請日止,伊利公司在6、20、21和28類的與訴爭商標相同/類似商品上的引證商標均已被撤銷,且已下發(fā)撤銷公告。該系列案件在此前的各級程序中均未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在案件已發(fā)生情勢變更的情況下,再審法院是否能依據全面審查原則以及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原則審理四件再審案件存在不確定性。
第二,雖然三件“伊利”商標之前已被認定過馳名商標,但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第6、20、21和28類上的與寵物用品相關的商品與伊利公司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0類的“冰淇淋;冰磚;雪糕”和第29類“牛奶、牛奶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差異,且之前無類似案例,說服法官進行跨類保護存在一定困難。
第三,訴爭商標已經投入實際使用。訴爭商標與伊利公司的馳名商標“伊利”呼叫完全相同,如果訴爭商標在第6、20、21和28類的“寵物排泄用盒(盤)、喂料槽、飲水槽”等商品上被維持注冊,對伊利公司使用在“冰激凌、牛奶、牛奶制品”上的“伊利”商標的貶損和丑化將難以制止,將對伊利公司瀝盡心血、積年累月營造的“伊利”牛奶良好的品牌商譽造成持續(xù)的負面影響。
3 、訴訟策略
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和案件難點,代理律師擬定了如下訴訟策略:
第一,由于四件訴爭商標的引證商標已被撤銷公告,引證商標已經不再成為四件訴爭商標注冊的障礙,一審和二審判決所依據的《商標法》第三十條對再審案件不再適用,因此,代理律師重點強調該情況屬于情勢變更,請求法院依據全面審查原則以及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原則,認定訴爭商標是對被申請人第319285號“”(伊利及圖)商標、第613251號“” (伊利及圖)商標、第1706561號“”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請求法院對上述三件商標進行馳名保護。
第二,為了支持認馳主張,代理律師在再審階段首先整合并提交了擬主張馳名的“伊利”商標的認馳記錄,然后將評審階段、一審、二審提交的關于“伊利”商標的使用和知名度證據以及再審階段階段收集到的證據進行重新梳理、歸類、制表,向法院呈現了大量“伊利”商標的使用和知名度證據,包括伊利公司對“伊利”商品銷售和宣傳的專項審計報告,納稅數據,行業(yè)協會對“伊利”產品行業(yè)排名的證明,國家圖書館文獻檢索證明,產品銷售合同、廣告宣傳合同、新聞媒體報道、電視劇植入、展會、促銷等活動的照片等使用和知名度證據,獲獎記錄,維權記錄,認馳記錄等,在庭后代理意見中再次對全部在案馳名證據進行分類詳述。
第三,代理律師在再審中強調“伊利”系伊利公司獨創(chuàng)并在先使用的,且為其企業(yè)字號,具有極強的顯著性,并通過長期、大量的宣傳和使用獲得了極高的知名度。“牛奶”等商品屬于快消食品,相關公眾范圍非常廣泛,“伊利”作為中國乳業(yè)排名第一的品牌,在中國已經達到家喻戶曉的馳名程度。訴爭商標“伊麗”與引證商標“伊利”呼叫完全相同,文字構成高度近似,是對伊利公司引證商標的直接摹仿和抄襲。同時,“伊利”商標據以馳名的“雪糕、牛奶、牛奶制品”屬食品范疇,通常給人以鮮活、美味、健康、有營養(yǎng)的印象,與訴爭商標所指定的商品形象天差地別。因此,訴爭商標注冊使用在“寵物排泄用盒(盤)、喂料槽、飲水槽、金屬制獸籠、動物掛鈴”等商品上,對伊利公司馳名商標具有一定貶損和丑化,會對伊利公司瀝盡心血、積年累月營造的“伊利”牛奶良好的品牌商譽造成不良影響。
第四,在再審過程中,代理律師還向法院提交了大量再審申請人抄襲、搶注大量與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主張再審申請人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復制、抄襲他人具有高知名度商標的主觀故意,該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
4 、判決結果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
一、伊利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期前,伊利公司注冊在第29類和第30類商品上的“伊利”商標經過長期、持續(xù)、廣泛和大量的宣傳使用,已為中國相關公眾廣泛知曉并具有極高聲譽,故本院認定伊利公司第613251號“”商標、第319285號“”商標、第1706561號“”商標均已構成馳名商標。
二、伊利公司前述馳名商標均由“伊利”文字與圖形組合而成,“伊利”文字均系其顯著識別部分。訴爭商標由“伊麗”二字構成,其與伊利公司前述馳名商標在呼叫、首字方面完全相同。本院認為,對于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在不相類似商品上確定其保護范圍時,要注意與其馳名程度相適應。對于社會公眾廣為知曉的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在不相類似商品上確定其保護范圍時,要給予與其馳名程度相適應的較寬范圍的保護。本案中,伊利公司前述商標經過伊利公司的使用、宣傳,已與伊利公司形成唯一對應關系,已成為具有極高知名度的馳名商標,作為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范圍亦應與其知名度相當,在跨類保護時應給予更加寬泛的保護。雖然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與伊利公司注冊的馳名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并不相同,但在伊利公司注冊的馳名商標具有較強顯著性的情況下,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訴爭商標使用的商品與伊利公司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市場聲譽的行為,占用伊利公司付出努力和大量投資獲得的利益成果,減弱伊利公司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致使伊利公司作為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損。故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雖然引證商標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冊已被公告撤銷,但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仍違反 2013 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故一、二審判決的結論正確,應予維持。鑒于本院已適用 2013 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伊利公司的權利予以保護,故不再就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是否違反 2013 年商標法第四條及第四十四條的情形予以認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京行終6724號、6725號、6726號、6723號行政判決。
5 、案件的典型意義
(1)本次的四件再審案是伊利公司首次在再審案件中認定“伊利”商標為馳名商標;也是伊利公司在第29和30類上的第613251號“”商標、第319285號“”商標、第1706561號“”商標再次在四份判決書中同時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更是2013年《商標法》 第三次修訂堅持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原則后首次在四份判決中分別對三個商標進行馳名保護,為伊利公司日后的商標維權、商標注冊布局等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2)再審申請人杭州某公司名下“伊麗”商標共計二十多件,在法院認定“伊麗”商標與引證商標“伊利”構成近似后,其在6、7、8、18、20等多個類別又再次申請注冊了“伊麗”商標,伊利公司已對上述商標提起了無效宣告申請。本次的再審判決,為伊利公司后續(xù)有效阻止杭州某公司名下多件“伊麗”商標注冊奠定了扎實的基礎。
(3)本次的再審判決有力地保護了伊利公司的馳名商標“伊利”,并為未來主張跨類保護給予了充足的案例支持,有助于防止他人惡意攀附“伊利”商標商譽、且丑化、貶損該商標商譽的行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在伊利公司注冊的馳名商標具有較強顯著性的情況下,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訴爭商標使用的商品與伊利公司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市場聲譽的行為,占用伊利公司付出努力和大量投資獲得的利益成果,減弱伊利公司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致使伊利公司作為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損。同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反復考量了之前的認馳材料和“伊利”商標的使用證據,認定對于已成為具有極高知名度的馳名商標,作為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范圍亦應與其知名度相當,在跨類保護時應給予更加寬泛的保護的論述,體現了對知識產權提供強保護的司法政策,對營造誠實信用的營商環(huán)境具有非常積極的影響。
案件代理律師簡介
姓名:屈小春
職務:北京市鑄成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專利代理師
聯系方式:nancyqu@changtsi.com
+86 10 88369999
簡介:屈小春律師主要從事商標、專利、著作權、域名、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領域的授權確權和爭議解決工作,包括提供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代理民事、行政、刑事訴訟、執(zhí)行案件及談判案件。屈律師持有律師和專利代理師雙重執(zhí)業(yè)資格,并具有十五年以上的從業(yè)經驗,在涉外商標、專利授權確權行政訴訟、知識產權民事訴訟、執(zhí)行、談判策略及實務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尤其擅長處理復雜、疑難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案件。她曾經成功地協助多個世界500強公司保護其商標權、專利權、商號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和裝潢權等反不正當競爭權利,充分保護了委托人的市場優(yōu)勢。
姓名:龐雪
職務:北京市鑄成律師事務所 顧問、實習律師、商標代理人
聯系方式:SusiePang@changtsi.com
+86 10 8836 9999
簡介:龐雪是鑄成律師事務所商標代理人,實習律師,主要從事知識產權商標確權事務。自2007年起進入知識產權行業(yè),龐雪先后從事過商標、著作權、域名等領域確權和維權業(yè)務,其中主攻商標確權案件,包括商標注冊申請、補正、駁回復審、異議答辯、提供使用證據答辯、爭議/無效宣告答辯、通用名稱撤銷案件答辯、異議、爭議/無效宣告、撤銷,前述案件相關行政訴訟、變更、續(xù)展、轉讓、許可備案、著作權登記、域名申請/維護/過戶等,主要技能涉及答復委托人知識產權確權類咨詢、針對知識產權維權類案件給予委托人全面且針對性強的建議、為委托人撰寫確權/維權理由并提交至官方、為委托人收集和整理證據、跟進案件進程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案件進展等,以及獨立/協同完成重要/大量/緊急案件。
(原標題:淺談“伊麗”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再審案)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北京市鑄成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淺談“伊麗”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再審案(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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