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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結合數起涉及網盤的著作權案件對網絡傳播作品行為性質和法律責任的認定進行梳理分析,為權利人維權取證并提出有效的訴訟主張?zhí)峁﹨⒖??!?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子芳 北京市融泰律師事務所
我國的互聯(lián)網網盤服務已有十多年歷史。以實現(xiàn)大容量網絡存儲為主要目的的網盤服務,通常被認為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一種典型類型。經過十多年發(fā)展,在其他網絡模式下侵權因素被逐步凈化,“先授權后傳播”理念已成為行業(yè)共識的情況下,網盤服務在深耕網絡存儲等技術之余,為吸引更多用戶,在文件上傳、下載和分享等各環(huán)節(jié)提供了越來越多的特色服務,由此也為各類作品在網絡環(huán)境中大肆侵權傳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本文結合數起涉及網盤的著作權案件對網絡傳播作品行為性質和法律責任的認定進行梳理分析,為權利人維權取證并提出有效的訴訟主張?zhí)峁﹨⒖肌?br/>
一、網盤服務提供者所實施的行為
一般認為,通過網盤傳播作品主要涉及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按照《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及《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通常將涉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區(qū)分為通過信息網絡直接提供作品的行為和為前述直接提供作品給予幫助的行為。網盤服務通常認為系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為直接提供作品給予幫助。
網盤服務提供者如果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在滿足《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事實上,當前各類網盤服務提供者可提供的服務類型多樣,且無不依托于他人海量的作品。歸納而言,網盤服務有以下常見類型:
(一)提供用戶上傳和下載文件服務
網盤基于其最基礎的存儲文件服務,通常涉及文件的上傳和下載行為。有網盤可實現(xiàn)“秒傳”,即網盤會對用戶將上傳的文件與網盤服務器中既有的文件進行比對,若網盤服務器中存在相同文件,則網盤將直接把該文件的訪問權限分配給用戶,這是一種網盤的上傳方式和技術,對于網盤中相同的文件只會保存一份?,F(xiàn)有生效判決對于網盤中上傳和存儲文件的認定基本一致,如《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案中,法院認為不論是用戶向網盤中上傳網盤服務器中不存在的文件,還是“秒傳”已經存在的文件,在用戶未將作品文件以創(chuàng)建分享鏈接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前,均不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不應認定侵權[1]?!妒碁榕钒钢?,二審法院認為雖然用戶最終獲得的是網盤服務器已經存儲的目標文件鏈接,但“秒傳”以用戶的存儲介質中已保存有相同文件為前提,與真實的上傳存儲相比,在技術上存在區(qū)別,在本質上并未超出用戶存儲行為的范疇。網盤服務提供者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而非內容提供者,不宜認定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2]。
關于網盤可實現(xiàn)作品的“離線下載”,即利用網盤的解析功能對其他網站的下載鏈接進行解析并獲取作品文件完成相應操作,或者是將用戶自行攜帶的移動硬盤中存儲的作品上傳至網盤后再進行離線下載。《食為奴》案中,二審法院認為,只要用戶提供相應下載鏈接并使用網盤的離線下載功能,網盤便能將其控制的涉案作品提供給用戶,使用戶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因此,網盤服務提供者的上述行為已經超出了存儲服務的范疇,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涉直接提供作品行為;但再審法院認為,權利人未能證明涉案網盤內已存在的用戶上傳的侵權作品系通過網盤離線下載功能獲取,也未能證明用戶使用網盤進行離線下載時觸發(fā)了“秒傳式”下載,且現(xiàn)有證據也不能證明網盤代替第三方網站或網絡節(jié)點向用戶提供作品,故而認為二審法院關于涉案網盤系直接提供侵權內容的認定有誤[3]。該案再審判決通過認定網盤所涉及的離線下載以及基于離線下載的在線播放服務不構成直接侵權,也就不存在進一步審查相關行為是否構成間接侵權的基礎。也有判決以權利人僅證明了網盤中存儲有涉案視頻文件,且相關網盤具備離線下載等功能可以被用于實施侵權傳播行為,但是不足以證明確實存在權利人之外的網盤用戶,借助該網盤實施了涉案作品的侵權傳播行為且網盤服務提供者對此明知或應知,故從權利人舉證角度駁回了權利人的訴訟請求[4]。
(二)與他人分享作品服務
使用網盤服務的用戶向他人分享網盤中作品的行為,雖與用戶有關,但顯然網盤提供了可分享的作品鏈接,使侵權作品得以在網絡中傳播。針對用戶向他人分享的侵權鏈接,有判決認為,網盤服務提供者既“可以通過涉案鏈接的數量判斷,也可以通過涉案鏈接傳播涉案作品的次數評估”,故網盤服務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后并未及時對全部涉案鏈接采取斷開措施,放任部分涉案鏈接持續(xù)、大量傳播涉案作品,致使侵權范圍和規(guī)模進一步擴大,應對由此導致的損害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5]
事實上,實現(xiàn)與不特定公眾之間分享網盤中他人作品等文件,屬于網盤社交屬性的重要體現(xiàn),只有可對外分享文件,才能提高網盤中存儲的文件被關注并使用的頻率,并使前述的“秒傳”“離線下載”等功能被更多用戶使用,增加網盤用戶數量的同時提升用戶活躍度。
在《歌手》案中,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網盤的本質特征是私密性和封閉性,該網絡服務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公開和分享”,故被告不具備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本質特征。對此二審法院糾正認為,被告網盤的分享功能,使網絡用戶可以將其存儲在網盤中的作品、表演等,通過點擊分享鍵,分享到微博、微信朋友圈等面向不特定公眾的社交網絡平臺,公眾可以在前述網絡平臺中隨時隨地瀏覽獲取網絡用戶通過網盤分享的作品等內容,故認定被告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應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的規(guī)定[6]??梢?,不能簡單認為網盤服務的重點是網絡存儲服務,便不涉及網絡傳播服務。當前大量爭議恰恰發(fā)生在網盤文件對外分享過程中,因此,網盤文件的分享行為尤其需要關注。
(三)在其他視頻服務中捆綁提供網盤相關服務
有網絡服務提供者將其視頻專區(qū)、搜索、播放器等服務與視頻文件下載、存儲、格式轉換等網盤類服務進行捆綁、配合提供,向用戶提供從檢索視頻節(jié)目到播放、下載、收藏、轉碼等一系列服務。如“曲奇云盤”就設有可使用影片名稱作為關鍵詞進行搜索的“廣場”欄目[7]。也有案件中被告主張其主要提供瀏覽器、搜索、播放器等網絡工具類服務,涉及網盤的功能主要體現(xiàn)為文件下載等[8]。此時,由于被告服務內容多樣,哪些屬于網盤服務,哪些屬于其他網絡服務,是否僅針對網盤服務主張被告侵權,還是同時主張被告存在其他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權利人結合自身所享有的權利,根據取證所反映的侵權事實謹慎提出主張。
二、網盤服務提供者對傳播侵權內容的主觀態(tài)度
當認定網盤服務提供者屬于信息存儲空間網絡服務提供者,依照《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的規(guī)定,網盤服務提供者在滿足前述相關規(guī)定要件的情況下,即可進入“避風港”免除賠償責任。以作品為例,目前各網盤服務提供者基本能滿足該條規(guī)定中的標示空間服務、不改變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以及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這三項要件,爭議較大的在于是否滿足網盤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應知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侵權以及接到權利人有效通知后及時刪除侵權作品這兩項要件。事實上,是否及時刪除侵權作品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網盤服務提供者對通過其網盤服務傳播侵權作品的主觀態(tài)度。
網盤服務提供者對傳播侵權作品的主觀態(tài)度一般可從權利作品的知名度和侵權行為本身兩個角度進行判斷。
第一,權利作品知名度越高,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出現(xiàn)在網盤空間中的侵權作品的注意義務越高。按照《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解釋》第9條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侵權是否構成應知的規(guī)定中,明確應根據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事實是否明顯,并列舉應綜合考慮的因素進行認定,考量因素包括了傳播的作品類型、知名度等。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案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涉案電視劇知名度較高,在該劇首播之前相關版權監(jiān)測中心即已向包括被告在內的多家網絡企業(yè)發(fā)送了侵權預警函。
第二,侵權行為所涉及的各類情節(jié)都可以作為考量網盤服務提供者主觀過錯的因素?!缎畔⒕W絡傳播權司法解釋》第12條列舉了具體案件中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知過錯的情形,如將熱播作品置于首頁或其他主要頁面等易于感知的位置,對熱播影視作品等的主題、內容主動進行選擇、編輯、整理、推薦等。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案中,原告主張的涉案侵權行為發(fā)生在該劇熱播期間,原告發(fā)送了大量侵權通知和侵權鏈接,可見對權利保護的重視程度非常高,但被告對部分鏈接未采取合理措施刪除或屏蔽。在《尚食》案中,被告介紹其網盤內設置有“內容廣場(匯聚各類優(yōu)質資源,無論短視頻、電影、廣播劇等),群組功能(建群加群,邀請好友一起共享文件;一人分享,全群共享)”等。一審期間,因該案中被告經法院釋明不能提供網盤用戶信息,以舉證不能被認定涉案電視劇由被告自行上傳;二審期間,被告提交了上傳侵權內容的網盤用戶信息,二審法院據此認定其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但綜合考量內容搜索和分享是涉案云盤的主要功能、涉案作品是國家版權局重點版權保護預警作品、被告宣傳對上傳內容進行審核等因素,進而認定被告具有應知過錯[9]。
三、“通知+刪除”規(guī)則在網盤場景下適用的局限性
按照《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的規(guī)定,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是“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guī)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這通常被稱為由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DMCA)首創(chuàng),包括我國在內世界許多國家所采用的“通知與移除規(guī)則”[10],當然嚴格按照條例的表述,通常也稱為“通知+刪除”規(guī)則。這一規(guī)則主要提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在知曉侵權內容后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侵權的要求。
針對博客、網絡論壇等一般的信息存儲空間中發(fā)現(xiàn)的侵權內容,權利人發(fā)出通知后,網絡服務提供者及時刪除侵權內容即可按“通知+刪除”規(guī)則不再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賠償責任。但在網盤環(huán)境下,這一問題變得較為復雜,且以接到權利人通知后刪除侵權內容的方式制止侵權存在明顯的局限性。原因在于:一是容易誤傷不涉及侵權范疇的單純存儲行為。網盤的基礎功能是提供用戶存儲空間服務,如果用戶將自己合法下載的作品文件存儲到網盤空間且不對外分享傳播,權利人是無法追究的。而根據當前主流的網盤存儲技術,同樣的文件在網盤服務器中僅存有一份文件,這也進一步印證相關網盤能實現(xiàn)“秒傳”和“離線下載”。如果要求網盤服務提供者刪除侵權文件,有可能會將用戶個人網盤空間中的相關文件一并刪除,這不僅影響用戶文件安全和網盤服務體驗,也會嚴重干擾網盤的正常經營。二是制止侵權的效率過低、效果有限。由于網盤中每時每刻都在新增分享鏈接,嚴格按照“通知+刪除”規(guī)則容易在“通知-刪除-再通知-再刪除”的循環(huán)中徒增權利人維權成本,達不到預防和制止侵權的實際效果。如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案中,權利人發(fā)送78封通知郵件,被告刪除了所附1.7萬余條侵權鏈接中的大部分侵權鏈接,但仍未完全及時制止侵權作品傳播。
為此,法院在該案中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通知+刪除”規(guī)則從網盤服務提供者應采取的合理措施角度展開詳細評述:一是在合理期限內斷開用戶分享侵權文件鏈接的情況。雖然網盤為信息存儲空間,但用戶利用網盤傳播侵權內容通常以向不特定公眾分享侵權鏈接方式實現(xiàn),因此,適用于鏈接服務提供者的刪除、斷開鏈接等措施亦是判斷侵權行為是否及時停止的依據。二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基于其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引發(fā)侵權可能性的大小,應當具備的信息管理能力,如采取通過屏蔽制止用戶分享侵權鏈接等合理措施制止侵權。三是對于重復侵權的用戶采取限制分享或封禁的必要措施,防止侵權行為反復發(fā)生。筆者十分贊同該案中法院提出的前述措施要求,這才是當前網盤服務提供者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為免除賠償責任而需要履行的義務。
四、權利人對于涉及網盤侵權應重點關注的方面
總結現(xiàn)階段已經生效的涉網盤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典型案件,網盤服務提供者一般被認定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之所以部分案件中權利人主張網盤服務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未獲得支持,有必要提示權利人在此類維權案件中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是如果權利人的維權作品不是知名度較高的熱播劇等,在難以提交充分證據證明網盤服務提供者直接向公眾提供侵權作品的情況下,有必要在維權起訴之前先向網盤服務提供者發(fā)出侵權通知,跟蹤接收侵權通知后的下線情況,并及時做好證據保全。
二是注重侵權通知的有效性。部分案件中,網盤服務提供者表示即使取得了侵權作品文件的哈希值,也難以對應具體的侵權文件。再審法院認為權利人僅提供文件名稱無法定位,還需要提供文件格式、大小等信息進行共同限定,才能精準定位“屏蔽”對象,避免“誤傷”;主張以哈希值定位屏蔽對象的,還需提供與哈希值匹配的文件,以供網盤服務商進行分析處理[11]。當然,為了盡可能避免糾纏于通知的效力問題,權利人在侵權通知中可以將所查詢到的侵權文件名稱、鏈接地址等基本信息都一并提供。
三是重視取證策略,避免出現(xiàn)侵權取證僅測試或展示網盤功能,未取證除權利人代理人以外其他用戶通過網盤傳播侵權作品的情形[12]。網盤的功能較多,相關功能雖然提高了侵權作品的傳輸效率,但通常不是為了實施侵權行為而設計開發(fā)。只有在相關功能的運行過程中,網盤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應知傳播了侵權作品,才能主張網盤服務提供者侵權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是仔細梳理證據,針對不同的網絡傳播行為提出不同的維權主張。當被告的網絡產品較為復雜,特別是侵權使用權利人作品時,還涉及與網盤服務密切關聯(lián)并配合使用的其他網絡服務,由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其提供的不同類型網絡服務在涉及侵權內容時主觀過錯、應采取的合理措施等方面的判斷存在差異,權利人可以結合取證情況,對不同類型的網絡服務所涉及的侵權行為提出不同的主張。
五、小結
國家版權局2015年10月就發(fā)布了《關于規(guī)范網盤服務版權秩序的通知》,鼓勵各方在著作權法基本原則基礎上探索符合網絡使用需求和規(guī)律特點的商業(yè)模式,實現(xiàn)權利人、使用者和社會公眾之間利益的平衡,推進網絡版權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新和產業(yè)發(fā)展[13]??陀^上,網盤服務也極大豐富了廣大用戶的學習、工作、生活和娛樂需求,但同時引發(fā)的侵權糾紛也有目共睹。有學者指出,“網盤平臺的服務創(chuàng)新沖擊了既有的著作權秩序,在便利作品分享、促進知識共享特性發(fā)揮的同時,也放大甚至可能放縱了著作權侵權風險”[14]。對于權利人而言,需要在熟悉了解網盤運營模式、充分理解當前的司法裁判規(guī)則基礎上,從維權主張、取證方式、訴訟策略等方面進行研究論證,依法開展維權行動,以確保維權效果。
注釋:
[1]參見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5648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民終155號優(yōu)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2]參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9)粵73民終3881號上海翡翠東方傳播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3]參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9)粵73民終3881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粵民再59號上海翡翠東方傳播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4]參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終1514號北京焦點互動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5]參見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5648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民終155號優(yōu)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6]參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民終1680號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與上海內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7]參見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2023)湘0105民初5243號、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湘01民終20號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訴杭州趣企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8]參見廣州互聯(lián)網法院(2022)粵0192民初1811-1820號上海翡翠東方傳播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訴優(yōu)視科技(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市動景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十案民事判決書。
[9]參見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2023)湘0105民初5243號、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湘01民終20號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訴杭州趣企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10]王遷:《知識產權發(fā)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1年8月版,第323頁。
[11]參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9)粵73民終3881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粵民再59號上海翡翠東方傳播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12]參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終1514號北京焦點互動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13]國務院網站:《國家版權局發(fā)布通知規(guī)范網盤服務版權秩序》,https://www.gov.cn/xinwen/2015-10/20/content_2950807.htm.
[14]周輝:《網盤平臺創(chuàng)新服務的著作權保護——從平臺責任到合規(guī)治理》,載《中外法學》2023年第2期。
吳子芳作者專欄
1、ChatGPT時代,知識產權從業(yè)者面臨的4個挑戰(zhàn)
(原標題:從權利人角度談“網盤”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界限)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子芳 北京市融泰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從權利人角度談“網盤”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界限(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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