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泰鴻萬立上交所IPO過會?!?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維施德
11月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官網(wǎng)顯示,浙江泰鴻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鴻萬立”)通過了當日的上市委審議會議。
據(jù)了解,泰鴻萬立于2023年5月17日提交IPO上市申請材料被受理,分別于2023年9月、2024年8月回復上交所兩輪問詢。11月1日,泰鴻萬立更新招股說明書(上會稿)。
涉案專利屆滿前發(fā)起訴訟
泰鴻萬立與埃德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埃德沙公司”)曾發(fā)生過專利權糾紛在問詢中被提及。
2021年5月8日,埃德沙公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波中院”)提起訴訟,認為泰鴻萬立侵犯其ZL01809826.6號專利權,請求泰鴻萬立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858.71萬元。
圖源:企查查
據(jù)了解,該涉案專利于2001年5月17日申請,于2005年3月16日獲得授權,于2021年5月17日屆滿無效。
從時間節(jié)點來看,埃德沙公司趕在專利屆滿前發(fā)起了“最后一擊”。但訴訟結果并沒有讓埃德沙公司十分滿意。
2022年5月,寧波中院一審判決泰鴻萬立侵權,賠償埃德沙公司100萬元并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埃德沙公司對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訴請?zhí)櫲f立另行賠償788.71萬元。
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雙方存有第二起專利訴訟
2021年11月,埃德沙公司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向泰鴻萬立提起了另一起專利權訴訟。
此次涉案專利號為ZL200480005050.3,埃德沙公司訴請?zhí)櫲f立停止侵犯前述專利權的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20萬元。
圖源:企查查
該涉案專利于2004年1月20日申請,于2008年12月31日獲得授權,于2024年1月20日屆滿失效。
在屆滿失效前,該涉案專利還歷經了無效審查及相關訴訟。
2023年9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該專利權全部無效。無效宣告請求人正是泰鴻萬立。2023年10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21)京73民初139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埃德沙公司的相關起訴。
2023年12月,埃德沙公司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被告,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無效宣告決定書,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研發(fā)投入與專利儲備
在11月8日的上市委審議會議中,上市委現(xiàn)場提出了三點問詢。其中一項是說明發(fā)行人的行業(yè)代表性。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泰鴻萬立的知識產權儲備和研發(fā)相關表現(xiàn)中窺見一二。
泰鴻萬立主營業(yè)務為汽車結構件、功能件的研發(fā)、生產與銷售,目前已成為吉利、長城、極氪、理想等多家國內外知名整車廠商或品牌的供應商。
研發(fā)費用方面,報告期內,泰鴻萬立研發(fā)投入分別為3173.68萬元、4944.96萬元、5210.19萬元、2316.71萬元,分別占營業(yè)收入的3.14%、3.35%、3.35%、3.14%。占比相對穩(wěn)定且金額呈上升趨勢,從一定程度可以反映泰鴻萬立重視產品研發(fā)和技術升級,在不斷加大研發(fā)投入以提高產品競爭力。
泰鴻萬立通過自主研發(fā)形式形成了18項核心技術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均以實現(xiàn)量產并通過“專利”的形式采取保護措施。截至11月1日,泰鴻萬立擁有專利授權114項,其中發(fā)明專利23項,實用新型專利90項。
(原標題:汽車零部件企業(yè)泰鴻萬立順利過會,與埃德沙公司的專利訴訟曾被問詢)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維施德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汽車零部件企業(yè)泰鴻萬立順利過會,與埃德沙公司的專利訴訟曾被問詢(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wǎng)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wǎng):iprdaily.com 中文官網(wǎng):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wǎng)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islanderfriend.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