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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新發(fā)布的《網絡侵權司法解釋》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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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daily11年前
最高院新發(fā)布的《網絡侵權司法解釋》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地方?
最高院新發(fā)布的《網絡侵權司法解釋》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地方?

 

【小D導讀】
“百度,最高院喊你早點回家刪帖了!”——相信這應該是眾多備受“百度貼吧、百度百科、百度口碑”等百度系產品煎熬企業(yè)此刻最真實的想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正式發(fā)布,并將于10月10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規(guī)定》全文雖僅有19條,但是內容非常豐富,從“有償刪帖”到“網絡水軍”,從“搜索敲詐”到“微信傳謠”,各種網上頗具爭議的“擦邊球式”做法以及主流網絡平臺,今后都將難逃“法網”監(jiān)督了。

 

具體來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有七大“看點”:

 

看點一:搜索不及時屏蔽難逃追責

 

為了最大限度規(guī)避法律責任,“避風港”規(guī)則應該是百度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最常且最愛引用的規(guī)則。以搜索為例,在很多糾紛中,百度都聲稱對使用搜索技術自動形成的搜索結果不承擔責任。

 

在過往很多的訴訟中,這也是百度等平臺多次成功免責的“重要法寶”。而其理由無非有二:一是“技術自動”,二是“主觀不知曉”,說到底主要是為了證明自己主觀上無“故意”或無“過錯”。而“故意”或“過錯”通常是追究民事侵權責任或刑事責任關鍵點。

 

但根據最高院最新發(fā)布的《規(guī)定》,百度等搜索平臺想要繼續(xù)憑此免責就沒那么容易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規(guī)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但在實踐中,百度等搜索平臺屏蔽或斷開鏈接是否“及時”,卻很難拿捏。對此,最高院《規(guī)定》第6條指出,是否“及時”當根據網絡服務的性質、有效通知的形式和準確程度,網絡信息侵害權益的類型和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其中,所謂有效通知,只要具備三點即可:申請真實(通知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要求明確(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說明理由(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

 

對于百度等搜索平臺,只要收到被侵權人上述通知,即應對相關內容或信息采取刪除、屏蔽或斷開鏈接。換句話說,百度等搜索平臺只需對申請刪帖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核,符合“有效通知”要求就應該采取相應措施。

 

很多人可能會說,這豈不是意味著可以隨意刪帖了?事實上,對于惡意刪帖,《規(guī)定》也做了制度安排,惡意申請刪帖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院《規(guī)定》第7條指出,因通知人的通知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錯誤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網絡用戶可請求通知人承擔侵權責任。

 

簡單說,以后網民或企業(yè)發(fā)現網上或搜索中有涉嫌侵權只要“有效通知”了網站或搜索,網站或搜索即應及時予以刪除,如果刪除不及時,網民或企業(yè)可以起訴網站或搜索承擔賠償責任,基本“一訴一個準”。

 

看點二:用戶侵權網站也會當被告

 

在過往很多訴訟或糾紛中,網站對于其注冊用戶或其他類型用戶的發(fā)帖行為均主張不承擔責任。具體到個案中,很多被侵權人因為無法確定注冊用戶的身份信息,使得其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及時維護。

 

今后,“用戶發(fā)帖,與網站無關”將不會那么簡單。僅在起訴受理環(huán)節(jié),網站也被納入了被告范圍。換句話說,網站對于用戶,不論是注冊用戶,還是匿名用戶,不能再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心態(tài)來對待了。

 

根據最高院《規(guī)定》第3條指出,被侵權人起訴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網絡用戶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看點三:自媒體人轉發(fā)信息要謹慎

 

在微信等社會化媒體或自媒體大行其道的今天,隨手轉發(fā)的可能是“正能量”,也可能是“毒藥”。

 

很多隨手轉發(fā)的用戶,不論是普通網民,還是網絡大V,都抱著“又不是我說的”、“我發(fā)出來恰是為了辟謠”的心態(tài),對各類聳人聽聞的信息予以轉發(fā),很多大V還會對一些信息進行編輯再加工然后予以發(fā)布。

 

這類信息一旦包含“官員外逃”、“公司詐騙”等關鍵詞,特別容易成為大V爭相轉發(fā)的信息,也極易成為民眾關注的焦點信息。

 

而事實上,很多此類信息都是一些人別有用心杜撰的,其目的是為了給當事人施壓謀取不當利益。當然,這其中,也可能有另外一種可能,即不良網站伺機“敲詐”當事人。

 

今后,不論是普通網民,還是網絡大V,對于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要謹慎轉發(fā),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其中,網絡大V的注意義務要高于普通用戶。

 

根據最高院《規(guī)定》第10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時,會綜合考慮三點:傳播范圍(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辨別能力(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和主觀傾向(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看點四:網絡水軍要承擔連帶責任

 

“五毛黨”是網上對網絡水軍的另一稱謂,這些人或ID對于發(fā)布的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從不考慮,只要委托人支付相應的費用,就按照委托人的意圖或要求發(fā)布指定的信息。

 

在實踐中,網絡水軍或五毛黨發(fā)布的信息通常都是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對此,最高院《規(guī)定》第15條規(guī)定,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fā)布、轉發(fā)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簡單說,從委托人到受托人,網絡水軍的組織者、實施者都需要為自己的不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看點五:惡意發(fā)布差評要承擔責任

 

評價體系本來是督促經營者提供更加優(yōu)質的服務,但是,評價體系被人惡意利用后,也成為一些人敲詐勒索經營者的工具。

 

在各大購物網站上,活躍著很多“職業(yè)差評師”,這些人以惡意發(fā)布差評要挾買家滿足其不合理的要求,今后,這些“職業(yè)差評師”可能要面臨失業(yè)的風險了。

 

最高院《規(guī)定》第11條規(guī)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看點六:“人肉搜索”不能無底線

 

“表叔”、“房嬸”陸續(xù)被繩之以法應該是“人肉搜索”正面價值的最大體現。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無底線的“人肉搜索”也日漸成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大殺器”。

 

在“人肉搜索”中,參與搜索查找、信息披露的并非只有一個網民。也恰恰是因為眾人參與,一些用戶熱衷于追求“刺激感”而忽略了“理性”,被“人肉搜索”的當事人的各類隱私信息則被無情暴曬在大眾面前,接受“圍觀”。

 

最高院《規(guī)定》第12條規(guī)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看點七:“刪帖收費”法律不保護

 

誠如前述,由于很多網站或搜索不能及時響應被侵權人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要求,很多被侵權人只能被迫選擇“付費刪帖”,進而催生了一門“生意”。

 

被侵權人為了快速“刪帖”及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此額外支付出去的費用有多少流入了個人囊中,又多少計入了網站或搜索的“技術服務費”,相信很多人都難說清楚。

 

另外,是不是已經有一大批所謂的正規(guī)網站把“付費刪帖”當成了主營業(yè)務在運轉?我們也不得而知。不過,如果有網站真是這么干的話,那就要給他們提個醒了:趕緊收手吧。

 

根據最高院《規(guī)定》第14條的規(guī)定,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簡單說,如果被侵權人為了能讓涉嫌侵權的信息予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主動或被動給網站或搜索支付了不菲的費用,那么,現在你有機會讓他們“如數奉還”了。

 

“協議無效”將意味著網站或搜索因“刪帖”收取的費用將變成“不當得利”,根據法律規(guī)定,被侵權人不僅可以要求網站或搜索予以全額返還,還可以要求網站或搜索承擔相應的“利息損失”。

 

必須看到,在網絡日益發(fā)達的今天,網絡侵權變得相當的簡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fā)布的 《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堪稱正當其時,誠如最高人民法院發(fā)言人孫軍工所言:“該司法解釋“對于規(guī)范網絡行為、建立良好的網絡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虎嗅網立場

 

本文由法眼快評授權虎嗅網發(fā)表,并經虎嗅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作者同意,并請附上出處(虎嗅網)及本頁鏈接。原文鏈接http://www.huxiu.com/article/44076 /1.html

 

 

作者: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來源:虎嗅網 整理:IPRdaily 趙珍 網站:islanderfriend.com ? IPRdaily小秘書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 ? 小秘書【小D】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添加驗證請說明供職單位+姓名) 添加可獲得更多實務干貨分享、定期私密線下活動、更有機會加入知識產權界最大云社區(qū)【IPer社群班級】與全球知識產權優(yōu)秀精英深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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