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顏色組合商標的防退化分析與保護 ? IPRdaily特約撰稿人:董軍
【小D導讀】 ?
我國《商標法》第八條規(guī)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標志,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其中“顏色組合”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商標,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顏色組合商標,《商標審查標準》解釋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構成的商標。
現行商標法實施后的全國第一例顏色組合商標侵權案,即美國迪爾公司訴九方泰禾國際重工(青島)股份有限公司和九方泰禾國際重工(北京)有限公司顏色組合商標侵權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此案的宣判使顏色組合商標成為了一個新的研究熱點。本文重點闡述顏色組合商標的防退化分析和保護,并結合筆者曾經在西安市街道拍攝的一組顏色組合商標照片進行舉例說明。
一、顏色組合商標的概念 ? 我國《商標法》第八條規(guī)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標志,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其中“顏色組合”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商標,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顏色組合商標,《商標審查標準》解釋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構成的商標。但大多學者認為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順序組合而成的商標。筆者贊同大多學者對于顏色組合商標的定義。所以筆者認為7-Eleven便利店的黃綠紅門店裝潢是一件顏色組合商標,它是由黃色、綠色和紅色三種顏色,按順序排列組合而成的商標,具有顯著性,并能將7-Eleven便利店與其他便利店區(qū)分開。如果單純只是三條線的組合,就不具有商標的特征了。
在實際生活中,筆者認為顏色組合商標與指定顏色組合商標常?;煜?,因為它們都是有顏色的商標,但是根據顏色組合商標和指定顏色商標的定義不同,筆者認為它們區(qū)別如下: 第一,顏色組合商標不限定具體的形狀,而指定顏色組合商標必須有固定的形狀; 第二,顏色組合商標必須是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而指定顏色組合商標沒有限制,可以是單一色的組合商標,也可以是多種顏色的組合商標; 第三,顏色組合商標的顏色必須按一定順序排列,而指定顏色組合商標是附著在規(guī)定圖形上,不需要按順序排列。
二、顏色組合商標被退化的分析 ? 商標退化是指商標權利人對商標的使用不當,致使知名商標成為商品的通用名稱,徹底喪失識別性。如曾經是存儲器的優(yōu)盤商標、藥品的阿司匹林商標和布料的尼龍商標,都是因為權利人對商標使用不當,成為商品的通用名稱。筆者認為,目前普通公眾中很少有人認為顏色組合可以申請商標保護。在實際生活中,人們會把顏色組合商標認為是一件普通裝飾標識。例如前文提到的7-Eleven便利店的顏色組合商標,大部分的商家會認為它是普通的門面裝潢標識。
筆者認為顏色組合商標容易被退化的現象是由以下幾種原因造成的。
1、顏色組合商標被退化首先是由商標權利人的不當使用引起的。 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例如7-Eleven便利店的黃綠紅顏色組合圖形,筆者認為它是一件顯著性很強的、獨特的企業(yè)商標。但7-Eleven便利店卻沒有正確使用和宣傳它是公司的一件商標。首先7-Eleven便利店將黃綠紅顏色組合商標使用在門店裝潢上,沒有說明它是企業(yè)的商標,也沒有進行標注商標標記;其次,在其他的7-Eleven企業(yè)文化與產品宣傳上,筆者也未發(fā)現有黃綠紅顏色組合商標說明和宣傳內容;最后,7-Eleven便利店對黃綠紅顏色組合商標的不當使用和宣傳,給了很多喜歡傍名牌商家機會,致使類似7-Eleven便利店黃綠紅顏色組合商標被濫用。
2、顏色組合商標被退化是由市場上的大量仿冒現象推進的。 筆者對比分析了六家便利店的顏色組合商標,發(fā)現他們有的特別相近,有的區(qū)別明顯。下面是筆者的詳細分析。
第一組是7-Eleven便利店和everyday便利店。 首先,從整體外觀上看它們是近似的顏色組合商標;其次,everyday的三色線中間與7-Eleven是一樣的深綠色,最上面也是與7-Eleven最上邊的橘黃色一樣,顏色排列組合非常相似;最后,它們都使用在便利店的門店裝潢上,很容易使消費者混淆。所以,筆者認為everyday便利店黃綠黃顏色組合商標與7-Eleven便利店的黃綠紅顏色商標是近似的。
第二組是唐久便利店和解放便利店。 它們兩個的顏色組合圖形之間不管從整體外觀、顏色選擇和顏色排列組合上都是近似的。它們與7-Eleven便利店的黃綠紅顏色商標從整體外觀看是近似的,在顏色的選擇上也是近似的,但是在顏色的順序排列上不同。筆者認為顏色組合商標定義中的一定的顏色順序排列,是作為判斷顏色組合商標是否近似的重要因素。由于唐久便利店和解放便利店的綠紅綠顏色排列順序與7-Eleven便利店的黃綠紅顏色排列順序不同,所以筆者認為它們是不近似的。
第三組是有木有便利店和利客便利店。 筆者查詢了有木有便利店的商標檔案,發(fā)現有木有公司的紅綠黃顏色組合商標是一件注冊商標,而且在紅綠黃中間的縫隙也是有顏色的。筆者對比了有木有便利店的紅綠黃顏色組合的商標和7-Eleven便利店的黃綠紅顏色組合商標。它們在整體外觀上、顏色選擇和顏色排列上都是不近似的,所以有木有便利店的紅綠黃顏色組合商標與7-Eleven便利店的黃綠紅顏色組合商標時不近似的。而利客便利店的紅黃綠顏色組合商標與7-Eleven便利店的黃綠紅顏色組合商標相比,在整體外觀上雖然近似,但是從顏色選擇和排列順序上都有明顯的區(qū)別。筆者認為顏色組合商標定義中的一定的顏色順序排列,是作為判斷顏色組合商標是否近似的重要因素。所以,利客便利店的紅黃綠顏色組合商標與7-Eleven便利店的黃綠紅顏色組合商標是不近似的。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除了everyday便利店的黃綠黃顏色組合商標是與7-Eleven便利店的黃綠紅顏色組合商標特別近似的,其他幾家的顏色組合商標都與7-Eleven便利店的黃綠紅顏色組合商標有明顯的區(qū)別,不屬于近似商標。但是他們的使用會造成消費者對知名的7-Eleven黃綠紅顏色組合商標的便利店門面裝潢形象混淆,促使7-Eleven便利店的黃綠紅顏色組合商標的顯著性降低,使它被退化為便利店的通用裝潢。
3、顏色組合商標被退化是由商標權利人的商標維權不足形成的。 商標權利人對商標維權不充分,商標權就有可能變成一種公眾資源。筆者下面舉例說明。Jeep商標原來是美國汽車制造商克萊斯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克萊斯勒公司)的注冊商標,但克萊斯勒公司使用Jeep商標時不注意,這種情況導致了人們認為Jeep商標就是越野汽車的代名詞??巳R斯勒公司發(fā)現這種現象后沒有積極維權,Jeep商標慢慢的變成了行業(yè)通用名稱。所以,企業(yè)在發(fā)現顏色組合商標被市場濫用的時候,一定要積極維護商標權益。
三、顏色組合商標防退化的保護措施 ? 筆者認為目前普通公眾在商標標識的認知中,很少有人會將顏色組合看做是一件商標。在實際生活中,人們會把顏色組合商標認為是一件普通裝飾標識。因為生活中大部分普通公眾對顏色組合商標的認知不足,所以顏色組合商標很容易被普通公眾濫用,成為通用裝潢。筆者覺得企業(yè)應該采取以下幾種措施防范顏色組合商標被退化。
1、正確使用和宣傳商標,防止顏色組合商標被退化 企業(yè)在使用和宣傳顏色組合商標時應當采用顯著的顏色表現形式,以區(qū)別商品和服務上的其他顏色,并應按規(guī)定標注商標標注,或者表明這是注冊商標。企業(yè)還應將顏色組合商標置于顯著位置,并且保持顏色組合商標的使用穩(wěn)定,不能隨意改變顏色組合。
2、掌握商標反退化的法律武器,積極維護商標權益。 我國的《商標法》、《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國際條約都有知名商標被他人惡意注冊或者濫用的相關保護制度。例如《商標法》第13條規(guī)定對于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商標申請馳名商標后就可以對有傍名牌性質的顏色組合商標阻止注冊或者請求撤銷。
3、增強員工商標反退化意識,使員工成為商標保衛(wèi)者。 每個企業(yè)商標的建立和維護都是企業(yè)所有員工努力的結果。企業(yè)只有正確引導和調動所有員工積極參與商標的反退化工作,才能防止企業(yè)的商標被退化。為提高企業(yè)所有員工的顏色組合商標反退化意識,商標部門可以自己的力量,也借助于外力,比如聘請商標方面的專家、商標代理人、商標律師等,對企業(yè)的管理者、商標事務的參與者和企業(yè)的雇員,甚至是企業(yè)的合作伙伴,進行商標反退化知識的宣傳和普及,使更多的人成為商標保衛(wèi)者。
作者:董軍 ?IPrdaily特約撰稿人 整理:IPRdaily 趙珍 網站:islanderfrie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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