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導讀】
法院判決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寶涼茶連續(xù)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等用語的廣告,并要求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同時要求二被告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三百萬元。
原標題:"王老吉"訴"加多寶"一審宣判:"加多寶"構成侵權 備受關注的廣州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藥集團)、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訴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加多寶公司)虛假宣傳糾紛案一審落下帷幕。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二被告利用原屬于王老吉商標中的商譽,侵犯了廣藥集團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正當利益,判決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寶涼茶連續(xù)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等用語的廣告,并要求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同時要求二被告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三百萬元。
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起訴稱,自2014年3月24日,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陸續(xù)在報刊媒體、北京各大超市等宣傳“國家權威機構發(fā)布:加多寶連續(xù)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等廣告用語。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認為,這種宣傳明顯與事實不符合,因為二被告于2012年5月后才推出加多寶涼茶。
二原告認為,作為王老吉商標的合法持有者,廣藥集團授權其下屬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標生產、銷售罐裝王老吉涼茶,兩公司享有王老吉涼茶歷經180余年形成的商譽。基于此,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進行上述宣傳系故意混淆是非,意圖侵占附著于王老吉涼茶上的巨大商譽,讓消費者誤認為加多寶涼茶就是王老吉涼茶,嚴重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權益。
答辯中,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認為,廣東加多寶公司不是涉案廣告的廣告主,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同時認為,涉案廣告并未給二原告造成直接損害,因此,二原告無權提起本案訴訟。
二被告認為,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及關聯公司連續(xù)多年使用王氏后人授權的涼茶秘方和生產紅色罐體涼茶產品,享有合法權利。
同時,涉案廣告內容引用中國行業(yè)企業(yè)信息發(fā)布中心發(fā)布的統(tǒng)計數據,該數據客觀真實,且涉案廣告所表達的含義與中國行業(yè)企業(yè)信息發(fā)布中心的統(tǒng)計結果相一致,表述清晰明確,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解,亦未造成二原告的直接損害,因此,涉案廣告不構成虛假宣傳。
在審理查明事實情況的基礎上,法院認為,二原告均為涼茶經營者,與二被告具有同業(yè)競爭關系,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其商品作可能引人誤解、涉嫌虛假宣傳的,同行業(yè)的經營者構成利害關系人,有權提起訴訟。
同時指出,“加多寶涼茶”如果被理解為加多寶集團生產的涼茶,則與事實相符。但是,如果被理解為加多寶品牌的涼茶,則與品牌的歷史不符。因為事實上,加多寶品牌是自2012年才開始獨立投入使用,其品牌歷史還沒有七年之久。從而認為,涉案廣告語的表達方式不真實。
綜合全案,法院認為,涉案廣告語將王老吉商標有意識地進行忽略,其真正的用意是將凝結在王老吉商標中的商譽轉移到加多寶商標之上,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的行為利用了原屬于王老吉商標中的商譽,侵害了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正當利益。
來源:正義網 作者:于瀟 編輯:IPRdaily A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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