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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蘋果無效案的判決事實認定方面是否經得起推敲?

產業(yè)
IPRdaily10年前
再論蘋果無效案的判決事實認定方面是否經得起推敲?
再論蘋果無效案的判決事實認定方面是否經得起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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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連接IP變革者

 

文 / 任冷風吹 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并經IPRdaily編輯,轉載須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來源(微信:IPRdaily)。

 

歡迎關注最NB、最具顛覆性的創(chuàng)業(yè)項目: 破繭而生!2015“合享新創(chuàng)杯”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大賽,海選25強名單出爐(點擊查看)

 

 

IPRdaily注:蘋果與上海智臻糾紛一直為外界所關注,終審判決更是引起了大家的興趣,眾多專家學者紛紛對判決書內容發(fā)表自己高見。盡管,上海智臻已就北京市高院的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但討論并未終止。6月5號,IPRdaily發(fā)表了李丙林 何永春的文章“蘋果無效案高院判決的事實認定經不起推敲”。作者“任冷風吹”針對這篇文章的獨到見解,發(fā)出了自己的看法“蘋果無效案北京高院判決的事實認定經不起推敲嗎?”。7月6號,李丙林老師又寫了一篇回應文章“【探討】蘋果無效案的判決事實認定方面是否經得起推敲?”。對于李丙林老師近期的回應,“任冷風吹”老師做了簡要回答,下文將為您呈現。如您有想法,愿意跟作者交流、探討,可以給我們發(fā)郵件iprdaily@163.com

 

非常感謝李丙林先生百忙之中撥冗對筆者的小文做出回應。在進入正題之前筆者希望先說明,上一篇文章中的標題并非筆者所擬,筆者并沒有在標題中指名道姓的本意,如對李先生帶來任何不便希望海涵。

 

對李先生7月6日的文章(以下簡稱為李文)簡要回答如下。

 

1. 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即判決書中“本院認為第一點“如何實現游戲功能是否公開充分”的問題

 

李文堅持認為:

 

在附圖明確顯示機器人服務器與游戲服務器的連接關系的情況下,斷言:‘完全沒有記載’是與說明書所記載的實事不相符”。 在文字和附圖都有記載的情況下還斷言“完全沒有記載”,這能經得起推敲嗎?其實根本就不用推敲。

 

這里也需要說明,筆者之前發(fā)表的文章中是這么說的:

 

然而,如果我們仔細閱讀判決書的話,就會發(fā)現,判決書其實并沒有否認游戲服務器和機器人服務器存在連接關系,判決書說得很清楚:“說明書對于游戲服務器與聊天機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連接完全沒有記載”。

 

也即筆者想說明的是判決書并未否定連接,判決書說的完全沒記載指的是“如何連接”。筆者之前的文章中是對所有的“如何”兩字都加粗并加了加重符號的,但是在最終發(fā)表的時候不知為何加重符號消失了,造成閱讀不便。因此筆者希望再次說明:不論是附圖1還是李文新引用的說明書的段落均只簡略記載了游戲服務器和機器人服務器存在連接,但是沒有說明如何連接,因為根據說明書的記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得知游戲服務器是如何和本專利的其他服務器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也即游戲服務器的連接關系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tài)。專利法第26條第3款規(guī)定,說明書應當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涉案專利顯然不符合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這樣的標準。在審查指南第132頁中也舉例說明了對這樣的情況認為無法實現,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guī)定:

 

“說明書中給出了技術手段,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該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無法實施?!?

 

因此,并非說明書中有記載就是“公開充分”,不能僅僅因為說明書中出現了“連接”兩字,就認為充分公開了連接關系。我想這應該是不用多費筆墨論述的。

 

2.關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即判決書中“本院認為第二點“關于權利要求1中的“根據區(qū)分結果將該用戶語句轉發(fā)至相應的服務器”是否導致保護范圍不清楚”的問題

 

李文認為:

 

我們的觀點是:過濾器和三個服務器之間的連接關系很清楚,從權利要求1的文字本身就能看出來,根本不用費事去看說明書(討論支持時再去看說明書吧)。如果把權利要求1的上述記載大致簡化一下就是“該聊天機器人設置有一個過濾器,過濾器經過區(qū)分,將用戶語句轉發(fā)至“工智能服務器、查詢服務器或游戲服務器”,也即是說,過濾器要把用戶語句發(fā)到三個服務器,顯然僅從權利要求1的文字上看,“過濾器和三個服務器之間的連接關系”已經很清楚了,憑什么說權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細則20條1款呢?

 

至于任先生的對我們上篇文章中有關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內容的觀點“判決書里對權利要求1所指出的問題和上文所分析的說明書的問題是一脈相承的”,這不會也是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與細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混淆了吧?

 

不知道李文為什么要對這么簡單的權利要求1還要進行簡化。權利要求1原文說:

 

“該聊天機器人設置有一個過濾器,以用來區(qū)分所述通訊模塊接收到的用戶語句是否為格式化語句或自然語言,并根據區(qū)分結果將該用戶語句轉發(fā)至相應的服務器,該相應的服務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務器、查詢服務器或游戲服務器”。

 

也就是說過濾器要根據用戶語句是否為①格式化語句或②自然語言這樣一個雙選的判斷要將用戶語句轉發(fā)到①人工智能服務器、②查詢服務器或③游戲服務器這三個服務器中,同時權利要求1也沒有說明在判斷得出什么結果下將用戶語句轉發(fā)到什么服務器中,這里顯然就出現了不清楚的情況。例如如果過濾器判斷為格式化語句,那么應該將用戶語句發(fā)到哪個服務器中去呢?

 

對“權利要求應當清楚”這一要求所包括的含義,《中國專利法詳解》中認為:“也不能僅僅羅列所采用的元件、部件的名稱,缺少對它們之間的必要的關聯(lián)和配合方式的表述”(第368頁)。筆者認同這一觀點,因此認為北京高院的判決書中認為權利要求1不清楚是合理的。李文中說:“高院的判決不先仔細討論權利要求的內容,而是花很大的精力去結合說明書的內容,然后得出一個權利要求不清楚的結論,不知是什么情況。難道真的是把不清楚的法條和不支持的法條概念弄混了?”

 

其實仔細閱讀判決說我們就會發(fā)現,正是因為如上所述的權利要求本身的記載不清楚,為了慎重起見,判決書在參考了說明書的內容去解釋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時候還是解釋不清楚,因此才最終確認權利要求1不清楚這樣一個事實的。

 

3.關于權利要求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即判決書中本院認為的“第四點“游戲服務器”的有關特征是否導致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的問題

 

對于李文的觀點因為筆者在上一篇文章中已有闡述,因此在這里不做贅述。不過李文認為:

 

“另外,高院判決中提出“游戲服務器的組成部分和工作原理”之類的問題,這不能說沒有道理,但是,是否說明書就造成不能支持權利要求則是另外一回事了。涉案專利的發(fā)明點是提供了一種新型的游戲服務器嗎?顯然不是,該專利利用的應該是現有技術中的游戲服務器,時間有限我們就不去檢索現有技術中游戲服務器的資料了,如果現有技術中存在游戲服務器,實現游戲功能不應該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

 

李文的這一觀點是和發(fā)明人的意見相矛盾的,在北京高院的判決書中提到了:

 

“需要指出的是,在專利授權階段的審查中,智臻公司也認為游戲功能是使本專利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技術特征。例如,根據本專利審查文檔的記載,智臻公司認為,因為游戲服務器的存在使得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具有實質性特點,從而導致本專利具備創(chuàng)造性。由此可見,國家知識產權局也是基于智臻公司的上述陳述才對本專利進行了授權。因此,如何實現游戲功能是實現本專利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征。”

 

據報道,蘋果無效案的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因此最終最高人民法院會做出什么判斷,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來源:IPRdaily 作者:任冷風吹 編輯:IPRdaily 周海峰 -------------

 

IPRdaily歡迎大家投稿,分享生活、工作中的所思所想。投稿郵箱:iprdaily@163.com,或加微信iprdaily2014。 再論蘋果無效案的判決事實認定方面是否經得起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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