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我國專利侵權判定科技專利間接侵權專利間接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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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有這樣一類專利糾紛:不法企業(yè)向消費者提供侵犯他人產品專利或者方法專利的產品,然而,卻將完成專利的最后一個步驟留給消費者。比如只向消費者提供產品的全部組件讓其自行安裝,但在說明書里給出了指導;或者甚至都沒有將產品組件完整提供給消費者,但是卻在說明書里留出了足夠的暗示等。對這種行為該如何追責,值得探討。
對于這種明顯不法的行為,國外稱之為“專利間接侵權”,即行為人本身并不構成完整的專利侵權,但卻誘導、慫恿、教唆他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目前,依據我國現行專利法規(guī)對其進行規(guī)制尚存在一些障礙,原因在于我國對專利侵權的判定標準采用“全面覆蓋原則”,即“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難看出,當不法制造商刻意規(guī)避實施專利權人的全部技術特征而將最后一個環(huán)節(jié)留給消費者完成時,則不構成嚴格意義上的專利侵權,顯然,這對專利權利人是不公平的。
為了彌補這一漏洞,我國嘗試將“專利間接侵權”納入“共同侵權”予以解決。然而,這種嘗試同樣存在一個難以回避的障礙,那就是:根據“共同侵權”的原理,“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間接侵權”以“直接侵權”的發(fā)生為前提,即被教唆者行為必須構成專利侵權,然而,消費者基于非生產經營目的購買、使用專利產品或方法的行為是否被認為專利侵權存在較大爭議,否定構成侵權的觀點不但有基于現實原因的考量(即數量眾多的終端用戶的分散性行為事實上難以控制),而且也是國際公約以及多數國家的共識。
那么,應當如何破解這一難題呢?讓我們看看美國的近期判例。今年8月,美國巡回法院在“阿卡邁科技公司訴聚光燈網絡”一案中判定,一個網絡內容傳遞的方法專利中雖然其中的一些步驟是由客戶所完成,但仍構成直接侵權。在這個案件中,美國對傳統(tǒng)的專利侵權判定的“控制或導引”標準有所突破,認為被告方只要讓他方有條件參與方法專利的其他步驟,或在他方完成其他步驟后從中獲得益處(換句話說,如果他方完成侵權各步驟是“歸因于”被告方),那么被告方就可能構成直接侵權。
不難看出,突破傳統(tǒng)“共同侵權”理論中專利間接侵權的“從屬性”已經成為在類似案件中值得借鑒的新路徑。令人欣慰的是,在2014年7月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公開征求意見稿)》的第二十五條中,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規(guī)制教唆、幫助消費者專利侵權的具體行為有了新的思路,即“明知有關產品、方法可以用于實施發(fā)明創(chuàng)造,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通過提供圖紙、傳授技術方案等方式積極誘導無權實施該專利的人或者依法不承擔侵權責任的人實施,權利人主張該誘導者的行為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教唆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顯然,這樣的規(guī)定既突破了“共同侵權”的限制(即制造商可以和“依法不承擔侵權責任的人”共同構成專利侵權),也解決了責任追究問題(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是連帶責任,即制造商的責任追究可以獨立評價),能夠有效地解決目前存在的相關問題。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
編輯;IPR 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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