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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案件的酌定賠償基準數額
目前酌定賠償基準數額方面,外觀設計的賠償是這樣的:制造商3到8萬,零售商1到3萬,前提是在原告完全不提供證據的情況下作為基數考慮。實用新型:制造商5到10萬,零售商2到5萬。發(fā)明稍微高些,一般是10到20萬,銷售商3到8萬。僅許諾銷售的賠償基數一般是1到3萬。對于產品銷售額在1000元以上的案件、或者對批發(fā)侵權的案件、或者侵權行為人是不是中檔企業(yè)的,基準數額會有調整。實踐中,批發(fā)侵權賠償的基準數額一般是零售額的1到3倍。對于數千元以上的產品,由于單位售價不同,大個案的差別很大,所以對這個基準數額一般不設定,酌情掌握。對于注冊資本不足十萬元的制造商與不足三萬元的零售商,這個基準數額會往下調整。對于注冊資本超過一百萬元的制造商與超過十萬元的零售商,基準數額會上調。
酌定賠償額時考慮的因素
第一個因素是專利類型:外觀設計、實用新型、發(fā)明。這三類的賠償額是有區(qū)別的,發(fā)明高、實用新型居中、外觀較低。另外還要考慮創(chuàng)新的程度。有的案件,專利創(chuàng)新程度低,但又無權宣布無效,但賠償額會做降低調整。對于創(chuàng)新程度較高的專利有這么一個案例:前段時間我們審判了一個外觀專利,侵權時間不到兩個月,他告了三個案子,第一個案子賠償12萬,第二個案子10萬元,第三個案件是6萬,加上合理費用,一共賠償近30萬元。這個專利是涉及我們司空見慣的凳子,他的專利同樣是這些產品,但設計非常好、很有美感,就是坐下去就很有感覺那種,確實做了很好的設計,所以我們不怎么考慮它的侵權時間,兩個月就判賠30萬,對于創(chuàng)新程度高的專利,在司法實踐中保護力度也會加強。
第二個因素專利的價值因素:包括許可使用費 、專利或侵權產品的售價及利潤率等。對于計算專利產品的利潤,作為原告盡量要提供證據,你產品售價和利潤是可以提交的,你的產品買多少錢,批發(fā)給批發(fā)商的價錢,利潤率自己有個統(tǒng)計。如果你自己說不出來利潤率,比如你是家俬行業(yè),你就可以提交家俬行業(yè)比較權威的報告,一般利潤率是多少,法官不可能去幫你找這些證據。講到許可費這方面證據,我們在實踐中很難采信,因為往往專利權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就把這個專利許可給自己的公司,公司作為原告來起訴。一般情況下,沒有利益上的沖突,如你的專利權許可給第三人。另外就是專利許可費的合同,以及你們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備案。不是說備案了許可合同才生效,而是說你是真的許可了專利,而不是上述情況來欺騙法院。最后,作為被許可方,還應提供相應的成品,證明真正在市場上實施了。法官可能不直接采信,但是法官內心肯定會考慮,比如這個許可費一年就一百萬這么多,那你侵權持續(xù)了五個月或半年,那少說不判五十萬也得二三十萬。然而好多人一點證據都沒有,只能賠個五萬、八萬的。
第三個因素:侵權行為的性質。是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一般掌握在1萬元至2萬元之間)或使用。
第四個因素:侵權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程度。侵權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程度,一般區(qū)分是故意(如重復侵權)或過失。一般是故意侵權的,我們判的是比較高的。前一段時間有個案件,原告在佛山中院告過他,調解后賠了五萬,是一個簡單的實用新型。調解完還是沒有停止侵權,現在又告到我們廣東知識產權法院來,我們現在還沒下判,但這個案子肯定會翻倍,現在可能是10萬以上。其實這個案子的創(chuàng)新性也不是很高,并且這個專利在今年9月底就到期,他告了十幾個被告,這里也挺可觀的,一個被告能拿到七八萬,十幾個被告超過100萬了。這個專利是在過期前幾個月買的,所以說專利不是沒用,關鍵是要用心去收集證據。
第五個因素:侵權行為持續(xù)的時間。這個因素是侵權判斷很重要的因素,一個專利持續(xù)了一年,最低數額也要考慮10萬元以上,這是最低配。如果產品利潤比較高的話,即便沒有其它因素,只要證明這個產品持續(xù)了一年左右,一般是20萬30萬,甚至50萬。作為原告怎樣證明被告產品持續(xù)了一年呢?其實這個比較簡單,你只要買了他的產品,在一月份買的先不起訴,然后再隔半年左右再去買,這個時候可能起訴了,即便立案了也一樣可以交過來。但是法院有個舉證期,舉證的期限要求一個月內提交,這里至少有兩個時間點說明他侵權的時間持續(xù)了半年這么長。那么在訴訟過程中,開庭前也可以再去買一次,這樣時間上就有三次證明,說明侵權持續(xù)時間長,即便這個舉證過來舉證期,法官一般也會支持先關的證據作為佐證。他可能不會直接采信,但內心會確信,人家告了你,你還在生產并持續(xù)這么長,這樣賠償起來就比較可觀了。甚至在案子判下來以后,被告可能會上訴,這時候還可以去買,防止二審法院把這個數額降低。
第六個因素:侵權產品的銷售量。作為原告是很難拿到的,即便申請法院去做保全,現場不一定是真實的,拿到的不一定是真的,原告很難舉證,但是可以做一個估算,所請的工人,所做的產品,做基本估算。
第七個因素:侵權產品的消費市場。我們遇到有個案例,產品銷售非常單一,是地板磚,拜神用的墻磚,家里用也就買一塊就可以,銷售量比較低的,外觀專利,同一個被告告了三個案子,加起來一共判賠償10萬元。
第八因素:侵權行為人的經營規(guī)模。包括經營場所面積的大小,是否處于商業(yè)旺地,雇員人數的多寡,注冊資本等。
第九因素:侵權行為發(fā)生的地點。如是否發(fā)生在廣交會等國內外知名的展會上,在此地發(fā)生侵權行為就比較惡劣,搶生意意圖很大。
第十因素:原告為制止侵權所需要支出的合理費用。目前我們認為專利案子的代理費,外觀專利用一般在1到3萬元,一般不會超過5萬元,除非一些發(fā)明案子技術難度高的,代理費用主張3到5萬元,法院一般會予以考慮。但是僅僅外觀專利原告代理人如果收了5萬元代理費用,法院是不會支持。外觀專利技術不太強的,代理費一般控制在2-3萬元。
第十一因素:被告是否經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訴。被告確實下落不明的情況除外,合法送達的不來應訴,不當面說清楚,法院就要做很多工作,首先要查是否收到法院的訴訟文書,其次質證的任務就交給法院了,法官肚子里肯定會有一股氣,到庭能說清楚,不出庭的后果很嚴重,賠償肯定會高。
第十二因素:被告是否惡意拖延訴訟。如濫用管轄異議的權利,拒不簽收法院寄送的法律文書如應訴通知書等。最明顯的是引用管轄權異議,這是一個聰明反被聰明誤的做法。既然國家已經把專利案子歸屬于廣東知識產權法院管轄廣東省的,被告在東莞,說屬于東莞管轄為理由,堅持提起管轄異議,法院會首先示明告訴你東莞已經不能管了,全部案子要到廣州來,但他還要堅持上訴,我們要作出裁定,然后他們還要提出上訴,上訴確定下來專人送到省高院,再退回,一般兩三個月甚至半年,此類案件法院判賠肯定會高,這里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第一、民訴法規(guī)定,訴訟誠信原則,法院通過電話告知集中管轄,被告還是堅持,明顯是為了拖延訴訟而方便其繼續(xù)銷售產品,除了網購的問題,在全國都有爭議的,另當別論。還有一種就是拒不簽收法院寄送的法律文書。調查舉證都是郵寄送達,快遞封面有法院的標志,被告拒絕簽收,我院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郵件送達的有關規(guī)定規(guī)定這種情況就推定送達,視為已經簽收,照常開庭,照常宣判。所以對于這類被告除了會加大賠償力度,不簽收不影響后續(xù)程序進行,這種被告其實很吃虧的,完全放棄了其抗辯權利。
第十三因素:在先判例。賠償的問題,比如上海法院那里一個案子判了20萬,你在廣州判,在怎么也不會給你判2萬。就是說你有這樣案例的盡量提供過來,因為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要酌情賠償,如果在其它法院做出了相關判決,考慮的時候不會復制,但肯定會作為一個重要的參考。
庭審中,我們要求在損失或者獲利無法查清的情況下,將法定賠償的酌定因素納入法庭調查和辯論環(huán)節(jié)。讓雙方就案件中的那些因素應當納入法院考量的范疇,以及該因素對賠償額是正相關還是負相關關系進行說明并展開辯論。通過當事人列舉、辯論、法庭審查決定是否采信這樣一個過程,既保證了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形勢和意見的充分表達,也有利于形成意中制度預期,即正相關的酌定因素越多,賠償金額就會越高,反之則會越少。而通過五雙方的辯論,對于該因素到底是正相關還是負相關,法院會采信哪一方的陳述,在大多數侵權案件中,當事人心中應當是有數的,這樣就使雙方當事人災變論時就可對賠償額作出大致的預估。
來源:專利這個圈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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