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國家審查指南專利保護專利保護專利保護審查專利權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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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加黎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
我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將第二十三條劃分為三款,其中第二款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qū)別”。即要求可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與現有設計單獨對比,或者與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qū)別,這一修改對外觀設計的授權條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顯區(qū)別的判斷并不等同于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中的創(chuàng)造性判斷,基于外觀設計與發(fā)明和實用新型的不同屬性,前者保護圖片、照片中所示產品外觀的設計方案,后者保護文字形式的權利要求書所體現的技術方案,二者的判斷標準有諸多不同之處。在現行專利法實施六年多時間里,經過大量理論研究和案件實踐,“明顯區(qū)別”的判斷標準已基本明晰。“汽車(SUV)”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即是反映該判斷標準的典型案例。
本文重點闡述其中涉及審查標準的幾個重要方面的理解:
1.關于判斷主體
外觀設計專利的判斷主體為“一般消費者”,迄今為止,業(yè)界學界對于其應定位于擬制主體還是某一具體特定人群仍有爭議。合議組認為,2010版專利審查指南(下稱指南)中雖記載“不同種類的產品具有不同的消費者群體”,但并非要求在實際判斷中必須將判斷主體定位為產品的終端用戶、中間用戶、購買者或是使用者,而是強調實際判斷人員應當具備判斷時所需的該類產品的相關設計知識?;趯@ê椭改舷嚓P規(guī)定的理解,“一般消費者”應為擬制主體,會基于不同產品而具備相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擬制主體的定位能促使實際判斷人員在個案判斷時通過多種途徑補充知識,以達到該類產品的判斷主體應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避免僅憑個體認識造成的主觀臆斷。
2.關于現有設計狀況
現有設計狀況是影響判斷結論的一個重要因素。通過對現有設計狀況的了解,可以準確理解涉案專利的設計方案,避免將設計特征誤認為無意義的線條,例如將圓形旋鈕理解為圓形圖案;可以了解專利產品中每個設計特征在現有設計中出現的頻率,區(qū)分產品設計中的創(chuàng)新性部分和非創(chuàng)新性部分。了解現有設計狀況的過程實際就是判斷人員達到該類產品“一般消費者”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的過程。通過引入現有設計狀況,有助于判斷標準的統(tǒng)一、客觀、合理化,避免以每個具體判斷人員自己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進行判斷,導致判斷結果因人而異。
3.關于整體視覺效果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產品外觀,產品外觀由產品的設計特征共同構造,由此,設計特征即為形成產品外觀的整體視覺效果的基本單元?;谖覈F行專利保護體系下對外觀設計進行整體保護的原則,對整體視覺效果的考量即是對產品全部設計特征視覺影響力的考量。因此,在對比判斷中,不能無視構成產品外觀的任何一個設計特征,需要客觀對比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找出二者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再根據相同點和不同點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力權重,判斷二者是否具有明顯區(qū)別。
4.關于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力
產品外觀的每一個設計特征對產品的視覺影響力不會完全相同,決定設計特征視覺影響力的因素眾多。舉例來說,設計特征占產品的比例大小、是否位于使用時容易看見的部位等,均會令單個設計特征的視覺影響力有所不同;再例如,基于專利法保護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立法初衷,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創(chuàng)新性設計特征的視覺影響力會強于非創(chuàng)新部分。通常而言,同一設計特征上會競合多個影響力因素,有些因素疊加所體現的是增強效果,例如冰箱門位于使用時容易看到的部位,且占產品比例較大,基于兩個影響因素強強疊加的效果,其視覺影響力增強;有些因素疊加卻是抵消效果,例如瓶蓋是創(chuàng)新性設計特征,但相對于瓶身比例較小,其原本相對較強的影響力因比例因素的抵消而弱化。因此,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力判斷是綜合判斷的過程,需要客觀分析每個設計特征的各個影響力因素之后,再將這些因素所影響的設計特征整合為產品整體,綜合考量其整體視覺效果。
考慮以上要點,此案合議組認為:保護發(fā)明創(chuàng)造、鼓勵創(chuàng)新是專利法最根本的目的之一,我國允許外觀設計受到專利法的保護,即認為外觀設計屬于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應能明顯區(qū)別于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其本質即要求可授權的設計方案構成專利法所要求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也即要求設計人員所付出的創(chuàng)新性勞動足以令涉案專利與現有設計或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具有明顯區(qū)別。這里所說的明顯區(qū)別不應是在現有設計基礎上的簡單變化、拼合、轉用,而應當是創(chuàng)新的體現、創(chuàng)造的成果,其可能表現為產品基礎元素的改變而帶來的新的設計風格,也可能表現為因產品局部設計特征的改變而具有的顯著差別的視覺效果。以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為依據進行審查時,一方面,要求判斷人員盡可能接近指南擬制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對設計方案的理解應盡可能客觀、準確,能夠從中找出設計人員的勞動部分,并判斷這種勞動是發(fā)明創(chuàng)造還是可專利性之外的勞動,以確定該外觀設計是否可予以專利保護。由此,“明顯區(qū)別”的判定應以查明事實為前提,了解每個設計特征在現有設計中的狀況,確定外觀設計中設計人員付出勞動的部分和沿用現有設計的部分,再基于“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在產品整體中考慮每個設計特征,確定沿用現有設計的部分和付出勞動的創(chuàng)新部分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從而減少主觀干擾因素,科學地得出判斷結論。
此案中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在車身側面、三維結構等多處存在相同點,在汽車前臉等多處存在不同點,是典型的改進型設計。通過雙方當事人對現有設計狀況的大量舉證,以及合議組對相關產品知識的查證可以確定,專利權人對于產品設計的創(chuàng)新點在于汽車前臉部分?;诒Wo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目的,創(chuàng)新點的視覺效果不容忽視;但涉案專利亦沿用了對比設計的大量設計特征,包括對比設計相對于常規(guī)設計的創(chuàng)新性勞動部分和三維立體構型等?;谕庥^設計整體保護的原則,考量整體視覺效果時不能僅關注涉案專利所涉及的創(chuàng)新點而忽略其他設計特征,因此,涉案專利沿用的這些設計特征對產品的視覺影響力也不容忽視。綜合考慮二者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力,相同點的視覺影響力更強,因此,涉案專利相對于對比設計不具有明顯區(qū)別。
此案所帶來的啟示有兩點。其一,盡管涉案專利作出了格柵創(chuàng)新,但與其相適應的權利范圍應為格柵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在創(chuàng)新部分有限的情況下,專利權人若以整車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享有排他性權利,會損害公眾自由使用原本應屬于公有領域產品設計的權利,因此,請求整車保護賦予了專利權人不恰當的權利范圍,應予糾正。此亦為“明顯區(qū)別”對改進型設計的授權要求。其二,當事人積極舉證現有設計狀況,對于準確理解涉案專利和對比設計,明確案件焦點有重要意義,有利于決定結論的準確性。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網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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