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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憑商標權獲仲裁支持,原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weixin.com域名權糾紛一波三折
weixin.com域名對應的微信開發(fā)者平臺網站
案件回放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日前發(fā)布消息,北京將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將至公司)和29歲的李先生將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騰訊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注冊和使用weixin.com域名(爭議域名)的行為不具有惡意,不侵犯騰訊公司的合法權益,并確認其對weixin. com域名享有合法權益,有權繼續(xù)持有并使用該域名。日前,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將至公司和李先生訴稱,2015年12月1日,騰訊公司向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香港秘書處就爭議域名進行投訴,該秘書處經審理后作出裁決,將爭議域名轉移給騰訊公司。對此,將至公司和李先生表示異議,理由為:爭議域名注冊時間為2000年11月21日,其后來通過正當的受讓方式成為爭議域名目前狀態(tài)下的所有人,承繼了爭議域名注冊時即產生的權利或合法權益;騰訊公司無論是在中國大陸,還是在大陸以外的臺灣、香港以及馬來西亞等地區(qū)和國家最早注冊包含“weixin”“微信”字樣的商標均在2011年10月25日,比爭議域名的注冊時間晚了10年,且騰訊公司于2011年年初才向公眾推出“微信”概念,其微信產品的推出時間也遠遠晚于爭議域名的注冊時間。
將至公司和李先生認為,其獲取域名的目的并非向騰訊公司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轉讓,也不是為了阻止騰訊公司以爭議域名反映其商標,更不是為了破壞對方的正常業(yè)務。另外,其在網站www.weixin.com的顯著位置加注了“非官方”字樣,并用突出字號聲明網站“與騰訊微信無任何關聯(lián),非騰訊微信官方網站”。因此,其在域名的注冊和使用上不具有惡意。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至公司和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始末
2015年12月1日,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香港秘書處收到騰訊公司(投訴人)提交的針對li ming(被投訴人)的投訴書,選擇由三人專家組審理該案。
根據《ICANN統(tǒng)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ICANN 即 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為互聯(lián)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的簡稱)第4條a項規(guī)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當得到支持:(i)爭議域名與投訴人擁有的商標或服務標記相同或極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ii)被投訴人不擁有對該域名的權利或合法利益;(iii)被投訴人的域名已被注冊并且正被惡意使用。
對應上述三項規(guī)定,投訴人主張如下:
1.爭議域名完整包含該公司的weixin商標,而weixin又是其中文微信商標的漢語拼音。爭議域名與該公司商標相同或極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皐eixin”不是英語中的慣常詞,并無任何含義,被投訴人沒有正當理由注冊爭議域名。
2.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并不擁有任何權利或合法權益:①被投訴人名為“l(fā)i ming”,與“weixin”沒有關聯(lián);②被投訴人對“weixin”或“微信”不享有任何商標權或其他合法利益,因為被投訴人沒有相關的商標注冊/申請;③投訴人從未授權被投訴人注冊或使用其weixin商標或包含“weixin”的域名;④爭議域名的網站(www.weixin.com)看似投訴人“微信公眾號”的資訊平臺。
3.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的注冊和使用具有惡意:①被投訴人在對爭議域名并不擁有任何權利或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注冊爭議域名已證明其對爭議域名的注冊和使用具有惡意;②2011年推出微信產品以來,投訴人的微信品牌在世界各地(尤其是中國大陸)已獲得極高知名度。被投訴人在2015年成為爭議域名注冊人之時,理應知曉投訴人在先商標,但沒有避讓,反而修改網站內容以作混淆性使用;③爭議網站內容明顯圍繞投訴人微信產品設置,混淆瀏覽者訪問該網站以獲得商業(yè)利益,均屬《ICANN統(tǒng)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第4條b項(iii)及(iv)部分規(guī)定的“惡意”使用;④爭議網站多處鏈接到投訴人官網http://weixin.qq.com,并使用投訴人商標。
被投訴人主張如下:
1.爭議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權利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不相同或并不混淆性相似:①地域性是商標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在評判投訴人是否享有商標權利時,不能脫離商標注冊的具體國家地理范圍。中國大陸在商標注冊領域適用在先權利原則,即注冊產生商標專用權。但投訴人在中國大陸并沒有注冊任何weixin商標,僅有中文微信商標。且投訴人舉證的包括在中國大陸范圍以外的一系列中文微信及weixin商標的申請日及注冊日,均晚于爭議域名的注冊日,即2000年11月21日;②“weixin”并非唯一對應投訴人的“微信”,也是其他漢語常用詞的拼音,如“唯心”“威信”“維新”等;③“微信”亦為“微信息(micro information)”的簡稱。
2.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享有權利或合法權益:①在2015年12月3日接到投訴通知之前,被投訴人一直在對爭議域名所指向的網站做微調,比如在網站左上方加上“非官方”一詞,希望通過加注區(qū)別性標識區(qū)分投訴人產品,因此沒有惡意。除此之外,被投訴人在網站的底部已明確標注網站的版權屬于“北京將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也聲明網站“與騰訊微信無任何關聯(lián),非騰訊微信官方網站”;②爭議域名的注冊時間為2000年11月21日,遠早于投訴人weixin和微信商標注冊時間及微信產品推出時間;③被投訴人受讓并持有爭議域名屬善意取得。根據中國民法,“自爭議域名注冊時即產生權利或合法利益”。
3.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的注冊及使用不具有惡意:①沒有意圖出售、出租或轉讓域名;②沒有證據證明被投訴人獲取爭議域名的目的是為了阻止投訴人以爭議域名反映其商標;③被投訴人獲取爭議域名的目的并不是為了破壞投訴人的正常業(yè)務;④被投訴人使用爭議域名并不是為商業(yè)目的,網站提供
的服務與投訴人商標之間不存在混淆及引誘網絡用戶訪問被投訴人網站的問題。被投訴人稱早期創(chuàng)立的9秒社團網站上就有專門的“微信開發(fā)者社區(qū)”平臺,投訴人當時并沒有異議,而投訴人還曾與被投訴人在2015年7月共同主辦過2015年HTML5游戲開發(fā)者大會,該行為本身已經表明投訴人當時對被投訴人的9秒社團給予了認可。
根據《WIPO意見(第一版)》第1.4條,關于《ICANN統(tǒng)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第4條a項規(guī)定的第一個要件,專家組的共識是:爭議域名注冊在前不能作為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答辯。因此,爭議域名與投訴人商標容易引起混淆。
針對《ICANN統(tǒng)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第4條a項(ii)部分的規(guī)定,專家組認為,《WIPO意見(第一版)》第3.5條指出:“當其它因素已經證明被投訴人的惡意時,被投訴人免責聲明的存在無法消除其惡意。免責聲明恰好可以證明被投訴人事先已經知曉投訴人的商標。”另外,專家組注意到《WIPO意見(第一版)》第3.7條指出:“域名轉讓給第三方,意味著一個新的注冊;但是,僅僅對域名進行的續(xù)展,并不意味著認定惡意注冊意義上的域名注冊。域名的惡意注冊必須發(fā)生在當前域名注冊人獲得該域名的時候?!币虼耍煌对V人受讓爭議域名的時間(2015年)應被視為新登記/注冊域名的時間,該時間并未早于投訴人商標注冊時間。
在認定被投訴人是否具有惡意上,專家組認為被投訴人是在知曉投訴人weixin和微信商標的情況下重新注冊weixin.com域名,違反了《ICANN統(tǒng)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第2條“域名持有人的陳述責任”的有關規(guī)定:“域名持有人申請注冊某域名或要求域名注冊商保留或續(xù)展某域名注冊時,即向域名注冊商陳述并保證:……(b)就域名持有人所知,域名的注冊將不會侵害或妨礙任何第三方的權益……(d)域名持有人不會在明知違反有關可適用的法律或法規(guī)的情況下使用該域名。域名持有人有責任判斷域名持有人域名注冊行為是否侵害或妨礙他人權益?!币虼耍煌对V人注冊域名行為被專家組認定構成惡意注冊。
綜上,仲裁中心于2016年1月29日裁定:支持投訴人的投訴請求,將爭議域名轉移給投訴人。
值得一提的是,專家組3位成員中一人持反對意見,其對“合法權益”和“注冊惡意”問題持保留態(tài)度,傾向于駁回騰訊公司的投訴。
相關鏈接
互聯(lián)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ICANN)是負責互聯(lián)網協(xié)議(IP)地址的空間分配、通用頂級域名及國家和地區(qū)頂級域名系統(tǒng)的管理、根服務器系統(tǒng)的管理的非營利性國際組織。
1999年,ICANN制定了《統(tǒng)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UDRP政策),向域名注冊商辦理域名注冊者須同意受該政策約束?!禪DRP政策》第4條規(guī)定,由爭議域名而引發(fā)的強制性行政程序解決程序由ICANN指定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之一執(zhí)行。
ICANN先后指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美國國家仲裁論壇、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包括香港秘書處、北京秘書處、首爾秘書處和吉隆坡秘書處)和捷克仲裁法院互聯(lián)網爭議仲裁中心等為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上述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在社會上挑選出若干業(yè)界具有較高權威性和公信力的專家,包括學者、法官、律師和企業(yè)法務,組成專家團隊。WIPO組織專家對適用《ICANN統(tǒng)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中的部分具有“共性”的問題進行總結,形成《WIPO意見》。
來源:中國工商報網
作者:邵甜甜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