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法規(guī)法規(guī)法規(guī)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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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往作為財富象征的“大哥大”現(xiàn)在被人手一部的手機替代了。不可否認,手機改變了我們的生活,我們很多人都成了手機控。但一些消費者并不知曉在手機消費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安全隱患,在此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師談談手機預裝軟件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我們看到媒體上報到過關于手機預裝軟件的問題,手機預裝的軟件在某種情況下是不能刪除的。這種給給手機預裝非必須軟件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了消費者有選擇權,即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手機是一種商品,軟件同樣也是一種商品。消費者在購買手機的時候有權利選擇是否購買預裝軟件。這種說法可能有兩種不同意見:1、預裝軟件不是單獨的商品,而是跟手機結合在一起的,跟手機是同一件商品;2、預裝軟件并非是由消費者購買的,而是贈送的。對于第一種意見,本文認為:如果是手機使用所必需的軟件,那么硬件與軟件結合在一起構成了手機這件商品,比如手機的系統(tǒng)軟件;但是如果不是手機使用必需的軟件,而是通過手機來實現(xiàn)其功能的軟件,那么這個軟件應該屬于單獨的商品。如果是單獨的商品就應該向消費者說明,并且詢問消費者是否購買。對于第二種意見,本文認為:預裝軟件屬于贈送的,所以消費者沒有選擇權的說法不成立。如果我們新買的房子,有公司送過來一臺機器,這臺機器不但占地方,而且使用它就要付費,我們有權利選擇不要這臺機器嗎?有人會認為因為這臺機器是免費的,所以不能拒絕把它放到新房子里面來嗎?這個跟手機預裝軟件是同樣的道理,并且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也沒有不想盈利的商人,預裝軟件是否免費不能簡單的得出結論。對于消費者來說,手機預裝軟件是否收費,消費者都應有選擇權。所以本文認為給手機預裝非必須的軟件,并且不能刪除,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了消費者有知情權,即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手機預裝軟件在手機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后臺悄悄運行,并耗費流量和花費,已經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并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權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手機經銷商在消費者購買手機的時候有義務告知消費者自己賣的手機是否存在侵犯消費者財產權益或者人身權益的情況。同樣,任何一種軟件如果要在后臺運行,該軟件的經營者有義務告知消費者自己的軟件將在后臺運行,并給予消費者選擇權。如果沒有告知,即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當然,這種情況也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權益。
法律同時規(guī)定了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責任,所以無論是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還是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都應該由相應的經營者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責任。以上是站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進行的分析,手機預裝軟件不但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還可能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即禁止強制搭售。如前所述,非必要的手機預裝軟件也是商品,把這些消費者沒有購買意愿的軟件預裝到手機中一同銷售是不是一種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強制搭售行為呢?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正常的市場秩序應該是通過合理的競爭,讓消費者進行自由選擇的一種優(yōu)勝劣汰的過程。但是,手機預裝軟件通過侵犯消費者選擇權的方式來進行競爭,沒有體現(xiàn)優(yōu)勝劣汰的市場規(guī)則。這種搭售行為,排除了與其他同類手機軟件經營者的競爭,侵害了其他同類手機軟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并且擾亂了市場秩序。也許有人會認為:這種情況未必未必購買者的意愿呀?本文認為,經營者把預裝軟件設置為不能自由刪除,否則不進行保修,根本忽略了購買者的意愿,當然屬于違背了購買者的意愿的行為了。所以,本文認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強制搭售行為。
市場經濟條件下鼓勵企業(yè)競爭,競爭應是合理合法的競爭,任何采用不正當?shù)氖侄蔚母偁幎紩茐氖袌鼋洕刃?。有關部門應對此行為依法進行處理,既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同時也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為企業(yè)的合理競爭創(chuàng)造了條件。
來源:趙虎(微信)
作者:趙虎律師 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