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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擬IPO企業(yè)在上市沖刺階段收到國內外同行、競爭對手關于主營業(yè)務產品之專利權(尤其是發(fā)明專利)訴訟、仲裁事項時有發(fā)生?!妒状喂_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發(fā)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xù)盈利能力的情形:“發(fā)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對于準備上市、開啟資本市場康莊大道但作為被告的企業(yè)來講,其影響重大:在訴訟的過程中名聲受累,以及官司拖延等原因,在資本市場無法IPO,損失將是無可估量;抑或在投入某個新領域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涉及的專利侵權訴訟可能導致無法進行研發(fā)、無法招聘高端人才的局面。在此,訴訟的輸贏不僅僅在于官司本身,更多的是為贏得市場。
本文歸結梳理了近幾年IPO排隊企業(yè)上市過程中因涉及專利訴訟等原因而不能順利上市的案例,以共饗參閱。
一、2010年6月:松德包裝因專利侵權影響IPO
1、案例基本情況
原定于2010年6月10日下午開展的中山市松德包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IPO計劃審核被叫停。松德包裝主要從事凹版印刷機及其成套設備的研發(fā)、生產及銷售,是一家在國內處于領先地位的凹版印刷機及其成套設備供應商。據悉,松德包裝IPO上會被取消或與其同行公司的專利糾紛有關,松德方面涉嫌故意隱瞞重大潛在訴訟信息,其中主要涉及4項重要專利或無效。
2、訴訟與仲裁情況
2010年6月8日,廣東仕誠塑料機械有限公司(簡稱“仕誠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春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申請,認為公司擁有的“流延膜機的主冷輥”、“流延膜機收卷機構的浮動輥裝置”、“一種流延膜機組清理膠輥裝置”、“一種流延膜機的次冷輥組件”四項實用新型專利抄襲了擁有的“流延輥的改良結構”、“一種超寬、高速、高精度流延膜機收卷裝置”、“流延膜機的新型流延裝置”三項實用新型專利,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公司上述四項專利無效。
同日,仕誠公司委托廣東龍浩律師事務所向公司發(fā)出《關于敦促立即停止侵犯商業(yè)秘密、不正當競爭和專利侵權行為律師函》,認為公司“以不正常高薪聘用仕誠公司多名高級技術人員,并對其知悉的仕誠公司技術秘密進行使用,從而生產、制造出與仕誠公司擁有的商業(yè)秘密、知識產權相同或類似的產品并大規(guī)模的銷售,從而給仕誠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公司“停止相關侵權行為、向仕誠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2010年7月2日及7月5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出具《無效宣告請求不予受理通知書》,認為“無效宣告請求人未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理由、或者提交有證據但未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理由,或者未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對張春華的申請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
2010年7月21日,自然人徐震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申請,認為公司擁有的上述四項專利與張春華擁有的上述三項專利相比,創(chuàng)造性和新穎性不足,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公司上述四項專利權無效,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形式審查后,分別于2010年8月10日和8月16日發(fā)出四份《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對徐震的無效申請進行受理;2010年9月2日,自然人張春華再次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申請,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公司上述四項專利權中的“流延膜機的主冷輥”、“一種流延膜機組清理膠輥裝置”、“一種流延膜機的次冷輥組件”三項專利權無效,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形式審查后,于2010年9月21日發(fā)出三份《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對張春華的無效申請進行了受理。
針對徐震和張春華提出的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公司正在積極進行應訴和答辯準備,并分別于2010年9月25日和2010年11月5日將書面陳述材料提交至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復審委員會尚未對該無效宣告請求進行開庭審理。
雖然公司認為上述四項實用新型專利與張春華所擁有的三項專利存在明顯差異,但由于相關專利已進入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公司存在專利被宣告無效及引致相關法律訴訟的風險。
二、2011年11月:合縱科技(300477)受專利侵權糾紛影響二次方過會
1、案例基本情況
2011年11月25日證監(jiān)會發(fā)布《發(fā)審委2011年第74次會議》審核結果公告,北京合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發(fā))未通過。公告雖并未披露合縱科技此次IPO被否原因,但據網媒關于合縱科技IPO過會問題分析的報道,其“故障指示器”產品涉及“短路故障指示器”就牽涉兩起相隔十余年的專利訴訟案。鑒于專利權問題一直是IPO審核的重點,而合縱科技未在招股書中對專利侵權問題上給出明確承諾和風險提示,這將成為其過會首要障礙;且涉案產品停產短期內拖累公司營收,也成為判斷其是否具備持續(xù)經營能力的障礙之一。
2、訴訟與仲裁情況
公司與北京科銳之間因短路故障指示器發(fā)生了三次訴訟、一次專利無效宣告爭議。具體情況如下:
(一)1999年發(fā)行人與北京科銳之間發(fā)生的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1999年6月2日,北京科銳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原有限公司未經其許可制造銷售原告已獲得實用新型專利的產品(實用新型名稱為電力線路短路故障尋址裝置,專利號為ZL95220160.7),之后經雙方協(xié)商達成和解,1999年8月26日,北京科銳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8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經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北京科銳前述專利號為ZL95220160.7的實用新型專利電力線路短路故障尋址裝置已經于2005年12月21日因有效期屆滿終止。
(二)2010年北京科銳訴合縱科技專利侵權糾紛
2010年10月19日,發(fā)行人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北京科銳(原告)訴合縱科技(被告)的民事起訴狀等訴訟材料。北京科銳認為,合縱科技生產的“FDS系列故障指示器”中型號為FDS-1A、FDS-2A、FDS-1T等產品的制造方法與其2000年5月18日被授予的“短路故障電流通路的檢測方法及指示器”的發(fā)明專利(專利號為ZL95108848.3)的技術特征基本相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請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在指定媒體致歉、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賠償原告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律師費和公證費19.2萬元)、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合縱科技認為其生產的“FDS系列故障指示器”中型號為FDS-1A、FDS-2A、FDS-1T等產品(以下簡稱涉案產品)的所用技術來源于已失效的“輸配電網短路故障指示器”的專利(專利號為:ZL94246360.9),相關技術已成為公知共用技術。合縱科技未侵犯北京科銳的專利權,懇請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11年3月7日,合縱科技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產品所用技術落入原告“短路故障電流通路的檢測方法及指示器”發(fā)明專利(專利號為ZL95108848.3)的保護范圍,構成專利侵權。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如下:①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95108848.3號“短路故障電流通路的檢測方法及指示器”發(fā)明專利權的行為;②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7.2萬元;③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同時,本案案件受理費8.2952萬元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擔4.1476萬元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合縱科技、北京科銳分別提出上訴合縱科技不服一審判決,于2011年3月15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2011年3月,北京科銳也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請求法院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即判令合縱科技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由合縱科技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2011年6月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如下:①駁回上訴,維持原判。②一審案件受理費82,952元,由北京科銳負擔41,476元(已交納),由合縱科技負擔41,47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北京科銳負擔79,196元(已交納),由合縱科技負擔6,880元(已交納)。
(三)2011年北京科銳訴合縱科技專利侵權糾紛
2011年12月,合縱科技收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北京科銳(原告)訴合縱科技(第一被告)和瑞科思創(chuàng)(第二被告)的民事起訴狀等訴訟材料。北京科銳認為,瑞科思創(chuàng)生產的“FSY系列故障指示器”中型號為FSY-1R的產品使用的檢測方法和北京科銳擁有的發(fā)明專利(專利權編號:ZL95108848.3)的技術特征基本相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北京科銳提出的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瑞科思創(chuàng)停止侵權產品的制造、銷售;(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合縱科技賠償北京科銳經濟損失600萬元,瑞科思創(chuàng)賠償北京科銳經濟損失200萬元;(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北京科銳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律師費、公證費)共計282,000元;(4)本案訴訟費等由二被告承擔。
2012年1月11日(原定開庭前一日),原告北京科銳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法院裁定準許其撤訴。
(四)合縱科技申請宣告北京科銳相關專利無效
2011年12月19日,發(fā)行人針對2010年與北京科銳專利侵權案中涉案的北京科銳發(fā)明專利“短路故障電流通路的檢測方法及指示器”(專利號為ZL95108848.3)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2年6月2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對無效宣告請求和雙方陳述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出具了第1888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專利ZL95108848.3號發(fā)明的權利要求1-2無效,在權利要求3-10的基礎上繼續(xù)維持該專利有效;當事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專利法第46條第2款的規(guī)定,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該款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起訴后,另一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012年9月28日,北京科銳因宣告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訴求: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1888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2012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向發(fā)行人發(fā)出(2012)一中行初字第3589號《第三人參加訴訟通知書》,告知發(fā)行人有權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發(fā)行人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并于2012年11月23日參加了庭審。
2013年4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出(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3589號《行政判決書》: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的第1888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根據《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北京科銳所有的ZL95108848.3號發(fā)明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1和要求2是無效的,而2010年北京科銳訴合縱科技專利侵權案件一審和二審法院認定合縱科技存在侵權行為的依據是合縱科技被控侵權產品工作過程使用的方法落入了北京科銳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綜上,發(fā)行人認為,公司已停產短路故障指示器,且停產該產品對公司不構成重大影響;上述專利復審委員會《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已最終生效,北京科銳ZL95108848.3號發(fā)明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1和要求2已被認定無效,原則上判斷公司原有“FDS系列故障指示器”中FDS-1A、FDS-2A、FDS-1T等產品生產銷售構成侵權行為的依據已不存在。
截至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除合縱實科外其他控股子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核心人員均不存在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3、對發(fā)行人上市影響
(一)合縱科技已根據二審判決賠償北京科銳經濟損失37.2萬元、承擔一審案件受理費4.1476萬元;二審案件受理費0.688萬元已在上訴時繳納。以上經濟賠償及相關費用對發(fā)行人的財務狀況和持續(xù)經營能力影響較小。
發(fā)行人控股股東劉澤剛和第二大股東韋強已于2010年11月4日出具承諾,若根據法院判決或和解協(xié)議,發(fā)行人需向北京科銳賠償損失并承擔相關費用的,全部經濟損失由劉澤剛、韋強共同承擔。劉澤剛、韋強已履行承諾,支付給合縱科技42.0356萬元。
合縱科技停產短路故障指示器的影響為將訴訟對公司經營的影響降到最低,雖然只有三個型號短路故障指示器涉案,但從生產的經濟性考慮,發(fā)行人已從2011年3月8日起停產包括涉案產品在內的全部短路故障指示器。停產短路故障指示器的具體影響如下:①對公司核心技術和競爭力的影響:短路故障指示器是市場上的成熟產品,廠家眾多,可以在市場上按照市場價格進行采購,滿足公司的產品配套需求,因此,公司停產短路故障指示器,不會對公司的核心技術及競爭力產生影響。②對財務狀況的影響:A)外銷業(yè)務的影響停產全部短路故障指示器產品對公司影響不大。B)配套自用的影響公司內部配套使用的短路故障指示器成本占主營業(yè)務成本比例較低,公司停產該產品后,外購渠道暢通,停產全部短路故障指示器產品對公司經營狀況和盈利能力影響不大。C)對公司非經常性損益的影響2010-2011年,因自產的短路故障指示器停產產生的非經常性損益金額為236.00萬元和88.98萬元,占當期利潤總額比例均低于5%,對公司影響較小。D)停產產品生產設備和存貨減值的影響考慮所得稅因素,上述存貨及非通用設備全額計提減值準備分別減少公司2010年、2011年凈利潤4.91萬元和4.50萬元,對發(fā)行人的財務狀況和持續(xù)經營能力影響較小。③對停產產品所涉及人員、廠房等的安排發(fā)行人停產全部短路故障指示器后對停產產品所涉及的人員和廠房進行了相應安排:8名生產短路故障指示器的員中,4名員工辭職,2名員工調配至庫房,2名員工調配至質檢部門;原800余平方米短路故障指示器生產場地,已經改為合縱實科開關生產部門的庫房。
短路故障指示器在發(fā)行人整體業(yè)務中所占比例較小,因此,上述人員和廠房的變動對發(fā)行人的生產經營沒有重大影響。
合縱科技已于2015年6月10日上市。
三、2012年12月:石英股份(603688)受專利侵權之訴影響進程延后
1、案例基本情況
江蘇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石英股份)首發(fā)申請在2012年6月20日就已經過會,但2012年11月19日,江蘇陽山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江蘇陽山)針對石英股份涉嫌專利侵權案,訴石英股份及其客戶常州天龍光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壇市釀造機械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累計索賠8328.99萬元。江蘇陽山總經理魏元柏介紹稱該案的聚焦在于公司的一項名為“應用于石英玻璃原料——高純石英砂生產中的提純方法”的發(fā)明專利,該專利于2010年9月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0810022528.3,江蘇陽山認為石英股份在生產過程中,對其專利中的“高溫煅燒”等技術特征發(fā)生侵權的行為。
2、訴訟與仲裁情況
2012年6月30日,公司收到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2012]常知民初字第0202號)、《舉證通知書》([2012]常知民初字第0202號)及民事起訴狀等相關材料,江蘇陽山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陽山”)起訴金壇市光源石英坩堝有限公司(公司客戶)、金壇市釀造機械有限公司(公司客戶)及公司侵犯其高純石英砂提純方法和生產裝置專利,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
公司認為高純石英砂生產技術是公司經過10年研制而成,其生產工藝早在2005年就已掌握并通過省級政府部門鑒定,相關量產準備也于2008年著手開始,上述進展均早于江蘇陽山專利公布時間;且公司的生產工藝和生產裝置與江蘇陽山的生產工藝和生產裝置存在不同;雙方所生產的產品等級亦存在差距;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yè)玻璃協(xié)會和南京知識律師事務所分別出具說明和法律意見書,認為太平洋石英不存在侵犯江蘇陽山相關專利的行為;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軟件與集成電路促進中心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所出具了鑒定意見,認為太平洋石英高純石英砂的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中的技術特征,未落入江蘇陽山有關專利的保護范圍。因此,公司認為其不存在侵犯江蘇陽山專利的行為。
2012年10月22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12)常知民初字第20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江蘇陽山起訴發(fā)行人侵犯其專利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判定駁回江蘇陽山的全部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案件受理費用。
2012年12月3日,公司收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出的《應訴通知書》([2012]蘇知民終字第0312號)、《舉證通知書》([2012]蘇知民終字第0312號)及《傳票》([2012]蘇知民終字第0312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江蘇陽山上訴金壇光源、金壇釀造及本公司發(fā)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一案。
2013年3月27日,針對江蘇陽山就該案的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出《民事判決書》([2012]蘇知民終字第0312號)。作為終審判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判定駁回江蘇陽山的上訴,維持江蘇陽山起訴公司侵犯其專利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原判。
2014年1月16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出的(2014)民審字第2號《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應訴通知書》及江蘇陽山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的《再審申請書》。根據該等材料,江蘇陽山就其與公司等專利侵權糾紛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請了再審。2014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出了(2014)民審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陽山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情形,駁回其再審申請。
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收到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6月16日簽發(fā)的《受理通知書》(蘇檢民(行)監(jiān)[2014]32000000102號),通知本公司江蘇陽山不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蘇知民中字第0312號民事判決,并向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給予受理。
2014年9月2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簽發(fā)了《不支持監(jiān)督申請決定書》(蘇檢民監(jiān)[2014]32000000102號),判定該案不符合監(jiān)督條件,決定不支持江蘇陽山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監(jiān)督申請。
3、對發(fā)行人上市影響
就上述專利糾紛可能帶來的賠償風險,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陳士斌于2012年7月3日出具書面承諾:“如果公司因本次侵權案件最終敗訴,并因此需要任何侵權賠償金、相關訴訟費用,或因本次訴訟導致公司的生產、經營遭受損失,本人將承擔公司因本次訴訟產生的侵權賠償金、案件費用及生產、經營損失?!?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截至本招股說明書摘要簽署日,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控股子公司、發(fā)行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均不存在尚未了結的或者可預見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石英股份于2014年10月31日上市。
四、2014年5月:飛科電器沖刺IPO遭飛利浦起訴專利侵權
1、案例基本情況
2015年4月證監(jiān)會網站預披露了飛科電器IPO招股說明書,作為國內個人護理電器行業(yè)的龍頭企業(yè),飛科電器近幾年的業(yè)績表現(xiàn)良好。但其的招股書一經披露,其內部存在的研發(fā)投入低、過度依賴外包以及專利糾紛等問題也一同暴露,成為其未來發(fā)展的不確定因素。
2012年8月,飛利浦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訴訟狀,起訴飛科有限、浙江飛科及公司經銷商深圳市新發(fā)利電子貿易有限公司侵犯原告95190642.9號發(fā)明專利。
飛利浦要求,浙江飛科和飛科有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發(fā)明專利,停止制造、銷售(包括出口)、許諾銷售侵犯原告專利的剃須刀產品,并銷毀專門用于生產侵權產品的設備和模具,以及銷毀所有庫存侵權產品;要求深圳市新發(fā)利電子貿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發(fā)明專利的剃須刀產品。
2、訴訟與仲裁情況
(1)2012年8月23日,皇家菲利浦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起訴第一被告浙江飛科電器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上海飛科電器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深圳市新發(fā)利電子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其專利權號為95190642.9的發(fā)明專利“剃須器”。2014年5月30日,發(fā)行人與皇家菲利浦已就上述爭議達成和解。2014年6月6日,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了撤回宣告涉訴專利權無效的書面聲明,并取得無效宣告案件結案通知書。2014年6月17日,皇家菲利浦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2014年6月18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15-1號”《民事裁定書》,準許原告皇家菲利浦電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2)發(fā)行人就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事宜與寧波伊德萊克電器有限公司、永康市昊軒貿易有限公司、永康市昊然貿易有限公司的訴訟:2016年1月25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5)滬知民初字第150號”《民事調解書》。發(fā)行人就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事宜與余姚市幻超電器有限公司、余姚市金億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訴訟:2015年9月21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5)滬知民初字第152號”《民事調解書》。截至發(fā)行人上市之日,飛科電器作為原告的兩項訴訟均以調解結案。
3、對發(fā)行人上市影響
保薦機構、發(fā)行人律師認為,上述訴訟已經結案,發(fā)行人已按照《和解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鑒于上述爭議產品產量、營業(yè)收入及毛利占比較小,發(fā)行人停止爭議產品的制造、銷售(包括出口)、許諾銷售,不會對發(fā)行人生產經營造成實質性影響,不會對發(fā)行人本次上市構成實質性障礙。
五、2014年12月,康弘藥業(yè)(002773)擬上市時遭舉報專利侵權
2014年12月23日,記者收到來自常州歐法瑪制藥技術有限公司的實名舉報材料,稱擬上市公司康弘藥業(yè)專利技術系通過欺騙手段獲得:2012年年初,康弘藥業(yè)以采購“全自動多功能高速滲透泵激光打孔機”為由,要求歐法瑪公司提供具體技術方案、服務內容、執(zhí)行團隊、設備詳細參數(shù)等產品細節(jié),并邀請歐法瑪公司技術人員向康弘藥業(yè)詳解了技術內容;“但此后,康弘藥業(yè)所謂的采購杳無音訊”;康弘藥業(yè)擅自將歐法瑪?shù)囊豁棸l(fā)明專利“一種全自動多功能高速滲透泵激光打孔機”技術應用在其產品“鹽酸文拉法辛緩釋片產品”中并從中獲利,涉嫌專利侵權。
數(shù)據顯示,康弘藥業(yè)利用該專利技術生產的鹽酸文拉法辛緩釋片年銷售額達1.4億元,占銷售總額的9.5%?!叭绻ㄍヅ袥Q侵權,康弘很可能將無法利用相關技術生產該產品。”歐法瑪代理律師稱。
康弘藥業(yè)已于2015年6月26日上市。在康弘藥業(yè)2015年6月更新披露招股說明書及律師工作報告及歷次法律意見書中,均未相關訴訟信息的披露。截至2015年6月,公司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聲譽、業(yè)務活動、未來前景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訴訟或仲裁事項。
六、2015年6月:通宇通訊IPO再闖關遇專利侵權訴訟
1、案例基本情況
廣州通宇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宇通訊”)2015年6月1日預披露的招股說明書顯示,公司存在競爭對手狀告公司涉嫌專利侵權事項。
2014年5月末,公司收到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簽發(fā)的應訴通知書,主要內容為京信通信系統(tǒng)(中國)有限公司及京信通信技術(廣州)有限公司起訴公司侵犯其“復合移相器”(專利號ZL200810027153.X)、“小型智能化天線”(專利號ZL200720059003.8)及“用于移動通信天線移相器的調整裝置”(專利號200520059283.3)等三項專利的專利權。對此,公司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5年初分別宣告“復合移相器”專利權部分無效、維持“用于移動通信天線移相器的調整裝置”專利權有效和“小型化智能天線”專利權全部無效的判定。
2、訴訟與仲裁情況
根據中倫律師事務所于2014年9月12日出具的關于通宇通訊首發(fā)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二)》,2014年5月26日,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發(fā)行人出具(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39號、第140號、第141號《應訴通知書》,告知發(fā)行人該院已受理京信通信系統(tǒng)(中國)有限公司、京信通信技術(廣州)有限公司訴發(fā)行人侵害專利權糾紛案,同時向發(fā)行人發(fā)送有關訴訟文書。如上述訴訟均判決發(fā)行人敗訴,發(fā)行人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1,500萬元,該金額占發(fā)行人2014年1-6月凈利潤的比例為7.22%,占發(fā)行人2014年6月30日凈資產的比例為2.06%。
中倫律師在2015年3月9日出具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三)》及2015年9月17日出具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五)》中對上述訴訟予以更新:2015年1月3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第25043號《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決定書》,宣告京信通信系統(tǒng)(中國)有限公司“復合移相器”發(fā)明專利專利權部分無效,具體為:該發(fā)明的權利要求1、7、9和權利要求8引用權利要求1或7的技術方案無效,在權利要求2-6、10-12和權利要求8引用權利要求2-6任意一項的技術方案的基礎上繼續(xù)維持該專利有效。2015年2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第25183號《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決定書》,維持京信通信技術(廣州)有限公司“用于移動通信天線移相器的調整裝置”實用新型專利專利權有效。發(fā)行人再次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5年7月7日受理了該無效宣告請7-1-34求。
2015年2月2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第25264號《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決定書》,宣告京信通信系統(tǒng)(中國)有限公司“小型化智能天線系統(tǒng)”實用新型專利專利權全部無效。
2015年4月20日,中山中院開庭審理了發(fā)行人涉及的三項專利訴訟案件。2015年4月21日,中山中院出具(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40號《民事裁定書》,該法院在審理京信通信系統(tǒng)(中國)有限公司訴發(fā)行人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小型化智能天線系統(tǒng)”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ZL200720059003.8)糾紛一案中,原告京信通信系統(tǒng)(中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該法院提出撤訴申請,該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2015年6月1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出具(2015)京知行初字第2778號《案件受理通知書》,告知發(fā)行人該院于2015年5月8日已立案受理。
2015年10月28日,中山中院出具(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39號《民事判決書》,京信通信系統(tǒng)(中國)有限公司訴發(fā)行人侵害發(fā)明專利權(“復合移相器”發(fā)明專利,專利號為ZL200810027153.X)糾紛一案,中山中院判決駁回原告京信通信系統(tǒng)(中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2015年12月,京信通信系統(tǒng)(中國)有限公司就上述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5年11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第2756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宣告京信通信技術(廣州)有限公司“用于移動通信天線移相器的調整裝置”實用新型專利專利權全部無效。
2015年12月17日,中山中院出具(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41號《民事裁定書》,該法院在審理京信通信系統(tǒng)(中國)有限公司訴發(fā)行人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用于移動通信天線移相器的調整裝置”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ZL200520059283.3)糾紛一案中,原告京信通信系統(tǒng)(中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該法院提出撤訴申請,該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3、對發(fā)行人上市影響
據查,涉訴專利對應的產品銷售收入為2030萬元,占公司2014年銷售收入的1.35%;毛利為1269萬元,占銷售毛利的1.94%。另外,從京信通信的訴訟請求看,其索賠金額1000萬元,僅占通宇通訊2014年利潤總額的2.42%。
根據2016年3月16日最新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原告京信通信系統(tǒng)(中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該法院提出撤訴申請,該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風險因素”部分提示,“公司專利侵權的訴訟風險……如果公司未來在“復合移相器”專利權訴訟過程中最終被判決相關專利侵權,將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盈利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七、2016年3月:匯頂科技IPO陷專利訴訟戰(zhàn)
1、案例基本情況
2016年3月4日,深圳市匯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頂科技”)公布新版招股書,其主要從事智能人機交互技術的研究與開發(fā),向市場提供面向手機、平板電腦等智能終端的電容屏觸控芯片和指紋識別芯片;招股書披露公司計劃募集資金13.53億元用于小尺寸用觸摸屏控制芯片技術升級項目等8個項目。
2015年4月,世界觸控芯片龍頭企業(yè)新突思先后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區(qū)地方法院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起針對匯頂科技的專利侵權訴訟和“337調查”。時隔不久,匯頂科技也發(fā)起訴訟反擊:2015年8月,匯頂科技向美國專利商標局遞交了多個專利無效的行政訴訟程序(IPR),請求美國專利局宣告這些專利無效。上述訴訟戰(zhàn)若是波及匯頂科技海外市場,或將對其收入造成不利影響。2013-2015年,匯頂科技的境外銷售收入分別為2.79億元、3.49億元和3.65億元,占比分別為40.72%、40.93%和32.67%。
專業(yè)人士認為,“337調查”的主要特點是處理時間短并且處罰嚴厲,一旦被認定侵權,不僅被申請人的相關產品會被禁止進入美國,甚至其他企業(yè)的同類產品也可能被禁止進入。
2、訴訟與仲裁情況
(1)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案
依據美國博欽律師事務所(PerkinsCoieLLP)(以下簡稱“美國律師”)于2016年2月17日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美國法律意見書”),Synaptics(以下均簡稱“新突思”)作為起訴方于2015年4月21日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ITC”)提起訴訟,該訴訟的應訴方包括發(fā)行人、匯頂美國(以下統(tǒng)稱“匯頂”)及BLUProducts,Inc.(以下簡稱“BLU”)。
新突思認為匯頂?shù)挠|控芯片產品(例如GT915芯片)以及BLU使用匯頂觸控芯片的產品(例如BLUStudio5.0CHD手機)已進口至美國,并侵犯其四項美國專利(專利號分別為7,868,874、8,338,724、8,558,811、8,952,916),新突思認為匯頂與BLU曾進口至美國,以進口為目的銷售,或于進口后在美國銷售新突思聲稱的侵權產品,因此違反美國1930年關稅法337條款及其修正案19U.S.C.§1337。
據此,新突思請求ITC作出如下判決:(1)依19U.S.C.§1337(d)之規(guī)定,對各應訴方發(fā)出有限排除令(LimitedExclusionOrder);(2)依19U.S.C.§1337(f)之規(guī)定發(fā)出禁制令(CeaseandDesistOrder);(3)依19U.S.C.§1337(j)之規(guī)定,要求各應訴方在60日的總統(tǒng)審查期間提交保證金;(4)在ITC職權范圍內,給予起訴方各項其他救濟。截至美國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該案正在進行中;新突思與匯頂均已完成取證程序;2015年11月4日至5日舉行了關于權利要求屬于含義法律解釋的Markman聽證會;庭審定于2016年2月22日至26日舉行,預計ITC將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最終判決。
(2)地方法院訴訟
依據美國法律意見書,新突思作為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美國加州北區(qū)聯(lián)邦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該訴訟的被告包括發(fā)行人、匯頂美國及BLU,美國博欽律師事務所作為本案中匯頂?shù)拇砣恕?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新突思認為匯頂?shù)挠|控芯片產品(例如GT915芯片)以及BLU使用匯頂觸控芯片的產品(例如BLUStudio5.0CHD手機)侵犯其四項美國專利(專利號分別為7,868,874、8,338,724、8,558,811、8,952,916),因此新突思認為匯頂與BLU違反了美國專利法35U.S.C.§271。
據此,新突思請求地方法院作出如下判決:(1)判決新突思勝訴,判決各被告直接和間接侵犯上述涉案專利并違反專利法35U.S.C.§271;(2)發(fā)出臨時和永久禁制令,禁止各被告直接或間接制造、使用、銷售、進行許諾銷售、進口、或已進口至美國侵權產品,或誘使或有助于他人侵犯上述涉案專利;(3)依35U.S.C.§284之規(guī)定,要求各被告對其侵犯涉案專利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包括利息(含判決前與判決后的利息),辦案成本以及支出;(4)判決此案為35U.S.C.§285款下的特殊案件,并判令各被告支付新突思合理的律師費用;并且(5)給予新突思其他應獲的法律與衡平救濟。
截至美國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該案已被暫停,將在上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案做出終審判決之后重新啟動。根據上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案的時間表以及地方法院審理專利訴訟案所需的大致時間,并假設ITC做出的最終判決將被上述至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美國律師認為,地方法院很可能在美國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后至少五年以后才會對本案作出判決。
(3)專利無效行政訴訟
依據美國美國法律意見書,發(fā)行人作為訴訟提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審判與上訴委員會(以下簡稱“PTAB”)提交第一組5份訴狀(案件編號分別為IPR2015-01739,IPR2015-01740,IPR2015-01741,IPR2015-01742和IPR2015-01743),并于2016年2月1日、3日和4日提交第二組4份訴狀(案件編號分別為IPR2016-00463、IPR2016-00464、IPR2016-00465、IPR2016-00463),匯頂美國被列為利害關系人,新突思為該案件的專利權人,美國博欽律師事務所作為本案中匯頂?shù)拇砣?。發(fā)行人請求PTAB立案審查并宣布新突思四項美國專利(專利號分別為7,868,874、8,338,724、8,558,811、8,952,916)的所有權利要求均為無效。
截至美國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該案件正在進行中。對2015年8月提交的第一組共5項IPR案,新突思于2015年11月23日對5份IPR訴狀各自提交了專利權人初步應答書;PTAB在2016年2月16日對5份IPR訴狀做出立案裁定;決定對新突思的涉案四項專利進行IPR審查。PTAB將于立案日起12個月內對上述5份IPR案完成訴訟程序并作出最終書面判決,最終書面判決不晚將于2017年2月16日。對2016年2月提交的第二組共4項IPR案,新突思的專利權人初步應答書需于大致2016年5月上旬或中旬提交;PTAB需于大致2016年8月中旬前對4份IPR案做出立案裁定;一旦立案,PTAB將于立案日起12個月內做出最終書面判決,預計為2017年8月。
3、對發(fā)行人上市影響
(1)依據美國法律意見書,該案件所涉匯頂產品具體類別為進口至美國的涉案BLU產品中使用的匯頂觸屏控制芯片。截至美國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新突思僅指認了匯頂?shù)腉T915和GT910芯片是被使用于涉案BLU產品中的,以及GT9158芯片有可能被使用于BLU產品中。若ITC調查的最終判決判定匯頂未違反337條款,則匯頂涉案產品以及使用匯頂涉案產品的BLU下游產品將可進口至美國,可于進口后在美國內銷售,或以進口美國為目的而被銷售。
依據美國法律意見書,如果ITC判決匯頂違反337條款,可供匯頂選擇的其它救濟手段包括:①對ITC發(fā)出的最終判決提請總統(tǒng)審查。美國總統(tǒng)或其委派的美國貿易代表可能基于政策原因而否決ITC的最終判決或其救濟令;②將ITC的最終判決上訴至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③實施不侵犯專利權的芯片更改設計;④與美國海關合作,在執(zhí)行有限排除令時限制其實施范圍;⑤從新突思獲得專利使用許可;或⑥若美國專利商標局在匯頂提起的專利無效行政訴訟中判決新突思的涉案專利無效,則提請ITC修改其有限排除令。
(2)依據美國法律意見書,該案件所涉匯頂產品的具體類別為匯頂?shù)挠|屏控制芯片,例如GT915。若地方法院判決匯頂勝訴,則匯頂?shù)挠|控芯片將可在美國內制造、使用、進行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美國。若地方法院判決匯頂侵犯上述涉案專利的任一專利要求并判定涉案專利有效,則地方法院可能會判令匯頂做出經濟賠償及發(fā)出禁制令。如果地方法院經簡易程序審理批準認定匯頂侵權的動議,或陪審團認定匯頂侵權,其他可供匯頂選擇的救濟手段包括:①將地方法院的判決上訴至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②從新突思公司獲得專利使用許可;③實施不侵犯專利權的芯片更改設計,從而避免交付專利許可金。
(3)若發(fā)行人在IPR訴訟中勝訴,PTAB判決四項涉案專利的所有權利要求均為無效且最終被美國專利局撤銷,則ITC于ITC調查案中可能發(fā)出的任何有限排除令和禁制令均將無效。考慮到地方法院訴訟案中的延遲,若涉案專利最終被美國專利局撤銷,則地方法院將會撤銷新突思提起的該訴訟案。發(fā)行人敗訴時的救濟手段:①如果發(fā)行人對PTAB的立案裁定不滿,則發(fā)行人可向PTAB提交復審請求;②如果發(fā)行人對PTAB的最終書面判決不滿,則發(fā)行人可向PTAB提交復審請求,也可上訴至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
綜上,承辦律師認為上述訴訟并不會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聲譽、業(yè)務活動、未來前景產生重大影響。
八、北玻股份:善用兩國司法協(xié)助、國際條約情況,最終過會
也有在被訴專利侵權影響IPO進程但最終上市的企業(yè),例如北玻股份(002613):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北玻股份”)的國外競爭對手Tamglass公司分別在英國和加拿大對北玻進行專利訴訟,在這兩起案件中,北玻被國外法院判決為構成侵權,受其影響,發(fā)行人一度延遲IPO。
面對指控和不公判決,北玻股份嚴正聲明,競爭對手選擇在國外起訴,是其利用專利保護傘設置技術壁壘來遏制公司在國外市場發(fā)展壯大的一種慣用不正當競爭手段。首先,經國家專業(yè)權威機構評估認定,北玻涉案設備所使用的技術與原告在英國、加拿大申請的專利技術有本質性的區(qū)別,不存在侵權行為。再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由于中國與英國、加拿大沒有簽署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沒有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也沒有互惠關系,英國、加拿大法院的判決,我國法院應不予承認和執(zhí)行,該等判決在中國不具有法律效力。至此,專利侵權事件圓滿解決。
由于國外法院的判決在中國不具有法律效力,國家專業(yè)權威機構也已認定涉案技術不存在侵權行為,所以兩境外專利案對北玻股份的經營不構成影響;綜合以上原因,保薦商第一創(chuàng)業(yè)及律師一致認為,兩境外專利案對北玻股份本次發(fā)行上市不構成實質性影響。北玻上市進程重新啟動,并于2011年5月30日再次成功過會。
小結:專利侵權訴訟的基本思路
1、專利侵權/確權之訴的產生的條件包括:(1)有專利權;(2)侵權產品基本在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內;(3)侵權方與專利權人有市場競爭關系。
2、專利侵權之訴需確認:(1)自身所有專利權的有效性,(2)對方侵權的可能性/證明自身專利不存在侵權的論證。
3、 對專利訴訟的信息披露:(1)未決訴訟:原則上建議全部披露,有時訴訟標的金額很小的訴訟可能會發(fā)展成對發(fā)行人影響重大的案件,反之亦然;(2)鑒于其他 已決訴訟對發(fā)行人生產經營的影響已經明確并且反映,發(fā)行人作為被告/原告的已決訴訟中需披露存在深遠影響、潛在的糾紛或具體執(zhí)行問題的案件,以及對于發(fā)行 人作為原告說明對方提起反訴的可能性和風險。
4、對發(fā)行人持續(xù)經營能力的影響:未決訴訟需關注案件最終裁判結果及其對發(fā)行人持續(xù)經營的影 響;已決訴訟如果結果對發(fā)行人不利,也需關注發(fā)行人是否有足夠的措施和可能來消化不利判決結果對發(fā)行人的影響,例如在計提各項損失(敗訴賠償款項、銷毀半 成品及庫存品等)后,發(fā)行人是否仍符合《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等規(guī)定的上市條件。
5、為避免公司涉及與主營業(yè)務相關的專利侵權之訴敗訴給發(fā)行人帶來的負面影響,在涉訴金額不特別巨大情況下,亦有公司實際控制人為此承擔經濟損失、向發(fā)行人補貼敗訴賠償款項的補償行為或出具承諾,例如石英股份。
來源:金融證券緣周律
作者:金融證券緣周律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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