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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漢卿是我國元代雜劇作家,《竇娥冤》為其代表作,祁州(今河北省安國市)人。關漢卿已經(jīng)作古多年,現(xiàn)在卻有兩家企業(yè)為了“關漢卿”這三個字走上了法庭,打起了知識產(chǎn)權官司。
安國金泰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在第31類谷物、植物上注冊“關漢卿”商標,被公告后,卻被安國市關家園公司提起了異議。因為安國市關家園公司也有一個“關漢卿”商標,不過是注冊在酒類上,“關漢卿”酒遠近聞名。雙方從商標局,經(jīng)過商評委,一直打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安國金泰公司不能在第31類注冊“關漢卿”商標,法律依據(jù)是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后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安國金泰公司注冊“關漢卿”商標是為了囤積商標,破壞了商標注冊秩序,具有惡意,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注冊商標”的行為。
這個案件的焦點是: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是否適用于商標異議程序中。該法條的內容為:“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备鶕?jù)字面意思,該法條規(guī)定的是“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而異議程序中的商標并沒有注冊。
有關修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是否適用于商標異議程序,在理論上一直有爭議,司法實踐中做法也不一。在本案中,法院使用的是“舉重以明輕”的解釋方法,認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可以適用于商標異議程序中。根據(jù)本案判決的邏輯,既然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尚可以撤銷。那么,舉重以明輕,沒有注冊成功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更應該不予注冊。不然的話,注冊成功之后再撤銷,顯然多此一舉。法院判決的這種認定有其一定的道理,這種邏輯更加注重司法的效果。
作為上訴人來說,上訴的理由可能存在一些遺漏之處。一審法院已經(jīng)依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上訴人敗訴,二審中上訴人應該緊緊圍繞該條款進行更為詳細的論證。根據(jù)判決書上披露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上訴人認為“被異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該條款是針對已注冊商標,原審判決適用該條款明顯屬于法律使用錯誤”,這個理由僅僅抓住了法律適用中的一個問題,即不應該適用在商標異議程序中。該結合本案,上訴人至少還有一下兩個方面應該考慮和論證:
1、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是“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本案中的所指的商標注冊的手段是哪些?這些手段中是否存在“不正當”因素?只有先劃定手段的范圍,才能進一步分析其正當與否。對于一些非手段的因素,應該澄清。
2、上訴人應該進一步說明自己注冊商標的目的,是否具有使用的意圖,以及為了使用做了哪些準備。
二審判決判定上訴人敗訴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認為上訴人申請商標不是為了使用,而是為了囤積商標。而囤積商標是一種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行為。如果上訴人真的是為了囤積商標,那么存在目的上的不正當性。但是,如果上訴人申請這個商標真的是為了使用,而不是囤積,應該證明自己具有使用的意圖并且為了使用而做了準備。
綜上,本案的判決結果和邏輯過程有關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適用問題,本案的判決對司法實踐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對于當事人來講,遇到此類案件應該更加關注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背后所蘊含的維護商標注冊、使用秩序,維護公共利益立法目的。
來源:趙虎(微信)
作者:趙虎律師 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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