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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樂倫訴新百倫貿(mào)易(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市盛世長運商貿(mào)連鎖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新百倫公司不服廣州中院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定于2016年6月23日下午3:00時進行公開宣判。
6月2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微博,“新百倫”商標案二審結(jié)果將于6月23日下午3:00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四樓大法庭進行公開宣判。
截圖來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微博
周樂倫訴新百倫貿(mào)易(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市盛世長運商貿(mào)連鎖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法院判決如下:
1.新百倫立即停止侵害周樂倫“百倫”、“新百倫”商標權的行為; 2.新百倫公司賠償周樂倫9800萬元(含合理支出); 3.新百倫公司在其官方網(wǎng)站首頁及在天貓商城開設的“New Balance旗艦店”、“new 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4.盛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樂倫 “百倫”、“新百倫”商標權的銷售行為; 5.盛世公司支付周樂倫合理支出5000元; 6.駁回周樂倫的其他訴訟請求。新百倫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新百倫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
1.新百倫公司組合使用"New Balance/新百倫"、"NB/新百倫"或"New Balance 新百倫及NB圖形"標識,不會與周樂倫"百倫"商標產(chǎn)生混淆,沒有侵害周樂倫"百倫"商標專用權。 2.新百倫公司使用"新百倫"的行為,屬于合理使用其在先字號權的行為;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New Balance/新百倫"和"NB/新百倫"享有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因此新百倫公司沒有侵犯周樂倫"新百倫"商標專用權。 3.周樂倫惡意取得、搶注與New Balance標識近似的"百倫"和"新百倫"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惡意訴訟行為不應受到法律的支持。 4.New Balance公司擁有第35類廣告和銷售項目"推銷(替他人)"等服務上的"新百倫"注冊商標,新百倫公司經(jīng)New Balance公司授權,在銷售和宣傳中使用"新百倫"商標的行為不侵害周樂倫的商標權。 5.新百倫公司不存在主觀惡意。 6.一審法院直接根據(jù)周樂倫的選擇,以新百倫公司因侵權所獲盈利來計算賠償數(shù)額,屬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爭議五大焦點:
1.周樂倫對“新百倫”商標是否實際使用并獲得一定知名度
2.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標識是否享有企業(yè)名稱權、未注冊在先商標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新百倫”商標是否為周樂倫惡意搶注
3.新百倫公司在產(chǎn)品銷售和宣傳中使用“新百倫”標識是否構成侵權,即該使用屬于合理使用,還是商標性使用,是否會導致公眾誤認
4.一審法院確認的9800萬元賠償數(shù)額是否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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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案應否中止審理。
今日的二審宣判IPRdaily將持續(xù)關注,涉及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討論,投稿請發(fā)至::Iprdaily@163.com.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微博、知識產(chǎn)權那點事等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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