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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羋月傳》小說抄襲《羋月傳》電視劇本,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兒影視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羋月傳》小說作者兼《羋月傳》電視劇編劇蔣勝男、《羋月傳》小說出版商和銷售商一并告上了法院,索賠金額高達2000萬元。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根據花兒影視公司的起訴,2009年6月16日和2010年7月1日,蔣勝男分別在網絡上發(fā)表了《大秦太后》小說的序章和《天命》、《初生》、《向氏》三章合計約7000字左右的小說。后通過判決和受讓等方式,花兒影視公司和蔣勝男成為《電視劇劇本創(chuàng)作合同》系列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根據這份合同約定:花兒影視公司聘任蔣勝男為編劇并委托創(chuàng)作電視劇《羋月傳》劇本,蔣勝男是電視劇《羋月傳》的原著《大秦太后》創(chuàng)意人,擁有原著創(chuàng)意版權,對原創(chuàng)小說享有發(fā)表和出版的權利。同時,雙方約定,花兒影視公司是委托蔣勝男創(chuàng)作的《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的著作權人,在全球范圍內永久享有在改編和創(chuàng)作過程中形成的一切智力成果和電視劇劇本、電影劇本、電視劇作品、電影作品的全部著作權和衍生品的權利。
根據合同約定,蔣勝男完成了《羋月傳》的編劇工作,花兒影視公司和相關公司也支付了全部稿酬。但隨后,浙江文藝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發(fā)行了署名“蔣勝男 著”的《羋月傳》小說全六冊。原告方經比對發(fā)現(xiàn),蔣勝男發(fā)表的《羋月傳》小說并非是其原著《大秦太后》,且該小說與花兒影視公司委托蔣勝男創(chuàng)作的《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在人物關系及故事情節(jié)上高度一致,部分章節(jié)內容與《羋月傳》電視劇劇本的相應內容完全一致。
花兒影視公司指出,花兒影視公司在委托蔣勝男創(chuàng)作《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過程中,因蔣勝男不具有大型電視連續(xù)劇編劇經驗,從創(chuàng)作之始花兒影視公司就反復與蔣勝男討論劇本創(chuàng)作,導演、制片人、總編劇等都就人物性格設計、戲劇沖突、人物關系、故事橋段、劇本修改和劇本創(chuàng)作技巧等提出大量意見和建議,因此《羋月傳》電視劇本創(chuàng)作包含了集體智慧與集體勞動的共同成果,而不是蔣勝男未完成原創(chuàng)小說《大秦太后》的改編作品。
據此,花兒影視公司認為,蔣勝男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花兒影視公司對《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因此,起訴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出版、發(fā)行、銷售《羋月傳》小說、賠償損失2000萬元并承擔相關費用。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合作
花兒影視公司訴稱,2009年6月16日和2010年7月1日,蔣勝男分別在網絡上發(fā)表了《大秦太后》小說的序章和《天命》、《初生》、《向氏》三章合計約7000字左右的小說。后通過判決和受讓等方式花兒影視公司和蔣勝男成為《電視劇劇本創(chuàng)作合同》系列合同的雙方當事人。
合同約定:
花兒影視公司聘任蔣勝男為編劇并委托創(chuàng)作電視劇《羋月傳》劇本,蔣勝男是電視劇《羋月傳》的原著(《大秦太后》)創(chuàng)意人,擁有原著創(chuàng)意版權,對原創(chuàng)小說享有發(fā)表和出版的權利。蔣勝男愿意接受委托并按照花兒影視公司的意愿創(chuàng)作修改該電視劇劇本;
花兒影視公司是委托蔣勝男創(chuàng)作的《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的著作權人,在全球范圍內永久享有在改編和創(chuàng)作過程中形成的一切智力成果和電視劇劇本、電影劇本、電視劇作品、電影作品的全部著作權和衍生品的權利。蔣勝男作為該劇編劇享有在該電視劇片頭中編劇的署名權;該合同還約定了編劇報酬及支付方式等相關內容。
2012年9月11日,蔣勝男通過電子郵件向制片人曹平提交了《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和人物表第一稿,此后,蔣勝男陸續(xù)通過電子郵件向曹平提交劇本相關作品。
2013年3月15日,蔣勝男提交了《羋月傳》第一集劇本第一稿,至2014年3月29日提交了第50-53集劇本。
截止2015年11月15日,花兒影視公司和相關公司已向蔣勝男支付了全部稿酬。
起訴根因
2015年8月-11月,浙江文藝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發(fā)行了署名“蔣勝男 著”的《羋月傳》小說全六冊,經比對發(fā)現(xiàn),蔣勝男發(fā)表的《羋月傳》小說并非是其原著《大秦太后》,且該小說與花兒影視公司委托蔣勝男創(chuàng)作的《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在人物關系及故事情節(jié)上高度一致,部分章節(jié)內容與《羋月傳》電視劇劇本的相應內容完全一致。
花兒影視公司在委托蔣勝男創(chuàng)作《羋月傳》劇本之初,蔣勝男就明確表示其原著小說(《大秦太后》)并未完成。花兒影視公司在委托蔣勝男創(chuàng)作《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過程中,因蔣勝男不具有大型電視連續(xù)劇編劇經驗,從創(chuàng)作之始花兒影視公司就反復與蔣勝男討論劇本創(chuàng)作,導演鄭曉龍、制片人曹平、總編劇王小平、資深編劇李曉明和任蘊等就人物性格設計、戲劇沖突、人物關系、故事橋段、劇本修改和劇本創(chuàng)作技巧等提出大量意見和建議。
經過反復的修改,《羋月傳》電視劇本創(chuàng)作包含了集體智慧與集體勞動的共同成果,其(大量情節(jié))表達內容具有獨創(chuàng)性,構成原創(chuàng)作品,而不是蔣勝男未完成原創(chuàng)小說(《大秦太后》)的改編作品。
蔣勝男在未經花兒影視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花兒影視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作品的內容改編為《羋月傳》小說,且抄襲《羋月傳》電視劇劇本作品的部分內容,并單獨以小說作者的名義許可出版發(fā)行小說《羋月傳》,在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等地銷售。
上述行為已嚴重侵犯了花兒影視公司對《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作品享有的著作權。蔣勝男和出版公司在侵權行為中獲得巨大不當收益亦嚴重損害了花兒影視公司的合法利益。
因此起訴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出版、發(fā)行、銷售《羋月傳》小說、賠償損失二千萬元并承擔相關費用。
來源:海淀法院網、法制網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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