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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
作者:娛樂法律人
作者:郭敬明無權署名電影《爵跡》海報
郭敬明微博發(fā)聲狠批樂視公司,表示電影《爵跡》海報未給其署名,其很傷心。互聯網上,網友惡語相向而沒有答案。筆者認為,不論此事為故意炒作,還是事發(fā)偶然,但是郭敬明均無權在電影《爵跡》海報上署名,而僅僅擁有在電影《爵跡》上署名的權利。
8月29日凌晨,郭敬明再次引爆娛樂圈。此次與新電影《爵跡》有直接關系。郭敬明發(fā)微博稱:樂視影業(yè)的發(fā)行部門,你們未經我的同意,擅自將發(fā)往全國院線的爵跡電影海報片名下方的“郭敬明導演作品”的字樣全部去掉抹去,這是對我署名權的侵害和對我本人極大的不尊重。并稱這種做法很不公平,很欺負人。而且聲稱樂視侵犯其署名權。
郭敬明的微博內容經媒體曝光后,各方觀點開始圍繞“樂視的做法是否妥當”,在網絡展開赤裸裸的互相攻擊。誰是誰非,筆者暫且不論。僅對樂視制作的海報中未出現“郭敬明導演作品”等字樣,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侵權,進行如兩方面分析:
第一,郭敬明無權署名電影海報。一部電影從無到有,從前期創(chuàng)意到編劇劇本,再到投資方互相博弈和攝制團隊,最后到拍攝完成進入后期剪輯,直到上映方才完成其初步使命。作為拍攝完成后、電影上映前最重要的一步,制片方為了良好票房,不惜重金進行宣傳發(fā)行,而海報無疑是宣傳發(fā)行中的重要工具之一。電影海報中,往往會展現導演是誰、主演是誰,同時,會通過有限的畫面展現出電影的風格和主要內容,這也很大程度決定了普通公眾是否愿意走進電影院。
從上可以看出,電影海報是設計師根據自己對電影內容的認識,結合電影名稱、時間等進行的直觀視覺表達,不同的電影海報設計師對同一部電影的海報設計,不會出現絕對意義上的雷同。電影海報具備獨創(chuàng)性,而且借助各種媒介進行復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款規(guī)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為此,筆者認為,電影海報應為美術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即作者可以通過在作品上署名、署真名、署筆名等方式來披露作者身份,使作品和作者之間產生固定聯系,也可以不署名來隱藏身份。同時,署名權還暗示著,作者有權禁止他人在自己創(chuàng)作的作品上署名。
如無特殊約定,作為電影海報的美術作品,其著作權應歸屬于電影海報的設計師。為此,設計師有權決定在自己設計的海報上署名、署真名或者筆名,或者不署名,也有權決定出現誰的名字、以何種方式出現。除非有明確的合同約定,否則電影導演郭敬明則無權強制要求在電影海報中署名。
在(2011)西民四初字第00149號判決書中,陜西省西安影視制片公司以電影海報署名錯誤為由,將陜西省西安曲江影視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和陜西省西安曲江文化產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收回并銷毀被告發(fā)行的電影《紡織姑娘》的海報及戶外廣告,賠償損失5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戶外廣告和宣傳海報上,既未明確注明西安影視公司系涉案影片的聯合攝制人,亦未注明西安影視影視法定代表人的出品人身份,其行為雖屬不當,但不屬于侵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署名行為。
第二,郭敬明有權署名電影作品。有人將導演和電影比喻為父子關系,即沒有導演,則沒有電影。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一款規(guī)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王遷老師認為,電影是由上下相關的一系列畫面構成的,在通過機械設備進行播放時,能夠給觀眾以畫面中的人或事物在運動中的感覺。電影是音樂、劇本等不同作品的綜合,是不同作者以及導演等其他創(chuàng)作人員集體完成的綜合作品。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我國對電影作品中各方的署名規(guī)范,并無強制性的法律要求。為此,制片方和導演對是否署名、署真名、署筆名或者不署名以及署名的方式、位置等有約定的,應對從其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則應根據《著作權法》規(guī)定和個案來進行實際判斷。在電影行業(yè)中,制片方和導演一般均會在簽約時,對導演的署名方式進行約定。在(2016)京0102民初83號判決書中,天下霸唱訴中影公司侵犯署名權,在制片者夢想者公司(甲方)、樂視公司與陸川所在的公司(丙方)簽訂的合同中的第12.4條中明確規(guī)定:丙方在完全履行本合同義務后享有聯合出品方、一位聯合出品人署名權,丙方成員在完全履行本合同義務后享有單屏之編劇/導演的署名,同時享有制片人之一的署名權,其中制片人的署名順序、排版、尺寸由甲方決定。
為此,筆者有理由相信,郭敬明作為導演,應該就導演署名問題與樂視公司有過類似約定。在這個意義上而言,不論此次輿論是炒作還是事實,作為電影導演的郭敬明,擁有在電影《爵跡》上署名的權利。(注:圖片均來源與網絡)
來源:IPRdaily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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