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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圖/高岳
壟斷糾紛可否提交仲裁?江蘇高院近日的一份判決結果是:不可以。
與此相反,美國、歐盟均認可了反壟斷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
多位仲裁法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支持壟斷糾紛具有可仲裁性,既不違反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更是未來發(fā)展方向。
提出管轄權問題或是一種策略
壟斷糾紛,很多都涉及經(jīng)銷商與其上游企業(yè)之間的關系。
新加坡瑞德律師事務所涉華國際仲裁總監(jiān)葛黃斌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類案件最典型的故事發(fā)展脈絡是,廠商A與其授權經(jīng)銷商B簽訂授權代理協(xié)議,雙方約定了代理銷售條款,并約定通過仲裁途徑(而不是法院)解決爭議。這是一個商事合同。B事后說,“A給我價格高了”“我獲得的價差收益小”,要求A補償,否則就不付貨款。于是,A提起仲裁。
“如照合同辦,B接受仲裁沒有什么可說的。但B可能換個角度去爭辯,指控A存在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此糾紛不能通過仲裁解決,而應由行政機關或者法院處理?!备瘘S斌說。
江蘇高院的這起案件與此類似。原告起訴源于對被告“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縱向壟斷協(xié)議等行為”的不滿。
在很多情況下,以壟斷糾紛為由否決仲裁管轄,是一種策略。
葛黃斌透露,他們也經(jīng)常采用此策略。這種技術手法是合適的,基本上都能有效地阻斷仲裁程序。“正是提出仲裁管轄權問題,才逼得本來對仲裁信心滿滿的外方和我們中國當事人談判?!?/p>
壟斷引發(fā)民事賠償屬財產(chǎn)糾紛
壟斷糾紛是否可以仲裁,主要應該看看仲裁法怎么規(guī)定。
仲裁法第二條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睋?jù)此,發(fā)生壟斷爭議的雙方,通常均為平等主體,壟斷糾紛是可以訴諸仲裁的。
但仲裁法還規(guī)定了例外:“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p>
究竟如何理解上述法律規(guī)定?
安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董簫認為,這個例外條款并沒有將反壟斷領域的糾紛排除在可仲裁范圍之外。
北京仲裁委副秘書長陳福勇認為,從仲裁法的規(guī)定來看,除了合同糾紛,非契約性財產(chǎn)權益糾紛也可以仲裁。因壟斷行為引發(fā)的民事賠償,就屬于后者,從可仲裁性來說應是沒有問題的。反壟斷法第五十條明確,經(jīng)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據(jù)此,“壟斷糾紛不能被簡單解釋為純行政爭議,盡管行政機關有權查處壟斷行為,但它不是唯一的認定機構。法院也可以認定壟斷行為?!标惛S抡f。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fā)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至于仲裁是否有權管轄,在其中并無提及。陳福勇認為,“從立法本意上對這一規(guī)定進行目的性擴張解釋,除非是明確排除了仲裁,否則不能因此認定仲裁無管轄權”。
仲裁有能力處理公共利益問題
那么江蘇高院又為何作出否定性裁決呢?
據(jù)了解,江蘇高院的理由有三:目前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僅明確規(guī)定了民事訴訟作為壟斷民事爭議解決方式;反壟斷的公共政策性是考量其可仲裁性的重要因素,且目前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規(guī)定壟斷糾紛可仲裁;本案糾紛涉及到公共利益、第三方及消費者利益,突破了仲裁條款的合同相對性。
由此可知,公共政策與公共利益等考量是法院否定仲裁的重要原因。
董簫表示,早期觀點普遍認為反壟斷糾紛不能提交仲裁,主要是基于公共政策方面的考量。這種觀點認為反壟斷糾紛的解決“具有較明顯的社會公益性,往往涉及一個國家的市場經(jīng)濟秩序、廣大消費者利益等問題,而不僅僅關乎私權的處置”。
“一些人擔心把壟斷糾紛交給仲裁處理,仲裁庭會處理不好。但我覺得這個是不能假定的。其實,仲裁庭完全有能力來處理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因為仲裁案件的審理中只要涉及合同的效力認定,其中就有公共利益的考量問題,這對于仲裁庭而言是很常規(guī)的操作?!标惛S抡f,即便仲裁庭的裁決真的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jù)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法院也可以此為由進行司法監(jiān)督。上述擔心并無必要。
壟斷糾紛可仲裁是世界趨勢
值得關注的是,就世界范圍的發(fā)展趨勢來看,壟斷糾紛的可仲裁性已逐漸被認可。
董簫表示,自上世紀末以來,美國及歐盟等國家地區(qū)對反壟斷糾紛是否可以仲裁的觀點出現(xiàn)了松動,逐漸向支持反壟斷糾紛具有可仲裁性方向發(fā)展。
1985年,美國最高法院在“三菱汽車公司案”中推翻了之前判例確立的反壟斷爭議不可仲裁的觀點,之后基本上一直遵循反壟斷爭議具有可仲裁性的原則。
歐盟在立法和司法實踐層面均直接或間接地認可了反壟斷糾紛的可仲裁性。
“新加坡執(zhí)行仲裁庭涉反壟斷問題的仲裁裁決,也不存在法律障礙。”葛黃斌說。
“在這種大形勢下,我們?yōu)槭裁床煌白咭蛔?去試一試呢?”陳福勇說。
董簫認為,隨著我國平等商事主體之間反壟斷爭議的逐漸增多,以及仲裁作為一種具有專業(yè)性、保密性優(yōu)勢的爭議解決方式發(fā)展愈加完善,業(yè)內(nèi)關于反壟斷糾紛可以提交仲裁解決的呼聲必將越來越高。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wǎng)
記者:張維
編輯:IPRdaily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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