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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
作者: 趙洋 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原標題:民眾對專利法的常見意見淺析
在從事專利相關的工作中,不少專利業(yè)務的客戶對專利法的諸多規(guī)定多有抱怨,現(xiàn)筆者將接觸到的抱怨較多的爭議內容進行梳理和分析。
首先,我們要了解為什么第一次接觸專利會覺得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社會發(fā)展到如今的狀態(tài),我國人民的思維慣性似乎還停留在改革初期,存在著精細的產品,肯定是西方或者日韓制造。好的健全的制度肯定是外國的現(xiàn)行制度,先進的知識和頂尖的技術肯定都在外國”的觀點,而認為國內的一切都在起步摸索階段,還需要努力追趕外國。
在這個大背景下,人們習慣了對國內的制度缺陷進行批評,將遇到的不理解的政策和規(guī)定歸為我國制度落后,亂收費,不合情,不合理等問題上。
但實際上,我國的專利法雖然起步晚,但在制定的過程中廣泛參考了專利強國的專利制度,并非大眾所認為的制度落后,規(guī)章死板。
1.專利申請費過高
根據(jù)目前的標準,我國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官方費用包括:申請費900元可減緩,印刷費50元不可減緩,實審費2500元可減緩。
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費用一樣,均為500元,可減緩。
就擁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而言,最貴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的總官費為3450元,經(jīng)過減緩后,總官費為560元。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官費經(jīng)過減緩后為75元。
根據(jù)目前的最近專利費減規(guī)定,專利申請人為個人的,年收入低于42000元的申請人可以辦理專利費用減緩;專利申請人為企業(yè)單位的,上年底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企業(yè)可以辦理專利費用減緩;事業(yè)單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可以享受費減。
高于費減標準的申請人來說,專利的申請費用相對于申請人的收入而言完全有能力支付,對于收入較低的個人和小微型企業(yè)而言,費減后的專利申請費用大大降低,申請成本理應可以承受。
而部分人士覺得,自己申請專利是將自己的技術方案公開,有利于社會的進步和發(fā)展,因此申請專利不但應該不繳納專利費,國家應反而給與其資金鼓勵。
對此觀點,首先需要承認專利的本質是以公開換保護,及時公開新的技術方案,確實有利于社會的進步,具有積極意義。
但公開的方式有很多種類,可以通過論文公開,或是通過出版物公開,網(wǎng)絡公開,講座公開等多種方式,而申請專利成功后,申請人獲得的專利權保護正是國家對技術方案公開的最好獎勵。產品通過專利進行保護,從而獲得市場競爭上的優(yōu)勢,產生的效益反而是無法估量的。而對專利申請進行反向的資金獎勵,可以通過項目申報等方式實現(xiàn),
2.交了申請費后,每年還要繳納年費
專利要保持有效,是為了保障申請人的權益。而每年繳納年費,是為了將權利進行延續(xù)。
對專利收取每年年費,是世界上各個專利國家共同采用的制度,并不是我國獨有的專利收費種類。通過收取年費,將維持專利的部分成本費用,轉移到專利權人身上,讓專利權人更多的思考自己的專利價值,從而主動放棄掉落伍或無用的專利,積極更新新的更具有競爭力的專利。
通過這種制度可以促使專利權人主動放棄一些價值較低的專利,從而提高我國有效專利的質量,減少無意義的專利糾紛,使得國知局的工作更有針對性。
因此,年費制度在國家專利體系建設中具有積極效應。
目前我國發(fā)明專利的每年年費如圖1所示。
圖1
實用新型專利的每年年費如圖2所示。
圖2
外觀設計專利的每年年費如圖3所示。
圖3
三種專利類型里,各類專利的年費均越往后費用越高。
3.專利年費貴
很多人覺得在參考國內的人均收入的情況下,我國的專利年費較外國貴。
對于此情況,筆者進行了一個大致的計算,羅列了一些專利制度成熟的國家的人均收入和發(fā)明專利年費總額。
例如,以2014年數(shù)據(jù)為參考,美國的人均收入為55200美元,日本人均收入42000美元,韓國27090美元,中國人均收入7380美元,歐盟28781美元。
美國發(fā)明專利的累計年費為12600美元(折合人民幣84900元)。
歐洲專利年費合計為23855歐元(折合人民幣176900元)。
韓國發(fā)明專利年費(以十項權利要求、20年保護期限為例)為12305000韓元(折合人民幣73800元)。
日本發(fā)明專利年費(以十項權利要求為、20年保護期限為例)為1370000日元(折合人民幣88800元)。
我國發(fā)明專利年費合計為66300人民幣。
圖4為中、歐、美、日、韓各國的人均收入和發(fā)明20年年費總額的視圖
圖4
注:圖中關于歐盟部門的人均收入使用的參考值,其數(shù)值并不能代表歐專局囊括的國家的人均收入。但為了便于展示,在此使用了歐盟作為示意詞條,但專利費用額度參照歐專局的收費統(tǒng)計得出,并按照當前匯率進行換算,歐專局不囊括整個歐洲。
通過上表可以觀察得到,在對比人均國民收入的情況下,我國的發(fā)明年費費用確實較高。
我們在討論價格時,不能脫離產品本身的價值,而不是單論費用。比如,我國收取的專利年費,是保障技術方案在整個中國的市場獨占權,我國市場龐大的總量和龐大的消費者數(shù)量使得我國的專利年費性價比高于不少的國家。在我國申請一件專利所能撬動的市場價值遠高于大部分國家。諸如菲律賓,新加坡,越南,泰國,緬甸,老撾,馬來西亞,蒙古,中亞諸國等等市場總量小,消費總量低,導致當國的專利的市場價值遠低于我國。
相比之下,中國的專利維持的性價比遠超于上述的單國的專利維持。
此外,我國的專利審查能力還沒有完全匹配目前飛速增長的專利申請量,資深審查員的數(shù)量也存在缺口。在這種情況下,專利審查、管理的成本還不能做到很好的調控。
4.專利維權難
筆者接觸的不少專利業(yè)務的客戶認為專利維權太麻煩,費時費力,且對于方法類專利還要找證據(jù),難度更大。
也有很多專利權人反應專利維權存在舉證難、周期長、賠償?shù)汀⑿Ч畹默F(xiàn)象,專利訴訟也面臨“贏了官司,輸了市場”“贏了官司,賠了錢”等尷尬局面。
對于當前的情況,部分論調歸咎為我國不重視法律、我國法律成本太高、我國企業(yè)抄襲嚴重難以懲戒到位等。
客觀上講,我國的法制建設進展程度與部分發(fā)達國家相比有一定差距。從侵權懲罰力度上講,并不傷筋動骨。據(jù)統(tǒng)計,我國專利侵權實際賠償額平均只有8萬多元,商標只有7萬元,著作權只有1.5萬元,遠低于一些發(fā)達國家的標準。
我國雖然建立了與世界一致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仍缺乏統(tǒng)一標準。在北京、上海、廣州試點建設知識產權法院取得重大進展,但仍沒有解決知識產權侵權審判標準不統(tǒng)一和賠償標準不統(tǒng)一問題。同時,我國還缺乏高素質的專業(yè)化知識產權法官隊伍,行政執(zhí)法缺乏調查和法定處罰手段,而且行政與司法銜接不夠。
做好專利保護工作應當在專利行政和司法保護上多下功夫、多動腦筋,比如說應當加大對侵權行為的判罰力度,從而進一步規(guī)范市場競爭秩序;探索在執(zhí)法過程中如何迅速取證、司法程序如何能簡便快捷,如何創(chuàng)新專利行政執(zhí)法新模式等。
5.專利授權混亂
在與客戶的交流過程中,很多客戶對于一些已授權的專利心存疑惑,認為其一直是行業(yè)內的現(xiàn)有技術和常見結構,或是過于簡單,不應該能授權。與之對應的是,一些技術方案復雜的專利卻被駁回,因此質疑國家的專利審查水平和專利標準,認為我國的專利審查缺乏標準,授權混亂。
對于上述問題,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我國專利類型分為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三種,發(fā)明專利的審查制度與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兩者的審查制度有所不同。
各國對專利申請的審查制度有三種:
(1)“登記制”,亦稱“形式審查制”、“不審查制”。主要對該專利申請的申請文件及相關手續(xù)、文件的格式、繳納申請費等形式上的條件進行審核,審查合格后,即予登記,授予專利權。登記制對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等實質條件不予審查。
(2)“審查報告制”,亦稱“文獻報告制”。對專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時,還對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進行新穎性檢索,并制定審查報告。
(3)“審查制”,亦稱“完全審查制”。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審查對專利申請不僅進行形式審查,還要對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技術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審查制又分兩類,一類是“即時審查制”,即對所有專利申請依次進行實質審查;另一類是“延遲審查制”,亦稱“請求審查制”,即對專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后,按申請人的請求進行實質審查。
我國的專利審查制度如下:
1.發(fā)明專利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1)初步審查
知識產權局收到發(fā)明專利申請后,就進入了初步審查階段。所謂初步審查就是對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顯的實質性缺陷進行審查。
(2)實質審查
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自申請日起3年內,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jù)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在特定情況下,專利審查機關也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自行對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主要是對專利申請是否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進行審查,主要審查內容為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批程序
我國專利法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采用了不同于發(fā)明專利的審查制度,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進行初步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
專利法中,第40條明文規(guī)定: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經(jīng)初步審查沒有發(fā)現(xiàn)駁回理由的,由國家專利行政部門做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fā)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由于發(fā)明專利的審查多了實質審查步驟,在保證授權發(fā)明的質量的同時,也使得發(fā)明的授權率低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授權率。
由于審查制度的區(qū)別,授權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進行維權時,還需要做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權評價報告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jù)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對相關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檢索,并就該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授權條件進行分析和評價而作出的文件。
由于實用新型在審查過程中沒有經(jīng)過詳細的檢索,所以專利權不穩(wěn)定。而通過專利權評價報告,可以了解技術方案的實際狀況如何,以及是否有進行專利權運營的價值。在侵權訴訟中,有實用新型專利證書或外觀設計專利證書是不夠的,必須結合專利權評價報告才能進行。
因此,可能有一些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技術方案也被授予了專利權,但其并不代表權利穩(wěn)定。即使是發(fā)明專利權,也可以通過無效宣告將其無效。
其次,專利在審查過程中,不同的審查員各自的專利能力、閱歷和對領域產品的了解程度不同,對于專利技術方案也難免會有一些主觀態(tài)度上的差異。
對行業(yè)領域認識清楚的審查員更容易分辨技術特征是否為現(xiàn)有技術,是否為慣用手段的直接替換。因此,審查員的不同也可能對專利是否被授權產生影響。但專利本身的授權率還是要落在技術方案上,如果技術方案的創(chuàng)造性弱或是沒有創(chuàng)造性,即使授權了也存在被人無效的可能;如果技術方案本身的創(chuàng)造性高,令人難以無效,則專利權更有價值,更穩(wěn)定。
此外,技術方案是否復雜并不影響專利是否獲得授權。簡單的結構添加,功能模塊的堆砌,常規(guī)手段的集成,且沒有出人意料的效果,那么這種技術方案還是只能歸為組合類方案,不能說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在評價創(chuàng)造性時結論未必會很好。
綜上所述,專利的價值,還是要落在本身的技術方案上,方案差的專利即使被授權,也沒有足夠的價值空間。而評價技術方案的好壞并不是完全依賴于其結構設計是否復雜,步驟是否繁瑣。
來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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