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務印書館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商務印書館)因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華語教學)在辭書產品上使用了“新華字典”標識,而將其訴至法院。本案中,一個特別的情況是,商務印書館在已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卻未依據該商標進行品牌維權。這是為什么呢?筆者就和大家一起分享下本案的幾個細節(jié)。
早在1957年,商務印書館就開始出版《新華字典》,至今已近60年,歷經11版。2005年,商務印書館在“辭書”上注冊商標了“”。由于不斷改版,《新華字典》的樣式也在不斷變化,如下圖:
可見,隨著圖書的更新,商務印書館使用在“辭書”上的“新華字典”商標標識也發(fā)生了改變。
商務印書館對圖書進行改版,是商業(yè)發(fā)展的需求,是合理的。但是,改變了注冊商標的標識、卻沒有注冊新的商標,就屬于《商標法》所規(guī)定的“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了,不僅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而且,實際使用的商標也屬于“未注冊商標”,不受法律保護。
由于商務印書館這種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使得其在維權時遇到了多重障礙:
障礙一:實際使用商標屬未注冊商標
本案中,商務印書館目前實際使用的標志為“”。
對比注冊商標,可以發(fā)現(xiàn),實際使用標志雖然主要的文字、拼音是一樣的,但是該標志的元素組合排列順序已經發(fā)生變化,且顯著部分已經不同,顯然是一個新的商標,即未注冊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未注冊商標不享有商標專用權。
障礙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商標可能被撤銷
一方面,如果將商務印書館的行為定性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則《商標法》規(guī)定,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另一方面,商務印書館的注冊商標“”會被認定為未實際使用。則任何人可以“該商標連續(xù)三年未使用”為由,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如果華語教學提起撤三,并在訴訟過程中,以此來進行抗辯,那么商務印書館在“新華字典”維權中可能處于不利地位。
商標的注冊和保護是動態(tài)發(fā)展的過程,而非一勞永逸。申請注冊商標僅僅是商標保護的第一步。只有通過“正當使用”,才能使得商標權得到維護和保護。
那么,怎么做才是“正當使用”呢?
1.使用中的商標需及時進行注冊保護;
2.實際使用商標應與注冊商標保持一致;
3.若實際需求導致標識發(fā)生變化,需及時注冊保護。
來源:IPRdaily.cn 中文網
作者:江蘇省寧海商標事務所 楊燕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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