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專利專利專利專利專利專利專利公司資本創(chuàng)新產業(yè)法律
專利權出資,是指專利權資本化過程中將合法有效的專利權作為資本與資金共同投資入股,使專利權成為公司非貨幣出資的一部分,以換取公司成立時或者是公司增發(fā)新股時的股份的行為。在促進創(chuàng)新產業(yè)的今天,專利權出資作為一種非常重要的出資方式,仍然存在很多沒有解決的難題,導致企業(yè)創(chuàng)新存在嚴重障礙。
現(xiàn)行《公司法》第27條確定了“知識產權”可以作為一種出資方式。據(jù)此,以專利所有權向公司出資是毫無疑義的,而專利使用權是否可以出資,規(guī)定則尚不明確。
對此,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說。其觀點認為:(1)專利使用權是以專利權作為客體的債權而非專利權本身,以債權作為投資入股的客體沒有法律依據(jù)。(2)專利使用權出資違背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如果專利權的期限短于公司存續(xù)的期限,相當于出資人抽回出資。(3)認為對公司承擔債務帶來不良影響。
第二種是贊成說。其觀點認為:(1)公司法規(guī)定只是對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作為股東出資的原則上的確認,只要求將知識產權的財產權予以轉移,并未明確要求將所有權一并轉移。(2)合同法規(guī)定的技術轉讓的標的并非限于所有權,還包括申請權與使用權的轉讓,而且知識產權的使用權是可以估價的,也可以由他人實施。
第三種是折衷說。其觀點認為:應允許以部分類型的專利使用權(即專利技術的獨占使用權)向公司出資。由于專利技術的獨占使用權在實際使用效果上與技術所有權無異,只有被許可人獨家使用,有別于通過其他方式以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向公司出資。[1]
在實踐中,專利使用權能否出資也存在較大的爭議。各省先后出臺了相關規(guī)定,也存在制度差異。比如,湖南省科技廳與河南省知識產權局,就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支持以專利使用權出資登記注冊公司的若干規(guī)定》,規(guī)定指出,專利使用權是專利權人使用該項專利應用于生產并獲得收益的權利,屬于知識產權范疇。專利使用權出資是將其作為資本進行投資,與資金投資方提供的資金共同投資入股。除了湖南省以外,江蘇省,浙江省等多地都可以進行專利權出資。而深圳等地區(qū)則不允許以專利權使用權進行出資。
其實,專利使用權本身是一種財產,面對專利權交易日益發(fā)達趨勢,專利權利用到了“極致”,專利所有權逐漸被“虛化”,專利使用權開始更為重要。因此,允許專利使用權出資,才能減少企業(yè)創(chuàng)新的掣肘,真正激發(fā)創(chuàng)新產業(yè)的發(fā)展。
《公司法》第27條2款規(guī)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p>
由此可見,專利權出資應當評估作價,確認其價值。問題在于,在實踐中,專利權出資是否需要專業(yè)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則值得探討。
長期以來,我們把公司出資作為一種資本信用,強調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實際上,在公司法由“管制”向“自由”轉變的今天,在“資本信用”轉向“資產信用”背景下,出資本身已變得不那么重要。只要債權人和股東對專利認可,就意味著他們愿意承受技術帶來的風險,尤其對于創(chuàng)業(yè)公司,投資風險的承擔變得尤為重要。
也就是說,只要股東和債權人對價值予以了認可,不必強制要求評估報告或者履行驗資程序。
比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簡化工商登記程序優(yōu)化準入服務意見的實施細則》第4條中就規(guī)定“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申請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時,其提交的驗資證明中載明了評估內容,并確認了財產價值和財產轉移的,不再要求提交評估報告。”
但是,這一實施細則是在新公司法出臺之前,還是要求了驗資證明。而新公司法刪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條驗資程序的規(guī)定,表明公司設立不再需要經過驗資程序。
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出資既不需要驗資證明,也不需要評估報告。
專利權是一種很特殊的權利,技術飛速發(fā)展的今天,專利生命周期呈縮短趨勢,其自身價值也會不斷衰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專利價值減損,股東應承擔何種責任,就值得探討。
一種觀點是無過錯說,即只要知識產權出資縮水,該出資股東就需承擔補足責任, 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而無論其出資時是否具有主觀過錯。
另一種觀點是過錯說,只要知識產權出資股東按照法定程序出資, 經過作價評估,即使公司成立后出資價值隨時間移轉迅速或緩慢地貶值,無主觀過錯就無需承擔補足責任,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自然也免除。[2]
其實,專利權價值減損是一種常態(tài)。無過錯說是法定資本制下一種產物,強調對股東及債權人的出資責任。隨著公司法的發(fā)展,法定資本制早已式微,過分強調出資對債權人責任已無必要。
對專利價值,股東、債權人專利自有價值判斷,通過協(xié)議約束,可以有效解決價值減損風險,不需要法律強制規(guī)定補繳責任。
“公司資本不過是公司成立時注冊登記的一個抽象的靜止的數(shù)額,而絕不是公司任何時候都擁有的全部資產?!盵3]說白了,在創(chuàng)新產業(yè)的背景下,過分強調初始出資沒有意義。創(chuàng)新是以企業(yè)家為主體的商業(yè)活動,對技術階值及前景的評估,不是評估機構的“紙面規(guī)則”,而是一種“市場預判”,只要股東和債權人愿意認可這種出資,法律就沒有必要作強制性干預。
[1] 羅芳,陶甄:《以專利使用權向公司出資問題的法律分析》,載《湖北職業(yè)技術學院學報》,2015年,第3期。
[2] 余婧:知識產權出資的若干問題研究,載《人民司法》2010年第8期。
[3] 趙旭東:《從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載《法學研究》.2003年第5期。
來源:蘭臺知識產權團隊
作者:張博 蘭臺知識產權團隊律師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本文來自蘭臺知識產權團隊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islanderfriend.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