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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你能分清技術秘密與專利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嗎?
技術秘密和專利均屬于人類智利活動的成果,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二者的本質特征就是保護客體的無形性,然而,二者又具有很大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概念
技術秘密是商業(yè)秘密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98修訂)》第二條的定義: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其中的技術信息是指技術秘訣、工藝流程、設計圖紙、技術數據、化學配方、制造方法、技術資料、技術情報等技術科學方面的專有知識,也就是技術秘密所保護的對象。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的定義,專利法所稱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指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并且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的進一步解釋:專利法所稱發(fā)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發(fā)明與實用新型應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同時還應符合專利法及實施細則其它條款的規(guī)定。
技術秘密和專利之間又存在一定的重疊關系,即權利人就同一項新技術既可以去申請專利,受到專利法的保護,也可以選擇作為技術秘密得到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保護,但由于技術秘密必須處于保密狀態(tài),而專利申請之后必須要被公開,因此,權利人只能選擇一種保護方式,不能同時享受兩種保護。
二、構成條件
技術秘密要求不為公眾所知悉(即秘密性)、能帶來經濟效益、實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其中采取保密措施是保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重要保證,也可以說采取保密措施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范疇。而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則應當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
(1)技術秘密主要以秘密狀態(tài)維持其經濟價值,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也即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僅為特定人知曉,技術秘密一旦被披露,為公眾所知悉,就會喪失秘密性,從而引起技術秘密的終止。而專利技術則不同,其處于公開狀態(tài),必須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過專利公報將該技術公諸于眾,但國家需要保密的技術除外。
(2)技術秘密應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效益或者競爭優(yōu)勢,能帶來經濟效益和具有實用性是技術秘密價值的體現,實用性是專利技術與技術秘密的共同點。但從某種意義上說,技術秘密的實用價值要比專利技術更大,因為,技術秘密直接產生于工商業(yè)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比如一些技術秘訣、技術數據等能直接為企業(yè)所應用,不需進一步克服一些技術難題就可以帶來經濟效益。
然而專利的實用性是指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同時,已獲得專利保護的技術發(fā)明可能是已經實施了的技術,即直接應用于實際生產和經營之中,并且已經帶來了經濟效益,也可能是尚未實施的技術,比如通過實驗設計出一套切實可行的技術方案,并且通過論證也可以產生積極效果,但并沒有應用于生產和經營等活動中。
(3)技術秘密的新穎性是技術秘密在質量上的要求,即法律保護的技術秘密必須達到一定水平的新穎性和非顯而易見性,在較長的時期內不易被他人總結、研究而被知曉。因此,一般的公知常識、通用知識、信息或資料、以及根據已有技術和公知常識能顯而易見得到的知識,都不屬于技術秘密。
專利法所稱的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除此之外,專利還應當滿足創(chuàng)造性的規(guī)定,與技術秘密的非顯而易見性相對應。專利法所稱的創(chuàng)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fā)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并且根據專利法《審查指南》的解釋,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要求保護的發(fā)明與現有技術對比,其技術方案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
如果是非顯而易見的,發(fā)明專利則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如果是顯而易見的,發(fā)明專利則無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實用新型無實質性特點。
技術秘密的非顯而易見性比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標準要低,但與實用新型的判斷標準比較接近,鑒于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判斷技術秘密新穎性的具體標準,可以暫時借鑒專利審查標準中對實用新型專利創(chuàng)造性的評價模式,因為專利制度已經建立二十多年,其中對專利創(chuàng)造性的判斷標準已經有一套相對比較完善的體系,并且二者在判斷方法上也基本相同,均是用技術秘密或專利所涉及的技術與現有技術進行比較,判斷是否顯而易見。
三、有效期限
技術秘密的保護期是以其保密狀態(tài)的存續(xù)期間為準,只要嚴守秘密,并且不被新技術所取代,其保護期間是無限的。技術秘密可以無限期存在,使得相應的技術能夠一直為該企業(yè)帶來經濟效益,并始終處于競爭優(yōu)勢,進而壟斷市場。這也正是它受到一些人青睞的原因。
而專利的專有使用權有法定的保護期,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期滿之后,專利權將會自行消滅,相應的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均可任意使用。
四、權利和法律保護
技術秘密持有人的權利主要體現在阻止他人以不正當方法使用其技術秘密,如竊取他人技術秘密,違反保密條款向他人透露技術秘密等。技術秘密持有人無權制止他人通過正當途徑發(fā)現或者獲取技術秘密的行為。他人可通過自己的獨立研究發(fā)現其技術秘密,或通過分析其產品而獲知其技術秘密,這些都是法律所允許的。
技術秘密的法律保護是通過多種法律的相互補充進行的,主要來自合同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技術秘密權利人在進行技術秘密的使用許可時,與被許可人簽訂使用許可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將保護條款寫入合同,這樣,就會基于雙方約定產生了技術秘密的被許可人對許可人技術秘密的保密義務,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98修訂)》也對技術秘密提供了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yè)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得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
專利權人對專利技術享有排他的獨占權,《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專利權人有權許可他人實施專利,并收取使用費,有權轉讓其專利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除專利法有關規(guī)定許可和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以外,都必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guī)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五、費用
技術秘密的保護費用主要取決于具體情況,對屬于技術秘密的文件來說,在文件顯眼處標明“技術秘密”等字樣,鎖進柜子就足夠了,對于技術設備或工藝流程,也許只需要砌上圍墻,配備保安人員就可以了。
對于相關的技術人員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負有保密責任,并給與技術開發(fā)或發(fā)明人適當的獎勵或報酬。申請專利的過程較長,不一定所有的專利都能夠授權,并且需要交納申請費、實質審查費和各種附加費用,授權之后每年要交年費,加起來不是一個小數目,相比來說要比技術秘密所花的費用高。
六、風險
技術秘密權利人由于粗心大意而泄漏秘密、或由于其他人的獨立發(fā)現而公諸于眾,都可以使技術秘密不復存在。前一種情況可以通過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避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2月1日施行)第十一條規(guī)定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二)對于涉密信息載體采取加鎖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志;
(四)對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碼或者代碼等;
(五)簽訂保密協(xié)議;
(六)對于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確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他人以不正當方式竊取或使用技術秘密的,可通過法律途徑予以制止,對于后一種情況,技術秘密的權利人無能為力,但如果發(fā)現人愿意保守這一秘密,可以使技術秘密仍然存在。
除此之外,在技術秘密侵權案中,法院可能裁定,權利人的技術信息不符合技術秘密的條件,比如不具備新穎性、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等而不能作為技術秘密受到法律的保護。專利申請過程中,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將申請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內容向公眾公開,如果由于種種原因,會導致專利申請在實質審查的過程中被駁回,或者授權之后被無效,那么對于申請人來說只能盡了公開技術的義務,而無法實現獨占該項技術的權利。
因此,對于技術秘密來講必須采取積極的措施才能保證技術秘密的存續(xù),而專利只要客觀上滿足條件,就可以在有限的期間內享有權利,相對來說,技術秘密權利人所承擔的風險更大一些。
七、結語
發(fā)明人對于自己的新技術是選擇技術秘密或是專利保護取決于各種因素,發(fā)明人可以綜合考慮以上各點,作出自己的選擇。如果某種技術他人很難發(fā)現,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會帶來更多的利益,比如美國“可口可樂”配方的保密,至今已有100多年,其每天銷售額高達數億美元,這是商業(yè)秘密保護最成功的例子之一,如果申請專利的話,這一技術早已公諸于眾了,并且已經超過保護期限,任何人均可任意使用。
來源:商業(yè)秘密網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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