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原標題:商家售假「天貓」要不要連帶賠償?(附二審判決書)
一審:(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5號
二審:(2016)粵01民終14199號
針對天貓入駐商家莎菲公司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廣州天河法院一審認為,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對賣家莎菲公司承擔的債務及本案受理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附判決書: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粵01民終1419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區(qū)。
法定代表人:陸兆禧,董事。
委托代理人:伍健、唐愛娣,均系廣東踔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書偉,住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麥樹明,住廣東省云浮市云安縣。
原審被告:東??h莎菲水晶飾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連云港市東海縣。
法定代表人:寇建廣。
上訴人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書偉、原審被告東海縣莎菲水晶飾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莎菲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天貓公司上訴請求:
1.撤銷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5號民事判決;2.認定天貓公司無需對莎菲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依法改判駁回陳書偉針對天貓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3.由莎菲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針對天貓公司對商家的入駐審核內容作出了法律規(guī)定之外的擴大解釋,是對法律規(guī)定的網絡平臺審核義務的錯誤理解。
(一)法律規(guī)定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需要對入駐平臺的商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
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yè)執(zhí)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yè)執(zhí)照的電子鏈接標識。”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天貓公司對于入駐平臺的商家的審查內容僅僅包含其主體身份的審查及后期的定期核實更新,并不包含其他審核的內容。
(二)天貓公司在天貓網站上公布的品質保障措施中對于其審核的內容的承諾僅限于資質及商標許可方面的審核。
根據一審法院已經查明的天貓公司在天貓網站上公布的品質保障措施載明:天貓商家申請入駐均需提供企業(yè)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以及售賣的品牌商品的商標注冊證書或有效的品牌授權證明文件。天貓公司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在資質審查方面已經超出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僅限于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的范疇,說明天貓公司在材料審核方面,已經盡力完成法律所賦予其的義務。
因此,無論是《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的審核義務,還是天貓公司自己承諾完成的審核義務,均不包括審核商家所銷售的商品是否需要相應的許可資質的內容,本案莎菲公司是否具備銷售紅某制品的許可證并不屬于天貓公司的審核內容,一審法院依此認定天貓公司未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是對法律的錯誤理解。
二、一審判決認定天貓公司對莎菲公司銷售未取得許可證的紅某制品屬于未盡嚴格的審查義務,進而認定天貓公司對莎菲公司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明知”,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也是對法律的錯誤適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的基本原則是一致的,因此可以比照《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理解該條款的內容。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br/>
在本案中,天貓公司并沒有收到陳書偉對莎菲公司關于涉案事實的投訴,而是陳書偉自行與莎菲公司就所購貨物的交貨問題進行協(xié)商。因此,不存在天貓公司“明知”或“應知”莎菲公司存在侵害其合法權益情況,更遑論“未采取必要措施”了。至于陳書偉訴稱其已在2014年向天貓公司投訴天語堂未取得證書而銷售紅某,也與本案沒有關聯,不能以此認定天貓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明知”的行為。且天語堂案件,當時僅屬于投訴,但未提交相應證據或有效的鑒定報告證實其舉報合理性,故天貓公司在本案中更不屬于“應知”。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天貓公司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明知且未采取必要措施”是對事實的認定錯誤,也是對法律的錯誤適用。
三、天貓公司作為“天貓網”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對“天貓網”網絡交易平臺已盡到合理的審查和監(jiān)管義務,也已采取必要措施,不存在構成“明知”莎菲公司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無須對莎菲公司的行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天貓公司作為“天貓網”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商家用戶入駐該網絡平臺時已嚴格進行主體身份、經營資質審查。在商家用戶經營過程中也依據相應的規(guī)則進行產品質量抽檢和管理,已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
(二)“天貓網”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是用戶獲取物品信息、特色交易對象、開展交易的場所。面對海量的商家用戶和商品,不具有和不可能具有控制上萬家網絡商家交易所涉及的物品質量、商貿信息真實性和準確性的能力,事前也不可能知曉商家用戶利用“天貓網”網絡平臺實施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事實。針對交易平臺上商家的經營行為,天貓公司已制定一系列準則、規(guī)則和操作流程進行約束。
本案中,天貓公司并不具有對莎菲公司銷售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紅某制品進行預見的能力;在事后陳書偉進行投訴后,已經積極提供涉案商家莎菲公司的主體信息,以確保陳書偉依法應得的權利可以得到保障,已盡到相應的監(jiān)管義務。同時,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2014)粵高法民一提字第52號民事判決書對天貓平臺的服務范圍和責任認定:天貓公司對產品是否屬于侵權產品,并無預知能力;天貓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在未直接參與或實施侵權行為時,只負有依法提供準確的商家信息,保障消費者及時有效維權以及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的義務。
(三)網絡交易不同于實體交易,本身具有虛擬化和無形化的特點,面對海量的網絡商家用戶和網絡商品,若要求“天貓網”網絡平臺承擔對涉案產品進行事前審查義務,則要求“天貓網”網絡交易平臺必然需要對所有的網絡商家和網絡商品的所有信息逐一篩查,這與網絡交易平臺以快速提供交易信息和交易渠道為優(yōu)勢的技術特點相悖,也必然不適當的增加網絡交易平臺的成本,有違技術中立的原則,不利于互聯網效率化的實現和技術上的進步。
因此,天貓公司對于本案莎菲公司申請入駐規(guī)定需提供企業(yè)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進行了嚴格的審核,莎菲公司銷售紅某制品的許可證資料并非屬于商家入駐天貓平臺時應當審查的材料文件。且商家在入駐天貓平臺時,天貓公司并不知道且商家也并未告知其將在平臺上銷售何種商品,因此對于莎菲銷售的產品是否涉及需要許可證的范疇也無法進行審核。且在天貓網絡平臺上銷售的商品種類為海量,要求天貓公司對平臺商家銷售的所有商品基于所售商品的特質而產生的特定許可資質均需進行審核,是對于網絡銷售平臺審慎審核義務的擴大解釋,加重了天貓公司作為網絡平臺的經營者的審核義務。
鑒此,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F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對一審法院判令天貓公司對莎菲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進行改判,判令天貓公司無需對莎菲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駁回陳書偉針對天貓公司提出的全部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陳書偉辯稱,請求駁回天貓公司上訴請求。
理由如下:
一、涉案產品屬于假貨,依法應當承擔退一賠四責任。
一審對下列事實和理由并沒有完全審理:涉案產品未有經營紅某的《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見一審原告證據“農業(yè)部復函”),涉案產品也未能依照天貓規(guī)則《什么是如實描述義務》、《天貓珠寶、貴金屬首飾行業(yè)標準》(陳書偉在一審已提供該二份證據),提供涉案產品紅某材質鑒定證書,故三案所郵寄涉案產品,依《合同法》第六十條,《合同法解釋(二)》第七條,2012年《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二)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涉案產品依法屬于假貨,應當按照承諾履行退一賠四民事責任。請法院注意:1、線上店由于使用密封郵包,消費者無法明辯出郵包里的產品,且莎菲公司未能舉證其并非故意,故郵包中紅磚屬于充當紅某銷售給陳書偉,符合以假充真的假貨范疇。2、紅某并沒有養(yǎng)殖,只要是紅某就是天然的紅某。
二、天貓公司應當擔責,否則本判決將可能無法履行,對陳書偉極為不公。
1.天貓公司屬于明知行為,依平臺屬性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陳書偉在一審證據《安心購物品質保障》,天貓公司承諾會審查店家經營資質,故莎菲公司不具有經營紅某的《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其不法行為至少是天貓公司間接故意造成的。陳書偉在一審提供的證據《天貓珠寶、貴金屬首飾行業(yè)標準》,明確商家必須有鑒定書才可以在天貓平臺發(fā)布銷售,但本案實際網頁上并沒有紅某鑒定書,天貓公司也未能舉證,故天貓公司顯然是明知行為。綜上,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網絡平臺天貓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請法院注意:在一系列天貓公司案件中,天貓公司以已發(fā)布了相關規(guī)則而抗辯其無責,而實際上天貓公司所發(fā)布的系列規(guī)則不是為了規(guī)范商家,而是為了推諉責任,在實際操作中,天貓公司根本就是無視自己所發(fā)布的規(guī)則,法院依法應當予以判定天貓公司的責任。
2.莎菲公司無有效聯系方式,天貓公司應當擔責。郵局回單可以顯示,天貓公司提供的聯系地址并不是有效的聯系地址,該地址并不存在莎菲公司,故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天貓公司應當擔責。
3.假一賠四承諾系天貓公司所為,應由天貓公司擔責。在天貓平臺所有的店家中,有《賣家信息》明確“賣家已向消費者承諾:正品保障……賣家當前保證金余額50000.00元,若賣家未履行上述承諾,淘寶使用保證金進行先行賠付?!睆V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民終3295號民事判決也認定該承諾應由天貓公司擔責。
4.天貓公司承諾“先行賠付”消費者。陳書偉一審提供的證據《消費者如何獲得保證金賠付》,天貓公司承諾賣家侵權,由其“先行賠付”消費者。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民終7714號民事判決也認定該承諾應由天貓公司擔責。
5.涉案每一個網頁的交易快照下端《購物保障》作出的承諾。購物保障承諾有悖“如實描述義務”、“正品保障”(即退一賠四),賣家若不賠付由天貓公司“先行賠付”。莎菲公司已失蹤,由天貓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依《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未嘗不可,且符合公平原則。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010號民事判決,該案法官開始的判決書也不支持由天貓公司擔責,但后經認真審查后,便作出由天貓公司擔責的判決,該判詞基本能體現陳書偉的意見。天貓是規(guī)則制定者,“先行賠付”放在涉案網頁的諸多地方,是天貓系統(tǒng)自動生成的。無論是從文字還是從消費者形成的認識,都是善良地、普遍地認為天貓公司為店家的行為擔保,具體表現在天貓網頁相同產品比淘寶網貴,但消費者都會選擇在天貓網頁購買,因為消費者普遍認為,店家在天貓網放的保證金較多,若店家造假則會跑不掉賠償責任。按照法院判決,如天貓無需承擔擔保責任,那么有關天貓公司的“先行賠付”的承諾,就是沒用承諾。消費者受騙,天貓想“先行賠付”與否,完全由天貓決定,這與消費者對天貓公司“先行賠付”的認知相悖。
綜上所述,請求二審依法駁回天貓公司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陳書偉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天貓公司、莎菲公司退還陳書偉1385元并4倍賠償陳書偉5540元購物款共6925元;2.天貓公司、莎菲公司賠償陳書偉電子證據固化費用1910元;3.天貓公司、莎菲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9月17日,陳書偉通過天貓公司提供的交易平臺向莎菲公司經營的瑞宇旗艦店購買了“永不掉色超美紅某半成品單珠圓珠散珠子”50條,單價為28.8元,為此陳書偉支付貨款共計1385元。上述交易訂單號為795584145935286,訂單物流顯示對應的快遞單號為郵政國內小包,單號9910052493957,后經變更為圓通快遞,單號5404230506。陳書偉簽收該快遞后,未拆封(本案案涉交易)。
同日,陳書偉還購買了上述產品50條,單價28.8元,并貨款共計1385元。該交易訂單號為796342767065286,訂單物流顯示對應的快遞單號為郵政國內小包,單號9910052493962,陳書偉簽收該快遞后,未拆封【該筆交易在一審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9號案處理】。
同日,陳書偉案涉50條,單價為28.8元,為此陳書偉支付貨款共計1385元。上述交易訂單號為79634760365286,訂單物流顯示對應的快遞單號為郵政國內小包,單號9910052493955,后經變更為圓通快遞,單號5404230507。陳書偉簽收該快遞后,未拆封(該筆交易在一審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60號案處理)。
2014年10月10日,陳書偉以收到假貨為由提出退款申請。
2014年12月30日,陳書偉提起本案訴訟。
庭審中,陳書偉當庭拆封單號為5404230506、5404230507的圓通快遞包裹及快遞單號為9910052493962的郵政包裹。經查看,圓通快遞5404230506、5404230507包裹內分別系紅磚一塊,;9910052493962郵政包裹內系是紅色圓珠手鏈50條。天貓公司對上述包裹開封情況予以確認。
庭審中,陳書偉主張其為提起本案及(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9、160號案訴訟向深圳市版權協(xié)會申請電子證據固化并支付電子證據固化服務費1910元,為證明其主張,陳書偉提交《深圳市版權協(xié)會關于TSA電子證據固化證據的說明》及電子證據固化報告各一份、金額為1910元的機打發(fā)票一張以及光盤一張。其電子證據固化報告載明證據描述為證據要素,電子證據為taobao.com.rar。另陳書偉提交的光盤內未見taobao.com.rar的文件。天貓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為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
另查明:天貓公司在天貓網公布的《“正品保障”服務規(guī)則》載明:
天貓的商家承諾出售均為正品,并承諾提供“正品保障”服務,一旦商家被發(fā)現有出售假貨及非原廠正品商品,天貓有權立即與商家終止協(xié)議,并對買家進行賠付。
一、什么是“正品保障”服務?在天貓購物時,若買家認定已購得的商品為假貨,則有權在交易成功后15天內按本規(guī)則發(fā)起針對該商家的投訴,并申請“正品保障”賠付,賠付的金額以買家實際支付的商品價款的“退一賠四+郵費”為限。部分特殊類目商品(如食品)的賠付辦法,如果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賠付標準高于本規(guī)則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為準。
二、買家提出“正品保障”賠付申請的條件
1.買家提出賠付申請所指向的商家是天貓商家;2.買家賠付的申請在形式上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3.買家提出“正品保障”賠付申請在交易成功后15天內;三、“正品保障”賠付申請流程1.在滿足上述申請條件前兩條的前提下,買家可在“我的淘寶-已買到的寶貝”頁面通過“申請退款/申請售后”選擇“收到假貨”的退款原因,向天貓發(fā)起“正品保障”賠付申請并注明理由;2.在收到買家“正品保障”賠付申請后,天貓有權根據協(xié)調情況要求交易雙方提供必要證明,并確認及判定;3.當天貓根據相關規(guī)則判定買家“正品保障”賠付申請成立,則有權通知支付寶公司從商家的支付寶賬戶直接劃扣相應金額退還買家,并退還買家購買該商品所使用的相應積分。
另,天貓網站公布的品質保障措施載明:
天貓商家申請入駐均需提供企業(yè)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以及售賣的品牌商品的商標注冊證書或有效的品牌授權證明文件,天貓會對入駐材料進行嚴格審核。
另查明,莎菲公司銷售案涉產品時,作出了假一賠三(商品品質保障,一旦您收到商品是假貨,賣家承諾三倍賠償)、正品保障(商家出售假貨及非原廠正品商品;出現以上問題,買家可在交易成功后向淘寶投訴賣家并申請?zhí)詫毷褂觅u家保證金余額進行先行賠付)、如實描述(若賣家描述信息和商品實物不符,可申請使用賣家保證金進行“先行賠付”)以及七天退換的承諾。
再查明,2014年8月5日,農業(yè)部作出的農公開(漁)【2014】4號《農業(yè)部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載明: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批復(國函【1988】144號)有關規(guī)定,紅珊瑚被列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關于加強紅珊瑚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國漁水[2008]56號)要求,經營利用紅某必須經農業(yè)部批準,取得農業(yè)部核發(fā)的《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目前,只有已取得紅某經營利用許可證的單位視為合法經營。
庭審中,陳書偉主張莎菲公司銷售案涉產品未取得紅某經營許可證。
一審法院認為:陳書偉為個人生活消費所需向莎菲公司購買案涉產品并支付價款,雙方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陳書偉作為消費者其合法權益應當受法律保護。
關于莎菲公司及天貓公司分別應承擔的責任的問題。
第一,莎菲公司在天貓公司的網絡平臺銷售名稱為紅某珠子的產品,陳書偉主張莎菲公司未取得農業(yè)部核發(fā)的《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莎菲公司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逾期不到庭應訴,一審法院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且天貓公司對其銷售平臺的入駐商家銷售紅某制品持有相關許可證的事實未能舉證,一審法院對陳書偉的主張予以采納。莎菲公司銷售未取得許可的產品依法構成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本案中,陳書偉支付1385元價款向莎菲公司購買紅某珠子50條,莎菲公司收款后向陳書偉交付了單號5404230506為圓通快遞包裹,該包裹內為紅磚頭一塊,從外觀上就能顯然認定交付的產品并非莎菲公司承諾銷售的紅某珠子。莎菲公司作出了假一賠三、正品保障的承諾卻故意向陳書偉交付紅磚頭一塊,存在欺詐消費者的故意,陳書偉依法有權要求莎菲公司退一賠三;
第二,莎菲公司作為天貓公司的會員以及入駐商家,理應知悉并遵守天貓公司公布《“正品保障”服務規(guī)則》,天貓公司公某該規(guī)則,該規(guī)則中關于假貨退一賠四的規(guī)定應視為網絡平臺提供者作出的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現莎菲公司在銷售案涉商品時作出了正品保障的承諾后卻向陳書偉交付了虛假的產品。故陳書偉訴請莎菲公司向其退還貨款1385元并支付賠償款5540元有理,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天貓公司網站公布的《“正品保障”服務規(guī)則》中提到的“買家認定已購得的產品為假貨時,則有權在交易成功后15天內按本規(guī)則發(fā)起針對該商家的投訴,并申請“正品保障”賠付,賠付的金額以買家實際支付的商品價款的“退一賠四+郵費”為限”、“當天貓根據相關規(guī)則判定買家“正品保障”賠付申請成立,則有權通知支付寶公司從商家的支付寶賬戶直接劃扣相應金額退還買家,并退還買家購買該商品所使用的相應積分。”該服務規(guī)則系天貓公司為解決消費者與銷售者糾紛而向會員公某的管理性規(guī)定,從服務規(guī)則的內容看不構成擔保的意思表示。故陳書偉據此主張?zhí)熵埞九c莎菲公司存在擔保合同關系,一審法院不予采納。但是,天貓公司在天貓網站公布的品質保障措施載明:天貓商家申請入駐均需提供企業(yè)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以及售賣的品牌商品的商標注冊證書或有效的品牌授權證明文件,天貓會對入駐材料進行嚴格審核?,F莎菲公司作為天貓公司的入駐商家,在未依法取得許可的情況下能夠在天貓公司提供的網絡平臺上銷售紅某制品,一審法院認定天貓公司未盡嚴格審查義務,對莎菲公司在其提供的網絡平臺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構成明知且未采取必要措施,故陳書偉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訴請?zhí)熵埞境袚B帶責任。天貓公司承責后,有權向莎菲公司追償。
關于電子證據固化費用1910元。陳書偉提交的證據未能反映該費用的產生與本案的關聯性,一審法院不予采納,依法予以駁回。
莎菲公司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逾期未到庭應訴,一審法院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東??h莎菲水晶飾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退還陳書偉貨款1385元并支付賠償款5540元;
二、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對判決書主文第一條確定的由東??h莎菲水晶飾品有限公司承擔的債務及本案受理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天貓公司提交以下證據:
1.公證書,擬證明本案莎菲公司在入駐天貓平臺時向天貓平臺提交的相關資質的情況和申請商標的情況。同時也向平臺提交了即將要售賣的首飾類產品的檢測報告。
2.企業(yè)信用公某系統(tǒng)中莎菲公司的企業(yè)信息,該信息顯示該公司屬于在業(yè)的狀態(tài),住所地沒有發(fā)生變化。在系統(tǒng)第二頁可以看到2015年報告的公某時間在2016年5月26日,證明莎菲公司處于持續(xù)經營的狀態(tài)。
3.本案莎菲公司已經在2014年的10月28日退出天貓平臺的材料,該時間還沒有收到相應的訴訟。天貓公司認為以上三份證據可以證明天貓作為平臺的提供者已經盡到了審慎的義務。陳書偉質證認為:該事實發(fā)生在一審起訴前,以上證據不屬于新證據,二審如果采信該證據,應當對其進行罰款。
證據1,鑒定報告并沒有在網頁上公某,而且鑒定報告中也沒有涉案的紅某,故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注冊地址不等于實際經營地址,也不是必然有效的聯系方式。如果法院的郵寄送達回單注明查無此單位,而不是拒收,那么應當視為天貓公司沒有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該審查內容沒有審查店家的紅某經營許可證。
證據2,對真實性予以確認,但注冊地址不是必然的有效聯系方式,也不是實際的經營地址。證據3,該回單只是注明保證金返還時間已經有結果,沒有說明在2014年10月28日已經返還,天貓公司不提交其保證金返還的具體時間,按照天貓的規(guī)則和天貓公司法務部負責人與陳書偉的陳述,退還保證金時間在退店之后半年,如果有訴訟是在訴訟判決生效后的半年。也就是說,本案仍然在訴訟中,那么保證金的返還時間應當在本案訴訟完畢后半年。而且天貓公司在2015年2月12日前,作出的先行賠付的承諾并不是以是否存在保證金為前提,這個在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民終7714號民事判決中有詳細的查明和論述。2015年2月12日后先行賠付的條件才是以是否有保證金為前提,在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010號民事判決中有詳細論述。而且本案中的假一賠四的承諾是由天貓公司作出的,在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民終3295號民事判決中第6頁有進行論述。綜上,對于三份證據材料均不予認可。
陳書偉二審期間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材料:網頁打印件一份和三份判決。
證據1.網頁打印件涉及的公司不是涉案的公司,但是天貓公司關閉商鋪的情形,天貓公司有一套操作規(guī)則,在天貓公司沒有舉出反證情況下,該證據描述的內容與涉案商鋪內容除了店名和公司名稱不一致外,應當都是一致的。該證據擬證明天貓公司對正品保障的假一賠四作出先行賠付的承諾。
證據2.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民終3295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案情與本案一致。里面認定了假一賠四的承諾為天貓公司所作出,應當由天貓公司承擔責任。
證據3.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民終7714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認定消費者如何獲得保證金賠付、天貓有賠付賣家的承諾。
證據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010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認定了天貓公司在“購物保障”中承諾的在保證金內先行賠付給消費者。
證據5、6,訂單網頁打印件,顯示“維權完成”的同時顯示“客官,現在網絡繁忙,請稍后再試”,無法再顯示維權的具體內容。
證據7.訂單網頁打印件,對于同時期購買的紅某產品,顯示“維權完成”,打開維權界面,顯示出完整的維權界面,由于天貓系統(tǒng)設置的規(guī)則性,可以判斷該顯示內容與涉案的維權內容一致;天貓客服留言:“我們是天貓維權專員,根據維權內容,天貓目前還未收到買家的有效憑證,因此維權作完結處理”。
證據8.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2016)粵0303民初9702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天貓系統(tǒng)設置的投訴項目最多是退還貨款,消費者無法要求超過貨款的投訴。
天貓公司質證認為:對于證據1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該證據不能得出陳書偉認為的正品保障和先行賠付問題應當由天貓公司作出。證據1左下角可以看出“賣家已經向消費者承諾”,可以看出是賣家的承諾,不是天貓公司的承諾。在左下角下半部分寫的“賣家未履行上述承諾淘寶使用保證金先行賠付,了解賠付流程”可見在淘寶使用保證金進行賠付時候還要履行相關流程,這一點在一審法院判決書第10到11頁進行了詳細論述。因此,陳書偉提出這個屬于天貓承諾與事實不符。對于證據2-4的三份判決書,對該判決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三份判決書體現是個案處理。對于證據2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民終3295號民事判決對于先行賠付的問題是出于商家的承諾,而不是天貓公司的承諾。該判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對于證據3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民終7714號民事判決,里面可以看出第8頁倒數第5行第四點可以看出消費者得獲得保證金賠付是天貓吸引商家入駐的策略,并不是天貓公司向消費者作出的承諾。該判決中沒有說明保證金在沒有任何條件下給付給消費者。對于證據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010號民事判決,該判決也沒有認為天貓應當直接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因此,陳書偉所提交的判決說明正品保障責任是商家的責任,陳書偉本身沒有在爭議發(fā)生后要求天貓履行先行賠付的責任,陳書偉的主張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對于證據5-7都是開庭前形成的,不能作為新證據;證據所顯示的內容看,當時陳書偉申請小二介入時提出的是不退貨僅退款,解釋的理由是“未按約定的時間發(fā)貨”,對于該理由天貓平臺只能支持退貨退款,所以對陳書偉選擇的理由天貓平臺無法作出處理。后來賣家也同意退貨退款,但之后陳書偉修改了其理由,認為商品屬于假貨,小二要求陳書偉舉證,而陳書偉在系統(tǒng)要求的時間內未舉證,因此天貓的維權系統(tǒng)對該維權進行關閉,在陳書偉提交的證據7也有該內容的顯示。對于證據8的判決書,這只是個案的判決,與本案無關聯。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一、對于天貓公司提交證據1公證書及證據2莎菲公司企業(yè)信息,均有原件予以佐證,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對于證據3莎菲公司退出平臺的信息資料,陳書偉對此不予認可,但并無提交相反證據予以推翻,且雙方在本案二審期間均確認莎菲公司已于2014年10月28日退出天貓平臺,故本院對莎菲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退出天貓平臺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對于陳書偉提交的證據1網頁打印件及證據2-4、證據8的四份民事判決,因以上證據材料中所涉當事人案件事實均與本案買賣合同非同一,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對于證據5-7的訂單維權網頁打印件,雙方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查認為,一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二審另查明以下事實:
1.莎菲公司在陳書偉提起本案訴訟之前已經從天貓平臺退出經營。2.陳書偉與莎菲公司之間就案涉產品的糾紛,天貓客服在2014年10月10日介入處理;從留言內容看,天貓在2014年10月20日以未收到買家有效憑證為由,對該維權暫作完結處理,并稱雙方協(xié)商需要退款,請來電說明,天貓后續(xù)會核實處理。
本院認為,
一審認定莎菲公司向陳書偉銷售案涉產品的行為構成欺詐,各方就此均未提上訴,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故此,根據天貓公司、陳書偉的二審訴辯意見,本案二審期間爭議焦點為:
天貓公司就莎菲公司在本案的賠償責任應否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钡诙钜?guī)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br/>
據此,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承擔責任的情況為第一款規(guī)定的兩種情形“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及“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以及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此,本院作如下分析:
一、關于天貓公司是否存在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問題。天貓公司對莎菲公司進駐其平臺時已審查了莎菲公司的經營主體身份并公開了該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住地、聯系方式等信息,已盡到了作為交易平臺提供者的審查義務。至于在本案訴訟中莎菲公司經營地址是否變更,因莎菲公司在陳書偉提起本案訴訟前即已退出天貓平臺,天貓公司對此并不具有過錯。陳書偉據此主張?zhí)熵埞境袚熑我罁蛔悖驹翰挥璨杉{。
二、關于天貓平臺上所載《“正品保障”服務規(guī)則》是否構成天貓公司對消費者的賠付承諾的問題?!丁罢繁U稀狈找?guī)則》載明“買家認定已購得的產品為假貨時,則有權在交易成功后15天內按本規(guī)則發(fā)起針對該商家的投訴,并申請正品保障賠付,賠付的金額以買家實際支付的商品價款的‘退一賠四+郵費’為限”、“天貓根據相關規(guī)則判定賣家‘正品保障’賠付申請成立,則有權通知支付寶公司從商家的支付寶賬戶直接劃扣相應金額退還買家”,由此可見,買家申請正品保障賠付需要天貓根據規(guī)則判定其申請成立,且天貓公司通知支付寶公司從商家支付寶賬戶劃款相應金額給買家是天貓公司的權利,而非天貓公司作出代為賠付的擔保承諾。故此,該《“正品保障”服務規(guī)則》并非天貓公司所作出的擔保意思表示,亦非天貓公司所作出的由天貓公司直接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的承諾的意思表示,陳書偉據此主張?zhí)熵埞境袚鷵X熑位蛳刃匈r付的責任,理由均不能成立。
至于莎菲公司所經營的網店中載明的“正品保障”“如實描述”是否構成天貓公司對消費者的承諾的問題。以上承諾均是在莎菲公司所經營的網店內標示,且并無天貓公司承諾直接由天貓公司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或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陳書偉據此主張?zhí)熵埞境袚鷵X熑位蛳刃匈r付的責任,理由亦不能成立。
三、關于天貓公司是否明知或者應知莎菲公司銷售案涉產品存在欺詐的問題。
天貓公司作為網絡平臺提供者在其網站上所作出的品質保障措施載明,天貓對入駐商家的企業(yè)相應資質證明材料及售賣的品牌商標注冊證書或有效品牌授權證明文件予以嚴格審核。
從本案查明事實可見,莎菲公司為合法登記注冊的經營主體,經營范圍包含水晶制品及其他珠寶制品批發(fā)、零售等內容,莎菲公司在其天貓平臺的網店上售賣與其經營范圍相符的產品,天貓公司給予審核入駐,并無過錯。在陳書偉無證據證明天貓公司已明知莎菲公司入駐天貓平臺之時即計劃經營紅某的情況下,莎菲公司是否具有經營紅某的《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并不影響天貓公司準許莎菲公司入駐天貓平臺。
至于莎菲公司是否持有經營紅某的《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屬于莎菲公司是否涉嫌違規(guī)經營紅某的行為,與莎菲公司所出售的案涉產品本身是否假冒紅某制品,為不同概念,二者不可混為一談。故此,在陳書偉無充分證據證明天貓公司明知莎菲公司銷售案涉產品存在欺詐的情況下,天貓公司上訴主張其已盡合理審查義務不存在明知故意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一審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不清,適用法律部分有誤,導致判決部分不當,本院依法應予糾正。天貓公司上訴主張其無需就莎菲公司在本案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成立,一審判決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
三、駁回被上訴人陳書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審被告東??h莎菲水晶飾品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上訴人陳書偉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冬梅
審 判 員 張純金
代理審判員 馬 莉
二 〇 一 七 年 四 月 五 日
書 記 員 王金燕
周思敏
李 佳
來源:廣州中院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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