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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倉頡
原標題:手機和手機充電器不屬于撤三程序中的類似商品
《手機和手機充電器是「類似商品」嗎?》一文認為二審法院的觀點值得商榷,最后認為手機和手機充電器應當屬于類似商品。筆者認為二審法院的認定正確,在(2017)京行終486號案件中,手機和手機充電器不屬于撤三程序中的類似商品。
前言
北京高院在(2017)京行終486號判決書中認為“在撤銷復審案件中對商品類似的認定應當嚴格依據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消費渠道及消費群體進行認定,不應僅以商品之間存在組合銷售的方式或者為商品部件即認定商品構成類似,需要從商標不使用撤銷制度的設立價值予以考量,確保法律的可預期性與判斷的客觀性,避免將屬于商標禁用權所考慮的混淆因素成為此制度中“商品類似”的判定要素”,最終認定“原審判決以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作為手機的重要配件并一起銷售,即認為二者構成類似”錯誤。
而《手機和手機充電器是「類似商品」嗎?》一文認為二審法院的觀點值得商榷,最后認為手機和手機充電器應當屬于類似商品。筆者認為二審法院的認定正確,在(2017)京行終486號案件中,手機和手機充電器不屬于撤三程序中的類似商品。
一、商標撤三案件中的類似商品判斷
(一)在商標撤三案件中,應根據客觀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進行類似商品判斷。
中國屬于商標注冊制,申請商標注冊時都會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的要求進行申報,《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規(guī)定的商品類似與否、在先申請或注冊的商標狀態(tài)都會影響著申請商標是否能注冊成功,輕易突破這種“靜態(tài)”的商品類似認定,會影響商標制度秩序和商標權人的可預期性。
另外,商標撤三案件是為了鼓勵商標權人積極使用商標,維持商標專用權(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更需要尊重客觀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從嚴把握突破分類表的標準。
所以,在商標撤三案件中,應根據客觀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進行類似商品判斷。
(二)其他類似案例
北京高院(2016)京行終5384號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認為“鞋與服裝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別,認定兩者構成類似商品與否應當考慮復審商標在“鞋”商品上的使用情況,即該商標在“鞋”商品上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延及至“服裝”商品的相關公眾。本案中,琪爾特公司提交的使用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在“鞋”商品上進行大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在復審商標僅核定使用在“鞋”和“服裝”兩類商品的情況下,不宜認定其在鞋商品上的使用能夠維持復審商標在服裝商品上的注冊。”
本案按照客觀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進行類似商品判斷,同時考慮到了復審商標的使用情況,最終認定鞋商品上的使用不能維持復審商標在服裝商品上的注冊。
二、商標侵權案件中的類似商品判斷
(一)在商標侵權案件中,類似商品判斷會根據商標的知名度情況,個案突破《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
商標侵權案件是為了保護商標權人在實際商業(yè)環(huán)境中的禁用權,除了考慮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還要需要考慮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商標實際使用中的知名度和顯著性等因素,最終綜合判斷是否構成混淆。
因此,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為了保護商標禁用權,類似商品的認定會根據個案突破《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
(二)其他類似案例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在(2015)滬知民初字第167號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認為“就瓷磚與瓷磚填縫劑而言,兩者屬于搭配使用的關聯商品,系廚衛(wèi)墻面或地面裝修用主料和輔料,兩者關聯程度極為緊密,且消費者在建材商城可以同時購買到該兩種商品,可見,兩者在使用場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重合之處,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故本院認定瓷磚與瓷磚填縫劑為類似商品。就石料粘合劑與瓷磚填縫劑而言,兩者皆用于石料的接縫處,其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亦基本相同,屬于易使相關公眾造成混淆的商品,故亦應認定為類似商品?!?br/>
本案屬于商標侵權案件,法院在個案中突破《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最終認定為類似商標,并構成侵權。
三、結語
商標案件的程序包括商標確權程序(商標撤銷程序屬于一種商標確權程序)和商標侵權程序,在兩個程序中都涉及到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判斷,因為兩個程序不同的價值承載,所以在不同的程序中類似商品判斷的標準會不同。
具體到手機和手機充電器是否屬于類似商品,在撤三程序中不屬于類似商品,而在商標侵權案件可能會判定為類似。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倉頡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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