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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趙兵 北京市品源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姓名權與商標權不得不說的那些事
由于公眾人物的社會影響力和號召力,公眾人物姓名的商業(yè)價值遠遠高于其人格屬性中的指代性價值,其帶來的競爭優(yōu)勢和商業(yè)地位不言而喻。但是由于不菲的代言費用,并非所有企業(yè)都能獲得公眾人物的授權使用其姓名。因此知名公眾人物姓名被其他企業(yè)或個人搶注的現象就越來越多,比如將籃球明星“易建聯”作為商標注冊在體育用品上、歌手張學友姓名的拼音“zhangxueyou”注冊在服裝商品上,著名歌手“謝霆鋒”被注冊在“瀉藥”上。
其中最引人矚目的當屬于“喬丹案”,籃球巨星“喬丹”以侵害了其姓名權為由主張撤銷“喬丹體育”的“喬丹”商標,由此糾紛引起的一系列案件導致喬丹體育的IPO擱淺數年之久。但是“喬丹體育”終究還是獲得了核心“喬丹”商標的維持,其中的法律問題尤其復雜,但是簡單來講就是,“喬丹”先生沒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合理期限內主張其姓名權。由此可見,強化公眾人物姓名權保護變得尤為重要。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而在先權利包括姓名權、字號權、著作權等等?!渡虡藢徖順藴省分幸灿邢嚓P規(guī)定“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給他人姓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撤銷?!?br/>
姓名包括本名、筆名、藝名、別名等,《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規(guī)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笨梢?,每個人都享有姓名權,那么是否每個人都能主張用姓名權去申請撤銷商標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用姓名權撤銷商標權的前提是該姓名權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且是要在他人搶注商標申請日之前就達到一定知名度。因為只有知名度越高,消費者才能一看到某個商標就聯想到某姓名,才可能會把該商標與該姓名聯系在一起,誤以為是該姓名人與該商標有著關聯關系,或者使用該商標的產品或服務就是由對應的姓名權人提供的。
明星效應的效果是不容忽視的,筆者身邊就存在某些追星族,購買某一件產品的原因就是因為是自己的偶像推薦或代言的,而且,“不想當老板的演員不是好歌手”,現在自己當老板發(fā)展副業(yè)的明星數不勝數,涉及到服裝、餐飲、影視等多個行業(yè),比如周杰倫去開設網吧、黃磊建立黃小廚等等;吸引了一大批他們的粉絲進行消費,有個別別有用心的企業(yè)就是看中了這一點,利用明星姓名未申請商標的漏洞,惡意搶先注冊,生產銷售相關產品,混淆市場,獲取不正當利益。
而要達到一定知名度,其實就是要姓名與相應的公眾人物構成一對應的關系,消費者往往一看到或聽到該注冊商標必然聯想到該姓名權人,即在消費者心中二者之間產生了固定的、唯一的對應關系。只有在消費者心中產生此種特定的對應關系,未經許可以其姓名注冊商標才有可能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誤認為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與該姓名權人之間具有關聯性,進而可能損害姓名權人的權益。
并且,姓名權人的知名度越高,這種對應關系就越強,在處理姓名權與商標權糾紛的過程中,對姓名與商標的一致性的要求可能就會低一些,比如,由我司品源知識產權正在代理的“岳云鵬”姓名權與商標權糾紛,“岳云鵬”的姓名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了,而且隨著他的知名度越來越高,他的另一個稱號“小岳岳”也逐漸被大家知曉,在相關公眾的眼中,“岳云鵬”與“小岳岳”已經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其他人未經許可申請注冊“小岳岳”,實際上已經給岳云鵬造成了損害。好在岳云鵬及其團隊特別重視維護自己的權益,已經采取了相應的法律措施,積極的制止侵權行為的發(fā)生!
為了更好的解決知名公眾人物姓名權與商標權的糾紛,在2017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痹撘?guī)定明確了知名人物主張商標侵犯姓名權的構成條件,并且以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對知名人物姓名權的保護不僅僅包括知名人物的本名,還包括與知名人物產生唯一對應關系的筆名、藝名等特有名稱,這就為保護知名人物在公眾中的唯一形象提供了支持。也正是如此,我們才能順利的代理岳云鵬對“小岳岳”商標提出相應法律措施。
在處理知名人物姓名權與商標權糾紛過程中,還有一個主要的問題需要注意,就是時限的規(guī)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彼栽诎l(fā)現自己的姓名被他人惡意搶注之后,一定要盡早采取措施,以免耽誤了期限。試想,如果喬丹先生能在五年的期限內對喬丹體育主張姓名權的話,喬丹系列訴訟案可能就是另外一番天地了。
對于知名人物姓名權的保護,不能一味地處于被動位置,一定要主動的積極的盡早防備。我國商標遵循的是在先申請原則,《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所以,公眾人物對于自己姓名權的保護,一定要趁早,否則自己辛辛苦苦贏得的知名度,都為他人做了嫁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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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兵 北京市品源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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