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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茍紅東 寶雞市知識產權局
原標題: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專利文件撰寫不清楚應如何處理
引子:湖北某艾灸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2月7日申請了名稱為《遠紅外艾灸貼》的實用新型專利,并于2014年6月1日授權。2017年9月,專利權人發(fā)現(xiàn)網絡上有多家公司銷售與其產品相同的艾灸貼,于是向互聯(lián)網平臺投訴,要求刪除鏈接。期間作者正好在知識產權中心作為鑒定人員經手此案,以專利說明書對核心結構描述不清,嚴格按照說明書和附圖來解釋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做出了不構成侵權的結論。
涉案專利說明書不夠清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經常遇到,作為案件承辦人員,首先需要明白——
一、專利保護范圍的確定原則
根據專利法59條之規(guī)定,專利保護范圍依據權利要求的內容確定,權利要求不清楚時說明書、附圖可以解釋權利要求。因此,對權利要求中所有內容的確定必須來源于專利文件的披露。
由此可見,要確定專利保護范圍,必須有一個清楚完整的說明書。但是在實踐中,經常有專利說明書撰寫不夠清楚完整的情況,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法院或專利管理部門執(zhí)法者在遇到此類情況就應該了解——
二、專利說明書不清楚如何處理的法律規(guī)定
我國專利法26條第3款規(guī)定,說明書應當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為準。
為解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專利說明書撰寫不夠清楚完整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21日出臺的《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ǚㄡ尅?016〕1號)給出了明確規(guī)定:
第三條 因明顯違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導致說明書無法用于解釋權利要求,且不屬于本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專利權因此被請求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在合理期限內專利權未被請求宣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要求的記載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四條 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中的語法、文字、標點、圖形、符號等存有歧義,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唯一理解予以認定。
對于即使結合說明書和附圖也無法確定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法院或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直接駁回權利人請求。如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典型知識產權案件 之一的“防電磁污染服”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就是這樣處理的。該案爭議焦點是如何確定權利要求術語“導磁率高”的含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以及原告提供的有關證據,本領域技術人員難以確定權利要求1技術特征C中“導磁率高”的具體范圍或者具體含義,不能準確確定權利要求1 的保護范圍,無法將被訴侵權產品與之進行有實質意義的侵權對比,駁回了權利人的訴訟請求,此案后來成為最高人民法院第55號指導案例。
對專利管理部門來說,盡管沒有相關法律解釋可以使用,但是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解釋和有關案例反映的精神來處理。
下面結合上述案例來闡明如何在實踐中掌握這些規(guī)定。首先,在確定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時,應該把握——
三、根據權利要求對保護范圍的界定僅限于說明書描述,不得做隨意擴大或延伸
該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為:遠紅外艾灸貼,它包括遠紅外艾灸貼本體,其特征在于:所述遠紅外艾灸貼本體包括一底層,該底層兩端頭處分別對應設置有透氣粘貼層(1),所述底層上由內向外依設置有托瑪琳遠紅外礦物發(fā)熱層(2)、蘄艾灸療層(3)和理療液導入層(4);所述蘄艾灸療層(3)表面上設置有艾灸理療液層(附圖標記參見專利說明書附圖)。
說明書附圖給出了一個具有三層結構類似創(chuàng)可貼的物體,說明書未對蘄艾灸療層(3)的結構、作用功能未做任何說明。結合說明書中使用方法:本實用新型在使用時,將儲在瓶里的艾灸理療液,倒入到遠紅外艾灸貼本體上的理療液導入層4 上,通過理療液導入層4 的微孔滲透至蘄艾灸療層3 上,形成一艾灸理療液層;然后再通過托瑪琳遠紅外礦物發(fā)熱層2 發(fā)熱,作用于艾灸理療液,從而在使用者的患處發(fā)效作用;由于在遠紅外艾灸貼本體的底層兩端頭設置有透氣粘貼層1,因此能夠方便將本實用新型粘貼在人體的任何部位,方便實用。本實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本實用新型遠紅外灸療貼采用遠紅外技術,加入蘄艾萃取物及托瑪琳礦物精粉模擬艾灸熱效應原理,配合中藥自體發(fā)熱技術,達到灸療、藥療、理療三重作用。
結合說明書使用方法和工作原理,可以得出療效部分是依靠加熱艾灸理療液起到治療作用,根據本領域一般技術人員理解,蘄艾灸療層(3)僅是一個吸附理療液的載體,并非其治療作用。
基于以上對專利文件理解確定專利保護范圍后,用專利權利要求特征來比對涉案產品結構特征后得出結論——
四、該專利文件撰寫不清楚使得專利保護范圍無法界定,導致專利得不到保護
根據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產品,該專利其實是為了解決傳統(tǒng)艾灸需要點燃艾條,明火不安全且操作不便的問題,利用礦物發(fā)熱層的熱量對中藥粉末(以艾草為主)加熱起到類似艾灸作用。這里起核心艾灸作用的是中藥粉末包而非艾草萃取物(理療液)。
而專利文件中對層狀結構描述是:由內向外依設置有托瑪琳遠紅外礦物發(fā)熱層(2)、蘄艾灸療層(3)和理療液導入層(4);所述蘄艾灸療層(3)表面上設置有艾灸理療液層。說明書未對蘄艾灸療層(3)的結構、作用功能做任何說明,同時附圖給出了一個具有三層結構類似創(chuàng)可貼的物體,結合該說明書描述的工作原理,該專利應該是依靠發(fā)熱層對吸附于灸療層(3)的理療液(艾草萃取物)加熱起到類似艾灸作用,對灸療層的理解就是一個吸附理療液的載體(類似海綿、無紡布等的多孔結構材料構成的單層結構)。由于涉案產品(見被控產品照片)中中草藥粉末包與專利中蘄艾灸療層(3)結構、作用完全不同,因此涉案產品并沒有落入專利保護范圍。
盡管在案件討論中由有人根據所看到的實際產品結構認為專利文件中灸療層就是中草藥粉末包,作者堅決不同意這一看法。這種根據產品來解讀或解釋專利權利要求的邏輯是完全不符合專利法規(guī)定的。根據專利法59條之規(guī)定,專利保護范圍依據權利要求的內容確定,權利要求不清楚時說明書、附圖可以解釋權利要求,因此,對權利要求中所有內容的確定必須來源于專利文件的披露。所以作為案件承辦人員在確定專利保護范圍時,切忌——
五、先入為主,根據涉案產品結構來解讀和理解專利文件中披露不清楚的結構特征
涉案專利對灸療層結構、功能均未作說明,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理解,因此有人會根據所看到的實際產品結構認為專利文件中灸療層就是中草藥粉末包,這是要堅決杜絕的。首先從侵權判斷邏輯上,應該先閱讀專利說明書來確定權利要求內容,而不應該先觀察涉案產品再根據涉案產品結構來理解權利要求;其次從侵權判斷全面覆蓋原則上來說也是根據權利要求限定的特征在涉案產品上找權利要求指明的特征。
因此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可以采取先不要仔細研究涉案產品結構,而僅僅閱讀專利說明書確定專利保護范圍后,再去比對是否落入專利保護范圍,否則往往容易先入為主根據已經觀察到的涉案產品結構理解和解讀權利要求。還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在確定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后,再次閱讀說明書看是否所有結構特征在說明書中有明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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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茍紅東 寶雞市知識產權局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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