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被無效10次還存活的“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決定書
自拍桿的確是一個好產(chǎn)品,不須小編多言。今天推送的這篇專利號為201420522729.0“ 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經(jīng)十余企業(yè)、個人請求,專利復審委最終以權2-13維護有效而暫時告一個段落(權1在前4份無效請求中被宣告無效)。這么多企業(yè)、個人前赴后繼提出無效請求,究竟為何?
基本信息:
無效次數(shù)列表:
決定全文 :
本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書如下:
“1.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包括伸縮桿及用于夾持拍攝設備的夾持裝置,所述夾持裝置包括載物臺及設于載物臺上方的可拉伸夾緊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夾持裝置一體式轉動連接于所述伸縮桿的頂端。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載物臺上設有一缺口,所述夾緊機構設有一與所述缺口位置相對應的折彎部,所述伸縮桿折疊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彎部。
3.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縮桿包括若干伸縮節(jié)。
4.根據(jù)權利要求3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縮桿上端設有一連接頭,該連接頭與所述伸縮桿的最上端伸縮節(jié)一體式設置。
5.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頭與所述加持裝置轉動連接,且轉動連接位置設有鎖緊裝置。
6.根據(jù)權利要求3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縮桿的下端設有手持部,該手持部上設有拍攝按鈕。
7.根據(jù)權利要求6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持部包括一防滑區(qū),所述防滑區(qū)設有防滑紋。
8.根據(jù)權利要求6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持部的底端設有電源開關。
9.根據(jù)權利要求7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持部的底端設有‘USB’接口。
10.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載物臺的上表面為前端高后端低的曲面。
11.根據(jù)權利要求10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夾緊機構設置于所述載物臺的上表面的后端,所述折彎部沿所述載物臺的上表面的前端方向凸起。
12.根據(jù)權利要求11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折彎部沿載物臺的上表面的前端方向凸起位置設有一提手以及一體式設于提手下方的軟墊。
13.根據(jù)權利要求12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拉手上設有防滑紋?!?/p>
涉案專利
針對該專利,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6年04月19日發(fā)出第2875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無效,在權利要求2-13的基礎上繼續(xù)維持該專利有效。
余姚市豪涵電器有限公司(下稱第一請求人)、余姚市星源燈具金屬軟管廠(下稱第二請求人)均于2017年03月23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委內編號分別為:5W112203和5W112204),第一請求人與第二請求人所提交的無效理由和證據(jù)、后續(xù)程序中所提交的文件及口頭審理過程中的意見陳述均相同,下文中將第一請求人、第二請求人統(tǒng)稱為請求人。請求人以本專利權利要求1-13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為由,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全部無效,同時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專利授權公告文本;
附件2(下稱證據(jù)1):US2008/0187308A1。
請求人認為權利要求1-13相對于證據(jù)1和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經(jīng)形式審查合格,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7年03月23日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并將無效宣告請求書及其所附附件轉給了專利權人,同時成立合議組對本案進行審查。
請求人于2017年04月21日提交了補充意見陳述書,同時提交了如下證據(jù)(編號續(xù)前):
證據(jù)2(下稱對比文件1):CN203797307U;
證據(jù)3(下稱對比文件2):US5566915A及其中文譯文;
證據(jù)4(下稱對比文件3):CN203801006U。
請求人認為權利要求2-13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合議組于2017年05月02日向專利權人發(fā)出轉送文件通知書,將請求人于2017年04月21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及其證據(jù)副本轉給了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針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于2017年05月16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認為本專利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合議組于2017年05月24日向請求人發(fā)出轉送文件通知書,將專利權人于2017年05月16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轉給了請求人。
合議組于2017年06月09日向各方當事人發(fā)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定于2017年07月06日舉行口頭審理。
口頭審理如期舉行,各方當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頭審理。在口頭審理過程中:
(1)請求人與專利權人對合議組成員無回避請求,對對方出庭人員身份無異議。
(2)合議組當庭明確,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6年04月19日發(fā)出第2875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無效,在權利要求2-13的基礎上繼續(xù)維持該專利有效。在本次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權人沒有修改權利要求書,因此以本專利授權公告文本中的權利要求2-13作為本次口頭審理的基礎。
(3)請求人當庭明確放棄2017年03月23日提交的無效宣告請求書及其附件,以2017年04月21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中的無效理由和證據(jù)為準,評價創(chuàng)造性的組合方式為:
權利要求2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以及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2或對比文件3公開,或者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4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1結合本領域公知常識公開;
權利要求5、10、11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1公開;
權利要求6、9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3公開,或者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7的附加技術特征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
權利要求8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3公開,或者被對比文件3結合本領域公知常識公開;
權利要求12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1公開,或者被對比文件1結合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公開;
權利要求13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1公開,或者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因而當其引用的權利要求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時,權利要求3-13也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4)專利權人對請求人提交的對比文件1-3的真實性及公開日期無異議,對對比文件2的中文譯文準確性無異議。
至此,合議組認為本案事實已經(jīng)清楚,可以作出審查決定。
二、決定的理由
(一)審查基礎
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6年04月19日發(fā)出第2875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無效,在權利要求2-13的基礎上繼續(xù)維持該專利有效。在本次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權人沒有修改權利要求書,本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審查基礎是第2875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有效的權利要求,即本專利授權公告文本中的權利要求2-13。
(二)證據(jù)認定
對比文件1-3均為專利文獻,專利權人對上述對比文件的真實性和公開日期無異議,合議組亦予以認可。同時上述對比文件的公開日期均早于本專利的申請日,構成本專利的現(xiàn)有技術,可以用于評價本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專利權人對對比文件2的中文譯文準確性無異議,對比文件2所公開的內容以請求人提交的中文譯文為準。
(三)關于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創(chuàng)造性,是指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該發(fā)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br/>
1.權利要求2要求保護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手持式遙控拍攝裝置的拍攝設備夾持裝置,并具體披露了以下特征(參見對比文件1說明書第0021-0022段,圖1-3):該夾持裝置(相當于本專利的用于夾持拍攝設備的夾持裝置)包括用于承載拍攝設備的載物臺1(相當于本專利的載物臺),該載物臺1包括連接端12和自由端11,該連接端12設置有至少一根支撐臂2,該支撐臂2上設置有一可拉動的夾緊結構(相當于本專利的設于載物臺上方的可拉伸夾緊機構)。本實施例通過夾緊結構和載物臺1將拍攝設備進行夾持,通過鉸鏈5將連接頭4設置于載物臺上,該連接頭上設有連接部,通過該連接頭4的連接部可直接連接到遙控手柄,也可通過連接部與三腳架或伸縮桿連接等手持結構或支撐結構進行連接,從而實現(xiàn)遙控自拍功能。如圖1和圖2所示,本實施例的連接頭4的連接部是在連接頭4上設置以內孔41,優(yōu)選內螺紋孔,將與之相連接的結構上設置外螺紋,相互進行螺接即可??梢?,該連接頭可以通過螺紋連接伸縮桿,此時連接頭位于伸縮桿的頂端。即對比文件1公開了包括伸縮桿和夾持裝置的自拍裝置。
對比文件1
對比文件1還公開了(參見對比文件1說明書第0026段,圖2-3):如圖2、圖3所示,所述鉸鏈5設置于所述自由端11的下方,且連接頭4與自由端11通過鉸鏈5連接,該鉸鏈5上置設有鎖緊裝置51,該鎖緊裝置51不僅用于鎖緊連接頭4與自由端11,同時作為連接頭4與自由端11之間的轉動軸。對比文件1的上述內容公開了,由載物臺1的自由端11通過鉸鏈5與連接頭4連接,自由端11和連接頭4可以以鎖緊裝置51為轉動軸轉動,并由鎖緊裝置51鎖緊,即對比文件1公開了,該夾持裝置轉動連接于該連接頭4,且連接頭連接于伸縮桿的頂端,因而對比文件1隱含公開了夾持裝置轉動連接于伸縮桿的頂端。
權利要求2與對比文件1的區(qū)別在于:(1)權利要求2保護的自拍裝置是一體式的,夾持裝置與伸縮桿為一體式連接;(2)權利要求2中的所述載物臺上設有一缺口,所述夾緊機構設有一與所述缺口位置相對應的折彎部,所述伸縮桿折疊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彎折部。
基于上述區(qū)別特征,權利要求2的技術方案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避免使用時臨時組裝自拍裝置,如何更好地收納自拍桿,方便攜帶。
對于區(qū)別特征(1),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可拆卸連接和不可拆卸的一體連接都是機械結構中的常用連接方式,屬于本領域的慣用手段,二者各自的優(yōu)缺點也是本領域所公知的,因而本領域技術人員為了避免臨時組裝的繁瑣,將自拍裝置設置成一體式的,即將夾持裝置與伸縮桿設置為一體式連接屬于本領域的慣用手段。
對于區(qū)別特征(2),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支架及其附件,并具體披露了以下特征(參見對比文件2中文譯文第1欄第1-33行,第2欄第44行至第4欄第37行,圖1-7):已知攝像機支架可分為兩個主要群組:三腳架和獨腳架。獨腳架在運輸中重量輕且占用空間小,可快速搭建,然而,獨腳架的這些優(yōu)勢是在損失三腳架良好的穩(wěn)定性的情況下獲得的。獨腳架的該不穩(wěn)定性是個大問題,獨腳架還具有以下缺點:用戶必須在其正在工作的整個時間內都要將保持住支架或其上安裝的相機,以防止支架翻倒。為了解決已知支架的這些缺點,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實現(xiàn)具有良好穩(wěn)定性的支架,相應地,本發(fā)明的第一個方面包含用于與一個支腳的支架(比如,攝像機獨腳架)一起使用的穩(wěn)定設備。在圖1和圖2中,通過示例的方式,以透視圖圖示了根據(jù)本發(fā)明所述的支架附件的一個實施例。所述附件包含附接件10、連接臂20和底板30。附接件10由框架構成,所述框架具有圓孔11,用于接納具有對應直徑的管狀支腿??捎山饘僦瞥傻倪B接臂20具有通過鉸鏈與附接件10連接的第一臂部20a和通過鉸鏈與底板30連接的第二臂部20b,且因此,其可以伸縮。底板30制成一體式,同時兩個端壁31和32形成U部。端壁31和32之間的距離設計成匹配腳的寬度,優(yōu)選稍大。一個端壁31稍低于另一個端壁32。底板相對側的較高端壁32設有切入其中并向下延伸至大致與較低端壁31的上邊緣平齊的U形缺口38。底板30的底部設有鑲嵌橡膠墊39形式的抗摩擦裝置,且上側設有光滑橡膠墊45。附圖標記41表示伸縮獨腳架(比如,相機支架)支腳的下伸縮部。附接件10安裝在伸縮部41上離下端43距離為X的位置處。圖6示出了運輸收納位置中的附件,連接臂20折疊在支架的伸縮部41上。此時,底板30基本上與連接臂20對齊。如圖6所示,底板的下端壁31的高度h1(參見圖4)應該足夠小,以使連接臂20在折疊運輸時可位于與伸縮部41基本平行的位置。通過將伸縮部41插入底板30的端壁32中的缺口38內,使連接臂20和底板30鎖定在圖6所示的折疊位置中。為了將底板固定在支架的伸縮部41上,可在伸縮部41和缺口38支架提供摩擦接合。圖7a示出了第一操作位置,同時支架放置在平坦、水平表面50上?,F(xiàn)在,用戶可將一只腳放置在端壁31和32之間的底板30上。用戶可使用端壁之間合適的距離來將其腳通過放置在傾斜角度而相對于底板30有效地固定。現(xiàn)在,獨腳架非常穩(wěn)定。實際上,獲得了幾乎等同于三腳架的穩(wěn)定功能。
對比文件2
請求人認為: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支撐攝影設備的獨腳架,其與本專利的自拍裝置都是用于支撐攝影設備的裝置,二者均包括支撐攝影設備的伸縮桿,因而對比文件2與本專利的技術領域相同。并且對比文件2通過在底板30的端壁32上開設U形缺口38,給出了相應的技術啟示。
專利權人認為:雖然對比文件2的獨腳架與本專利的自拍裝置都是用于支撐攝影設備的,但是對比文件2重點公開的是獨腳架的穩(wěn)定設備,本專利與對比文件2的技術領域不同,對比文件2無法給出相應的技術啟示。
合議組認為: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領域應當是要求保護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所屬或者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鄰的技術領域,也不是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本身。該具體的技術領域往往與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際專利分類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關。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規(guī)定:對于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著重于考慮該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但是現(xiàn)有技術中給出明確的啟示,例如現(xiàn)有技術中有明確的記載,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尋找有關技術手段的,可以考慮其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
技術領域的確定,應當以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為基礎,考慮技術方案所屬或者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而不是上位的技術領域;在確定專利與現(xiàn)有技術是否屬于相同技術領域時,應當在全面理解二者技術方案的基礎上基于技術方案所涉及結構的具體用途、功能、應用方式等多方面綜合考慮。
具體到本案,首先,本專利是名稱為“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涉及拍攝支持設備領域的實用新型專利,其應用于自拍裝置,具體用途是夾持拍攝設備,以便使用者手持該自拍裝置進行拍攝;對比文件2是名稱為“支架及其附件”、涉及具有改良穩(wěn)定性的獨腳架領域的發(fā)明專利,其應用于攝像機支架,具體用途是支撐攝像機,實現(xiàn)具有良好穩(wěn)定性的獨腳架。雖然對比文件2的獨腳架與本專利的自拍裝置的應用概括地來看都涉及對于拍攝設備的支撐,但是對比文件2的獨腳架需放置在某一表面上穩(wěn)定支撐,而本專利的自拍裝置是手持的,無需放置在某一表面,因而對比文件2與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在實際應用場景、應用方式上有較大差別,二者技術方案所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并不相同。
其次,區(qū)別特征(2)所限定的設有缺口的載物臺及設有與缺口位置相對應的折彎部的夾緊機構屬于自拍裝置的夾持裝置,具體用途是夾持拍攝設備,實現(xiàn)了夾持的功能,以便使用者手持該自拍裝置進行拍攝;而對比文件2中用于比對的底板所屬的附件屬于獨腳架的穩(wěn)定設備,具體用途是穩(wěn)定獨腳架,實現(xiàn)了穩(wěn)定獨腳架的功能,以便用戶將腳踩在底板上后,使得獨腳架非常穩(wěn)定,獲得了幾乎等同于三腳架的穩(wěn)定功能。此外,對比文件2的底板是便于用戶腳踩的,當用戶將腳放置在底板上時,獨腳架的下端、底板和用戶的腳形成三角形的三個角,從而使獨腳架獲得幾乎等同于三腳架的穩(wěn)定功能,且底板的下端壁的高度h1被設置的足夠??;而本專利的包括載物臺和夾緊機構的夾持裝置是自拍裝置的一部分,是用于牢固地夾持拍攝設備的,而且伸縮桿折疊后容置于缺口及折彎部??梢姡瑢Ρ任募?的底板與本專利的包括載物臺和夾緊機構的夾持裝置的具體用途、功能以及應用方式均不相同,存在明顯差異,因而二者并不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并且基于以上分析,對比文件2并不涉及載物臺上設置缺口、夾緊機構設有折彎部、伸縮桿折疊后容置于缺口及折彎部,無法形成容納伸縮桿的空間,沒有給出與對比文件1結合的相應的技術啟示。
此外,現(xiàn)有證據(jù)也不足以證明上述區(qū)別特征(2)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且采用了上述區(qū)別特征(2)所限定的結構,實現(xiàn)了更好并更節(jié)省空間的收納自拍桿,方便攜帶的有益效果。
因而,權利要求2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以及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結合是非顯而易見的,該權利要求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因而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2.權利要求3引用權利要求2,權利要求4-9直接或間接引用權利要求3。對比文件3公開了一種手持式的拍攝遙控裝置,并具體披露了以下特征(參見對比文件3說明書0028-0036段,圖1-5):如圖2所示,所述手持式拍攝遙控裝置的第一連接頭2上加設一個用于夾持拍攝設備的夾持裝置5,拍攝設備包括照相機、攝像機或智能手機等,該夾持裝置5由固定架51和連接平臺52組成,固定架51固定連接在連接平臺52上,并且連接平臺52可螺紋連接在所述遙控手柄1上端的第一連接頭2上。結合圖2所示,固定架51的端部設有開口較大的折彎部??梢?,對比文件3公開的固定架51的端口設有開口較大的折彎部,但對比文件3的連接平臺上并沒有與上述折彎部相對的缺口,因而無法形成容納伸縮桿的空間,因而對比文件3并未公開上述區(qū)別特征(2),也未給出相應的技術啟示。因此,在權利要求2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基礎上,權利要求3-9也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對比文件3
3.權利要求10-13直接或間接引用權利要求2,在權利要求2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基礎上,權利要求10-13也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綜上所述,權利要求2-13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請求人提出的無效理由不成立。
三、決定
在授權公告文本中的權利要求2-13的基礎上繼續(xù)維持201420522729.0號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
當事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jù)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根據(jù)該款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起訴后,另一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來源: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網(wǎng)站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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