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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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武佳欣
原標題:我國注冊商標權與在先 權利沖突的法律問題研究
商業(yè)活動中注冊商標權與在先權利的沖突,已經(jīng)成為了關于商標的商業(yè)糾紛中常見的一種糾紛。如何避免和減少注冊商標權與在先權利的沖突,成為了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摘 要
注冊商標權與在先權利的沖突在日益繁榮的商業(yè)活動中越來越多,表現(xiàn)為權利客體的重合、商品或服務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搭便車的投機心理、 二元保護模式導致司法與行政實踐結(jié)果的矛盾性、在先權利的范圍不清楚等問題。因此,通過對在先權利界定和運用實證分析方法對若干個案例進行分析研究,得出相應的結(jié)論,即權利客體重合的解決途徑、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聯(lián)合適用、在保護模式不作改變的前提下,改進二元保護模式、對現(xiàn)有商標法體系的完善。
關鍵詞:商標權; 在先權利; 權利沖突
Research on the legal issues of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 right and prior right in China
Abstract
The conflicts between registered trademark right and prior right are gradually increasing in the increasingly developed commercial activities. These conflicts are manifested as the coincidence of the power object,production operators of goods or services of hitchhiking speculation,two yuan protection mode leads to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practice of the contradiction, the prior right is not clear , etc. Therefore by defining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rior right and using empirical analysis method and study several cases, draw the corresponding conclusion, namely, the solution of the coincidence of the right object; improve prior right holders and trademark applicant’s legal consciousness; joint application of trademark law and anti unfair competition law; the improvement of the two element protection mode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xisting trademark law system.
Keywords: trademark right; prior rights; conflict of rights
目錄
序言
1.我國商標法中在先權利的界定
1.1 在先權利在國際法層次上的界定
1.2 在先權利的我國法律定位
1.3 在先權利的法理解釋
2.注冊商標權與在先權利沖突的實證分析
2.1 注冊商標權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案例觀察現(xiàn)狀
2.1.1 原告起訴被告的原因
2.1.2 權利沖突雙方之間的關系
2.1.3 訴訟類型
2.1.4 審判結(jié)果
2.2 事實與法律分析
2.2.1 在先權利的范圍不清楚
2.2.2 權利客體的重合
2.2.3 商品或服務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搭便車的投機心理
2.2.4 二元保護模式導致司法與行政實踐結(jié)果的矛盾性
3.注冊商標權與在先權利沖突的解決途徑
3.1 對現(xiàn)有商標法體系的完善
3.2 權利客體重合的解決途徑
3.3 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聯(lián)合適用
3.4 在保護模式不作改變的前提下,改進二元保護模式
總結(jié)與展望
參考文獻
序言
注冊商標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但是任何權利的保護都不是絕對的,注冊商標在某些情況下也會被宣告無效,而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是《商標法》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的相對事由。商業(yè)活動中注冊商標權與在先權利的沖突,已經(jīng)成為了關于商標的商業(yè)糾紛中常見的一種糾紛。如何避免和減少注冊商標權與在先權利的沖突,成為了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1、我國商標法中在先權利的界定
1.1 在先權利在國際法層次上的界定
在兩部關于商標的實體性的國際公約《與貿(mào)易有關的知識產(chǎn)權協(xié)議》(以下簡稱《TRIPS協(xié)議》)和《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中,《TRIPS協(xié)議》第16條明確規(guī)定:“商標權不得損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權,也不得影響成員依使用而確認權利效力的可能?!边@個條款是對在先權利的概括性規(guī)定,差不多包括了一切的在先權利。根據(jù)《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第六條之(七)和第八條的規(guī)定,該公約對馳名商標權、未經(jīng)所有人授權而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義注冊的商標、廠商名稱權這三種在先權利做了特別規(guī)定。
參閱外國的法律,發(fā)現(xiàn)德國和法國的商標法對在先權利做了比較詳細的界定。根據(jù)德國《商標和其他標志保護法(商標法)》 第6條規(guī)定(1)第4、5、13條意義上的權利發(fā)生沖突時,本法中權利的在先權,決定了這些權利的優(yōu)先權,在先權的確定需要遵循第2款和第3款的規(guī)定。(2)對于已申請或已注冊的商標,應以申請日(第33條第1款)確定在先權,或者根據(jù)第34條和第35條主張了優(yōu)先權的,應以申請日確定優(yōu)先權日。(3)對于第4條第2項和第3項、第5條和第13條意義上的權利,應以確權日確定在先權,以及第9條(作為駁回相對理由的商標申請或注冊商標)、第10條(馳名商標)、 第11條(以代理人名義注冊商標)、第12條(通過使用獲得的商標和商業(yè)標志具有在先權)、第13條(其他在先權利),[I]總結(jié)出在先權利的范圍包括商標權、馳名商標權、商業(yè)標志權、商標注冊在先申請權、未注冊商標權、名稱權、肖像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地理標志權及其他受保護的工業(yè)產(chǎn)權。法國《知識產(chǎn)權法典》第711-4條規(guī)定:“侵犯在先權利的標記不得作為商標,尤其是侵犯:(1)在先注冊商標或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第6條之2所稱的馳名商標;(2)公司名稱或字號,如果在公眾意識中有混淆的危險;(3)全國范圍內(nèi)知名的廠商名稱或標牌,如果在公眾意識中有混淆的危險;(4)受保護的原產(chǎn)地名稱;(5)著作權;(6)受保護的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權;(7)第三人的人身權,尤其是姓氏、假名或肖像權;(8)地方行政單位的名稱,形象或聲譽?!盵II]因為在先權的范圍極其廣泛,法律不可能全部將其囊括,因此法德兩國在立法上都采取的是開放加列舉的方法,對在先權的范圍加以明確。[1]
1.2 在先權利的我國法律定位
我國《商標法》中有關在先權利的條款主要有四條,分別是第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和第四十五條。第九條和第三十二條確立了優(yōu)先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第三十三條和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是在先權利與商標權沖突的解決方式。綜觀《商標法》全文,《商標法》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先權利的含義,在某一條款中具體列舉出在先權利的種類,指明適用在先權利條款的前提條件。通過總結(jié),《商標法》中對某些種類的在先權利已經(jīng)做出特別規(guī)定的條款包括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分別是馳名商標、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的商標、地理標志、商標權、在先申請權、在先使用權、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對于沒有作出特別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只能依據(jù)第三十二條的概括性規(guī)主張在先權利,請求予以保護。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的商標糾紛案件時,首先要對《商標法》的相應條款進行一定程度的解釋,在合理認識的基礎上,才能對其加以適用。在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制定的《商標審理標準》中對在先權利的定義是,本條(指《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jīng)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在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7]2號)(以下簡稱《商標授權確權規(guī)定》)中,第十八條規(guī)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包括當事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權利或者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包括法定權利和法益,[2]法益是指那些沒有被正式定義在法條中,但是根據(jù)正義、公平和情理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例如,商號權和商品化權就屬于“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3]
1.3 在先權利的法理解釋
對于在先權利的學理界定,目前國內(nèi)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兩種(1)在先權利,是指同一權利客體,可以同時或先后受到多種權利的保護,對于依法先產(chǎn)生的權利,則被稱為在先權利。[4](2)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標申請人提交申請之前、他人對于該商標標識所擁有的權利。[5]第一個定義認為只要在獲得商標權之前已經(jīng)存在的權利都是在先權利,第二個定義認為在申請商標注冊前已經(jīng)存在的權利是在先權利,這兩個定義對在先權利認定的時間點上有所差異,目前更多的學者偏向于第二種觀點,并且在商標評審實務和司法實踐中也主要以第二種定義為標準。至于在先權利的種類,認為凡是可以作為商標的文字、圖形、圖案以及立體標志都可能成為在先權利的客體。[6]在先權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廠商名稱權、原產(chǎn)地名稱權,以及姓名權、肖像權等。
2、注冊商標權與在先權利沖突的實證分析
通過在北大法意、萬律(Westlaw China)數(shù)據(jù)庫、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官網(wǎng)中進行注冊商標權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案例檢索,從中選取了五十個案例,時間跨度為十年,從2008年到2017年各五個案例,對這五十個案例進行了如下分析:
2.1 注冊商標權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案例觀察現(xiàn)狀
通過對這五十個案例進行分析、歸納、總結(jié),選取了原告起訴被告的原因、權利沖突雙方之間的關系、審結(jié)時間、審判結(jié)果這四個角度進行現(xiàn)狀觀察,得到了以下的結(jié)果:
2.1.1 原告起訴被告的原因
分析表2.1,在2013年修訂的《商標法》實施之前,如果他人將在先權利的客體注冊為商標,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裁定撤銷,2013年新《商標法》中才新加入了無效宣告制度,明確區(qū)分了無效和撤銷程序。商標權和在先權利分別有不同的權利保護范圍,有各自的權利客體,分別受不同法律的保護,從理論上說,不同的權利獲得法律的保護沒有先后之分,但是由于知識產(chǎn)權具有獨占性,不同主體就相同的知識產(chǎn)品分別享有的知識產(chǎn)權具有不可共享性。[7]在發(fā)生權利沖突時,權利產(chǎn)生在前的就應受到保護,在后產(chǎn)生的則不能對抗在前產(chǎn)生的知識產(chǎn)權。[8]在先權利與商標權客體相同或近似是在先權利與商標權發(fā)生沖突的源泉,在這五十個案例中,與商標沖突的客體主要是商標、商號和作品,而其他種類的沖突如企業(yè)名稱或字號、企業(yè)名稱簡稱、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地理標志、姓名、商品化權與商標沖突的案例則相對較少,文字圖形等符號的抽象性、公共產(chǎn)品特性決定了它們可在同一時間里被不同主體占有利用,因而導致權利沖突。
表2.1與商標沖突的客體
2.1.2 權利沖突雙方之間的關系
圖2.1 權利沖突雙方之間的關系
分析圖2.1,在這五十個案例中,通過比較商標權人與在先權利人經(jīng)營商品或服務的類型,發(fā)現(xiàn)其中有四十個案例中的權利沖突雙方是有競爭關系的,只有十個案例中的權利沖突雙方是沒有競爭關系的。經(jīng)營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型相同或類似,在先權利人在所屬行業(yè)領域具有很強的優(yōu)勢,這對于競爭者來說,把在先權利人的某種在先權利的客體注冊為商標,就可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使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以為所購買的商品就是來源于在先權利人,這就為商標權人增加了交易機會,卻損害了在先權利人的商譽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完全沒有競爭關系的權利人來說,雖然不存在競爭,但是在先權利的客體在其所屬領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例如將公眾人物的姓名注冊為商標。公眾人物在社會上有較高的名氣,在社會上被大家所認識,商標權人將姓名其注冊為商標,通過利用名人的名氣來吸引消費者,增加自己的交易機會,卻損害了名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1.3 訴訟類型
圖2.2訴訟類型
從圖2.2可以看到,在這五十個案例中,有四十五個案例是行政訴訟,而另外五個案例是在先權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nèi),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這一條規(guī)定的是商標注冊無效的相對事由。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條規(guī)定:“原告以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yè)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在先權利的保護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另一種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侵權訴訟。在無效宣告程序中,還規(guī)定了無效宣告裁定的司法審查,司法審查是指當事人對商評委做出的無效宣告裁定不服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行政裁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行政訴訟活動。
2.1.4 審判結(jié)果
由分析表2.2可知最終的審判結(jié)果可能有6種,分別是侵權、不侵權、裁定予以維持,審判結(jié)果維持裁定、裁定予以維持,審判結(jié)果重新作出裁定、裁定予以撤銷或無效宣告,審判結(jié)果維持裁定和裁定予以撤銷或無效宣告,審判結(jié)果重新作出裁定。從表中的數(shù)據(jù)可以看出法院終審判決維持裁定所占的比例最大,這說明法官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在具體的個案中是認同商評委對于在先權利的認定標準、是否構(gòu)成侵犯在先權利的條件的認定的,商評委做出的裁定審查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也不排除商評委在認定事實上不當,但結(jié)論正確的情況,例如在威海某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無效宣告裁定案中,商評委雖然對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是否類似的認定上有誤,但不足以推翻爭議商標予以撤銷的認定結(jié)論,裁定結(jié)果仍然是正確的。法院重新作出裁定的判決也表明法院和商評委在某些情況下,對認定的事實是有分歧的,例如,在合肥某軒企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無效宣告裁定案中,商評委在同一件案件中對于基本相同的事實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認定,其審查標準存在自相矛盾之處,因此商評委也有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另外,商評委和商標局隸屬同一個行政部門,實際存在的牽連關系使其難以保證作為第三者的中立地位,裁定結(jié)果的客觀公正性也會因此受到影響。
表2.2 審判結(jié)果與數(shù)量
2.2 事實與法律分析
要想減少和避免注冊商標權與在先權利的沖突,就得先明確注冊商標權與在先權利產(chǎn)生沖突的原因,這樣才能夠因地制宜,想出解決權利沖突的對策。筆者通過分析選取的五十個案例,歸納出了以下幾點原因:
2.2.1 在先權利的范圍不清楚
由于在先權利是一個動態(tài)的開放的權利體系,我國商標法只是對某些在先權利作了特殊規(guī)定,其他的在先權利并沒有作出詳細的規(guī)定,并且法益的存在更增加了在先權利的模糊性。因此對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在先權利的概括性條款的理解就有很大的隨意性,這也導致了商標無效相對事由的規(guī)范存在漏洞,商評委和法官對于哪些權利是在先權利,構(gòu)成侵犯不同類型的在先權利應該滿足的前提條件,是否構(gòu)成對在先權利的侵犯就會有不同的理解,不可避免的會出現(xiàn)認定事實相互矛盾的情形。例如,在“功夫熊貓”案中,商評委認為商品化權既不是法定權利也不是法定權益,從而不支持夢工廠公司的主張,而法院經(jīng)審理則做出了構(gòu)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說成的在先權利的結(jié)論。
2.2.2 權利客體的重合
著作權法上的文字作品和美術作品可以注冊為商標,外觀設計專利可以注冊為商標,企業(yè)字號也可以注冊為商標……從表2.1中可以看到,在每一個案例中都可以找到與商標相沖突的權利客體的類型。權利人都在合法取得權利的條件下行使著權利,雖然每一種權利都是各自獨立的民事權利,但都具有各自的權利邊界,一旦越界,盡管自己的權力是合法的,也造成了對他人權利的損害,就要承擔責任。在雙某社與某嘉公司、某益公司、某福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中,雙某社是“蠟筆小新”卡通形象和“蠟筆小新”書法作品的著作權人,某益公司將蠟筆小新文字和卡通形象注冊為商標,轉(zhuǎn)讓給謀福公司,謀福公司又許可給某嘉公司使用,被告某嘉公司在其銷售的產(chǎn)品和在公司網(wǎng)絡宣傳中使用涉案作品,構(gòu)成實施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發(fā)行、信息網(wǎng)絡傳播行為,侵犯了雙某社的在先著作權。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看到,權利客體的重合導致合法的商標權人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商標權人不會因自身擁有商標權而免除承擔對在先權利人的損害責任。
2.2.3 商品或服務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搭便車的投機心理
無論商標權人和在先權利人有沒有競爭關系,都會發(fā)生將在先權利人的在先權利的客體被注冊為商標的情況,造成這種結(jié)果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企業(yè)的搭便車心理。標記的知名度會加快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的進程,從而節(jié)省商標培育的成本,商標形成過程更有效率。[9]商人都是有趨利性的,雖然他們在商標使用過程中也有投資和付出,但是這種商譽的獲得卻是在損害他人信譽的基礎上產(chǎn)生的,是沒有理由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2.2.4 二元保護模式導致司法與行政實踐結(jié)果的矛盾性
前面已經(jīng)提到在先權利的保護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當事人不服商評委的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另一種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侵權訴訟。這種二元保護模式很可能導致同案不同判的結(jié)果,正如在2.1.4中所做的分析,商評委作為一個準司法機構(gòu),盡管有豐富的辦案經(jīng)驗,但是商評委和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時,雖然可以依據(jù)相同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等相關的法律,但是在對法律的理解適用上卻可以有不同的參考標準,例如商評委可以參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法院可以參照《商標授權確權規(guī)定》,但由于一個屬于行政機關,一個屬于司法機關,《商標授權確權規(guī)定》對商評委沒有指導意義,《商標評審規(guī)則》對法院沒有指導作用。由此可能導致商評委和法院對于事實的認定發(fā)生沖突的情形,它們可能會做出完全相反的結(jié)論,無效宣告制度的司法審查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個問題,但如果在先權利人既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則可能會出現(xiàn)同案不同判的結(jié)果。例如,在先權利人先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如果超過五年時間限制,請求被駁回,在先權利人再轉(zhuǎn)而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侵權訴訟的訴訟時效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商標申請日之日其計算,起算時間的不同,使民事訴訟可能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則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蛘咴谙葯嗬讼认蛉嗣穹ㄔ禾崞鹎謾嘣V訟,法院判決不侵權,在先權利人還可以再向商評委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商評委有可能作出無效宣告的裁定。2013年新《商標法》第45條第3款補充規(guī)定,如果在先權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jié)果為依據(jù),允許中止審理,但法條使用的是“允許”而不是“應該”,因此在不中止的情況下同樣的案件仍舊可能出現(xiàn)不同結(jié)果的局面。[10]
3、注冊商標權與在先權利沖突的解決途徑
針對權利沖突產(chǎn)生的原因以及借鑒前人的看法,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四種方式來解決權利沖突的問題:
3.1 對現(xiàn)有商標法體系的完善
《商標法》要進一步完善對在先權利的界定,明確在先權利的含義,可以借鑒法國和德國的做法采用開放加列舉的方法,對在先權的范圍加以明確。并且指明適用在先權利條款的前提條件,最好是具體規(guī)定出不同種類的在先權利與注冊商標權構(gòu)成沖突應具備的條件,使商標權人、在先權利人、商評委以及法官能夠?qū)υ谙葯嗬懈M一步的認識和理解,達成更多的共識,從而減少公眾由于認識錯誤而產(chǎn)生的不必要的訟累,使商評委和法官對在先權利有更多的共同認識,減少分歧,使司法實務部門在辦理相關案件時應盡量維護行政裁決的權威,避免商評委認定事實與法院認定事實相互矛盾情形的出現(xiàn)。[11]
3.2 權利客體重合的解決途徑
首先對于相關部門來說要加強合作與協(xié)調(diào)。我國現(xiàn)行知識產(chǎn)權立法采取分散的立法模式,分散立法的模式奠定了不同部門分頭執(zhí)法的基礎,不同部門機關只是單純地完成本部門的職責,相互之間彼此缺少溝通、交流和合作。針對這個問題,就要加強商標局和工商局、版權局、專利局等有關部門之間的協(xié)調(diào),使商標局得以建立包含有注冊商標標識、知名商號、知名單位的名稱或特有稱謂、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裝潢、包裝以及可能用于商標標識的外觀設計專利的信息系統(tǒng),凡與之相沖突的商標標識,一律不得注冊。[12]這樣在權利獲得之前就進行相關權利存在與否的查詢,就實現(xiàn)了從源頭上避免沖突的產(chǎn)生。
其次對于在先權人來說要提高法律意識。從多側(cè)面防止他人侵權,在早已建立知識產(chǎn)權的國家,不僅是正常的,而且是經(jīng)常的。[13]商號權人盡量把自己的商號注冊為商標,著作權人也可以把自己的作品注冊為商標,只有自己先提前動手,別人才沒有可趁之機。
最后對于商標申請人來說,在申請商標時,要積極主動查閱自己申請的商標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不要抱著“搭便車”的心理謀求短暫的利益。對于能夠證明商標權人惡意注冊的,可以加以行政處罰,從而使有這種行為的不敢再犯并達到對那些潛在者作出警示的效果。
3.3 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聯(lián)合適用
著作權法、專利法保護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反不正當競爭法為域名權、商號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權、包裝、裝潢權等權利提供兜底保護。對在先權利的保護,不限于商標、專利、著作等法律,凡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都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制裁。[14]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范,對侵害各種商標在先權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既可以實施行政監(jiān)控和處置,也可以予以司法控制和制裁,同時予以雙重規(guī)制,對受侵害人給予全面保護。[15]通過對在先權利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加大對后注冊商標權人的懲罰力度,從而使其對搭便車行為變得謹慎。同時政府也要起到帶頭作用,加快建設互聯(lián)網(wǎng)+監(jiān)管,將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為納入信用監(jiān)管,使企業(yè)家把心思放在提升產(chǎn)品質(zhì)量和服務上,而不是想著打歪主意。
3.4 在保護模式不作改變的前提下,改進二元保護模式
在先權利的保護還可以繼續(xù)采用無效宣告和提起侵權訴訟兩種方式,但是這兩種方式不再是相互獨立的,而是相互關聯(lián)的,[16]如果在先權利人先提起無效宣告請求,那么在后的侵權訴訟就必須先中止,等商評委作出裁定后,再繼續(xù)審理,并且要直接適用裁定認定的事實,商評委作出行政裁決后,能提起行政訴訟卻不提起的,禁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如果先提起侵權訴訟,則在后的無效宣告請求必須先中止,等法院作出判決后,商評委也要直接適用侵權事實而不用再進行審查。
總結(jié)與展望
通過對五十個案例進行深層次的分析,提出注冊商標權與在先權利沖突的原因有權利客體的重合、商品或服務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搭便車的投機心理、 二元保護模式導致司法與行政實踐結(jié)果的矛盾性、在先權利的范圍不清楚以及解決途徑有權利客體重合的解決途徑、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聯(lián)合適用、在保護模式不作改變的前提下,改進二元保護模式、對現(xiàn)有商標法體系的完善。得出的結(jié)論是商標法還需進一步完善對在先權利的界定,在先權利人要主動維權,充分利用無效宣告制度和民事侵權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商標權人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克服搭便車的心理,政府和法院要各司其職,在注重商標數(shù)量的同時更要注重打造商標品牌。但是,僅從五十個案例中得到的數(shù)據(jù)和范圍比較狹窄,難免有所疏漏,有待在后續(xù)的研究中進一步完善。
注釋:
[I]:商標庫:德國《商標和其他標志保護法(商標法)》http://www.tmcool.com/news/law/n/2847.htm,2017年12月11日訪問
[II]:中國知識產(chǎn)權律師網(wǎng):法國《知識產(chǎn)權法典》http://www.ciplawyer.cn/articleview/article_view_5773.htm,2017年12月11日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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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武佳欣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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