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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guān)于第19988801號“味所欲為”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關(guān)于第19988801號“味所欲為”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053541號
申請人:廣州市廚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立凡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9988801號“味所欲為”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商標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味所欲為”并不是成語“為所欲為”,并非對成語的錯誤使用。申請商標不會造成公眾對成語的誤讀。且與申請商標情形類似的商標已獲得了注冊,申請商標理應被核準。請求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百度百科對味字的釋義、相關(guān)商標檔案、申請商標的使用證據(jù)、相關(guān)合作協(xié)議等。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為文字“味所欲為”,是對成語“為所欲為”的不規(guī)范使用,用作商標使用易產(chǎn)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申請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的廣泛使用已排除了被消費者誤認的可能性。 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綜上,申請商標已構(gòu)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指定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郝運璐
馬靜
高秀磊
2018年03月30日
來源:商評委網(wǎng)站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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