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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公開不充分」的答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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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公開不充分」的答復思路

實用新型「公開不充分」的答復思路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zhuǎn)載,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鄧潮彬  廣州科粵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原標題:淺析實用新型“公開不充分”的答復思路


專利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以公開換取獨占”,然而這“公開”的程度在專利代理實務中并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在本文中,筆者結(jié)合日常專利代理工作的一些經(jīng)驗心得,提出了“公開不充分”的三個判斷基本點,以拋磚引玉、為同行及申請人對“公開不充分”這一類審查意見提供答復參考思路,同時,通過這三個判斷基本點也可以反推自檢所撰寫的說明書是否達到“公開充分”的要求,以提高專利申請文本的撰寫質(zhì)量。


一、引言


自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制定并實施《專利質(zhì)量提升工程實施方案》以來,國家知識知識產(chǎn)權局實用新型審查部對于實用新型的審查越來越來嚴格,業(yè)內(nèi)流傳的實用新型100%授權已成為過去。

由于我國針對實用新型僅僅是進行初步審查,不進行實質(zhì)性審查,因此,針對實用新型,審查員大多會以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新穎性)或者是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公開不充分)為由下發(fā)審查意見,由于新穎性的評判標準相對來說比較客觀,一般來說不會存在太大的爭議。


但是,筆者從日常的專利代理工作中發(fā)現(xiàn),實用新型以“公開不充分”作為駁回理由的審查意見下發(fā)個數(shù)日益增多,“公開不充分”幾乎已成為實用新型駁回理由的“殺手锏”。的確,在實際的專利代理工作中,對于“公開不充分”的審查意見,答復往往相對比較困難,對于審查員在審查意見中所指出“公開不充分”的問題,代理人或申請人也往往會有種“莫名其妙、有理說不清”的感覺,從而導致不知如何有理有據(jù)地對“公開不充分”進行答復。


筆者認為,在進行“公開不充分”答復思路進行討論之前,有必要對“公開不充分”條款的適用條件進行探討。


二、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適用條件


根據(jù)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說明書對發(fā)明或?qū)嵱眯滦妥鞒龅那宄?、完整的說明,應當達到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能夠?qū)崿F(xiàn)的程度。


按照對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文義上的理解,評判說明書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的,其評判所適用的基本主體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其評判所適用基本的標準則應當是“能夠?qū)崿F(xiàn)”。


根據(jù)《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節(jié)“說明書應當滿足的要求”中所指出的“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含義,適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節(jié)的規(guī)定(創(chuàng)造性)。也就是說,公開不充分所適用的基本主體和創(chuàng)造性所適用的基本主體都是同一“人”,都是“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


具體地,根據(jù)《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節(jié)的規(guī)定“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也可稱為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指一種假設的“人”,假定他知曉申請日或優(yōu)先權日之前發(fā)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如果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能夠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其他技術領域?qū)ふ壹夹g手段,他也應該具有從該其他技術領域中獲知該申請日或優(yōu)先權日之前的相關現(xiàn)有技術、普通技術知識和常規(guī)實驗手段能力。”


換言之,評判說明書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所適用的基本主體是一個知識水平很高的人,并非是一個初生嬰兒。


而根據(jù)《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節(jié)關于“能夠?qū)崿F(xiàn)”的規(guī)定“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qū)崿F(xiàn),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nèi)容,就能夠?qū)崿F(xiàn)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 解決其技術問題, 并且產(chǎn)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也就是說,評判“能夠?qū)崿F(xiàn)”的基本標準是“解決技術問題,產(chǎn)生預期技術效果”,一些并非是發(fā)明或?qū)嵱眯滦退鉀Q的技術問題,并不能成為判斷是否“公開充分”的理由。


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主要以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內(nèi)容為主,對于社會公眾來說,在專利權的有效期內(nèi),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其不能實施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方案,因此,對于專利權人來說,其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內(nèi)容對社會公眾來說是具有高度的排他性,為了平衡社會公眾和專利權人兩者之間利益的平衡,促進技術的進步與發(fā)展,專利法明確規(guī)定,專利權的獲得是以向社會公開其技術方案為條件,但正如上述所分析,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主要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nèi)容為主,對于一些記載于說明書中、與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無關的內(nèi)容,由于該內(nèi)容并沒有獲得對社會公眾的排他性,專利權人并沒有獲得不正當?shù)睦?,因此,即便該?nèi)容沒有充分地公開,在行政授權階段,也不應以“公開不充分”為由將其駁回,否則的話,將會大大地打擊公眾申請專利的積極性,也違背了專利法第一條“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立法宗旨。


此外,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17年4月26日公布的2016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例之一的“載體裝置”的決定要旨中也指出“專利文件只要記載了相關技術方案,解決了技術問題并獲得了預期的技術效果,則滿足了能夠?qū)崿F(xiàn)的要求,對于其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其他脫離專利說明書所述內(nèi)容的技術問題,通常不能作為判斷涉案專利能否實現(xiàn)的理由”。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公開征求意見稿)的第七條也明確指出“說明書、附圖未充分公開特定的技術內(nèi)容,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實施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或者經(jīng)過有限的試驗仍不能確認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能夠解決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但是,說明書未充分公開的技術內(nèi)容與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無實質(zhì)性關聯(lián)的除外。”


綜上,基于上述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適用條件的理解,筆者認為對于“公開不充分”的認定,需要把握如下三個重要的判斷基本點:


(1)公開不充分的判斷主體——“本領域技術人員”

(2)公開不充分的判斷基礎——“權利要求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3)公開不充分的判斷標準——“能夠?qū)崿F(xiàn)”


下面筆者結(jié)合具體的案例對上述的三個判斷基本點的應用進行論述說明。


三、案例分析


該申請涉及一種“恒溫實驗臺”,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目前傳統(tǒng)的實驗臺都不具有對試劑進行恒溫的功能”,說明書記載了“ 在工作平臺的表面向下凹陷設置有用于放置試劑的容器,在容器中設置有溫度感應器和制冷制熱器,其中,溫度感應器主要是用于對容器內(nèi)的溫度進行測量監(jiān)控的,而制冷制熱器則主要用于維持容器內(nèi)的溫度;溫度感應器和制冷制熱器均與控制器信號連接”,審查員在一通中指出“在該實驗臺上設置制冷制熱器,這是本申請發(fā)明的關鍵點。然而說明書中僅僅給出了該技術構思,缺少各個組件之間的連接關系,在該設置臺上,如何布置制冷制熱器的位置、電路結(jié)構,說明書中并未給出清楚、合理的描述”。因此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針對上述審查意見,筆者有針對性地進行了如下答辯:


首先,本申請主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目前傳統(tǒng)的實驗臺都不具有對試劑進行恒溫儲藏的功能”,為解決此技術問題,本申請說明書提供的技術方案是“在工作平臺的表面向下凹陷設置有用于放置試劑的容器,在容器中設置有溫度感應器和制冷制熱器,其中,溫度感應器主要是用于對容器內(nèi)的溫度進行測量監(jiān)控的,而制冷制熱器則主要用于維持容器內(nèi)的溫度;溫度感應器和制冷制熱器均與控制器信號連接”,同時根據(jù)本申請具體實施方式第三段記載的內(nèi)容可知,上述帶下劃線記載的內(nèi)容即可形成一“恒溫容器”(下述以恒溫容器代替上述帶下劃線記載的內(nèi)容),也就是說,“恒溫容器”才是本申請發(fā)明的關鍵點。


因此,“在該實驗臺上設置制冷制熱器,這是本申請發(fā)明的關鍵點”這一說有斷章取義的嫌疑,脫離了對整個技術方案的理解。(公開不充分的判斷基礎——“權利要求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其次,“在容器中設置有溫度感應器和制冷制熱器……溫度感應器和制冷制熱器均與控制器信號連接”已清楚地說明了“恒溫容器”各個組件之間的連接關系以及電路結(jié)構,也清楚地說明了制冷制熱器的位置設置,因此“然而說明書中僅僅給出了該技術構思,缺少各個組件之間的連接關系,在該設置臺上,如何布置制冷制熱器的位置、電路結(jié)構”這一說法也是無法成立的。(還可以進一步地以“公開不充分的判斷主體——“本領域技術人員””進行詳細的論述,在此筆者不再展開)


再次,至于“制冷制熱器”的具體構造以及組成是否需要在本申請的說明書進行詳細的說明,應當基于對本申請整個技術方案的理解以及本領域技術人員在本申請申請日之前所通曉的知識水平來進行評判。


由上述分析可知“制冷制熱器”并非是本發(fā)明的關鍵點,其僅僅是“恒溫容器”的一個組件,由本申請具體實施方式第三段記載的內(nèi)容可知,“制冷制熱器”在本申請的作用是:當容器的溫度低于設定的溫度,則對容器進行加熱,當容器的溫度高于設定的溫度,則對容器進行降溫,以使得容器保持恒溫。也就是說,只要能夠?qū)崿F(xiàn)對容器進行加熱、冷卻的裝置都可以成為“制冷制熱器”。(公開不充分的判斷標準——“能夠?qū)崿F(xiàn)”)


因此,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制冷制熱器”是清楚的,根據(jù)本申請說明書的描述,本領域技術人員很容易想到“制冷制熱器”的具體結(jié)構方式,比如在容器中間隔環(huán)繞設置有加熱管和冷卻管,再比如在容器的外壁上設置有導熱加熱層和降溫層,等等。


最后,為了更進一步地證明在本申請申請日之前,本領域技術人員對“制冷制熱器”的具體構造以及組成是知曉的,筆者還提供2篇在本申請申請日之前已公開授權、與“制冷制熱器”相關的專利文獻進行論述說明。(公開不充分的判斷主體——“本領域技術人員”)


經(jīng)過上述有理有據(jù)的論述,審查員認同了筆者的答復意見,不久就下發(fā)了授權通知書。


四、結(jié)語


專利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以公開換取獨占”,然而這“公開”的程度在專利代理實務中并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在本文中,筆者結(jié)合日常專利代理工作的一些經(jīng)驗心得,提出了“公開不充分”的三個判斷基本點,以拋磚引玉、為同行及申請人對“公開不充分”這一類審查意見提供答復參考思路,同時,通過這三個判斷基本點也可以反推自檢所撰寫的說明書是否達到“公開充分”的要求,以提高專利申請文本的撰寫質(zhì)量。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鄧潮彬  廣州科粵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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