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移動通信」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
究竟是什么專利,讓華為和中興通訊先后發(fā)動無效請求?這個名稱為“移動通信”的發(fā)明專利,專利的優(yōu)先權日為1997年01月02日,申請日為1997年12月22日,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日為1999年08月27日,授權公告日為2004年10月13日。專利權人原為諾基業(yè)流動電話有限公司,后變更為核心無線許可有限公司。
案件詳情
本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涉及專利號為97181963.7、名稱為“移動通信”的發(fā)明專利(下稱本專利),本專利的優(yōu)先權日為1997年01月02日,申請日為1997年12月22日,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日為1999年08月27日,授權公告日為2004年10月13日。專利權人原為諾基業(yè)流動電話有限公司,后變更為核心無線許可有限公司。
第一無效請求(4W106760)
針對本專利,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下稱第一請求人)于2018年0l月10日向?qū)@麖蛯徫瘑T公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無效理由是:本專利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guī)定,導致權利要求1-18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無法實現(xiàn);權利要求1-15修改超范圍,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1-18得不到說明書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1-18保擴范圍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實地細則第20條第1款的規(guī)定。并提交相關證據(jù)。
第二無效請求(4W106839)
針對專利,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二請求人)于2018年01月29日向?qū)@麖蛯徫瘑T會提出了無效宣告,無效理由是:本專利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guī)定,導致權利要求1-18請求保擴的技術方案無法實現(xiàn);權利要求1-15修改超范圍,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1-18得不到說明書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1-18保護范圍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紺則第20條第1款的規(guī)定。并提交相關證據(jù)。
合議組做出如下判決:
宣告97181963.7號發(fā)明專利權全部無效
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
來源: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網(wǎng)站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投稿”請投郵箱“iprdaily@163.com”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chǎn)權媒體+產(chǎn)業(yè)服務平臺,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chǎn)權人,用戶匯聚了中國、美國、德國、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成長型科技企業(yè)IP高管、研發(fā)人員、法務、政府機構、律所、事務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萬產(chǎn)業(yè)用戶(國內(nèi)25萬+海外30萬);同時擁有近百萬條高質(zhì)量的技術資源+專利資源,通過媒體構建全球知識產(chǎn)權資產(chǎn)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獲啟賦資本領投和天使匯跟投的Pre-A輪融資。
(英文官網(wǎng):iprdaily.com 中文官網(wǎng):iprdaily.cn)
本文來自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網(wǎng)站并經(jīng)IPRdaily.cn中文網(wǎng)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jīng)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islanderfriend.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