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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移動通信」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
究竟是什么專利,讓華為和中興通訊先后發(fā)動無效請求?這件專利的名稱為“移動通信”發(fā)明專利,專利的優(yōu)先權日為1997年01月02日,申請日為1997年12月22日,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日為1999年08月27日,授權公告日為2004年10月13日。專利權人原為諾基亞流動電話有限公司,后變更為核心無線許可有限公司。
案件簡介
本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涉及專利號為97181963.7、名稱為“移動通信”的發(fā)明專利(下稱本專利),本專利的優(yōu)先權日為1997年01月02日,申請日為1997年12月22日,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日為1999年08月27日,授權公告日為2004年10月13日。專利權人原為諾基亞流動電話有限公司,后變更為核心無線許可有限公司。
第一無效請求(4W106760)
針對本專利,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10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無效理由是:本專利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guī)定,導致權利要求1-18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無法實現(xiàn);權利要求1-15修改超范圍,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1-18得不到說明書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1-18保護范圍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的規(guī)定。并提交相關證據(jù)。
第二無效請求(4W106839)
針對專利,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29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無效理由是:本專利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guī)定,導致權利要求1-18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無法實現(xiàn);權利要求1-15修改超范圍,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1-18得不到說明書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1-18保護范圍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的規(guī)定。并提交相關證據(jù)。
合議組做出如下決定:
宣告97181963.7號發(fā)明專利權全部無效。
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
來源:IPRdaily整理自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網(wǎng)站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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