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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jié)目預告表”構成作品嗎?從27年前的案件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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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7年前
“節(jié)目預告表”構成作品嗎?從27年前的案件說起

“節(jié)目預告表”構成作品嗎?從27年前的案件說起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原標題:從27年前的“節(jié)目預告表”案說起


這幾天,筆者整理舊書,無意中看到一起距今近30年的版權舊案,看完之后,對比今昔,筆者深有感觸。


基本案情


原告廣西G報通過協議、付費等方式自中國電視報社和廣西電視臺處取得相應的電視節(jié)目預告表,而被告廣西M報未經許可從1987年起每周一從原告的報紙上摘登一周電視節(jié)目預告表。1991年,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一審認為電視節(jié)目預告屬于“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駁回原告訴請;二審法院認為電視節(jié)目預告表不宜適用著作權保護,但被告行為有違《民法通則》原則,依照《民法通則》構成侵權并應承擔責任,遂撤銷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


“節(jié)目預告表”構成作品嗎?


該案中,對于“節(jié)目預告表”是否構成作品,在審判實踐和學界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以一審法院為代表,認為不構成作品,而構成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時事新聞”;另一種觀點以部分學者為代表,認為運用法律解釋的方法,可以得出“節(jié)目預告表”受保護的結論。上述兩種觀點(“時事新聞論”和“作品保護論”),筆者均難以認同,以下逐一商榷。


1、“時事新聞論”


所謂“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換言之,是指報紙、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機構對近期國內外重大事件所作的報道。顯然,將“節(jié)目預告表”納入“時事新聞”,明顯偏離人們對于“時事新聞”的一般認知,難以令人信服。


2、“作品保護論”


部分學者認為,采用適當的解釋方法,可以使得“節(jié)目預告表”成為著作權的客體。例如,當時的《著作權法》第四條規(guī)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第五條規(guī)定,本法不適用于:(一)法律、法規(guī),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由于第四條、第五條屬于強制性規(guī)定和排除性規(guī)定,并采取了列舉方式規(guī)定了應予排除適用的全部對象,而“節(jié)目預告表”不屬于上述范圍,因而不妨礙其受著作權法保護。[1]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值得商榷之處,在于認為兩條規(guī)定均采取了完全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了應予排除的全部對象。


但事實上,“A行為應予禁止”不代表“非A的所有行為一定可予準許”。以當時的《著作權法》第五條為例,在法律、時事新聞、歷法等范圍之外,還存在大量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內容,如作品標題、棋譜、菜譜、高仿臨摹等等。這些智力成果同樣并未規(guī)定在第五條的排除之列,但同樣不能因此就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同樣,“節(jié)目預告表”雖然不是“時事新聞”,但由于其內容實為對未來節(jié)目安排的提前如實預告,根據著作權法上的“表達唯一性”規(guī)則,同樣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所謂“表達唯一性”規(guī)則,是指如果某個智力成果只有一種或者有限幾種的信息表達方式,那么,這種成果就不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原告應當如何維權


盡管“節(jié)目預告表”不構成作品,但如二審法院所言,是電視臺通過復雜的專業(yè)技術性勞動創(chuàng)作完成的,電視臺的被許可人(本案原告)對其享有特定的民事權益。因此,對于此類勞動成果,一旦被侵犯,無論是權利人或其被許可人,在當時均可援引《民法通則》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主要是如下三條。


1、第106條第2款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第5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3、第4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當然,如果這起案件發(fā)生在今天,權利人還可以嘗試訴諸《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維權。


注釋:

[1]參見梁慧星主編:《自由心證與自由裁量》,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186-187頁。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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