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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辨析】權利要求的“清楚”與說明書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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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6年前
【法條辨析】權利要求的“清楚”與說明書的“清楚”

【法條辨析】權利要求的“清楚”與說明書的“清楚”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供稿:北京品源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原標題:【法條辨析】權利要求的“清楚”與說明書的“清楚”


一、概述


專利法第26條第3款規(guī)定:說明書應當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為準。


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上述兩個條款均為對專利申請內容的實質性要求,也是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被無效的實質性缺陷問題,經(jīng)常出現(xiàn)在專利申請的審查意見中。同樣是要求“清楚”,但是,對說明書的“清楚”,與對權利要求的“清楚”是有差異的,本文將詳述兩者的差別。


二、說明書所要求的“清楚”


對于說明書所要求的“清楚”,更側重于要求從技術角度清楚解釋技術方案如何實現(xiàn)。


在審查指南中明確指出,說明書的內容應當清楚,具體應滿足下述要求:


(1)主題明確。說明書應當從現(xiàn)有技術出發(fā),明確地反映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

(2)表述準確。說明書應當使用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術語。


解讀上述兩條的要求,簡言之,即詞清楚、以及邏輯清楚。


所謂詞清楚,即使用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技術術語,若無規(guī)范性技術術語,則需采用已有規(guī)范性技術術語對自定義詞匯進行邏輯清楚的解釋,最好配合舉例說明。


所謂邏輯清楚,即需要符合人的認知習慣,從現(xiàn)有技術出發(fā),邏輯連貫的解釋專利申請?zhí)岢龅募夹g手段和技術效果,并清楚的闡述以技術手段取得技術效果的原因或原理。


上述規(guī)定為目的性的規(guī)定,在實際審查過程中,將出現(xiàn)如下現(xiàn)象的說明書,確定為是“不清楚”的,無法實現(xiàn)的:


A、說明書中只給出任務和/或設想,或者只表明一種愿望和/或結果,而未給出任何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的技術手段;

B、說明書中給出了技術手段,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該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據(jù)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無法具體實施;

C、說明書中給出了技術手段,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采用該手段并不能解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D、申請的主題為由多個技術手段構成的技術方案,對于其中一個技術手段,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并不能實現(xiàn);

E、說明書中給出了具體的技術方案,但未給出實驗證據(jù),而該方案又必須依賴實驗結果加以證實才能成立。


上述存在缺陷的現(xiàn)象是層層遞進的,分別是:無手段描述——有手段描述但無法實現(xiàn)——手段可實現(xiàn)但不解決問題/多個手段中的一個不可實現(xiàn)/手段無實驗數(shù)據(jù)支持(多用于化學領域)。


三、權利要求書的“清楚”


權利要求書的“清楚”,更側重于從法律角度要求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需要明確。


審查指南中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一是指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清楚,二是指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


基于上述要求,權利要求書應避免的表述方式是使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出現(xiàn)不確定性。引起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確定的主要現(xiàn)象如下:


A、權利要求的類型不清楚。


權利要求的類型包括產(chǎn)品和方法,這兩種類型在確定保護范圍和侵權方式上都有所不同。如果權利要求的類型不清楚,則在確定保護范圍時無法準確的應用對應的方式。例如,一種……技術、一種……產(chǎn)品及其制造方法,都是比較典型的類型不清楚實例,不清楚是產(chǎn)品還是方法。


類型對保護范圍的影響在于:以方法權項為例,主要考慮方法步驟對過程方案的影響,方法特征對保護范圍是有限定作用的。如果方法權項中包括結構特征,而結構特征對方法過程無實質影響,則結構特征對保護范圍可能起不到限定作用。反之亦然。此時權利要求的類型是產(chǎn)品還是方法,將決定權項中具體特征對保護范圍所起到的作用。


B、權利要求中存在含義不確定的用語。


不確定含義的用語,如“高”、“低”、“可以”、“例如”、“大約”等,但上述詞匯是否一定為權利要求的禁忌詞語,這取決于是否會引起保護范圍的不確定。


例如,如果在權利要求中單獨出現(xiàn)了“高壓”的限定,如第一電壓為高壓,那么由于無法確定多大數(shù)值的電壓為“高壓”,則此特征將導致保護范圍的無法確定,是存在表述缺陷的。


出現(xiàn)“高壓”但保護范圍仍然清楚的情況包括:


一種情況是,如果一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中同時出現(xiàn)“高壓”和“低壓”,如第一電壓為高壓,第二電壓為低壓,則由于相對概念是成對出現(xiàn)的,所以能夠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即,只要符合技術方案中包括兩種電壓,一種電壓比另一種電壓高,則落入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另一種情況是,在權利要求中單獨出現(xiàn)了“高壓”的限定,但是“高壓”為本領域內有明確含義的術語,或說明書中有數(shù)值范圍的限定,則不會使得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確定,是符合清楚要求的。例如,“超高頻”,在無線電頻段表中,指從300兆赫至3,000兆赫的頻率為超高頻,因此,“超高頻”這一詞語也是清楚的。


C、導致一項權利要求限定出不同保護范圍的情況


例如權項中出現(xiàn)“例如”、“最好是”、“尤其是”等詞語,會使得權利要求中前半段限定為上位概念的保護范圍,后半段限定為下位概念的保護范圍,兩者有遞進的關系。


如果權項中出現(xiàn)“括號”,同樣會使得保護范圍不確定,括號中的內容與括號外的內容之間的關系并不確定。例如,(混凝土)模制磚,可以理解為:模制磚、混凝土模制磚,這兩種情況,導致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確定。


D、權利要求中存在出現(xiàn)歧義的技術特征


權利要求中技術特征的不清楚經(jīng)常被混淆,一般認為技術特征的不清楚可能是由于:技術特征無法實現(xiàn)、技術特征涵蓋了多種可能性(超出說明書給出的技術特征實例)、技術特征存在歧義。


實際上,如果屬于技術特征無法實現(xiàn)的問題,則應屬于A26.3的缺陷,即說明書記載的技術特征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實現(xiàn)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


如果屬于技術特征涵蓋了多種可能性,超出了說明書給出的技術特征實例,則應屬于A26.4款中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缺陷。


只有當技術特征存在表述歧義時,才屬于不清楚,導致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無法確定。例如,某技術特征的字面含義涵蓋了A和B兩種意思,而結合說明書的記載以及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可知,只有A是正確的含義,B并不是想要表述的正確含義,則應將該技術特征糾正表述為只涵蓋A意思。此時屬于“不清楚”的問題。


若該技術特征所涵蓋的A和B兩種意思,都能夠正確的解決技術問題,則應該視為該技術特征明確涵蓋了A和B的保護范圍,是清楚的。此時需進一步核對A和B兩種技術方案是否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若出現(xiàn)B含義未明確在說明書記載的現(xiàn)象,則一種可能是由于在代理人撰寫申請文件時,尚未能具體想到B含義的具體實例(例如有思維盲點或是未出現(xiàn)的技術),但是基于撰寫經(jīng)驗和對方案原理的深入理解,通過表述涵蓋了B含義,有效擴大了保護范圍。


四、總結


專利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中,分別對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清楚”進行了要求,但是各有側重,前者側重于技術性,后者側重于法律性。在撰寫申請文件時,應該透徹理解法條規(guī)定的原因,運用表述技巧來使申請文件滿足要求,且得到合理的保護范圍。在答復審查意見的過程中,也需要基于法條規(guī)定的原因,而針對性的進行不同的處理,提高授權的成功率。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北京品源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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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辨析】權利要求的“清楚”與說明書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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