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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學而思教育申注“家長幫及圖”商標被駁回 與“家長幫幫圈”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法院訴訟敗訴(附:判決書)
2月18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發(fā)布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學而思教育”)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學而思教育主張訴爭商標經(jīng)過使用能夠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經(jīng)審核查明,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訴爭商標在引證商標申請日前已持續(xù)使用并與學而思教育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故學而思教育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結論正確,從而駁回了學而思教育的訴訟請求。
爭訴焦點
訴爭商標為第22755238號“家長幫及圖”商標,由學而思教育于2017年2月4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41類的教育、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組織表演(演出)等服務上。
引證商標為第12636948號“家長幫幫圈”商標,于2013年5月23日申請注冊,后經(jīng)核準,核定使用在第41類的教育、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等服務上,專用期限自201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現(xiàn)商標注冊人為北京個性時代科技有限公司。
針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商標局作出第TMZC22755238BHTZ0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學而思教育不服上述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其主要理由為:一、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二、訴爭商標經(jīng)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三、引證商標已被提出撤三申請,學而思教育請求暫緩審理本案。
2018年5月8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
然而,學而思教育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訴訟。
學而思教育認為,一、引證商標正處于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行政程序中,極有可能被撤銷。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構成要素、視覺效果、含義方面不同,不構成近似商標。三、訴爭商標經(jīng)過長期的使用和宣傳,具有較高知名度,如果不能核準注冊,將給原告帶來巨大損失。綜上,學而思教育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學而思教育的訴訟請求。
法院:駁回學而思教育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本案中,訴爭商標由中文“家長幫”及圖形構成,引證商標由中文“家長幫幫圈”構成。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訴爭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客觀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認為服務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從而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
另外,學而思教育主張訴爭商標經(jīng)過使用能夠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經(jīng)審核查明,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訴爭商標在引證商標申請日前已持續(xù)使用并與學而思教育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故學而思教育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結論正確。
最終,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駁回學而思教育的訴訟請求。
附:判決書
來源:IPRdaily綜合和訊網(wǎng)、北京法院網(wǎng)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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