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張媛媛
原標題:插花藝術品的著作權保護路徑小探
案情
2015年5月,韓童通過電話向張冬睍訂購鮮花花束,交易成功后,韓童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傳了花束的照片。該行為引起了張冬睍的不滿,雙方溝通協(xié)商后,韓童刪除了朋友圈中的照片并向張冬睍道歉。后張冬睍以著作權侵權為由就該相關行為將韓童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插花作品是以花草組合等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受到保護,但涉案花束的獨創(chuàng)性并未達到相應的創(chuàng)作高度,因此未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張冬睍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涉案花束具有獨創(chuàng)性,能夠作為美術作品中的實用藝術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認為著作權人張冬睍的行為構成對民法領域誠實信用原則及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違反,因此維持了原判。
在本案中,二審法院認為涉案花束構成實用藝術作品,但實用藝術品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并未規(guī)定,為了滿足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所要求的保護水平,《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guī)定》第6條規(guī)定“對外國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期,為自該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美術作品(包括動畫形象設計)用于工業(yè)制品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睘榱吮苊獬瑖翊龅某霈F,長期以來,對本國國民的實用藝術品的保護都是通過認定構成美術作品的方式進行的。但實用藝術品與美術作品存在一些區(qū)別,在特別情況下,美術作品的相關規(guī)定適用在實用藝術品上會產生一些矛盾之處。
一、實用藝術品與美術作品不同
《伯爾尼公約》(1971年版本)第二條之1在對“文學和藝術作品”進行列舉時,提及了實用藝術作品。并規(guī)定了各國有權自由決定實用藝術品保護的條件和應提供的不少于25年的保護期?!吨鳈嗯c鄰接權法律術語匯編》中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解釋為:適于作為實用物品的藝術作品,不論是手工藝還是按工業(yè)規(guī)模制作的作品。插花藝術品通過對植物枝葉的組合排列,可以表現出花藝師獨特的藝術理解力,并能為受眾帶來視覺上關于美的感受和共鳴。不屬于常規(guī)組合手法的插花藝術品可能構成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但其與傳統(tǒng)的美術作品不同,將其認定為實用藝術品中的手工作品更為合適。
傳統(tǒng)的美術作品指的是書法、繪畫、雕塑等具有鑒賞與收藏價值的藝術作品。隨著工業(yè)化社會的到來,將作品與產品相結合,增加美感以促進產品的銷售的情況越來越普遍。這些產品在美感之外,還具有傳統(tǒng)美術作品所不具有的實用性。美術作品與實用藝術品即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傳統(tǒng)的美術作品具有原件與復制件之分,原件比復制件具有更高的價值。如一幅畫作的原件與復制件的價值相差往往十分懸殊。且傳統(tǒng)的美術作品創(chuàng)作需要作者長時間的構思與投入,很多藝術家在年輕的時候都過著窮困潦倒的生活,有的在去世后才逐漸享有聲譽。因此,針對美術作品《著作權法》進行了特殊規(guī)定,即原件的展覽權隨著原件的轉移而轉移,就是考慮到受讓人取得的美術作品原件價值較大,且取得原件的一個重要目的便是進行展覽,故立法進行了此種制度安排。而法國在立法中還規(guī)定了美術作品的作者有權從作品原件的流轉中獲得一定的報酬,避免作者在生活窘迫時將作品低價售出,待作品升值之后卻無法分享由此帶來的利益而導致不公平的結果出現。《著作權法》修訂草案中也對追續(xù)權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
實用藝術品多是工業(yè)生產的產物,與傳統(tǒng)的美術作品相比,在實用藝術品中區(qū)分原件與復制件的意義較小,若將其作為美術作品,則對復制件的展覽權仍歸于著作權人,會對產品的流通設置不必要的法律障礙。且隨著產品更新?lián)Q代速度的加快,賦予實用藝術品過長的保護期并無必要。很多國家僅提供25年的保護。
二、實用藝術品與外觀設計不同
實用藝術品因具有實用性,故與用于產品之上的外觀設計具有交叉關系。符合條件的實用藝術品可以同時享有外觀設計保護。雖然司法審判實踐中關于同一設計能否既作為實用藝術品享受著作權的保護,又作為外觀設計享受專利權的保護存在分歧,但應該明確的是,著作權保護的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而外觀設計保護的是富有美感的設計,一般來說,能夠獲得外觀設計保護的,也可以作為實用藝術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卻未必符合實用藝術品的保護條件——新穎性、富有美感和實用性。兩種保護存在交叉,若一設計同時符合實用藝術品與外觀設計的保護條件,這屬于法律允許的保護競合,如何進行選擇乃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著作權法對實用藝術品的保護并不會使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保護失去意義。
具體來說,實用藝術品與外觀設計存在以下不同:1.保護的側重點不同:作品概念下的實用藝術品保護的仍然是表達,而外觀設計側重的是工業(yè)設計,《專利法》要求其必須是“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2.實用藝術品并不一定要與工業(yè)化生產相結合,手工藝制品同樣可作為實用藝術品受到保護,但外觀設計必須能夠進行工業(yè)應用;3.實用藝術品創(chuàng)作完成之后權利自動產生且不排斥他人獨立創(chuàng)作的同樣的作品。外觀設計授權則需要申請人提出申請,由專利行政管理機關進行形式審查,且外觀設計的排他性較強,符合條件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只能授予一人;4.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要求不同:實用藝術品要依著作權的保護路徑尋求救濟,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接觸+實質性相似”,而依外觀設計請求法律保護,則可基于權利的推定效力減輕舉證負擔。
三、我國的應對之策
實用藝術品與傳統(tǒng)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在表現形式、創(chuàng)作方法、價值實現方式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這就決定了針對傳統(tǒng)美術作品的權利設計在應用于實用藝術品上時存在諸多不協(xié)調之處。雖然為了避免超國民待遇的出現,司法實踐中將我國公民的實用藝術品作為美術作品提供保護,但這只是為應對立法規(guī)定不足而采取的權宜之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2014年6月6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在第五條作品種類的列舉中對美術作品與實用藝術作品分別進行了定義,并設置了25年的較短保護期,且沒有賦予其傳統(tǒng)美術作品所享有的展覽權和追續(xù)權。這一規(guī)定反映了對實用藝術品特殊性的正確認識,如送審稿中的相關規(guī)定能夠獲得通過,則實用藝術作品保護的困境就可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張媛媛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推薦閱讀(點擊圖文,閱讀全文)
開年重磅!尋找40位40歲以下企業(yè)知識產權精英(40 Under 40)
中國優(yōu)秀知識產權律師榜TOP50評選征集啟動(附自薦通道)
2019粵港澳大灣區(qū)“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大賽最全攻略!
“投稿”請投郵箱“iprdaily@163.com”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產業(yè)服務平臺,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人,用戶匯聚了中國、美國、德國、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成長型科技企業(yè)IP高管、研發(fā)人員、法務、政府機構、律所、事務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萬產業(yè)用戶(國內25萬+海外30萬);同時擁有近百萬條高質量的技術資源+專利資源,通過媒體構建全球知識產權資產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獲啟賦資本領投和天使匯跟投的Pre-A輪融資。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islanderfriend.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