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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瀾之家的時裝是否侵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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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言朗朗6年前
海瀾之家的時裝是否侵犯著作權?

海瀾之家的時裝是否侵犯著作權?

#文章由作者授權發(fā)布,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鄧力行 蘭臺知識產(chǎn)權團隊

原標題:海瀾之家的時裝是否侵權?


內(nèi)容精要


1.時裝設計的過程包括款式設計、結構設計、工藝設計和樣品制作。

2.時裝業(yè)界與法律業(yè)界對時裝設計是否納入版權的保護客體產(chǎn)生爭議。

3.時裝設計是通過設計者智力創(chuàng)造活動所創(chuàng)造出的具備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作品,理應作為“作品”得到版權保護。

4.版權制度對時裝的保護范圍是對現(xiàn)有設計元素構成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選擇與安排。


近日,海瀾之家旗下潮流時裝品牌黑鯨HLAJEANS 2019年春季款式被指抄襲另一潮流時裝品牌ROARINGWILD 2018年春夏款式一事備受關注,從而引申至時裝設計是否應當受版權法保護,以及應當如何受版權法保護的問題。本文中,筆者將就這一糾紛所涉及的版權法問題進行逐一解析:


海瀾之家的時裝是否侵犯著作權?

海瀾之家的時裝是否侵犯著作權?

海瀾之家的時裝是否侵犯著作權?

時裝設計是什么?


服裝,廣義上指附著在著裝者身上的所有物品,包括衣服鞋帽和一切裝束, 如鞋子、帽子、箱包、首飾、眼鏡、香水等;狹義專指衣服。而 “時裝”則是指時興的、時髦的、富有時代感的服裝。兩者之間存在聯(lián)系,卻有略微不同。時裝行業(yè)具有金字塔式的分類模式,自塔尖到底部分別為高級定制、高級成衣、普通成衣,三者的時尚元素自底部到塔尖不斷增加,而設計上的變動亦隨之加快。


海瀾之家的時裝是否侵犯著作權?


整個時裝設計的過程不只有款式設計,還包括結構設計、工藝設計和樣品制作


第一步是款式設計。款式設計由造型設計與色彩設計共同組成。作為整個設計環(huán)節(jié)的先導,款式設計借助美術形式表達藝術性形象,從而確定造型、色彩、面料的選擇方案,并最終生成時裝設計圖稿。因而這個步驟是一種創(chuàng)造性的活動;


第二步是處于中間環(huán)節(jié)的結構設計。這個環(huán)節(jié)將借助工程制圖或實物試驗加以完成,最典型的即是將時裝款式圖分解成時裝結構圖,包含衣片結構和規(guī)格尺寸及相關文字說明。結構設計十分重要:既要保證實現(xiàn)款式設計的意圖,又要彌補其不足,同時要考慮合理性與可實現(xiàn)性;


第三步是工藝設計。作為實物環(huán)節(jié),工藝設計是指投入于批量生產(chǎn)而制定的縫制工藝、操作規(guī)程、成品尺寸規(guī)格及搭配方法、輔料適用、成品質(zhì)量檢驗標準等;


最后一步是樣品制作,即根據(jù)時裝效果圖、時裝結構設計圖及時裝制作工藝的要求,選擇適當?shù)拿媪虾洼o料,通過剪裁和縫制工藝來實現(xiàn)時裝設計效果,從而最終完成成衣。


時裝設計行業(yè)一直存在這樣的循環(huán):當新的時裝款式在國際頂級發(fā)布會、商業(yè)場合、媒體等公開場合上出現(xiàn)后,消費者的購買欲望得以激發(fā),而此過程亦伴隨著成本相對較為低廉的仿制品的興起,繼而該時裝款式被大批的潮流跟風者追隨;最后隨著該時裝款式的廣泛普及,消費者失去興趣。


時裝設計應否受到版權法保護?


時裝業(yè)界與法律業(yè)界對時裝設計是否納入版權的保護客體產(chǎn)生爭議,也對如何以法律保護時裝設計業(yè)而產(chǎn)生不同觀點:


持反對聲音的人士表示,時裝設計行業(yè)屬性抵觸版權保護:首先,在沒有版權保護的情況下,部分具有創(chuàng)意的時裝品牌發(fā)布當季新款式后,其他品牌通過抄襲、參考、觀摩競爭對手的設計并與時尚媒體、時尚買手等“錨定”最新的潮流方向,從而在整個季度中形成一個特定的設計主題,以便消費者參考。其次,在時裝工業(yè)所呈現(xiàn)的金字塔內(nèi),時裝能夠凸顯購買者與他人不同的身份或者社會地位:一件時裝之所以具備相應的價值,從一定程度上講,正是因為追求潮流的人擁有而不追求潮流的人并未擁有所導致。但地位性商品的地位并非一成不變,其會隨著部分人的占有而增加。而隨著明顯抄襲原創(chuàng)商品并且價格低廉的仿制品在市場涌現(xiàn)并廣泛傳播后,早期追求潮流的人士則會轉向購買其他能夠彰顯社會地位的時裝。最后,許多所謂的仿制品并非采取點對點復制,而是吸收原先的設計元素后,重組相關的元素并制作出不同的衍生物。而這樣的復制行為不僅僅存在于不同的時裝公司之間,亦能在同一家時裝公司主線品牌與副線品牌的設計中找到,因此此刻的原創(chuàng)者可能在下一秒便會成為另一項設計的抄襲者。


但持支持聲音的人士則表示,利用版權制度保護時裝設計能鼓勵創(chuàng)作的積極性:一方面,潮流不僅僅起源于社會大眾的“羊群效應”,但同樣受惠于個體利用時裝表達獨特個性,從而與他人的品味有所區(qū)分。正如時尚雜志《Vogue》美國版主編安娜·溫圖爾(Anna Wintour)定義潮人為“一直追逐潮流卻又希望超越潮流的人”,時裝業(yè)界正是在社會大眾引導的潮流基礎上利用靈感來源、改編、參考或者混搭等方法避免抄襲他人設計,進而凸顯自己的設計,并引起消費者的關注。另一方面,個人在有意或不經(jīng)意間受到其他風格的影響,模仿他人的風格,這與設計抄襲不一樣,設計抄襲更多地是直接抄襲原創(chuàng)設計。設計師通過利用靈感來源、改編、參考或者混搭等方法完成設計,往往能讓消費者注意到新、舊設計之間的關系與區(qū)別。


時裝設計是否屬于版權法的保護客體?


版權保護的基本對象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一般是指通過語言、文字、符號等形式來反映作者的思想情感或對客觀世界認識的智力創(chuàng)造成果。就版權保護而言,時裝設計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并非指設計作品所表達的思想觀念是原創(chuàng)的,而是指設計者對特定創(chuàng)意和構思的“表達”是原創(chuàng)的。從上述時裝設計的一般步驟來看,時裝設計無一不展現(xiàn)設計者的獨創(chuàng)表達:首先,在款式設計的過程中,設計師利用美術形式表達其審美觀念,從而滿足了消費者的審美需求;其次,在結構設計步驟中,設計師必須根據(jù)不同人的形體特征以及每個人各種各樣的形體活動特點進行裁量,即“量體裁衣”;再次,在時裝設計成型的過程中,時裝設計者對于面料的肌理、物理性能、可塑性等因素都要做出選擇和判斷;最后,作為時裝設計最終目標的成衣,更屬于設計者審美觀念最直接的表達,是一種典型的造型藝術作品。可見,時裝設計是通過設計者智力創(chuàng)造活動所創(chuàng)造出的具備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作品,理應作為“作品”得到版權保護。


盡管目前只有法國、摩洛哥等少數(shù)國家在立法中明示時裝設計受版權保護,但諸如德國、俄羅斯等大部分的國家將時裝設計納入實用藝術作品以作保護。在我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胡三三訴裘海索、中國美術館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亦確認具有較強藝術性和獨創(chuàng)性的服裝藝術作品屬于受著作權保護的實用美術作品。


時裝設計的保護范圍應當是什么?


筆者認為,設計師于時裝上使用的大部分設計元素都并非嶄新表達,因此諸如條紋、輪廓、剪裁等無法得以保護。但是結合以上時裝設計保護的原則可以看出,版權制度保護的正是構成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對現(xiàn)有設計元素的選擇與安排。


這個原則在1994年發(fā)生的“Yves Saint Laurent訴Ralph Lauren”一案得以明確反映。早在1970年,法國品牌YSL創(chuàng)作了一款以男式無尾晚禮服為原型而設計的黑色無袖晚禮裙,引起市場極大回響,而這個款式也被YSL于1992年的系列中再次使用。同年Ralph Lauren亦售賣一款相同設計。因此,YSL便到法國法院控告Ralph Lauren侵犯其版權、設計與不正當競爭。盡管兩項設計的布料、口袋、翻領的長度、紐扣的顏色等微細部分都有所不同,然而法國商事法庭認為時裝設計的版權保護并不覆蓋諸如紐扣、口袋、裝飾等一般特征,但由于YSL的剪裁風格具有獨創(chuàng)性表達,而Ralph Lauren的設計與YSL的設計無法在各自表達之間產(chǎn)生“實質(zhì)性區(qū)別”,“一般受眾”無法區(qū)分二者的區(qū)別,因此YSL的設計根據(jù)法國法律享有版權的保護。同樣的情形亦發(fā)生在“Foley & Corinna訴Forever 21”、“Jonathan Saunders訴Forever 21”等案件中。


當然,正如上述的時裝設計行業(yè)金字塔所述,不同種類的時裝設計作品的設計元素數(shù)量不同,高級定制與高級成衣、普通成衣相比,其獨創(chuàng)性表達相對更為豐富,受保護范圍相對也更大。



注釋:

[1]劉曉剛:《服裝設計概論》, 第3頁。

[2]陳旭、胡明、張建華:《服裝設計》,湖北美術出版社,2001,第3頁。

[3]劉曉剛:《服裝設計概論》,第21頁。

[4]蘇.詹金.瓊斯:《時裝設計》,第52頁。

[5]Anna Wintour, Editor’s Letter, VOGUE, August 2008, at 70.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鄧力行 蘭臺知識產(chǎn)權團隊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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