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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否定對于不道德或誹謗性文字的商標注冊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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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言朗朗6年前
美國最高法院否定對于不道德或誹謗性文字的商標注冊禁令

美國最高法院否定對于不道德或誹謗性文字的商標注冊禁令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Johnny Chen

原標題:美國最高法院否定對于不道德或誹謗性文字的商標注冊禁令


美國法典15 U.S.C. §1052(a) 中規(guī)定有多種禁止注冊之商標類型【1】,例如申請之商標不能貶損(disparage)他人、或是不得含有不道德或誹謗性(immoral or scandalous)內容等。其中,前者之「貶損禁令」已經在2017年的Matal v. Tam一案中被美國最高法院認定違憲而被取消;后者之「不道德或誹謗性禁令」也于2019年6月24日被最高法院認定違憲而取消。換言之,未來在美國申請的商標注冊,即使商標中含有貶損他人或誹謗性的觀點,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都不能再依據美國法典中的相關禁止注冊條款而加以駁回。


前案簡介及判決 - Matal v. Tam (2017)


美國搖滾樂隊The Slants的主唱Simon Tam提出「THE SLANTS」商標注冊,其中「THE SLANTS」一詞含有對亞裔人種的貶義,因此USPTO最終根據貶損禁令駁回了該商標注冊。事實上,該團成員為亞裔,于上訴中也解釋希望透過此爭議性詞語來反諷或甚至透過該團的努力重新塑造該詞于大眾心中的形象。最終美國最高法院認定商標申請之貶損禁令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中保障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并說明即使有的言論令人討厭、仍是言論自由所需保護的,而商標申請屬于申請人的言論自由范疇,公開表示意見也不該因為貶損聽眾而被禁止。


本案簡介及判決 – Iancu v. Brunetti (2019)


本案商標注冊人Erik Brunetti擁有成衣品牌「FUCT」并且將其注冊商標,USPTO根據「不道德或誹謗性禁令」駁回該商標注冊。美國最高法院于調卷令判決中引用了前述Matal v. Tam一案判決,說明主要判斷原則:商標注冊禁令不應是基于觀點的禁令,這樣的禁令違憲,前案中的「貶損禁令」就是基于觀點的禁令【2】,而本案中的「不道德或誹謗性禁令」也對于觀點有相似的歧視【3】。判決書中另外加以解釋、政府不應該只允許含有對他人持肯定觀點標注冊、而駁回那些持否定或批評觀點的商標注冊,這明顯是對于觀點的歧視【4】。換言之,政府不能因為一個表述中所含有的觀點就歧視性對待,這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中保障的言論自由精神。另外,判決書中還提到另一個否定「不道德或誹謗性禁令」的理由,那就是「不道德或誹謗性禁令」并沒有明確對于淫穢、露骨、或者褻瀆商標注冊的界線,而且該禁令也不只是針對那些與觀點無關、令人反感的表達方式【5】。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判決出來后,兩位持部份反對意見的大法官SOTOMAYOR以及BREYER對此判決表達了擔憂:”未來政府將沒有法律依據拒絕含有粗俗、褻瀆或淫穢文字或圖片的商標注冊,而只能開始準許這些注冊【6】”。然而,在首席大法官ROBERTS的意見中則是認為,拒絕淫穢、粗俗或褻瀆的商標注冊并不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因此應當把現有禁令中的「誹謗性」一詞解釋為禁止淫穢、粗俗或褻瀆的直接表達方式(mode of expression)之商標注冊。另外,判決書的最后提到「不道德或誹謗性」一詞的范圍過大了,在這世界上存在為數眾多的不道德或誹謗性的想法或概念,因此ALITO大法官雖然持贊成意見,但建議國會能修改法條文字、縮小范圍以明確禁止對于粗俗語(vulgarity)的商標注冊,畢竟讓這些粗俗語通過商標注冊只會使大眾文化更加粗俗【7】。

 


注:

【1】 15 U.S.C §1052(a): Consists of or comprises immoral, deceptive, or scandalous matter; or matter which may disparage or falsely suggest a connection with persons, living or dead,…(下略)

【2】 判決書中原文:“First, if a trademark registration bar is viewpoint based, it is unconstitutional. And second, the disparagement bar was viewpoint based”

【3】 判決書中原文:“The “immoral or scandalous” bar similarly discriminates on the basis of viewpoint and so collides with this Court’s First Amendmentdoctrine.”

【4】 判決書中原文:“In Justice Kennedy’s explanation, the disparagement bar allowed a trademark owner to register a mark if it was “positive” about a person, but not if it was “derogatory.” Tam, 582 U. S., at ___ (slip op., at 2). That was the “essence of viewpoint discrimination,”

【5】 判決書中原文:“The “immoral or scandalous” bar does not draw the line at lewd, sexually explicit, or profane marks. Nor does it refer only to marks whose “mode of expression,” independent of viewpoint, is particularly offensive.”

【6】意見書中原文:“the Government will have no statutory basis to refuse (and thus no choice but to begin) registering marks containing the most vulgar, profane, or obscene words and images imaginable.”

【7】 意見書中原文:“The registration of such marks serves only to further coarsen our popular culture.”

【8】作者博客鏈接,https://blog.csdn.net/weixin_41245949。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Johnny Che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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