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由作者授權發(fā)布,未經作者允許,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從最高院案例談專利侵權賠償額的計算
在我國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采用補償性原則,即權利人獲得的賠償數額是用來補償其實際損失的,不應該超出其實際損失。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專利權人因侵權所受的實際損失按照以下順序依次適用: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法定賠償等。我國目前專利侵權的賠償額度大部分在什么范圍呢?國家知識產權局2019年發(fā)布的《2018年中國專利調查報告》顯示,2017年“賠償額度在10萬元以下和無賠償”所占的比例為66.4%,賠償額度在500萬以上僅為0.7%;2018年“賠償額度在10萬元以下和無賠償”所占的比例為72.1%,賠償額度在500萬以上為2.4%。
為什么專利侵權法院判定賠償額度普遍偏低呢?目前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為舉證困難。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權利人應對自己所受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而權利人因侵權所受的損失,受市場占有率、季節(jié)性需求等多種因素影響,舉證非常困難。關于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盡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在權利人已經提供被告侵權獲益的初步證據下,而相關證據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該賬簿、資料,但是該條款也不能完全適用舉證責任倒置,需要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而且在實際操作中,侵權人往往不會如實、完整地提供相關賬簿、資料等證據。至于依據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確定賠償額度,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比例較低。基于以上原因,目前專利侵權的賠償額度大部分由審判機構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酌定判賠,法院判定賠償額度普遍偏低。
司法實踐中,往往因專利權人提供的證據不充分,法院直接適用法定賠償,而法定賠償普遍較低。如何切實保護專利人的合法權益,加大專利侵權賠償額度呢?(2018)最高法民再111號案提供了專利侵權判賠額度的最新認定機制,下面我們一起學習最高院針對該類專利侵權案件的判賠思路吧。
案情簡介:蔣國屏為“一種PTC發(fā)熱器的導熱鋁管及PTC發(fā)熱器”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無錫國威陶瓷電器有限公司(簡稱國威公司)為本案專利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國威公司、蔣國屏以常熟市林芝電熱器件有限公司(簡稱林芝公司)生產、銷售的空調PTC加熱器侵害其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500萬元。
相關賠償證據:
(1)到廣東美的所作調查筆錄、美的出具物料清單及與林芝供貨協議;
(2)至TCL所作的調查筆錄、物料清單和合同復印件;
(3)海信(浙江)出具的情況說明;
(4)海信(山東)出具的調查令回復函、匯總表、電加熱樣品等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本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但因國威公司、蔣國屏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因侵權所受的損失或者被告侵權獲益的數額,故一審法院酌定判決林芝公司賠償國威公司、蔣國屏經濟損失100萬元。二審法院認為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本案專利的保護范圍,駁回國威公司、蔣國屏的全部訴訟請求。
再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侵權產品落入本案專利的保護范圍。關于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在侵權行為可分的情況下,存在可以較為精確計算侵權人獲益的部分,又存在難以計算權利人損失或者侵權人獲益的部分,計算侵權損害賠償時,再審法院優(yōu)先采用侵權獲益來判賠損失;對難以計算損失部分采用法定賠償。再審法院經審理判定被告林芝公司賠償國威公司、蔣國屏經濟損失9,437,867元。具體賠償金額計算如下:
再審法院首先依據證據4計算林芝公司侵權獲益,依據“侵權產品銷售總金額×利潤率×專利技術對產品價值的貢獻度”計算賠償數額。
首先,關于侵權產品銷售總額的計算。原告提供了林芝公司向海信(山東)供貨的九個型號(包含侵權部件)產品的供貨數量和金額證據,七個相關信號產品的實物證據。再審法院認為以上證據能證明林芝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但林芝公司銷售該侵權產品的金額應采用不含稅金額,再審法院計算得出該不含稅金額為114,371,557元。
其次,關于林芝公司銷售侵權產品的利潤率,林芝公司一審爭辯利潤率10-15%,再審法院還根據江蘇省宜興市正大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國威公司12種產品中,最低銷售利潤率為16.54%,最高銷售利潤率為32.04%,再審法院酌定利潤率15%。
最后,關于本案專利對于侵權產品利潤的貢獻度,再審法院鑒于該專利具有諸多有益效果,并提高可靠性和降低成本等,可見本案專利對PTC發(fā)熱器的市場起到了重要作用。考慮到PTC發(fā)熱器還包括其他部件,不宜將侵權產品的利潤全部歸因于本案專利。此外,再審法院還考慮到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庭審,認定該專利貢獻度為50%。再審法院認定林芝公司在向海信(山東)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品過程中因侵犯本案專利權獲得的利益計算如下:114,371,557元×15%×50%=8,577,867元。
在侵權獲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再審法院適用法定賠償。本案證據1-3僅記載了物料編碼或供貨金額,但從物料編碼及供貨金額難以確定侵權產品所占供貨比例,因此證據1-3不能證明林芝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且本案無合理的專利許可使用費參照,考慮到本專利的類型,林芝公司侵權的規(guī)模、持續(xù)時間等,判林芝公司賠償本案專利權人損失80萬元。
關于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考慮到委托公證、調查取證和委托律師參與訴訟行為等行為必然會發(fā)生相應支出,法院酌定林芝公司應予賠償本案專利權人的合理開支為6萬元。
故再審法院判定林芝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377,867元,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60,000元,共計9,437,867元。
總結:本案創(chuàng)新了專利侵權賠償認定機制。首先從最高院判例可知,在侵權行為可分的情況下,也就是存在可以較為精確計算權利人損失或者侵權人獲益的部分,又存在難以計算權利人損失或者侵權人獲益的部分,計算侵權損害賠償時,法院應優(yōu)先采用權利人損失或侵權獲益來判賠損失;對難以計算損失部分采用參照專利許可費或法定賠償。一般來說按照前者的判賠額度遠高于后者。對于專利權人來說,當發(fā)現侵權行為時,收集相關侵權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來證明自己因侵權所受的損失或侵權人獲益有助于增加法院判賠額度。其次,最高院確定專利對于侵權產品利潤的貢獻度時考慮到涉案專利的有益效果和侵權人拒不參加庭審等情況,確定涉案專利對侵權產品的貢獻度為50%。筆者認為,將侵權人拒不參見庭審的情況作為利潤的貢獻度加以考慮是否有違公正審判仍待考量。此案也給侵權人相應啟示,應該積極參加庭審。
來源:康信知識產權微信平臺
作者:呂鑫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推薦閱讀(點擊圖文,閱讀全文)
嘉賓寄語CPIPS 2019:相約第四屆中國醫(yī)藥知識產權峰會2019(10月23-25,上海)
官宣!首屆“全球科技創(chuàng)新與知識產權總裁研修班”招生簡章
開年重磅!尋找40位40歲以下企業(yè)知識產權精英(40 Under 40)
“投稿”請投郵箱“iprdaily@163.com”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產業(yè)服務平臺,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人,用戶匯聚了中國、美國、德國、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成長型科技企業(yè)IP高管、研發(fā)人員、法務、政府機構、律所、事務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萬產業(yè)用戶(國內25萬+海外30萬);同時擁有近百萬條高質量的技術資源+專利資源,通過媒體構建全球知識產權資產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獲啟賦資本領投和天使匯跟投的Pre-A輪融資。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康信知識產權微信平臺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islanderfriend.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