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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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32420346號“野蠻女友在身邊”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野蠻女友在身邊”指定使用在書籍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費者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申請商標難以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
關于第32420346號“野蠻女友在身邊”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187107號
申請人:廣州阿里巴巴文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2420346號“野蠻女友在身邊”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商標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顯著性,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且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已經或獲準注冊,申請商標經使用已與申請人形成了一一對應關系。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野蠻女友在身邊”指定使用在書籍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費者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申請商標難以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情形。
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19年08月12日
來源:商標評審委員會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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