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號法律法律設計專利設計專利發(fā)明發(fā)明發(fā)明發(fā)明發(fā)明專利的申請專利權專利權專利權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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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何金花 何晶晶 上海錦天城(合肥)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從一起實用新型侵權案件看專利無效策略的有效運用
引言
專利權無效是指經第三人申請、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對已授權的專利作出無效的決定。專利權被授予后,如認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任何人和單位均可依專利復審程序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利權無效。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后,對該專利作出維持或無效的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發(fā)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fā)明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起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所作的無效或維持的決定為終局決定。宣告專利無效,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即導致專利權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主題不符合專利授予條件,包括:發(fā)明、實用新型的主題不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或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的主題不具備新穎性或者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2.專利申請中存在不合法情形:說明書沒有充分公開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規(guī)定的范圍;專利權的主題不符合發(fā)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定義;同時申請的協(xié)商授權原則;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不清楚、不簡明或者缺少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3.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形,包括: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學發(fā)現等法律規(guī)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4.重復授權的情形: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即一個發(fā)明創(chuàng)造只向一個人(最先申請的人)授予專利權。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出現上述情形不能取得專利權,已經取得專利權的,可以宣告其無效。筆者近期代理了一件實用新型侵權案件,并在該案件中有效運用了專利無效策略。
一、案情簡介
原告邱某于2010年10月1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一種循環(huán)攪拌裝置”發(fā)明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1年4月27日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02056××××.2。該專利權利要求書內容如下:
1.一種循環(huán)攪拌裝置,包括容器、葉輪驅動裝置、噴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葉輪驅動裝置安裝在所述容器的右側壁上;所述噴流盒固定在所述容器右側內壁上。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循環(huán)攪拌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循環(huán)攪拌裝置還包括用于將噴流盒固定在所述容器右側內壁上的立板、壓板、螺栓以及固定座。
所述立板,為不銹鋼板彎成直角結構,一端固定在所述容器的右側內壁,另一端則與所述壓板連接;
所述壓板,為不銹鋼板制作成的矩形管狀結構,其右側開有與所述噴流盒工作腔上吸水孔對應的通孔,一端與所述立板連接,另一端則開有用于所述螺栓穿過的圓孔;
所述固定座,其中心有螺紋孔,一端焊接在所述容器的右側內壁上,另一端則與所述螺栓相連,通過擰緊或松開所述螺栓實現壓緊或松開所述噴流盒。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循環(huán)攪拌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立板與所述壓板的連接方式為活動連接。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循環(huán)攪拌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立板采用焊接的方式固定在所述容器的右側內壁。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循環(huán)攪拌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噴流盒包括工作腔,以及連接在所述工作腔上的導流槽和壓蓋。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循環(huán)攪拌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腔為不銹鋼板制成的箱型結構,其左側開有圓形吸水孔和兩個矩形孔,右側開有葉輪的伸入孔。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循環(huán)攪拌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導流槽為不銹鋼板彎成的槽形結構,其頂部及右側開口,右側開口與所述工作腔的矩形孔對接,并用氬弧連續(xù)焊連接。
8.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循環(huán)攪拌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壓蓋為不銹鋼板彎成的槽形結構,其下部及右側開口,上方開有用于壓緊螺栓穿過的圓形通孔和矩形噴水孔,右側與所述工作腔的左側活動連接,并放置在所述導流槽上。
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循環(huán)攪拌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導流槽,其底部還具有連接座。
10.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循環(huán)攪拌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壓蓋的矩形噴水孔上還可設管狀噴咀,且其位置對應食品筐的底部。
11.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循環(huán)攪拌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葉輪驅動裝置包括葉輪、壓緊螺母、密封圈、底座、螺栓、密封墊,以及電機;所述電機通過所述螺栓安裝在所述底座上;所述底座則固定在所述容器的外側壁上;所述密封圈置于所述底座與所述容器的外側壁之間;所述電機的軸穿過所述底座的中心孔,伸入所述容器內;所述密封墊置于所述底座與所述電機的軸之間;所述葉輪安裝在所述電機的軸上;所述壓緊螺母安裝在電機左側軸端。
1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循環(huán)攪拌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葉輪驅動裝置包括電機、葉輪、密封圈、電機座、隔離罩、旋轉軸,以及驅動輪;
所述電機通過螺栓固定在所述電機座上;所述電機座則固定在所述容器的外側壁上;所述密封圈置于所述隔離罩與所述容器內側壁之間;所述隔離罩通過螺栓固定在所述容器的內側壁上;所述驅動輪安裝在所述電機的軸上;所述旋轉軸固定在所述隔離罩的中心;所述葉輪安裝在所述旋轉軸上。
13.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循環(huán)攪拌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輪的靠近所述隔離罩一側的外緣上還裝有磁性材料。
14.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循環(huán)攪拌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葉輪內裝有磁圈。
原告將其權利要求1、2、5、6、7、8、9、10、12作為指控被告侵權的保護范圍。
表1涉案專利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特征細節(jié)比對
涉案侵權產品為被告安慶某制造廠生產、銷售的智能煮面爐,將該煮面爐與涉案專利請求保護的權利要求1、2、5、6、7、8、9、10、12進行對比,該產品呈現如下特征:包括容器、葉輪驅動裝置、噴流盒。葉輪驅動裝置安裝在容器的右側壁上,噴流盒固定在容器右側內壁上。煮面爐還包括壓板、固定座以及兩個螺栓。噴流盒包括工作腔,以及連接在工作腔上的導流槽和壓蓋。工作腔為不銹鋼板制成的箱形結構,左側開有圓形吸水孔和兩個矩形孔,右側開有葉輪伸入孔。導流槽為不銹鋼板彎成的槽形結構,頂部及右側開口,右側開口與工作腔的矩形孔對接,并用氬弧連續(xù)焊連接。噴流盒導流槽上的壓蓋為不銹鋼板彎成的槽形結構,其下部及右側開口,上方開有用于壓緊螺栓穿過的圓形通孔和矩形噴水孔,右側與工作腔的左側活動連接,并放置在導流槽上。導流槽底部具有連接座。壓蓋的矩形噴水孔上還設管狀噴咀,其位置對應食品筐的底部。葉輪驅動裝置包括電機、葉輪、密封圈、電機座、隔離罩、旋轉軸、驅動輪。電機通過螺栓固定在電機座上;電機座固定在容器的外側壁上;密封圈置于隔離罩與容器內側壁之間;隔離罩通過螺栓固定在容器的內側壁上;驅動輪安裝在電機的軸上;旋轉軸固定在隔離罩的中心;葉輪安裝在旋轉軸上。其中區(qū)別特征主要在于,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記載的技術特征相比,專利技術中噴流盒在容器右側內壁的固定是通過一個立板和與之相配合的壓板、固定座和螺栓,而被控侵權產品沒有立板,使用壓板、固定座和螺栓;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記載的技術特征相比,專利技術方案是電機通過螺栓固定在電機座上,而被控侵權產品的電機采用法蘭,隔離罩與螺栓聯接,再由電機座與法蘭聯接。
二、本案無效過程
1.無效證據
在專利無效過程中,筆者通過全球專利檢索及專利技術比對,發(fā)現了3篇相關證據,筆者引用證據來說明被請求專利與現有技術相比,不具有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
表2 證據1至證據3相關信息
上述各證據的公開日均早于被請求專利的申請日2010年10月14日。根據筆者分析,證據1為涉案專利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無效理由及結果
2.1被請求專利為無效專利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而被請求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為“一種循環(huán)攪拌裝置,包括容器、葉輪驅動裝置、噴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葉輪驅動裝置安裝在所述容器的右側壁上;所述噴流盒固定在所述容器右側內壁上?!贝霜毩嗬髢H僅涉及到容器、葉輪驅動裝置、噴流盒以及這三個部件的相對位置,此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無法實現涉案專利要達到的發(fā)明目的所確定的技術效果,即被請求專利在說明書中所描述的:“本實用新型正是采用了噴流盒和將其固定在容器內壁上的立板、壓板、固定座以及螺栓,使噴流盒很容易拆卸、清洗,并且能夠達到很好的攪拌效果?!?/p>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專利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如果已經獲得授權的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缺少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則應該被宣告為無效專利。
2.2被請求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新穎性,且被請求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中位置限定不明,技術方案無法實施,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的規(guī)定。
被請求專利獨立權利1保護的是一種循環(huán)攪拌裝置,涉及一種食品煮制設備,尤其涉及一種食品煮制設備的攪拌裝置,證據1(JP2004267501A)公開了一水煮設備,并具體公開了該水煮設備包括煮面槽(相當于被請求專利的容器)、噴流發(fā)生箱(相當于被請求專利噴流盒)及壓力發(fā)生裝置(相當于被請求專利的葉輪驅動裝置),噴流發(fā)生箱拆下自如地安裝在煮面槽內側壁上,壓力發(fā)生裝置中的噴流電機固定在煮面槽側面,該側面可構成煮面槽的右側壁,噴流發(fā)生箱包含水平的噴流集成板,其在盛放待煮食物面條的每個粉籬的下方具有噴流孔;壓力發(fā)生室板,其在垂直面上形成有吸水口,只要驅動壓力發(fā)生裝置中噴流電機,煮面槽中的熱水從吸水孔處被吸到壓力發(fā)生室中,熱水將從噴流口向上噴出,位于上方的粉籬中的面條被攪拌打散,因此,證據1的水煮設備屬于循環(huán)攪拌裝置。由此可見,證據1公開了被請求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它們的技術方案相同,它們的技術領域相同,所能解決的技術問題也相同,并能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因此被請求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新穎性。
被請求專利的權利要求1為“一種循環(huán)攪拌裝置,包括容器、葉輪驅動裝置、噴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葉輪驅動裝置安裝在所述容器的右側壁上;所述噴流盒固定在所述容器右側內壁上。”此權利要求1中要求保護的區(qū)別特征為位置限定,而此種位置限定從字面上無法確定具體安裝位置,也即該方案無法實施,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的規(guī)定。
2.3無效結果
結合上述理由,筆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了無效宣告請求書,后該涉案專利被部分無效,涉案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被大幅度縮小,修改后的獨立權利要求為:
一種循環(huán)攪拌裝置,包括容器、葉輪驅動裝置、噴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葉輪驅動裝置安裝在所述容器的右側壁上;所述噴流盒固定在所述容器右側內壁上;
所述循環(huán)攪拌裝置還包括用于將噴流盒固定在所述容器右側內壁上的立板、壓板、螺栓以及固定座,所述立板,為不銹鋼板彎成直角結構,一端固定在所述容器的右側內壁,另一端則與所述壓板連接; 所述壓板,為不銹鋼板制作成的矩形管狀結構,其右側開有與所述噴流盒工作腔上吸水孔對應的通孔,一端與所述立板連接,另一端則開有用于所述螺栓穿過的圓孔;所述固定座,其中心有螺紋孔,一端焊接在所述容器的右側內壁上,另一端則與所述螺栓相連,通過擰緊或松開所述螺栓實現壓緊或松開所述噴流盒。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無效決定書,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且該判決已經生效。
三、無效證據策略
3.1專利在申請過程中的所出現的過程性文件。
全部發(fā)明專利及部分實用新型專利在遞交國家知識產權局之后,均要經過實質審查過程,審查員會發(fā)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并告知對比文件,該對比文件一般情況下是與申請的技術方案最為接近的現有技術,通常也可以在無效宣告請求中作為無效證據使用,所以在專利無效過程中要查詢目標專利的審查歷史檔案及文獻引用情況。
3.2專利在申請過程中的所提前公開的文件。
根據專利法的規(guī)定,申請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申請日(享有優(yōu)先權的指優(yōu)先權日)以前六個月內,有如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公開,不喪失專利的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規(guī)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fā)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如果專利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公開了技術方案,且該技術方案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那么該專利應被無效。所以專利無效申請人也可提供目標專利在申請日之前公開的相關資料作為專利無效證據。
3.3專利無效檢索得到的證據。
專利無效檢索,是指針對某一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檢索能夠破壞其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的專利或非專利類文獻的行為。檢索重點包括:
(1)同族專利,同族專利的技術相關性較強,在查詢目標專利的同族專利時,應查詢其擴展同族,如歐洲專利局所采用的INPADOC專利族。
(2)同一專利權人專利,專利權人自己的在先專利作為證據之一甚至是主對比文件的情況也較為常見。因此,檢索目標專利的權利人在先申請的相關專利并進行詳細解讀是專利無效檢索中重要方法。
(3)檢索目標專利的權利人在市場上的主要競爭者的所有相關專利。
競爭對手的技術和產品往往和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及產品有很大的相似性,所以,從競爭對手的角度切入,去檢索能破壞目標專利新創(chuàng)性的對比文件,有時候也能有意外的收獲。
結語
目前,知識產權案件日益頻發(fā),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專利無需全部經過實質審查流程,部分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實質屬于惡意訴訟,為了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有效運用專利無效策略尤為關鍵,而無效證據的搜尋更是重中之重。本文主要通過一起實用新型專利訴訟來說明專利訴訟過程中,無效策略的運用,但專利無效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遠不止本文所述內容,仍需進一步總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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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金花 何晶晶 上海錦天城(合肥)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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