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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鄒亦雄
原標題:管窺蠡測騰達案
最高法院在2019年12月6日針對深圳市吉祥騰達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敦駿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專利權糾紛案(騰達案)二審判決引發(fā)了諸多討論。很多人把騰達案和2017年的西電捷通案比較,認為騰達案是中國在多主體侵權認定上的一個新發(fā)展。但理解一個判決不能脫離案情只看文字。從事實出發(fā),探討一下騰達案和其他幾個對比案件的相同和不同,對理解騰達案會有很大參考價值。
一、騰達案
騰達案判決書中提到:
“涉案專利技術屬于網絡通信領域,該領域具有互聯(lián)互通、信息共享、多方協(xié)作、持續(xù)創(chuàng)新等特點,這就決定了該領域中的絕大多數(shù)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類型為方法專利,且往往只能撰寫成為需要多個主體的參與才能實施的方法專利,或者采用此種撰寫方式能更好地表達出發(fā)明的實質技術內容?!?/p>
相信這句“需要多個主體的參與才能實施的方法專利”是讓很多人覺得騰達案可以和西電捷通案相提并論的地方。騰達案確實涉及到網絡通信領域,但本專利的方法真的需要多個主體的參與才能實施嗎?
騰達案涉案專利為ZL02123502.3,“一種簡易訪問網絡運營商門戶網站的方法”。名字聽上去很抽象,但其實相關的應用場景大家都很熟悉。在機場或酒店使用Wi-Fi服務,連上Wi-Fi路由器以后,無論我們訪問任何網站,都會先被重新定向(技術術語叫redirect)到一個門戶網站(Portal Server)去認證一下,只有在認證成功以后才可以正常上網。這種重新定向+認證的功能一般都集成在Wi-Fi路由器硬件里。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我們的終端設備,包括手機,平板,電腦等不需要任何特殊配置就能完成認證。想象一下,你在機場上網,如果連上Wi-Fi以后第一個步驟是要從路由器上下載一個小插件才能通過認證,是不是很崩潰?所以為了更好的用戶體驗,這個功能一般是由運營商Wi-Fi路由器的硬件獨立實施的。
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是對Wi-Fi路由器里面這個認證功能做了一個優(yōu)化,具體來說是針對“重新定向”這個功能做了一個改進,用一個虛擬服務器(軟件)取代了在先技術中路由器底層的硬件上的特殊配置。這個虛擬服務器雖然是軟件,但還是集成在無線路由器里面的。也就是說改進后的技術方案并沒有改變認證功能由Wi-Fi路由器獨立實施這一總體設計思想。我們的手機,平板,電腦,依舊是不需要任何特殊配置就可以實施認證。至于說Wi-Fi路由器(服務器側)到底是采用了在先技術,還是本專利的技術,用戶終端側即不了解,也不在乎。
了解了這一點,再看一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
1.一種簡易訪問網絡運營商門戶網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處理步驟:
A.接入服務器底層硬件對門戶業(yè)務用戶設備未通過認證前的第一個上行HTTP報文,直接提交給“虛擬Web服務器”,該“虛擬Web服務器”功能由接入服務器高層軟件的“虛擬Web服務器”模塊實現(xiàn);
B.由該“虛擬Web服務器”虛擬成用戶要訪問的網站與門戶業(yè)務用戶設備建立TCP連接,“虛擬Web服務器”向接入服務器底層硬件返回含有重定向信息的報文,再由接入服務器底層硬件按正常的轉發(fā)流程向門戶業(yè)務用戶設備發(fā)一個重定向到真正門戶網站Portal_Server的報文;
C.收到重定向報文后的門戶業(yè)務用戶設備的瀏覽器自動發(fā)起對真正門戶網站Portal_Server的訪問。
很明顯,問題出在步驟C。步驟C所描述的動作,只是用戶終端履行現(xiàn)有的網絡協(xié)議的約定去訪問一個網站,照章辦事,完全不是發(fā)明點所在。從撰寫角度來說,步驟C的寫法是大忌,不光引入了非必要技術特征,還硬生生把一個好端端的單一主體技術方案給寫成了多主體。
在網絡領域,很多技術方案需要網絡側和終端側相互配合才能實施。舉一個簡單的例子,4G網絡的功能需要4G手機才能體現(xiàn)。西電捷通案也是如此,終端側需要安裝一個WAPI認證模塊才能起作用。這是網絡通信領域多主體參與實施情況比較普遍的原因。騰達案雖然也涉及到網絡通信,但從技術角度來說,被控侵權產品應該是獨立并且完整的實施了本專利的技術方案(步驟A和B都是集成在路由器里面的)。造成本專利多主體的原因不是技術本身,而是撰寫上的瑕疵,代理人的失誤。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騰達案并不是一個很好的多主體實施的典型案例。
騰達案專利是2002年申請的。在當時的情況下,類似撰寫上的瑕疵是由很多客觀原因造成的。最高院能夠忽略撰寫上的瑕疵,聚焦被控產品完整實施了技術方案,對多主體方案給出了一個新的解讀,并且以這種形式支持了專利權人,合情合理。其實放眼海外,美國聯(lián)邦法院也能找到類似的判例。
二、 Akami v.Limelight
2015年美國聯(lián)邦巡回法院的Limelight案子很多人都知道。Akami是一家提供網絡加速服務的公司。他們在content distribution network(CDN,是一種網絡加速的手段)領域有一件基礎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很大。專利號是US6,108,703,感興趣的可以去查一查。專利的技術方案簡單來說是先對整個廣域網里面的網頁上的page objects在全球的CDN服務器里做鏡像備份,然后對已經備份過的page objects做標記,有用戶需要的時候直接從CDN服務器中傳輸這些page objects,以提升網頁瀏覽速度。Limelight是Akami的競爭對手,也提供CDN服務。他們沒有自己針對page objects做標記,而是提供了指引和手段,告訴他們的客戶如何做標記。
Akami在2006年在聯(lián)邦地方法院起訴Limelight直接侵權,而且獲得勝訴。陪審團邏輯很簡單,雖然標記這一個步驟是用戶執(zhí)行的,但你告訴別人如何做和你自己親自做從本質上來說沒啥區(qū)別。Limelight上訴到了聯(lián)邦巡回法院,聯(lián)邦巡回法院覺得陪審團的決定有問題,因為按照當時的法律,認定標記這個動作能構成直接侵權的前提必須是Limelight要對他的客戶有控制權。而Limelight顯然是沒有這種控制權的。所以聯(lián)邦法院先是認定了Limelight不侵權。這個結果雖然合法,但于情于理都沒法接受,所以在聯(lián)席判決中改判Limelight是間接侵權。Limelight繼續(xù)上訴到聯(lián)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在沒有任何人直接侵權的情況下,間接侵權無法成立,又把案子發(fā)回了聯(lián)邦巡回法院。聯(lián)邦巡回法院這次學乖了,先認定了直接侵權中控制不是要素,從而認定Limelight的行為是直接侵權。等一切塵埃落地,都是2015年的事兒了。
Limelight案劇情比騰達案夸張很多,但兩者有很多可比性。首先,Limelight案中的專利技術方案同樣涉及到網絡通信,而且也是單一主體完成的。我們的網絡服務商有沒有提供內容加速服務,用戶在終端側其實并不知道。Limelight案中的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是單一主體,只是被告沒有親自實施其中一個動作,而是提供信息讓客戶去完成。從這個角度來說,Limelight也不是一個典型的網絡通信領域里的多主體實施的案例。
其次,limelight 案情并不復雜,是非曲直很容易判斷。大家心里都知道什么樣的結果最恰當。但彼時的法律體系無法支持一個公平的結果。Limelight案拖了這么久,聯(lián)邦巡回法院在判決中多次搖擺和糾結,就是在司法和立法中尋找平衡,為了把最恰當?shù)慕Y果體現(xiàn)出來。
法律的發(fā)展一定滯后于技術的發(fā)展。很多時候我們知道最理想的結果應該是什么,但往往受到現(xiàn)有法律框架的制約。越是這種時候,越是考驗法官的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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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鄒亦雄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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