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并不是第一家起訴今日頭條的公司。《廣州日報》曾在6月6日訴今日頭條侵權,而幾天后,雙方就宣布達成和解;緊接著《新京報》發(fā)表評論“炮轟”今日頭條;6月23日,媒體報道稱國家版權局已對《今日頭條》侵權問題立案調查;風波未平,24日下午搜狐公司宣布對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今日頭條)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
《今日頭條》雖然快速對搜狐起訴按做了回應,具體查看鈦媒體此前報道《被搜狐起訴,今日頭條說他們曾想把資訊部門并入我們未果》,但其在輿論風波中已成傳統(tǒng)媒體和門戶網站的眾矢之的,更要開始面臨接連不斷的訴訟。《今日頭條》悲劇了嗎? 在《廣州日報》起訴今日頭條后不久,鈦媒體作者,也是知名新聞法學者魏永征教授同其博士生王晉發(fā)布了一篇文章,探討傳統(tǒng)媒體如何在互聯(lián)網時代維權的話題,他認為,在國內打版權官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那么我們要如何理性看待版權官司這回事? 以下是文章全文,由鈦媒體作者魏永征教授和上?!缎侣動浾摺冯s志微信版共同授權鈦媒體發(fā)表,并經鈦媒體編輯: 使用他人擁有的作品,必須履行兩項義務,一是征得著作權人許可,二是支付一定報酬。否則就會涉及侵犯著作權人的權益問題。對于他人作品,如果拿來就用,勢必構成侵權。
但問題沒有這么簡單。
時事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受限 我國實行的《著作權法》并非單純保護著作權,它還要保障公眾的知情權、進行文化活動的權利等等,實現(xiàn)兩者的合理平衡,所以還有對著作權予以一定限制的規(guī)定。包括兩類內容: 一類是不適合《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其中與今日頭條版權議題有關的就是時事新聞。時事新聞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是載于國際公約的規(guī)則。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把“時事新聞”定義為“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所以《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時事新聞”范圍是有限的,不能把帶有明顯獨創(chuàng)性的通訊、特寫、深度報道等都作為“時事新聞”。但是如果客戶端推送的確實只是“單純事實消息”,那么就不能認定為侵權行為。 再一類就是合理使用。而與本議題有關的就是時事性文章。合理使用無需征得許可,也無需付酬。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guī)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情況,其中第4項規(guī)定: “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同樣來源于《伯爾尼公約》) 媒體對登載的作品未必享有著作權 媒體對于自己登載的作品,一概擁有著作權嗎? 報刊、網站等媒體上的內容來源,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自身的法人作品和工作人員的職務作品,后者雖然按現(xiàn)行著作權法規(guī)定著作權屬于作者,但是眼下越來越多媒體在聘用合同中規(guī)定職務作品歸屬于媒體單位,這符合國際慣例,應予承認; 另一類則是外來作者的署名作品,這類作品的著作權依法屬于作者。 有些媒體以為凡是自己登載過的作品,自然擁有作品的著作權或者與作者共享著作權,這是嚴重的誤解。有的紙媒或網站單方發(fā)布啟事,表示自己擁有所發(fā)表作品的著作權,這是違反《著作權法》的無效聲明。因為按照《著作權法》規(guī)定,轉讓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人身權不存在轉讓問題),必須訂立包括轉讓價金、轉讓權利種類和地域等內容的轉讓合同,一紙單方聲明,就取得作品的著作權,沒有這樣的便宜事。 這就是說,媒體對于自己發(fā)表的外來作品,除了依法履行著作權轉讓程序的或確實遵照自愿公平原則簽有協(xié)議的以外,不享有著作權,當然就無權就這些作品被他人非法使用提起侵權訴訟。換句話說,媒體不是這些作品的適格原告人。 眼下一些傳統(tǒng)媒體同網站簽訂允許轉載協(xié)議收取費用,如果其中有外來作者作品,媒體應該把所得費用分送給這些作者,如果歸媒體占有,就侵吞了作者的利益。 打版權官司并不容易 如果媒體想要就侵權作品對《今日頭條》之類的客戶端提起訴訟,就必須一一取得所有作者的授權。由于權利歸屬不同,標的不同,可能難以與媒體就自己作品的侵權訴訟合并審理。在本世紀初曾經發(fā)生過《新京報》訴浙江在線侵犯著作權案,法院認為原告所訴數(shù)千篇作品分屬500多位作者,應該一一取得授權、分別立案審理,致使官司無法打下去。雖然原告對此不無微詞,但是法院這樣做有其道理。 有媒體人感嘆維權成本高于侵權成本。是的,按照主管部門在上世紀末所規(guī)定的稿酬標準,原創(chuàng)作品(即首次發(fā)表)每千字最高才100元,轉載付酬還要打一個大折扣。譬如認定被侵權使用的作品1000篇,平均每篇賠償300~400元,也不過30~40萬元。這無論對被侵權的媒體還是實施侵權的客戶端,都只是區(qū)區(qū)而已。 而維權成本,不光是貨幣成本,還有人力成本,所獲賠償就是這么點,這劃得來嗎? 既要制止侵權,也要注意合作 在筆者看來,在知識產權的家族里,新聞媒體的著作權屬于小微一族。新聞媒體的內容,比起其他各類鴻篇巨著和影視大片來,雖然為公眾更加急需和更高關注,含有重大公共利益,但短小、快速、易碎、即逝,貨幣價值屈指可計。 新聞媒體從來就不是單純以銷售內容獲利,而是人們熟知的“兩次銷售”。對于新聞媒體來說,內容影響力帶來的無形利益遠遠大于新聞作品的著作權收入。 移動互聯(lián)網以及“聚合信息客戶端”的興起,更加提升了用戶在傳播中的主體地位,意味著網絡傳播登上一個新臺階。處于開創(chuàng)初期的“信息客戶端”,猶如“原始積累”,多數(shù)堅持依法同其他網站和自媒體簽約使用后者內容,但也有的會“打擦邊球”,侵吞了別人的權益。 對“客戶端”要健全運營制度,依法制止和制裁它的侵權行為,同時也要利用和發(fā)展它的新型技術和新的傳播方式。傳統(tǒng)媒體更應該注意與它們的合作,利用它們已經形成的用戶平臺優(yōu)勢,創(chuàng)建傳統(tǒng)媒體、各類新媒體和用戶的共贏局面。
全文于6月15日定稿,全文網絡首發(fā)鈦媒體 作者:魏永征 整理:iprdaily 黃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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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院在英國方面法院申請查審 ? ? ? ?Meltwater在抓取各大新聞源而涉嫌侵權的案例之后,也表示「用戶在網絡上瀏覽正常的內容不屬于侵權。」
也即潛臺詞是新聞聚合類應用功能并不涉及侵權。 去年3月,美國新聞機構美聯(lián)社(Associated Press,AP)訴Meltwater侵犯該機構的內容版權。Meltwater像付費用戶提供追蹤與自己有關的新聞消息的服務,一般來說會顯示出文章的新聞摘要和一小段全文節(jié)選。 美國紐約市地方法院判Meltwater侵犯了美聯(lián)社版權,而Meltwater稱將繼續(xù)上訴。后來,雙方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共同開展業(yè)務。 Meltwater在英國同時也受到了類似起訴,而英國地方法院認為Meltwater這種新聞內容聚合式的服務并不屬于侵權,因為他們「實在不認為在網上用合法的技術手段和方式瀏覽合法的內容是違法的」。不過英國法院表示將尋求歐盟法院的意見,而這已經是去年4月的事了。 而時間過去一年多了,歐盟法院終于取得了和英國最高法院一致的意見,認為用戶閱讀Meltwater這樣的新聞內容聚合服務不屬于侵權行為,并且 Meltwater 不需要特定的新聞牌照授權。 而這個消息在今天對于國內的一個案例有著特別的意義:國內新聞聚合服務「今日頭條」日前宣布獲得1億美元C輪風投融資,公司估值高達5億美元,紅杉資本領投,微博跟投。 而緊接著,今日頭條的融資新聞猶如一顆石頭,落在平靜的傳統(tǒng)媒體和網媒的湖面,激起了波浪。先是有網媒原因所謂「傳聞」聲稱各大媒體將會聯(lián)合起來向今日頭條索取巨額版權費,言下之意今日頭條借用通過向用戶推送從網絡上搬運來的內容來獲取流量進行變現(xiàn),是侵犯版權的行為。 而今日頭條方面公開回應,自己屬于「鏈接搜索」的方式,而非「復制粘貼」,并且目前只和網媒合作,遵守搜索引擎robots協(xié)議,并不存在侵權問題。 昨天新京報的一篇社論更是令人搞不清情況。新京報方面聲稱今日頭條靠搬運別人的內容而獲得商業(yè)利益,整個過程即便穿上「技術創(chuàng)新」的外衣,也屬于作惡式創(chuàng)新。同時,新京報還公開抨擊紅杉資本支持這樣的「創(chuàng)新」,也屬于作惡行為。 新京報方面公開聲稱今日頭條的內容搬運是在內容生產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完成的,而今日頭條的開發(fā)商字節(jié)跳動科技公司 CEO 張一鳴則向新浪網表示,他們跟新京報方面此前一直是有溝通存在,直到新京報社論發(fā)出之前,才突然接到通知終止合作溝通。 對此事件,業(yè)內知識產權律師表示今日頭條的回應具有一定的說服力。但法律風險目前尚不好界定,不過至少今日頭條已經和多數(shù)媒體進行了合作,能夠將這種商業(yè)模式的風險盡量降低。 盡管中外法律系統(tǒng)不同,且今日頭條的內容呈現(xiàn)方式和 Meltwater 也有所不同,但歐盟法院的意見,給今日頭條所謂侵權事件提供了一定的處理方式的借鑒:用技術上合法的方式來呈現(xiàn)內容,并且提前和內容生產方進行合作協(xié)議的敲定,是不違法,且值得鼓勵的。 因此我們不難看出,新京報社論中的觀點,究其根本,是由于目前今日頭條商業(yè)模式中的廣告變現(xiàn)分成規(guī)則不均而導致的。 作為新聞內容聚合領域的優(yōu)秀國內科技創(chuàng)業(yè)公司,字節(jié)跳動獲得國內外投資機構和相關業(yè)務領域公司的青睞,屬于科技創(chuàng)投領域內非常正常的現(xiàn)象。在新聞媒體這一傳統(tǒng)產業(yè)領域的轉型過程中,我們看到了非常多的案例,證明傳統(tǒng)紙媒已經不適合移動互聯(lián)網時代的內容生產和傳播。 在國內外,已經有很多傳統(tǒng)媒體(電視、報紙和電臺)已經向移動互聯(lián)網轉型發(fā)展,將產出內容通過類似今日頭條使用的算法,進行較精準的推薦和推送,對于傳統(tǒng)媒體的內容傳播效果會有較大的提升?;蛟S對于傳統(tǒng)媒體來說,現(xiàn)在通過內容變現(xiàn),和存活下去相比較起來,真的沒那么重要了。
來源:創(chuàng)見網 整理:iprdaily 網站:http://islanderfrie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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