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知產視野209|精細化計算權利人實際損失確定高判賠額
IPRdaily導讀:權利人就其主張的賠償額提供詳細計算方式及其酌定參考因素,并說明其計算方式的合法、合理依據,如果侵權人僅作簡單否認而并未提供任何反證或有力反駁理由,法院可以根據訴辯意見及現有證據支持權利人的合理訴求。惡意侵犯商標權,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
精細化計算權利人實際損失確定高判賠額
--新百倫中國公司訴深圳新平衡公司、鄭某某、搏斯達克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編者按
本期刊登新百倫中國公司訴深圳新平衡公司、鄭某某、搏斯達克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美國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是世界著名的運動制品生產商之一。經過多年努力,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運動鞋已在世界范圍內具有極高知名度。新平衡公司授權原告新百倫中國公司在中國境內非獨占地使用"NEW BALANCE"""商標、商品名稱和標志,并對任何侵犯新平衡公司就被許可標識享有的權利的行為單獨或與其共同提起訴訟。
新百倫中國公司主張深圳新平衡公司、鄭某某、搏斯達克公司等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向蘇州中院提起訴訟,同時申請訴中行為保全。針對訴中行為保全申請,蘇州中院認為,New Balance運動鞋兩側使用"N"字母標識這一裝潢構成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可能性極大,被告的行為存在構成侵害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權、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虛假宣傳的可能性,不立即采取措施將對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并結合損害平衡性,以及新百倫中國公司提供的擔保等情況,最終裁定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包含有標識的鞋類產品,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鞋兩側使用"N"字母標識這一裝潢的鞋類產品,立即刪除其官網、微信、微博等有關虛假宣傳的內容等。但禁令裁定送達后,幾被告拒絕履行生效裁定,在一審法院向其發(fā)送督促履行的《告知書》后,仍拒不履行,其主觀惡意明顯,嚴重妨礙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開展。蘇州中院依法對深圳新平衡公司處以100萬元罰款,對搏斯達克公司處以50萬元罰款,對新鈕佰倫鞋廠處以10萬元罰款,對鄭某某處以10萬元罰款。經復議,江蘇高院決定駁回復議請求。該案系江蘇省首例對涉及知名商品特有裝潢作出禁令的案件,同時入選2018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10大案件和江蘇法院知識產權10大案件。(詳見 《維護司法權威 保障訴中禁令履行》一文)
本期"知產視野"涉及該案后續(xù)的實體處理,新百倫中國公司在本案中請求判令深圳新平衡公司、鄭某某、搏斯達克公司等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000余萬元等。
2013年《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但在司法實踐中,權利人較少選擇計算其實際損失或侵權人侵權獲利以確定賠償額,而較多選擇法定賠償,究其原因,一是權利人實際損失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難以完全對應;二是受當事人舉證限制,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侵權獲利本身難以精確計算。
本案中,審理法院在認定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基礎上,首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關于"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的規(guī)定,全面分析了權利人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失。一是確定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量。法院結合深圳新平衡公司的公開宣傳或錄音公證、購買公證、行政處罰查明的事實、網絡銷售店鋪數量、微博、微信平臺發(fā)布圖文報道的門店數量、覆蓋范圍、深圳新平衡公司倉庫現場公證顯示的倉儲量等證據,最終認定被控侵權商品的銷售數量至少為100萬雙。二是確定New Balance運動鞋的單位利潤率。新百倫中國公司提供了其與同行業(yè)的安踏公司、特步公司、匹克公司的利潤率,法院比較了新百倫中國公司與同行業(yè)三家上市公司的利潤率,認為新百倫中國公司的利潤率符合行業(yè)的通常水平,并在考慮運動鞋對新百倫中國公司整體利潤率的貢獻最大、運動鞋服行業(yè)內鞋類產品利潤率與公司整體利潤率相差不大的情形下,以新百倫中國公司整體利潤率作為確定"New Balance"運動鞋利潤率的參考。在此基礎上,法院認為,新百倫中國公司因侵權所受的損失=侵權商品銷售量×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即侵權商品銷售量×New Balance運動鞋單價×利潤率。New Balance運動鞋大部分的售價在500元以上,僅按照其在網上的最低售價269元計算,無論是乘以其凈利潤率還是營業(yè)利潤率,計算結果均遠超1000萬元。
其次,審理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關于"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的規(guī)定,又全面分析了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認定侵權人的銷售獲利也遠超1000萬元,以此佐證1000萬元的賠償額具有合理性。
再次,關于本案的合理費用支出。本案歷經管轄權異議一審、二審、禁令程序的進行及多次庭審,新百倫中國公司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為本案訴訟投入了很大的精力,付出了諸多智力勞動,并詳細撰寫了16頁的代理詞,為本案的處理提供了有益的智力支持,法院鼓勵并肯定律師對于知識產權案件的處理發(fā)揮其積極、有益的推動作用,因此對于律師費的確定充分考慮這一因素,法院對新百倫中國公司主張的80萬元律師費予以全額支持。
最后,確定賠償額應考量的懲罰性因素。本案中,在一審法院受理本案之前,部分店鋪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已幾次被工商行政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特別是在一審法院下達禁令后,深圳新平衡公司、搏斯達克公司、鄭某某、新鈕佰倫鞋廠拒不履行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繼續(xù)實施為禁令所禁止的行為,侵權行為規(guī)模巨大,侵權情節(jié)嚴重,侵權人主觀惡意明顯,對新平衡公司、新百倫中國公司商譽的損害極大。
綜上,法院在綜合審查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獲利,并在考慮被告主觀惡意、侵權性質等懲罰性因素的基礎上,支持了新百倫中國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1000余萬元的訴訟請求,以體現嚴厲打擊嚴重惡意侵權行為、顯著提高侵權成本、最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價值導向。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江蘇法院注重對知識產權案件進行精細化審判。針對權利人主張較高賠償額的侵權案件,在訴訟中強化當事人針對賠償額的舉證責任,引導權利人就其主張的賠償額,提供詳細的計算方式及其酌定參考因素。本案對精細化計算權利人實際損失進行了有益地探索,對精細化裁判思維的運用以及高額賠償額的計算也具有借鑒意義。
【裁判要旨】
權利人就其主張的賠償額提供詳細計算方式及其酌定參考因素,并說明其計算方式的合法、合理依據,如果侵權人僅作簡單否認而并未提供任何反證或有力反駁理由,法院可以根據訴辯意見及現有證據支持權利人的合理訴求。惡意侵犯商標權,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
【案件信息】
一審:蘇州中院(2016)蘇05民初537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江蘇高院(2017)蘇民終2190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美國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簡稱新平衡公司)于1970年在美國注冊成立,是世界著名的運動制品生產商之一。經過多年努力,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運動鞋已在世界范圍內具有極高知名度。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運動鞋最重要的裝潢設計是鞋兩側使用英文字母"N",新平衡公司亦系涉案" ""NEW BALANCE"商標的權利人。新平衡公司授權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簡稱新百倫中國公司)在中國境內非獨占地使用"NEW BALANCE"" "商標、商品名稱和標志,并對任何侵犯新平衡公司就被許可標識享有的權利的行為單獨或與其共同提起訴訟。
2014年,鄭某某在美國成立"USA New Bai Lun Sporting Goods Group Inc"公司(中文翻譯為"美國新百倫體育用品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授權深圳市新平衡運動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簡稱深圳新平衡公司,系鄭某某個人獨資公司)大量生產帶有""標識的運動鞋,并通過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網、微博、微信、淘寶以及遍布全國各地的數百家專賣店等渠道進行推廣、銷售。晉江市青陽新鈕佰倫鞋廠(簡稱新鈕佰倫鞋廠)是鄭某某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其在阿里巴巴旺鋪推廣和銷售被控侵權運動鞋,對外宣稱其為被控侵權運動鞋的生產廠家,并將其阿里巴巴旺鋪鏈接到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網。莆田市荔城區(qū)搏斯達克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搏斯達克公司)是鄭某某實際控制并經營的鞋產品制造商,其負責被控侵權運動鞋的研發(fā)和生產。
被控侵權運動鞋不僅使用了與新平衡公司" "注冊商標極其近似的" "商標,且擅自使用了New Balance運動鞋中最具識別性的鞋兩側使用"N"字母這一裝潢;深圳新平衡公司在其官網登載有大量關于New Balance運動鞋的文章,并將文章中的"New Balance"文字鏈接到推廣被控侵權產品的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網;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鈕佰倫鞋廠及其分銷商還冒用New Balance運動鞋的榮譽,實施虛假宣傳行為等。
新百倫中國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深圳新平衡公司、鄭某某、搏斯達克公司等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000余萬元等。
【法院認為】
蘇州中院一審認為:
一、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鈕佰倫鞋廠、搏斯達克公司、王某某侵害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首先,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鈕佰倫鞋廠、搏斯達克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與""商標近似的標識,容易導致混淆,構成對""商標的侵害,吳江區(qū)松陵鎮(zhèn)新平衡鞋店(簡稱吳江新平衡鞋店,后因一審審理中注銷而變更為其經營者王某某)銷售上述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亦構成商標侵權。
其次,深圳新平衡公司在官網上發(fā)布多篇涉及New Balance的文章,點擊宣傳文章中的"New Balance"文字直接鏈接到推廣被控侵權產品的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網,其將"NEW BALANCE"商標用于被控侵權產品的廣告宣傳,用于識別商品來源,極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造成混淆和誤認,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深圳新平衡公司與"NEW BALANCE"品牌持有人存在特定的關聯關系,構成對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二、關于新百倫中國公司主張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的問題
(一)關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New Balance運動鞋至少自1995年起就開始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新平衡公司就其運動鞋在全國各地通過多種方式進行了持續(xù)、廣泛的宣傳,銷售區(qū)域遍及全國各地,New Balance運動鞋在全國各地也多次獲得司法、行政保護,足以證明New Balance運動鞋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知名商品"。New Balance運動鞋兩側使用大寫、粗體的"N"字母標識這一裝潢為New Balance運動鞋裝潢中最突出、最具識別性的部分,與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運動鞋建立了直接的聯系,從而使得該裝潢具有了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具有特有性,可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裝潢。
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鈕佰倫鞋廠、搏斯達克公司作為同業(yè)競爭者,明知New Balance運動鞋的知名度及其鞋兩側使用"N"字母標識裝潢的顯著性,仍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特有裝潢近似的""或""標識,主觀上具有搭便車的惡意,客觀上大量搶占了New Balance運動鞋的市場份額,違反了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吳江新平衡鞋店作為同業(yè)經營者銷售擅自使用New Balance運動鞋特有裝潢的運動鞋,亦構成對New Balance運動鞋特有裝潢權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關于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運動鞋獲得包括"世界第一慢跑鞋""總統(tǒng)慢跑鞋""慢跑鞋之王"等榮譽,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鈕佰倫鞋廠同為制鞋行業(yè),理應知曉這些榮譽歸屬于New Balance運動鞋,卻刻意將這些榮譽用于被控侵權產品的宣傳和推廣,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關于本案民事責任如何確定的問題
首先,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鈕佰倫鞋廠、搏斯達克公司、鄭某某主觀上具有共同的侵權故意,客觀上分工合作、緊密配合共同實施了被控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關于賠償數額的確定,一審法院考慮如下因素:第一,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綜合本案證據,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產品在2015、2016年兩年的銷售量至少在100萬雙;New Balance運動鞋的單位利潤問題參考新百倫中國公司整體利潤率進行確定。因此,2015年和2016年,新百倫中國公司因侵權所受的損失=侵權商品銷售量×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即侵權商品銷售量×New Balance運動鞋單價×利潤率,計算結果遠超1000萬元。第二,一審法院以侵權獲利佐證1000萬元賠償額具有合理性。第三,關于本案的合理費用支出。公證費、翻譯費、購買侵權物品費用屬于調查取證必然支出的費用,應予全額支持,差旅費在合理范圍內予以支持,對于律師費的支出法院在參考司法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律師費收費標準、實際判賠額與請求賠償額、案件的復雜程度、律師在案件中付出的智力勞動等因素予以全額支持。第四,本案屬惡意侵權且情節(jié)嚴重,對新百倫中國公司商譽的損害極大,在本案中確定一倍的賠償比例。關于吳江新平衡鞋店應承擔的賠償數額問題,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吳江新平衡鞋店的經營規(guī)模、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侵權行為發(fā)生區(qū)域、侵權惡意、侵權情節(jié)等因素確定其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15萬元。
再次,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鈕佰倫鞋廠、搏斯達克公司、鄭某某與新百倫中國公司經營同種產品,且其通過網絡大規(guī)模實施侵權行為,受眾面廣,有大量消費者已經產生實際混淆,并有多條評論涉及被控侵權產品質量低劣,且不允許退貨,最終將會導致新平衡公司和其關聯公司苦心經營所獲得的商譽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故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鈕佰倫鞋廠、搏斯達克公司、鄭某某應當刊登公告消除影響。
一審判決后,深圳新平衡公司、鄭某某、搏斯達克公司、王某某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
一、深圳新平衡公司、博斯達克公司、王某某等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侵害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本案中,核定使用在運動鞋等商品范圍上的涉案注冊商標""系臆造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及較高的知名度,深圳新平衡公司、博斯達克公司等作為從事運動鞋生產銷售的企業(yè),應當關注同行業(yè)競爭者所使用的注冊商標并加以避讓,以防止侵害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其卻在實際使用時,將注冊商標"N15"嚴重變形為"",該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的整體形象及讀音高度近似,容易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與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二、深圳新平衡公司、博斯達克公司、王某某等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確立和維護有序、公平競爭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在于在防止混淆商品出處、禁止惡意攀附的基礎上,維護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和正當的市場競爭秩序。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不得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從銷售時間及區(qū)域來看,"New Balance"運動鞋在我國境內通過全國2674家專賣店、天貓商城、京東商城等線上線下渠道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銷售,持續(xù)銷售時間較長,銷售區(qū)域覆蓋全國各地;從銷售額來看,新百倫中國公司2013年至2015年的營業(yè)收入呈逐年遞增的趨勢;從銷售對象來看,"New Balance"運動鞋款式眾多、風格多樣,覆蓋了不同年齡段的消費群體;從宣傳的持續(xù)時間、地域范圍和程度來看,"New Balance"運動鞋的廣告類型包括戶外廣告、贊助公益跑步賽事、報紙、雜志、網絡平臺等,覆蓋全國各地,且自2000年起,即有相關報紙、雜志、網絡等對"New Balance"運動鞋進行報道,2011年至2015年,更有搜狐、新浪、騰訊網等主流網絡媒體以及體育品牌專業(yè)網站網絡媒體多達2732篇的報道;從受保護的情況看,"New Balance"運動鞋多次獲得司法和行政保護。據此,"New Balance"運動鞋系知名商品。
其次,本案中,盡管"N"本身是一個普通的英文字母,并非新平衡公司所獨創(chuàng),但是新平衡公司系在先將其作為運動鞋兩側的裝潢加以使用,而且盡管"New Balance"運動鞋的用色、配材、款式變化多樣,但字母"N"卻始終以醒目的方式長期固定使用在"New Balance"運動鞋的兩側,新平衡公司、新百倫中國公司也主要通過突出展示該字母進行商品宣傳,在長期的宣傳和反復使用中,大寫、粗體的"N"字母標識已經成為"New Balance"運動鞋裝潢中最突出、最具識別性的部分,"N"字母裝潢已經與"New Balance"運動鞋形成緊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使得本不具有天然區(qū)別性的字母"N"因持續(xù)使用在運動鞋的固定位置上而產生了具有識別特定商品來源的區(qū)別性,足以使相關公眾將該特有裝潢與運動鞋相聯系,多份生效判決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亦認定"New Balance"運動鞋兩側的"N"字母裝潢為受《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特有裝潢,因此,在涉案"New Balance"運動鞋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其兩側使用的大寫、粗體"N"字母裝潢已經具有了識別性和顯著性,能夠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知名商品特有裝潢。
再次,深圳新平衡公司、博斯達克公司作為同業(yè)競爭者,明知"New Balance"運動鞋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仍擅自使用與"New Balance"運動鞋特有裝潢高度近似的" """標識,主觀上具有搭便車的惡意,客觀上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違反了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吳江新平衡鞋店作為同業(yè)經營者,銷售擅自使用"New Balance"運動鞋特有裝潢的運動鞋,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一審判決關于深圳新平衡公司、博斯達克公司、鄭某某等確定的賠償額適當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
關于侵權商品的銷售量。二審法院認為,新百倫中國公司一審提供的證據顯示深圳新平衡公司等在官網、微信等網絡平臺和產品手冊上宣傳其年生產規(guī)模超過200萬雙,截至2016年7月在全國開設的門店數為500多家,地域覆蓋廣泛,鄭某某也陳述共有七條生產線,河北代理商2015年11月1日至11月11日盈利300多萬,且2016年的訂單近85%的款式增長等。深圳新平衡公司、鄭某某稱前述宣傳系夸大宣傳,但其僅是簡單否認,未能提供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銷售數量等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同時,一審法院也并非僅依據深圳新平衡公司的公開宣傳或錄音公證而認定銷售數量,而是結合了購買公證、行政處罰查明的事實、網絡銷售店鋪數量、微博、微信平臺發(fā)布圖文報道的門店數量、覆蓋范圍、深圳新平衡公司倉庫現場公證顯示的倉儲量等證據,最終認定被控侵權商品的銷售數量至少為100萬雙。
關于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一審中,新百倫中國公司提供了其與同行業(yè)的安踏公司、特步公司、匹克公司的利潤率,一審法院比較了新百倫中國公司與同行業(yè)三家上市公司的利潤率,認為新百倫中國公司的利潤率符合行業(yè)的通常水平,并在考慮運動鞋對新百倫中國公司整體利潤率的貢獻最大、運動鞋服行業(yè)內鞋類產品利潤率與公司整體利潤率相差不大的情形下,以新百倫中國公司整體利潤率作為確定"New Balance"運動鞋利潤率的參考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綜上,新百倫中國公司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為侵權商品銷售量×"New Balance"運動鞋單價×利潤率。按照"New Balance"運動鞋在網上的最低售價269元計算,無論是計算凈利潤率還是營業(yè)利潤率,計算結果均遠超1000萬元。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本案中,一審法院考慮如下因素:鄭某某陳述每雙鞋獲利十幾元,按此計算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獲利超過1000萬元,而按照新百倫中國公司在倉庫公證購買到單價最高的被控侵權產品148元、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明深圳新平衡公司銷售給平陽店被控侵權產品均價為375元,兩者價格相減,被控侵權人就侵權產品的單位利潤超200元,遠高于鄭某某自認的每雙獲利十幾元;潘某某陳述所有實體店采用省代和市代加盟的方式,省代加盟費為50萬元,市代加盟費為10萬元;深圳新平衡公司系以侵權為業(yè),且多以私人賬戶結算,企業(yè)稅收、廣告支出、管理費用等各方面的經營成本均遠低于上市公司,而產品的零售價卻與"New Balance"運動鞋相差不大,故其利潤率應遠高于行業(yè)平均利潤率和新百倫中國公司的利潤率。基于此,一審法院計算被控侵權人的銷售獲利也遠超1000萬元亦具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再次,依據《商標法》關于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確定賠償數額的規(guī)定,如果有證據證明侵權人故意侵害商標權,可以根據侵權人主觀惡意程度或侵權情節(jié),適用懲罰性賠償。在一審法院受理本案之前,部分店鋪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已幾次被工商行政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特別是在一審法院下達禁令后,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鈕佰倫鞋廠、搏斯達克公司、鄭某某拒不履行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繼續(xù)實施為禁令所禁止的行為,其中深圳新平衡公司的微信公眾號、微博、官網中仍有被禁令禁止的宣傳內容,且繼續(xù)推廣最新款的被控侵權產品,發(fā)布全國新店開業(yè)的宣傳報道,繼續(xù)在網上銷售被控侵權運動鞋,福建晉江的經營場所也仍陳列大量被控侵權運動鞋;新鈕佰倫鞋廠仍在體博網企業(yè)商鋪中宣傳包含有為禁令所禁止的宣傳內容,在該店鋪中繼續(xù)推廣、銷售被控侵權產品;新百倫中國公司于2017年2月、4月仍可以在專賣店購買到被控侵權運動鞋,淘寶網、當當網中也仍存在銷售被控侵權運動鞋的行為。上述侵權行為規(guī)模巨大,侵權情節(jié)嚴重,侵權人主觀惡意明顯,對新平衡公司、新百倫中國公司商譽的損害極大,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以體現嚴厲打擊嚴重惡意侵權行為、顯著提高侵權成本、最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價值導向。
一審法院判決:一、深圳新平衡公司、鄭某某、搏斯達克公司、王某某立即停止侵害第G94450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深圳新平衡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4207906號"NEW BALANCE"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三、深圳新平衡公司、鄭某某、搏斯達克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王某某立即停止銷售上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產品;四、深圳新平衡公司、鄭某某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五、深圳新平衡公司、鄭某某、搏斯達克公司共同賠償新百倫中國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1000萬元;六、王某某賠償新百倫中國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15萬元,深圳新平衡公司、鄭某某、搏斯達克公司對王某某的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七、深圳新平衡公司、鄭某某、搏斯達克公司在全國性報刊上刊登公告,消除影響;八、駁回新百倫中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合議庭:趙曉青、林銀勇、徐飛云
二審合議庭:李紅建、劉 莉、史 蕾
注:原文鏈接:精細化計算商標權利人實際損失確定高判賠額(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如有想看文章主題內容,歡迎留言評論~
來源:江蘇高院
作者:劉莉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江蘇高院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islanderfriend.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