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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在著作權侵權糾紛中的抗辯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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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在著作權侵權糾紛中的抗辯思路

經銷商在著作權侵權糾紛中的抗辯思路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師法 周曉敏

原標題:經銷商在著作權侵權糾紛中的抗辯思路

 

2016年各級法院共受理著作權案件4885件,2017年共受理著作權案件9552件,近兩年均突破萬件,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受理著作權案件年年攀升,在三家知識產權法院中增幅最大。一旦引發(fā)版權糾紛,將給企業(yè)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同時面臨法律制裁。那么遇到版權訴訟該怎么辦呢?

 

關鍵詞:著作權、權屬糾紛、兼抑性、法定賠償

 

裁判要點:經銷商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銷售布料產品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其行為屬于出售作品復制件的行為,構成對美術作品發(fā)行權的侵犯。如經銷商有證據證明產品來源于他人,且著作權人未能舉證證明美術作品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則法院將據此認定該經銷商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其銷售印有被訴侵權產品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對其關于銷售涉案產品具有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經銷商不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訴稱,其擁有大量花型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經常成為同行的跟風模仿對象。其開發(fā)出新款設計圖案,并以美術作品獲得江蘇省版權局下發(fā)的《作品登記證書》。經調查發(fā)現,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適用原告的美術作品生產銷售一款布料并在店鋪中公開展覽、公開接受他人訂單生產布匹進行牟利,已經侵害其著作權。訴請被告停止生產銷售及銷毀侵權產品、侵權生產設備,判令在廣州日報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判令賠償經濟損失與合理開支10萬元,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起訴所說的布匹面料并非答辯人生產,答辯人無庫存,更無生產設備,答辯人店鋪的所有布匹面料都并非自產自銷,而是作為其他生產布匹面料的廠家的一個展區(qū),供客戶直觀感受布料的質量,答辯人并沒有布料存貨,每一款布料有且僅有半米的掛板布, 答辯人都是在客戶確定下單后,再向生產的廠家訂購,因此答辯人只是充當一個經銷商的角色,并非生產商、供貨商。

 

涉案作品知名度、辨識度低,答辯人不具備審查能力,也沒有侵權故意,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該款布匹面料的花型圖案已被登記版權。涉案作品知名度、辨識度均低,是網絡上、日常中非常常見的圖案,答辯人很難預見到圖案會被登記版權。我國著作權登記制度采取的是自愿登記方式,作品登記機關在進行作品登記時,其并未對作品的權屬做實質性審查,對于作品屬性、創(chuàng)作時間等事項,僅采取備案制度,均系“自愿登記”。因此,《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制定目的在于“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并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故著作權登記證書僅是登記事項屬實的初步證明,僅能起到公示和初步證據的作用,并非獲得著作權的法定依據。 鑒于答辯人在網絡上查詢到非常多相似度較高的圖片,因此答辯人完全有理由懷疑該涉案美術作品并非被答辯人原創(chuàng) ,答辯人申請法院令被答辯人提供該涉案美術作品的底稿、原件、圖片精細圖、創(chuàng)作過程等證據。

 

答辯人的板布都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取的,答辯人有理由相信生產廠商已經盡到注意義務,答辯人并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該款布匹面料的花型圖案已被登記版權。因此,答辯人沒有侵權故意,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因答辯人的板布是由廣州市XX有限公司提供的,廣州市XX有限公司與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答辯人特此向人民法院申請,要求追加廣州市XX有限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

 

該案索賠數額明顯偏高,根據相關著作權法律規(guī)定,結合涉圖片類著作權糾紛案件審判實踐,在適用法定賠償確定相關判賠數額時,一般考慮如下因素:(1)作品的類型和獨創(chuàng)性程度;(2)作品知名度和正常市場價值;(3)權利人為創(chuàng)作或取得相關權利而付出的合理成本;(4)被訴侵權行為性質、情節(jié)等;(5)被告的主觀過錯;(6)其他因素。被答辯人并沒有就此款布料獲得較大利潤。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以美術作品獲得江蘇省版權局下發(fā)的《作品登記證書》,上述登記證書的附圖有1幅美術作品圖案,由不同的葉子組合而成。原告委托代理人到相關店鋪獲取布料色卡的行為進行保全證據公證。被訴侵權布料樣板圖與登記的美術作品進行對比,二者圖案基本一致,僅存在細微不同。另查,被告在案涉商鋪陳列展示的被訴侵權布料樣板來源于廣州XX有限公司,被告訴訟代理人盈科吳師法律師提交的微信記錄及微信付款記錄顯示從廣州XX公司購買被訴侵權布料樣板的布料,被告提出將廣州XX公司列入共同被告,與本案正在進行的訴訟具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關系。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有四個:一、原告的美術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二、被告經銷商侵權行為的認定;三、被告經銷商及共同被告廣州XX公司的民事責任;四、賠償數額。

 

裁判結果:1、被告經銷商、共同被告廣州XX公司在停止銷售侵犯原告美術作品著作權的產品并銷毀侵犯原告上述美術作品的產品;2、共同被告廣州XX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28000元;3、被告經銷商支付維權合理費用共計3000元;4、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經銷商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銷售布料產品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其行為屬于出售作品復制件的行為,構成對美術作品發(fā)行權的侵犯;經銷商有證據證明產品來源于他人,且著作權人未能舉證證明美術作品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則法院將據此認定該經銷商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其銷售印有被訴侵權產品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對其關于銷售涉案產品具有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經銷商不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鑒于原告的實際損失及共同被告廣州XX公司的侵權獲利情況均無法查清,綜合考慮美術作品的創(chuàng)作難度、知名度、市場價格及共同被告廣州XX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過錯程度、持續(xù)的時間、侵權商品的價格、品種、涉案商鋪的經營規(guī)模,酌定共同被告廣州XX公司賠償原告28000元。雖然被告經銷商依法不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但原告為了證明其存在侵權行為委托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并委托律師提起本案訴訟,原告為了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被告經銷商承擔,本院酌定其向原告支付3000元的維權合理開支。

 

防范建議:

 

筆者所在團隊代理多起知名著作權案件。對著作權頻發(fā)訴訟糾紛感受頗深,2016年各級法院共受理著作權案件4885件,2017年共受理著作權案件9552件,近兩年均突破萬件,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受理著作權案件年年攀升,在三家知識產權法院中增幅最大。

 

一旦引發(fā)版權糾紛,將給企業(yè)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同時面臨法律制裁。那么遇到版權訴訟該怎么辦呢?

 

(1)對方是否享有著作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2)對方是否是合法的授權提起本案訴訟,或者從對方是否是合適的原告提起本案訴訟來入手進行抗辯;

 

(3)賠償金額是否合理。在原告因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及被告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圖片類型、被告主觀過錯、侵權后果及原告為維護權利而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4)是否屬于為說明某一問題而對涉案著作權的轉換性使用,抗辯提出是在于傳遞其所承載的中文語言含義,而非主要展示其作為美術作品的藝術價值;

 

(5)是否合理使用;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不得出版發(fā)行);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fā)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將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等。

 

對于一些經銷商而言,保留好采購記錄和票據,尤其留意供貨商的主體名稱便于拉為共同被告,從正規(guī)渠道進貨,為后期涉訴時合法來源抗辯,提供保障。

 

著作權 (copyright),是用來表述創(chuàng)作者因其文學和藝術作品等智力成果而享有的權利的一個法律用語。作者對其創(chuàng)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權利,非經同意,他人不得出版或作更改。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包括創(chuàng)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需要留意的是,著作權法所稱創(chuàng)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chuàng)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chuàng)作。

 

保護合法版權肯定是必須的,依法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規(guī)范圖片市場版權秩序。我國著作權法就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yè)的發(fā)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的,所以,尊重和保護合法著作權,是企業(yè)經營之基礎。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師法 周曉敏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經銷商在著作權侵權糾紛中的抗辯思路(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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