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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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子”“之”難分,岳陽這家網紅烤肉店因侵權被告上法院,結果...
近日,岳陽中院就受理了“某子烤肉”與“某之烤肉”侵害商標權糾紛的上訴案件。據了解,岳陽某烤肉店于2017年初加盟某子烤肉品牌,經營半年后主動停止向某子烤肉采購原材料,合作一年屆滿后,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招牌、餐具、菜單、服飾等產品標識改為相似度極高的“某之烤肉”的商標標識,并在店內使用了與“某子烤肉”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標識。
對于居住在岳陽的吃貨筒子們來說
湘式烤肉并不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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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 每樣來一份”
在享受舌尖上美食的同時
細心的小伙伴們應該會發(fā)現
同類主題餐廳如雨后春筍般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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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岳陽中院就受理了“某子烤肉”與“某之烤肉”侵害商標權糾紛的上訴案件
基本案情
某子餐飲公司成立于2016年,2017年取得“某子烤肉”文字注冊商標,商標核定使用領域包括餐廳、飯店和餐館等。經過發(fā)展,某子烤肉成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餐飲品牌。
岳陽某烤肉店于2017年初加盟某子烤肉品牌,經營半年后主動停止向某子烤肉采購原材料,合作一年屆滿后,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招牌、餐具、菜單、服飾等產品標識改為相似度極高的“某之烤肉”的商標標識,并在店內使用了與“某子烤肉”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標識。
得知這一情況,某子餐飲公司將岳陽某之烤肉店訴至法院,請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審理經過
某之烤肉在抗辯中提出,其為某子烤肉加盟商,且現已對“某之烤肉”的店名進行了更改,故不構成侵權。
岳陽樓區(qū)法院一審審理查明,所指加盟在該店實際使用“某之烤肉”前便已終止,某之烤肉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自己使用行為已獲得對方授權,且其曾系加盟商,對某子烤肉商標系明知,故某之烤肉的抗辯理由不成立,行為構成了侵權。
審理期間,某子烤肉對于因被告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被告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等事實等均未舉證證明。
岳陽樓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某子烤肉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某之烤肉經營范圍為餐飲服務,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類別相同。某之烤肉在其加盟期限屆滿后,仍在其經營場所外部及內部裝飾、服務號牌、餐具等顯著位置,使用與“某子烤肉”商標高度近似的標識,在門店墻壁上寫有“某子烤肉”文字標識,造成消費者認識混淆。
審理結果
綜上,岳陽樓區(qū)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結合某子烤肉被侵害的注冊商標知名度、某之烤肉門店的經營規(guī)模大小與使用商標時長,參考某子烤肉加盟費標準,依法酌情判決:“某之烤肉”立即停止侵害“某子烤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某之烤肉不服一審判決,向岳陽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期間,合議庭認真細致進行釋法說理、組織調解。近日,某之烤肉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來源: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子”、“之”難分,岳陽這家網紅烤肉店因侵權被告!(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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