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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建民 姜開鋒 北京市鑄成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馳名商標權益遭侵犯,百度訴“福建百度”一審判賠80萬元
近日,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永安恩典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百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在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審判決再次認定百度公司第157990號“百度”商標為馳名商標,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80萬元。
案情簡介
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成立于2000年,旗下產品百度搜索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及最大的中文網站。百度公司在多項產品及服務上均已注冊“百度”等系列商標,其中第1579950號“百度”早在2008年就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近年來,百度公司正加速發(fā)展在智能網聯(lián)汽車、自動駕駛汽車等領域的布局,并推出了國內第一款跨平臺的車聯(lián)網解決方案“百度CarLife”。
本案被告永安恩典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原名福建省百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百度汽車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9日,企業(yè)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經營范圍為汽車、汽車配件、輪胎、機油、潤滑油批發(fā)、零售;汽車中介服務;乘用車維修。
福建百度汽車公司在其企業(yè)名稱中使用“百度”字樣,并在其經營場所、微信公眾號、網站宣傳、日常經營活動中大量使用“百度”系列商標、標識。例如,其在經營場所使用“百度汽車超市”、“百度汽貿”等標識,在經營場所外部指示牌、店內標識牌上突出使用“百度”二字,微信公眾號中使用“永安百度汽車服務中心”名稱等。
2020年1月10日,百度公司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認定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為馳名商標,判決被告停止侵權、消除不良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觀點
(一)關于本案中對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構成馳名商標進行認定的必要性
本案中,百度公司注冊有第35類“百度”、“”商標及第37類 “”商標;據此,百度公司主張被告在汽車銷售、汽車維修、汽車保養(yǎng)服務上使用包含“百度”字樣的侵權標識是在相同及類似服務上使用與百度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同時,百度公司還主張,被告侵害了百度公司第1579950號“百度”馳名商標權益。
百度公司認為,在百度公司已經基于普通商標權和字號權提出侵權指控的前提下,本案仍存在認定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為馳名商標的必要性,理由主要有:(1)百度公司主張的多個權利基礎所保護的是不同法益。本案中,雖然福建百度公司的侵權行為是固定的,但百度公司所主張的權利基礎各自獨立,應當分別予以保護。(2)馳名商標保護與普通商標保護、企業(yè)字號權保護力度不同。對于權利人而言,基于馳名商標權可獲得的保護,與基于普通商標或企業(yè)名稱權所可獲得的保護相比,在禁用效力所可及的范圍(是否可及于非相同或類似商品,或可及的非類似商品范圍),損害賠償金額大小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相對而言,馳名商標可獲得的保護力度更大。(3)從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目的考慮,立法對馳名商標提供更強的保護,理由在于其中凝結了比普通商標更多的商譽,相比于普通商標而言具有更強的識別性,而權利人為此付出了更多的勞動;為鼓勵誠信經營,防止搭便車,理應對馳名商標提供更加有力的保護。
對此,法院認為,本案被告在汽車銷售、汽車維修、汽車保養(yǎng)服務上使用包含“百度”字樣的侵權標識,與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注冊使用的第42類服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故有必要對第1579950號“百度”是否是馳名商標予以審查。
法院判決中指出,“百度”一詞在第42類服務上具有較強的識別性,且百度公司成立以后持續(xù)在搜索引擎服務上使用“百度”商標,而百度搜索引擎的市場占有率、市場營收、流量等均在全國處于領先地位。另外,百度公司通過多種途徑對“百度”品牌及“百度”商標進行了廣泛、持續(xù)的宣傳推廣,覆蓋了國內多個城市和地區(qū),且百度公司及百度品牌獲得多項榮譽,“百度”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除此之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2008年3月22日作出的商評字(2008)第122號批復,以及(2012)高行終字第1081號、(2018)京行終字第4124號、(2019)粵民終1615號判決書等多份判決書均認定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已經成為中國境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馳名商標,且認定馳名的時間均在被告公司成立的2016年之前。
結合上述事實,法院認定在被告公司成立之前,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已經成為中國境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馳名商標。
(二)被告使用“百度”標識是否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
法院判決指出,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具有高度顯著性,且在被告公司成立之前已經達到馳名程度。雖然被告經營范圍與該商標使用服務范圍不同,但消費者看到“百度汽貿”等字眼時,仍然會將被告提供服務于“百度”商標及百度公司建立聯(lián)系,導致混淆,誤導公眾。因此,被告侵害了百度公司第1579950號“百度”馳名商標權益。
此外,被告還侵害了百度公司第10417691號“百度”、第10417673號“”、第1601667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在經營場所、微信公眾號、網站宣傳、日常經營活動中等多處使用“百度”字樣,均可以起到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被告使用的標識,完整包含第35類上的商標 “百度”、“”及第37類上的商標 “”主要識別部分,構成相同或近似,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認。
(三)被告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百度”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鑒于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已經達到馳名狀態(tài),加之百度公司具有較高商譽,且在智能網聯(lián)汽車、自動駕駛汽車等領域有所涉足,被告從設立之日至2020年4月16日使用“福建省百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作為企業(yè)名稱,屬于把“百度”作為字號使用,其在經營活動中以“福建省百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福建百度汽車”等表明主體身份,必然導致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誤以為被告與百度公司在經營上有特定聯(lián)系。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在企業(yè)名稱中直接使用“百度”字號,主觀上具有攀附“百度”商譽的故意,客觀上借助了“百度”作為原告注冊商標多年使用積累的聲譽,造成了市場的混淆和誤認,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四)本案的侵權責任應如何承擔
法院認為,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關于賠償額,法院綜合考慮被告實施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兩種侵權行為、涉案“百度”商標的知名度達到馳名狀態(tài)、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被告經營場所所處位置及當地經濟水平、原告為維權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80萬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十四條、四十八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安恩典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百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第1579950號“百度”、第10417691號“百度”、第10417673號“”、第1601667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在經營活動以及市場推廣活動中使用“百度”字樣;
二、被告永安恩典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停止使用“福建省百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福建百度汽車"“福建省百度汽車”等作為公司名稱或簡稱;
三、被告永安恩典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80萬元;
四、駁回原告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附:一審判決書全文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建民 姜開鋒 北京市鑄成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馳名商標權益遭侵犯!百度訴“福建百度”(附判決書)(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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