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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特別策劃 | 今后,產品局部也可獲得外觀設計保護
隨著科技的進步,產品種類的多樣和功能的完善,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提升,審美水平提高,人們選擇產品的考量因素不僅僅是產品功能,令人耳目一新的外觀設計往往能夠成為吸引消費者的重要因素。保護外觀設計對于提升企業(yè)和產品的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2020年修改的專利法規(guī)定了保護產品的局部外觀設計,適應了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回應了當代外觀設計保護的需求。
1、何為局部外觀設計
局部外觀設計是指針對產品的某一局部所作出的創(chuàng)新設計。
從1984年我國專利法誕生,經過三次修訂,我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對象始終是產品整體外觀設計。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2014版《專利審查指南》也規(guī)定了產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單獨出售且不能單獨使用的局部設計屬于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
2015年我國啟動第四次專利法修訂,專家學者提出了保護局部外觀設計的方案,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其中,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钡诙艞l第二款修改為“申請人自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泵鞔_產品局部的設計屬于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對象及外觀設計的國內優(yōu)先權。
2、保護局部外觀設計的意義
局部外觀設計可以作為獨立的權利保護客體。從權利保護客體的角度來講,局部外觀設計與整體外觀設計可以進行區(qū)分,可以作為不同的權利保護客體獨立存在,這是可以單獨保護局部外觀設計的前提。一直以來,我國都以整體產品的外觀設計為保護客體,審查指南也指出不可分割或不能單獨銷售的產品才有可能獲得專利權,但隨著組裝加工企業(yè)的發(fā)展,載體的概念逐漸弱化,外觀設計保護客體的傳統(tǒng)理念逐漸受到了沖擊。
局部外觀設計具有產業(yè)價值。外觀設計既具有功能性又具有美感,蘊含了設計者的智力勞動,作為產品的外在表現形式,可以直觀體現產品特點、企業(yè)形象及品牌特征等。而一個企業(yè)的系列產品如汽車等,常常具有相同的局部外觀設計,該局部設計能夠體現企業(yè)具有連續(xù)和繼承的設計理念,有利于樹立可信的品牌形象,提高消費者忠誠度;而受功能性影響較大的產品或較為成熟的產品的設計空間往往有限,企業(yè)的創(chuàng)新之處恰恰體現在局部外觀設計,并非產品整體的更改。多年實踐證明,產品的外觀設計可以有效提高產品的競爭力,人民群眾對于優(yōu)秀的外觀設計專利的需求也不斷增加,外觀設計保護制度的科學完善迫在眉睫。
保護局部外觀設計滿足信息化需求。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GUI產品外觀設計逐漸進入大眾的視野,雖然2014年修訂的專利法將GUI納入增加了外觀設計的保護,但在僅保護整體外觀設計的制度之下,GUI須與整體產品的其他設計結合來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權,體現了整體保護的局限性,無法滿足信息化時代及設計載體更加多元化的需求。
保護局部外觀設計與國際接軌。美國、日本、韓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qū)都設計了保護局部外觀設計的制度,隨著國際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多,各國及各地區(qū)的企業(yè)都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而多國已經設立局部外觀設計制度的情況下,我國如果不設立相應的制度,將會影響國內設計者的創(chuàng)新活力,進而影響中國企業(yè)在國際的競爭力,因此專利制度也應與國際接軌。
3、局部外觀設計缺失的后果
局部外觀設計空白造成優(yōu)先權不公平問題。設有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的國家和地區(qū)通常通過實線和虛線結合的方式繪制視圖,但僅保護整體外觀設計保護的情況下,申請人只能對繪圖會做出相應的改變,而主題也可能就此發(fā)生變化,申請人也就不能獲得在先申請的優(yōu)先權。當國內的申請日向他國主張優(yōu)先權時,又會因其整體保護的內容導致在先申請和在后申請存在差異,進而影響優(yōu)先權的獲得。
整體外觀設計存在近似判斷困境。在司法實踐中,僅保護整體外觀設計的制度下,侵權案件中,局部設計如果作為整體外觀設計的創(chuàng)新點但不處于顯著部位,或者侵權人為了規(guī)避侵權,僅在其他對視覺效果影響顯著的非創(chuàng)新部分進行增刪調整時,侵權判斷就會出現困境。在現行的近似判斷規(guī)則下,局部設計的差異是否會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存在一定主觀性,增加了結論的不確定性。
可見,局部外觀設計制度的建立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緊迫性。
4、引入局部外觀設計制度會帶來的變化
我們應認識到,僅僅引入局部外觀設計保護條款并非一勞永逸,也不可高枕無憂,需抱有審慎的態(tài)度,通過借鑒國外成熟經驗,研究探討,多方論證,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應當警惕過分擴大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是否任何部位和位置都可以受到保護,有待后續(xù)的局部外觀設計保護范圍的研究確定。之后涉及到的授權確權和侵權過程的判斷主體及判斷標準都需進一步研究,申請材料等程序性事項也應進行相應調整。
其中較大的變化之一就是判斷標準,保護客體的不同會影響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的規(guī)則,對于外觀設計侵權的案件,一般采用混淆標準,即一般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或誤購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必要條件,2006版審查指南規(guī)定了如果一般消費者會將被比設計和在先設計誤認、混同,則二者的差別對于產品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顯然不具有顯著的影響。而局部外觀設計制度的建立將會動搖混淆標準,嚴格的混淆標準無法適用局部外觀設計,混淆標準在于設計的識別功能,但設計的本質并不在于此,而是在于設計所體現的智力輸出。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必然會影響外觀設計侵權的判斷原則,影響侵權判斷的原則和方向,指引侵權判斷更加客觀,增加結果的可預見性。
局部外觀設計的引入,填補了我國外觀設計保護的空白,是我國專利法的有益嘗試和重要進步,代表著我國專利制度逐步厘清了外觀設計本質在于保護設計而并非產品整體,是對知識產權本質更加深刻的理解,同時能夠更大程度地保護創(chuàng)新成果,激發(fā)企業(yè)創(chuàng)新動力和產業(yè)創(chuàng)新活力,對我國經濟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來源:法庭內外)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范曉玉 審二庭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今后,產品局部也可獲得外觀設計保護(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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