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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佑斌
原標題:武漢中院的禁訴令與得州東區(qū)法院的反禁訴令,誰的威力大?
12月11日,愛立信在美國得州東區(qū)法院就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問題告了三星,12月7日,三星就幾乎同樣的問題在武漢中院先告了愛立信,而且在12月14日申請了禁訴令,法院12月25日發(fā)布了裁定。中美兩國的法院受理了幾乎同樣的案件爭議,都是對全球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進行裁判,到底以哪個為準?筆者就此談談個人看法。
全球知名的兩大通信巨頭三星和愛立信,最近因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糾紛又打起來了。兩大巨頭是宿敵,2001年雙方簽署過專利許可協(xié)議,2007年對協(xié)議進行了更新,但2012年雙方沒談好,愛立信一氣之下對三星發(fā)起了多起專利訴訟,三星隨后反訴,雙方邊打邊談,直到2014年達成和解,三星同意向愛立信支付6.5億美元的許可費。
隨后雙方維持了6年的和平,但2020年更新專利許可協(xié)議時又沒談好。可見三星與愛立信的專利許可協(xié)議大概每6年都要更新一次。舊的專利有失效,新的專利有授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銷售額也會發(fā)生變化,重新談判在所難免。這次雙方的許可談判還涉及到5G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是最大的不同點。
但雙方談的肯定不愉快,也許都對自己的5G標準必要專利很自信。2020年12月11日,愛立信在得州東區(qū)法院向三星發(fā)起訴訟,要求解決雙方在全球范圍內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問題。
愛立信可能在等著三星的談判,但這次不同,2020年12月25日,愛立信收到來自中國武漢中院的禁訴令。原來早在12月7日,三星在武漢中院就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對愛立信發(fā)起了訴訟,12月14申請了行為保全,法院剛好在圣誕節(jié)那天作出裁定,禁止愛立信在本案審理期間至案件裁判生效時,就本案涉及的4G、5G標準必要專利向中國或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法院:
一、尋求或執(zhí)行針三星通信產品的禁令;
二、請求裁定許可條件(包括許可費率)或許可費;
三、要求確認被申請人及其關聯(lián)公司在目前談判中是否履行公平、合理、無歧視義務的法律程序;
四、請求責令三星撤回本行為保全申請。
12月11日,愛立信在美國得州東區(qū)法院就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問題告了三星,沒想到12月7日,三星已經就幾乎同樣的問題在武漢中院先告了愛立信,而且在12月14日申請了禁訴令,只是愛立信還不知道早被三星在中國法院起訴了(愛立信自己說的),法院12月25日發(fā)布了裁定,愛立信此時恍然大悟。
中美兩國的法院受理了幾乎同樣的案件爭議,都是對全球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進行裁判,到底以哪個為準?三星在武漢中院發(fā)起訴訟,肯定希望武漢中院優(yōu)先審理,愛立信在得州東區(qū)法院發(fā)起訴訟,必然要求得州東院先行判決。
在收到武漢中院禁訴令之后,愛立信很快向得州東區(qū)法院申請了反禁訴令,理由大體上是:
一、愛立信的美國總部在得州東區(qū),三星在這里也有研發(fā)中心,雙方的許可談判很多在得州東區(qū)進行;但是中國是三星的第三十大市場,雙發(fā)的談判也與武漢無關,怎么毫無征兆地在武漢發(fā)起訴訟;
二、三星秘密在武漢中院訴訟,言下之意,三星在武漢中院起訴在先,但是愛立信并不知曉,也沒有獲得任何相關的訴訟文件;而且強調武漢中院在圣誕節(jié)那天作出裁定(可能律師對圣誕節(jié)加班耿耿于懷,也可能想暗示對方是有意的)。
三、這第三點就說得有點難聽,大意是三星在其他案件中數(shù)落過中國的法院,中國法院在司法獨立上的態(tài)度等等,現(xiàn)在反而在中國發(fā)起訴訟,目的就是利用中國的法院廢了愛立信在國外的專利權利。
愛立信要求得州東區(qū)法院裁定反禁訴令。得州東區(qū)法院在12月28日作出裁定,要求三星不得在國外的法院,包括但不限于中國武漢中院尋求損害得州東區(qū)法院在訴訟中的裁決所有問題能力的行為,也不得尋求禁止或限制愛立信在美國的專利行權,要求三星在裁定發(fā)布的24小時內通過郵件將在武漢中院提起的訴訟文件發(fā)送給愛立信,此外,還要求原被告在既定時間內提交15頁紙之內的答辯。
三星在中國武漢中院尋求禁訴令,愛立信在美國得州東院需求反禁訴令。
這下,三星和愛立信估計都傻眼了,到底聽誰的?中美兩國都是巨大的市場,都是標準必要專利主要爭議地,兩邊都得罪不起的,聽誰的都里外不是人,都可能被另一方重罰。
大家仔細看武漢中院的裁定,都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就本案涉及的4G、5G標準必要專利向中國或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法院……”
愛立信應該看到了這一條,很快又在得州東區(qū)法院發(fā)起兩起針對三星的專利訴訟,涉及8件標準必要專利和4件非標準必要專利。根據(jù)武漢法院的禁令,不是4G、5G標準必要專利,或者不是標準必要專利,就不受武漢中院這個禁訴令的限制。對愛立信來說,這就相當于增加了砝碼,繞過武漢中院的禁訴令,將4G、5G標準必要專利的訴訟先放一放,先打非標準必要專利訴訟。從美國法院的裁定措辭來看,得州東區(qū)法院的法官對武漢中院的裁定是不太友好的,那么愛立信這時候在得州東區(qū)法院補了兩刀,發(fā)起非標準必要專利訴訟,給另一方就增加了壓力。這時候如果三星再在武漢中院發(fā)起非標準必要專利訴訟的話,就要比哪家法院判決更狠,雙方在中美的市場份額了。
坦白說,兩地的禁訴令和反禁訴令都有點沖動,特別是得州東區(qū)法院要求三星在24小時向對方發(fā)送在中國法院提交的訴訟文件,聽上去會讓人感覺不舒服。愛立信為了獲得反禁訴令,挖出了三星曾經對中國的法院的一些不太高大上的評價,萬一尺度把握不好,又會引起一個事件。這些都有損兩家公司在中美法律界的羽毛,同時拉扯到兩地的法院,還暴露了一些敏感詞匯。大家最終還是要回到談判桌的。最后的贏家恐怕只有專利律師了。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佑斌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武漢中院的禁訴令與得州東區(qū)法院的反禁訴令,誰的威力大?(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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